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厂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不断增强团的组织观念,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要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水平。

第一章 组织关系和团费

第一节 组织关系的转接

第四条 团员进入xx单位工作时,须带团员证到xx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团员证在原单位或者所毕业院校没有办理转出手续的,则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来厂后5个月内尚未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脱团。

第五条 团员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xx单位,应持所在团支部证明和团员证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六条 团员因工作需要在厂内部调整,团支部应及时出据证明到xx团委并及时办理厂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 团员因休学、外出学习半年以内等情况暂时离厂,可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二节 团 费

第八条 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可以给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主要的是可以加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团员要自觉交纳团费,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 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与岗位工资一半之和收入在400元以下者,交纳其月工资收入的0.5%,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对不按规定交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 每年6月底、12月底各团支部分别要将团费交至xx团委,年终由xx团委向省公司团委上缴团费。个别支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纳团费的,经xx团委批准后,可以缓交。

第十条 团员入党后,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第十一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时交纳团费。

第十二条 团费由xx团委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xx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xx团委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省公司团委。

第三节 团 员 证

第十三条 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凡xx单位团员必须持有团员证。

团员证的颁发范围:

1、 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团员。

2、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十四条 团员在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

第十五条 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大问题表决时,应持团员证确认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团员要参加年度团籍注册,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一般每年12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是:

1、以组织生活的形式,由团员汇报一年中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个人思想状况。

2、团支部验收团员本年度团费缴纳情况。

3、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xx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七条 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团籍注册,经教育在3个月内仍不参加注册者,按自动离团处理。

第十八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十九条 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团支部统一报xx团委予以补发。

第二章 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

第一节 团员的发展

第二十条 凡年龄在14岁以上至28岁以下的在厂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

1、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2、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

3、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

4、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学团章。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

2、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2人做入团介绍人。

1)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

2)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3)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xx团委批准,并做好记录。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6.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第二节 离团与退团

第二十三条 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团员年满28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团支部报xx团委审批,xx团委要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

第二十六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

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三章 团内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1.优秀团员;2.优秀团干部;3、五四红旗团支部;4、优秀团小组;5、优秀团小组长。每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10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八条 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25%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10%,其中,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到15%;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20%,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30%评选。

第二十九条 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1、在表彰年度内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

3、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4、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

1、 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无故未完成xx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达二次及以上者;无故未完成年初计划活动内容二项及以上者;

3、故拒绝xx团委、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第四章 团内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团内处分分下列5种:

1、 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消团内职务;

4、留团察看;

5、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1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和团干部。在留团察看期间,确实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如坚持其错误不改,应开除团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厂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不断增强团的组织观念,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要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水平。

第一章 组织关系和团费

第一节 组织关系的转接

第四条 团员进入xx单位工作时,须带团员证到xx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团员证在原单位或者所毕业院校没有办理转出手续的,则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来厂后5个月内尚未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脱团。

第五条 团员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xx单位,应持所在团支部证明和团员证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六条 团员因工作需要在厂内部调整,团支部应及时出据证明到xx团委并及时办理厂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 团员因休学、外出学习半年以内等情况暂时离厂,可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二节 团 费

第八条 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可以给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主要的是可以加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团员要自觉交纳团费,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 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与岗位工资一半之和收入在400元以下者,交纳其月工资收入的0.5%,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对不按规定交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 每年6月底、12月底各团支部分别要将团费交至xx团委,年终由xx团委向省公司团委上缴团费。个别支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纳团费的,经xx团委批准后,可以缓交。

第十条 团员入党后,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第十一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时交纳团费。

第十二条 团费由xx团委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xx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xx团委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省公司团委。

第三节 团 员 证

第十三条 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凡xx单位团员必须持有团员证。

团员证的颁发范围:

1、 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团员。

2、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十四条 团员在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

第十五条 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大问题表决时,应持团员证确认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团员要参加年度团籍注册,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一般每年12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是:

1、以组织生活的形式,由团员汇报一年中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个人思想状况。

2、团支部验收团员本年度团费缴纳情况。

3、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xx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七条 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团籍注册,经教育在3个月内仍不参加注册者,按自动离团处理。

第十八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十九条 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团支部统一报xx团委予以补发。

第二章 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

第一节 团员的发展

第二十条 凡年龄在14岁以上至28岁以下的在厂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

1、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2、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

3、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

4、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学团章。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

2、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2人做入团介绍人。

1)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

2)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3)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xx团委批准,并做好记录。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6.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第二节 离团与退团

第二十三条 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团员年满28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团支部报xx团委审批,xx团委要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

第二十六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

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三章 团内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1.优秀团员;2.优秀团干部;3、五四红旗团支部;4、优秀团小组;5、优秀团小组长。每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10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八条 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25%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10%,其中,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到15%;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20%,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30%评选。

第二十九条 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1、在表彰年度内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

3、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4、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

1、 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无故未完成xx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达二次及以上者;无故未完成年初计划活动内容二项及以上者;

3、故拒绝xx团委、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第四章 团内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团内处分分下列5种:

1、 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消团内职务;

4、留团察看;

5、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1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和团干部。在留团察看期间,确实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如坚持其错误不改,应开除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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