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分析及对策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诸多,个人认为其最为基础(根本)的是对医疗行业特性(即对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认识的缺乏,这见于社会的各个方面。
一、医疗行业的特性是:
1. 大家都讲医疗就是要救死扶伤。然而,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既然是自然规律那就不能创造,也不以人的意志(愿望)转变的,医疗过程中医务工作者能做的只是在遵循这个规律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减轻患者的病痛,促进愈合,减少不必要的死亡,也就是讲让生者活得健康,让死者走得安详。
2. 大家都在争议医疗属于服务性行业还是公益性事业这个问题,并由此提出医疗是要走市场化道路还是主要由政府来调控的讨论。实际上大家都看到(注意到)了医疗行业的双重属性,有一个说法“生命无价”很好地诠释了这个特性(尽管这个说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医疗过程中表现出的是医务工作者对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其实质是医务工作者协助患者试图制止疾病的发展,拯救患者的生命。这种涉及无价之物的服务过程不可能产生于人们常识中普通的服务性行业,在这个领域一般的市场规则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适用。
3. 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还表现在:
1) 医学的发展有赖于众多学科(除了医学本身之外,还包括理科、工科和文科)的进展,也因为如此,貌似高深的医学实际上又总是处在最为落后的境地,“偶尔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道出了医学的真谛。换言之医学的进步注定了投入和产出的不一致,这不可能单纯通过市场调节加以解决。
2) 疾病是客观的,但是诸多(机体、精神乃至社会)因素都会影响到疾病的表现和演变,加上上述医学发展的滞后性,医务工作主导的诊治服务实际上多属于主观的过程,这种主、客观不一致所引起的愿望与结果的不统一(如30%左右的误诊率的衡定存在)需要政府(行业)加以规范。而医务工作者综合水准的提高和个人行医经验的积累更期待机制的保证和社会的宽容。
二、对医疗行业特性的误解已经影响到:
1. 立法和法律适用性解释的偏差,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学界的简单套用以及医疗损害责任
2. 执法过程中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过程中的医疗风险、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概念的模糊化处理,以及医疗纠纷民事审判流程的紊乱。
3. 历次医改的失策,主要表现在政府主导投入机制的消除,三级转诊体系的崩溃,医保体系在公开、公平、公正方面的不到位。
4. 医务人员和医疗项目的准入、考核、评价体系缺乏行业规范。
5. 医疗相关物价制定的基础和原则的随意性和腐败。
6. 医院管理和评价体系指导原则的市场化。
7. 医学教育和各级医生培养体制的紊乱和培养目标的随意性。
8. 医务工作者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考核评价机制的变异。
9. 商业医保的不普及,医疗风险保险的缺乏和医疗责任保险的不规范,以及社会对保险业的监督失查。
10. 媒体相关报道的法律意识淡薄和社会意识引领作用的丧失。
三、在当前社会大环境下,改善医患关系任重而道远,当务之急是在认真总结以往医改的经验教训、着手开展新医改之前在全体民众中建立以下共识:
1. 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类不能创造、也不能改变这种规律,医生只能在遵循这个规律的前提下加以引导,使其向有利于患者的方向发展。要开展死亡教育,提倡和落实临终关怀的理念。
2. “生命无价”是精神、政治领域的提法,可以提倡,但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特别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日常医疗过程中得以完全实现是不现实的,新的医改也只能是低水平、广覆盖。
3. 医疗属于公益性质,医院不是一般的服务性行业机构,医疗事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政府的主体投入、专业化(行业)管理、正常社会秩序的保障。
4. 医学的发展依赖于所有学科的发展,特定个体疾病的客观性与医疗诊治过程的主观性之间的矛盾注定了任何一个医疗过程都存在着风险。
5. 医生是高层次人才,其需要有高超的医疗技术、高尚的人道精神、相当的社会活动能力,这需要完善的医学教育体系、医生职业的荣誉感和吸引力、正确的评价机制以及社会的宽容。
6. 历次医改的经验教训和新医改的特性、步骤,强调医改中的公平和公正以及医疗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的都具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分析及对策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诸多,个人认为其最为基础(根本)的是对医疗行业特性(即对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认识的缺乏,这见于社会的各个方面。
一、医疗行业的特性是:
1. 大家都讲医疗就是要救死扶伤。然而,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既然是自然规律那就不能创造,也不以人的意志(愿望)转变的,医疗过程中医务工作者能做的只是在遵循这个规律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减轻患者的病痛,促进愈合,减少不必要的死亡,也就是讲让生者活得健康,让死者走得安详。
2. 大家都在争议医疗属于服务性行业还是公益性事业这个问题,并由此提出医疗是要走市场化道路还是主要由政府来调控的讨论。实际上大家都看到(注意到)了医疗行业的双重属性,有一个说法“生命无价”很好地诠释了这个特性(尽管这个说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医疗过程中表现出的是医务工作者对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其实质是医务工作者协助患者试图制止疾病的发展,拯救患者的生命。这种涉及无价之物的服务过程不可能产生于人们常识中普通的服务性行业,在这个领域一般的市场规则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适用。
3. 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还表现在:
1) 医学的发展有赖于众多学科(除了医学本身之外,还包括理科、工科和文科)的进展,也因为如此,貌似高深的医学实际上又总是处在最为落后的境地,“偶尔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道出了医学的真谛。换言之医学的进步注定了投入和产出的不一致,这不可能单纯通过市场调节加以解决。
2) 疾病是客观的,但是诸多(机体、精神乃至社会)因素都会影响到疾病的表现和演变,加上上述医学发展的滞后性,医务工作主导的诊治服务实际上多属于主观的过程,这种主、客观不一致所引起的愿望与结果的不统一(如30%左右的误诊率的衡定存在)需要政府(行业)加以规范。而医务工作者综合水准的提高和个人行医经验的积累更期待机制的保证和社会的宽容。
二、对医疗行业特性的误解已经影响到:
1. 立法和法律适用性解释的偏差,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学界的简单套用以及医疗损害责任
2. 执法过程中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过程中的医疗风险、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概念的模糊化处理,以及医疗纠纷民事审判流程的紊乱。
3. 历次医改的失策,主要表现在政府主导投入机制的消除,三级转诊体系的崩溃,医保体系在公开、公平、公正方面的不到位。
4. 医务人员和医疗项目的准入、考核、评价体系缺乏行业规范。
5. 医疗相关物价制定的基础和原则的随意性和腐败。
6. 医院管理和评价体系指导原则的市场化。
7. 医学教育和各级医生培养体制的紊乱和培养目标的随意性。
8. 医务工作者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考核评价机制的变异。
9. 商业医保的不普及,医疗风险保险的缺乏和医疗责任保险的不规范,以及社会对保险业的监督失查。
10. 媒体相关报道的法律意识淡薄和社会意识引领作用的丧失。
三、在当前社会大环境下,改善医患关系任重而道远,当务之急是在认真总结以往医改的经验教训、着手开展新医改之前在全体民众中建立以下共识:
1. 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类不能创造、也不能改变这种规律,医生只能在遵循这个规律的前提下加以引导,使其向有利于患者的方向发展。要开展死亡教育,提倡和落实临终关怀的理念。
2. “生命无价”是精神、政治领域的提法,可以提倡,但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特别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日常医疗过程中得以完全实现是不现实的,新的医改也只能是低水平、广覆盖。
3. 医疗属于公益性质,医院不是一般的服务性行业机构,医疗事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政府的主体投入、专业化(行业)管理、正常社会秩序的保障。
4. 医学的发展依赖于所有学科的发展,特定个体疾病的客观性与医疗诊治过程的主观性之间的矛盾注定了任何一个医疗过程都存在着风险。
5. 医生是高层次人才,其需要有高超的医疗技术、高尚的人道精神、相当的社会活动能力,这需要完善的医学教育体系、医生职业的荣誉感和吸引力、正确的评价机制以及社会的宽容。
6. 历次医改的经验教训和新医改的特性、步骤,强调医改中的公平和公正以及医疗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的都具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