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与排水

5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

5.4.19泵站前池或进水池应设置拦污栅,必要时应设防涡设施。前池水流平面扩散角不应大于40°,向主泵进水口倾斜的底坡不宜陡于1∶4;进水池流速不宜超过0.5m/s,其秒换水系数不应小于30。 5.4.20进水管道内不得吸入空气和形成气囊。管道应不断向主泵方向上升,且坡度不小于0.005,管口应有足够的淹没深度。管道接头应密封。

5.4.21进水管道的直径应根据管内允许流速确定:管径为300~500mm时,管内允许流速可取1.0~1.5m/s;管径为500~800mm时,可取1.5~2.0m/s;管径大于800mm时,可取2.0m/s。进水管道直径不得小于水泵的进水接管或水泵进口直径。

5.4.22长度100m以下的出水管道根数,宜取与主泵台数相等;长度为100~300m时,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管道可并联;长度超过300m时,必须并联。

5.4.23虹吸式出水流道驼峰底部应高出出水池的最高运行水位,超高值不应小于0.1m。

5.4.24出水管道的出口上缘应淹没在出水池最低运行水位以下0.1~0.2m,末端应安装拍门或快速闸门。虹吸式出水流道顶部应设置真空破坏阀。

5.4.25进、出水流道的设计应使流速和压力沿程分布均匀变化。在各种工况下进水流道内不得产生涡带。进水流道的进口流速宜取0.8~1.0m/s,出水流道的出口流速宜取1.0~1.5m/s。

5.4.26出水池与输水渠道的联接应采用渐变段,渐变段的平面收缩角不宜大于40°。出水池流速不应大于2.0m/s,且不允许出现水跃。

5.4.27在对主泵运行工况进行水力分析时,应对水泵叶片安装角(或叶轮车削量)、必需汽蚀余量(或允许吸上真空高度)及其随海拔、水温的变化进行修正,还应根据装置的水力损失等进行相应的能耗及运行费用计算,并提出主泵在不同净扬程下的运行方案。

5.4.28高扬程、长管道的灌溉泵站,应对压力管道进行水锤计算。计算项目应包括:水泵启动时产生的启动水锤、关闭阀门时产生的关阀水锤和停泵时产生的停泵水锤。必要时应设置水锤防护设施。

5.4.29自动调压喷灌泵站的主泵,应选择高效区较宽、能覆盖泵站设计调压范围、并能实现流量搭接的同型号离心泵。主泵台数宜取2~6台。若无法由同型号泵实现流量搭接时,也可选用1~2台流量较小的泵。调压泵配套电动机应允许频繁启动。

6.1.6续灌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公式计算确定。

6.3灌溉管道系统

6.3.1灌溉管道系统可根据地形、水源和用户用水情况,采用环状管网或树枝状管网,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应短而直、水头损失小、总费用省和管理运用方便。

2各用水单位应设置独立的配水口。配水口的位置、给水栓的型式和规格尺寸,必须与相应的灌溉方法和

移动管道连接方式一致。

3管道应布置在坚实的地基上,避开填方区和可能产生滑坡或受山洪威胁的地带。

4地形复杂处可采用变管坡布置。管道中心线敷设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1.5,倾角应小于或等于土壤的内摩擦角。

5管网压力分布差异较大时,可结合地形条件进行压力分区,采用不同压力等级的管材和不同的灌溉方式。 6如管道纵向拐弯处可能产生真空,应留出2~3m水头的余压。

7固定管道宜埋在地下,易损管材必须埋在地下。埋深应不小于60cm,并应在冻土层以下。

8铺设在地面上直径不大于100mm的固定管道,应在拐弯处设置镇墩。镇墩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基底深度应置于冻土层以下不小于30cm。岩基上镇墩应加锚杆。两个镇墩之间的管道应设置伸缩节或柔性接头。

管道悬空段必要时应经分析计算设置支墩。

9铺设在松软地基或有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降地段的刚性管道,对管基应进行处理。

10各级管道进口必须设置节制阀,分水口较多的输配水管道,每隔3~5个分水口应设置一个节制阀;管道最低处应设置排水阀。

11应根据水力特性,在相应位置设进、排气阀或水锤防护装置。

1)水泵出口逆止阀或压力池放水阀下游,以及可能产生水锤负压或水柱分离的地方安装进气阀。 2)管道的驼峰处或长度大于3km但无明显驼峰的管道中段安装排气阀。

3)水泵出口处(逆止阀下游或闸阀上游)安装水锤防护装置。 12应设置压力、流量计量装置。

6.3.2灌溉管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进口设计流量应根据全系统同时工作的各配水口所

3管道设计流速应控制在经济流速0.9~1.5m/s,超出此范围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排水系统

9灌排建筑物 9.3渡槽

9.3.1渠道跨越河流、渠沟、洼地、道路,采用其它类型建筑物不适宜时,可选用渡槽。 9.3.2渡槽轴线应短而直,进、出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连接。

9.3.3渡槽进、出口应设渐变段,渐变段长度可分别取渠道与渡槽水面宽度差值的1.5~2倍和2.5~3倍。

1、2级渡槽的进、出口渐变段布置,宜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9.3.41~3级渡槽进口前的渠道一侧,应设泄水闸或溢流堰。

9.3.5渡槽槽身横断面宜采用矩形或U形。梁式渡槽满槽时槽内水深与水面宽度的比值:矩形断面可取用0.6~0.8;U形断面可取用0.7~0.9;拱式渡槽可适当减小。槽身过水断面的平均流速宜控制为1.0~2.0m/s;有通航要求的不宜超过1.5m/s。

耕地占补平衡

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征用土地,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备案。

(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 向建设项目法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可区分情况实行以下不同的标准:

坝区、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迁建占用耕地,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全额收取;

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

以防洪、供水(含灌溉) 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对水利水电工程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的,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特点,以下情况新增加的土地可以视同补充耕地:

1、为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新开发出的耕地及按有关规定新开发出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通过土地整理、坡地改梯田新增加的耕地、新增加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

2、结合工程施工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新增加的耕地。

(四)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不计入需补充耕地的范围。

(五) 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要求,认真拟订和组织落实补充耕地方案,保证达到补充耕地与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自治区集中用于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通过省、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县、地(州、市)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直辖市集中用于全市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可高于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七千至一万元。

(二)在城市人口五十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五千至七千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

(三)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

5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

5.4.19泵站前池或进水池应设置拦污栅,必要时应设防涡设施。前池水流平面扩散角不应大于40°,向主泵进水口倾斜的底坡不宜陡于1∶4;进水池流速不宜超过0.5m/s,其秒换水系数不应小于30。 5.4.20进水管道内不得吸入空气和形成气囊。管道应不断向主泵方向上升,且坡度不小于0.005,管口应有足够的淹没深度。管道接头应密封。

5.4.21进水管道的直径应根据管内允许流速确定:管径为300~500mm时,管内允许流速可取1.0~1.5m/s;管径为500~800mm时,可取1.5~2.0m/s;管径大于800mm时,可取2.0m/s。进水管道直径不得小于水泵的进水接管或水泵进口直径。

5.4.22长度100m以下的出水管道根数,宜取与主泵台数相等;长度为100~300m时,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管道可并联;长度超过300m时,必须并联。

5.4.23虹吸式出水流道驼峰底部应高出出水池的最高运行水位,超高值不应小于0.1m。

5.4.24出水管道的出口上缘应淹没在出水池最低运行水位以下0.1~0.2m,末端应安装拍门或快速闸门。虹吸式出水流道顶部应设置真空破坏阀。

5.4.25进、出水流道的设计应使流速和压力沿程分布均匀变化。在各种工况下进水流道内不得产生涡带。进水流道的进口流速宜取0.8~1.0m/s,出水流道的出口流速宜取1.0~1.5m/s。

5.4.26出水池与输水渠道的联接应采用渐变段,渐变段的平面收缩角不宜大于40°。出水池流速不应大于2.0m/s,且不允许出现水跃。

5.4.27在对主泵运行工况进行水力分析时,应对水泵叶片安装角(或叶轮车削量)、必需汽蚀余量(或允许吸上真空高度)及其随海拔、水温的变化进行修正,还应根据装置的水力损失等进行相应的能耗及运行费用计算,并提出主泵在不同净扬程下的运行方案。

5.4.28高扬程、长管道的灌溉泵站,应对压力管道进行水锤计算。计算项目应包括:水泵启动时产生的启动水锤、关闭阀门时产生的关阀水锤和停泵时产生的停泵水锤。必要时应设置水锤防护设施。

5.4.29自动调压喷灌泵站的主泵,应选择高效区较宽、能覆盖泵站设计调压范围、并能实现流量搭接的同型号离心泵。主泵台数宜取2~6台。若无法由同型号泵实现流量搭接时,也可选用1~2台流量较小的泵。调压泵配套电动机应允许频繁启动。

6.1.6续灌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公式计算确定。

6.3灌溉管道系统

6.3.1灌溉管道系统可根据地形、水源和用户用水情况,采用环状管网或树枝状管网,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应短而直、水头损失小、总费用省和管理运用方便。

2各用水单位应设置独立的配水口。配水口的位置、给水栓的型式和规格尺寸,必须与相应的灌溉方法和

移动管道连接方式一致。

3管道应布置在坚实的地基上,避开填方区和可能产生滑坡或受山洪威胁的地带。

4地形复杂处可采用变管坡布置。管道中心线敷设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1.5,倾角应小于或等于土壤的内摩擦角。

5管网压力分布差异较大时,可结合地形条件进行压力分区,采用不同压力等级的管材和不同的灌溉方式。 6如管道纵向拐弯处可能产生真空,应留出2~3m水头的余压。

7固定管道宜埋在地下,易损管材必须埋在地下。埋深应不小于60cm,并应在冻土层以下。

8铺设在地面上直径不大于100mm的固定管道,应在拐弯处设置镇墩。镇墩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基底深度应置于冻土层以下不小于30cm。岩基上镇墩应加锚杆。两个镇墩之间的管道应设置伸缩节或柔性接头。

管道悬空段必要时应经分析计算设置支墩。

9铺设在松软地基或有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降地段的刚性管道,对管基应进行处理。

10各级管道进口必须设置节制阀,分水口较多的输配水管道,每隔3~5个分水口应设置一个节制阀;管道最低处应设置排水阀。

11应根据水力特性,在相应位置设进、排气阀或水锤防护装置。

1)水泵出口逆止阀或压力池放水阀下游,以及可能产生水锤负压或水柱分离的地方安装进气阀。 2)管道的驼峰处或长度大于3km但无明显驼峰的管道中段安装排气阀。

3)水泵出口处(逆止阀下游或闸阀上游)安装水锤防护装置。 12应设置压力、流量计量装置。

6.3.2灌溉管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进口设计流量应根据全系统同时工作的各配水口所

3管道设计流速应控制在经济流速0.9~1.5m/s,超出此范围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排水系统

9灌排建筑物 9.3渡槽

9.3.1渠道跨越河流、渠沟、洼地、道路,采用其它类型建筑物不适宜时,可选用渡槽。 9.3.2渡槽轴线应短而直,进、出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连接。

9.3.3渡槽进、出口应设渐变段,渐变段长度可分别取渠道与渡槽水面宽度差值的1.5~2倍和2.5~3倍。

1、2级渡槽的进、出口渐变段布置,宜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9.3.41~3级渡槽进口前的渠道一侧,应设泄水闸或溢流堰。

9.3.5渡槽槽身横断面宜采用矩形或U形。梁式渡槽满槽时槽内水深与水面宽度的比值:矩形断面可取用0.6~0.8;U形断面可取用0.7~0.9;拱式渡槽可适当减小。槽身过水断面的平均流速宜控制为1.0~2.0m/s;有通航要求的不宜超过1.5m/s。

耕地占补平衡

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征用土地,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备案。

(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 向建设项目法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可区分情况实行以下不同的标准:

坝区、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迁建占用耕地,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全额收取;

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

以防洪、供水(含灌溉) 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对水利水电工程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的,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特点,以下情况新增加的土地可以视同补充耕地:

1、为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新开发出的耕地及按有关规定新开发出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通过土地整理、坡地改梯田新增加的耕地、新增加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

2、结合工程施工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新增加的耕地。

(四)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不计入需补充耕地的范围。

(五) 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要求,认真拟订和组织落实补充耕地方案,保证达到补充耕地与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自治区集中用于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通过省、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县、地(州、市)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直辖市集中用于全市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可高于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七千至一万元。

(二)在城市人口五十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五千至七千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

(三)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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