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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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的报道

戎志仙

摘要刑事案件的发生由于其特殊性,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热点,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现代民主的需要,是不可阻挡的社会现象,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因而媒体报道刑事案件不可避免的会带来正反两方面的社会效果,现在各方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使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能够发挥最佳效果。关键词公众知情权案情通报新闻发言人价值取向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1-01

报本应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不仅没能有效消除公众的误解和质疑,反而增添了公众对公安机关办案不公的担忧。如在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侦查阶段,警方先后三次披露案情,披露的案情一再受到质疑,侦查机关被置于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使得这起发生在鄂西偏远小镇的刑事案件演变为一例颇具典型性的公众事件。

三、如何使刑事案件报道发挥最佳效果(一)公安机关应注意的事项

公安机关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稳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对犯罪案件传播进行控制的有效手段。新闻发言人通过公布案情,达到对事实叙述的控制,并可以将警方传播这一犯罪案件的意图融汇其中,收到所期待的传播效果,能够避免因消息出口多,口径不一带来的不利局面,以便能够正确引导舆论。同时要注意防止泄密。在刑事案件报道中,由于侦查部门和媒体价值目标不同,报道内容的侧重点也就不同。对媒体而言,案件情节是媒体的主要卖点,记者为了使自己的报道被受众争相传阅,往往容易自觉不自觉地描写一些犯罪实施作案和警方侦破该案的具体情节,因此侦查部门要对刑事案件报道的内容严格把关。如在介绍案情时,应根据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有选择向记者讲述案情,同时要把握好审稿工作防止泄密。。

(二)媒体报道时应把握的原则

要进行全面报道。对于一些社会突然性恶性事件,媒体有如实报道的责任,但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更应将报道侧重点放在此类事件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之上,要向读者讲清此类事件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以及所应采取的积极态度和应对防范措施这样才能起到好的社会效果;报道的材料要来源可靠,语言朴实,不夸张,不渲染血腥场面,不描述作案细节。新闻媒体必须确保消息来源的真实性,真实客观地报道事件的发生和进展,要体现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对报道时机要进行准确把握。笔者认为,在对报道时机进行把握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受众知情权的满足,公安机关确保案件侦查顺利进行的需要以及保护群众以免遭受更大伤害,这三者能够平衡时最好的,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因而在发生冲突时,笔者认为应优先考虑报道不及时会给群众带来的新的伤害,哪怕会付出阻碍警方侦破的代价。

注释:

①杨汀.公众知情救与“不破不报”.新闻周T1J.2003-II-21.@)邹思乎.关于媒体犯罪案件报道的思考.云南警订学院学报.2004(2)参考文献:

[1】鳊志‘#.侦查适度公开原则与犯罪新闻报道.政法学T11.2007.8(4).E23李华文.案件新闻的有控制传播.pq川警官商等擎科学校学报.2005.1[3]韩,占忠.充分利用媒体改善和发展警察公jL艾系.公安研究.2005(2).

0‘5).

近年来突发性恶性事件增多,各种媒体对这些案件大肆宣传和报道,公众出于好奇心和自身安全感的考虑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媒体报道这些案件本应是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但不可避免的在实际报道中,会出现种种问题。

一、媒体报道中的三方利益主体(一)媒体

媒体是刑事案件报道的主导者,虽然他们要共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服务,但其最终还是商业目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由于媒体生存的需要,他们选择传播的信息更多在于迎合公众的口味,因而其在进行报道时就要想方设法制造“卖点”,以争取更多读者和观众,其追求新闻的新鲜、刺激,可读性强的轰动效应。

(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传播者,媒体报道犯罪案件,也是侦查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具体形式。媒体具有广泛的受众,犯罪行为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广大受众往往能提供很多有价值的线索。他们利用媒体发布案情,收集犯罪线索或利用媒体揭露犯罪、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特别是今年来随着突发性恶性时间增多,公安部门要通过媒体及时进行预警通报,让公众提高防范意识,以避免更多案件发生。

(三)公众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人权意识的高涨,公众对司法信息公开的诉求日益强烈,人们开始关注自己的生活环境,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信息有强烈的知情欲,特别是当一些重大事件、恶性事件发生时,人们的知情欲更强烈,要求媒体及时报道这些事件。他们有权知道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各方面的事实真相,有权知道自己可能面对的危险,因获知危险而最大可能的提高警觉,从而避免危险。…

二、案件报道易出现的问题

我们应意识到,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是一把双刃剑,这是由案件事实内涵的复杂性,涉及利益主体的多方性决定的。媒体报道案件,弄不好会暴露侦查手段,并造成教唆犯罪的恶劣影响。

具体来说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易出现泄密与教唆。有些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将公安机关在破案时采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侦破手段等全盘托出。这样的报道大大增强了犯罪分子的反侦查伎俩,违背了传播者的初衷,使案件事实的传播走向泄密和教唆;警务活动的报道并非都有利于警务活动的进行。新闻媒体在对刚刚发生或尚未完全侦破的案件未经公安机关允许进行报道,暴露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意图,这实际上满足了特殊受众对案件进展过程的窥测,使犯罪分子知道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以及侦查的方向和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JJu大了公安机关的破案、追捕难度:公安机关案情通报不准确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安机关进行案情通

作者简介:戎志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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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志仙

摘要刑事案件的发生由于其特殊性,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热点,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现代民主的需要,是不可阻挡的社会现象,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因而媒体报道刑事案件不可避免的会带来正反两方面的社会效果,现在各方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使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能够发挥最佳效果。关键词公众知情权案情通报新闻发言人价值取向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1-01

报本应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不仅没能有效消除公众的误解和质疑,反而增添了公众对公安机关办案不公的担忧。如在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侦查阶段,警方先后三次披露案情,披露的案情一再受到质疑,侦查机关被置于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使得这起发生在鄂西偏远小镇的刑事案件演变为一例颇具典型性的公众事件。

三、如何使刑事案件报道发挥最佳效果(一)公安机关应注意的事项

公安机关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稳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对犯罪案件传播进行控制的有效手段。新闻发言人通过公布案情,达到对事实叙述的控制,并可以将警方传播这一犯罪案件的意图融汇其中,收到所期待的传播效果,能够避免因消息出口多,口径不一带来的不利局面,以便能够正确引导舆论。同时要注意防止泄密。在刑事案件报道中,由于侦查部门和媒体价值目标不同,报道内容的侧重点也就不同。对媒体而言,案件情节是媒体的主要卖点,记者为了使自己的报道被受众争相传阅,往往容易自觉不自觉地描写一些犯罪实施作案和警方侦破该案的具体情节,因此侦查部门要对刑事案件报道的内容严格把关。如在介绍案情时,应根据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有选择向记者讲述案情,同时要把握好审稿工作防止泄密。。

(二)媒体报道时应把握的原则

要进行全面报道。对于一些社会突然性恶性事件,媒体有如实报道的责任,但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更应将报道侧重点放在此类事件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之上,要向读者讲清此类事件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以及所应采取的积极态度和应对防范措施这样才能起到好的社会效果;报道的材料要来源可靠,语言朴实,不夸张,不渲染血腥场面,不描述作案细节。新闻媒体必须确保消息来源的真实性,真实客观地报道事件的发生和进展,要体现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对报道时机要进行准确把握。笔者认为,在对报道时机进行把握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受众知情权的满足,公安机关确保案件侦查顺利进行的需要以及保护群众以免遭受更大伤害,这三者能够平衡时最好的,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因而在发生冲突时,笔者认为应优先考虑报道不及时会给群众带来的新的伤害,哪怕会付出阻碍警方侦破的代价。

注释:

①杨汀.公众知情救与“不破不报”.新闻周T1J.2003-II-21.@)邹思乎.关于媒体犯罪案件报道的思考.云南警订学院学报.2004(2)参考文献:

[1】鳊志‘#.侦查适度公开原则与犯罪新闻报道.政法学T11.2007.8(4).E23李华文.案件新闻的有控制传播.pq川警官商等擎科学校学报.2005.1[3]韩,占忠.充分利用媒体改善和发展警察公jL艾系.公安研究.2005(2).

0‘5).

近年来突发性恶性事件增多,各种媒体对这些案件大肆宣传和报道,公众出于好奇心和自身安全感的考虑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媒体报道这些案件本应是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但不可避免的在实际报道中,会出现种种问题。

一、媒体报道中的三方利益主体(一)媒体

媒体是刑事案件报道的主导者,虽然他们要共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服务,但其最终还是商业目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由于媒体生存的需要,他们选择传播的信息更多在于迎合公众的口味,因而其在进行报道时就要想方设法制造“卖点”,以争取更多读者和观众,其追求新闻的新鲜、刺激,可读性强的轰动效应。

(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传播者,媒体报道犯罪案件,也是侦查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具体形式。媒体具有广泛的受众,犯罪行为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广大受众往往能提供很多有价值的线索。他们利用媒体发布案情,收集犯罪线索或利用媒体揭露犯罪、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特别是今年来随着突发性恶性时间增多,公安部门要通过媒体及时进行预警通报,让公众提高防范意识,以避免更多案件发生。

(三)公众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人权意识的高涨,公众对司法信息公开的诉求日益强烈,人们开始关注自己的生活环境,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信息有强烈的知情欲,特别是当一些重大事件、恶性事件发生时,人们的知情欲更强烈,要求媒体及时报道这些事件。他们有权知道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各方面的事实真相,有权知道自己可能面对的危险,因获知危险而最大可能的提高警觉,从而避免危险。…

二、案件报道易出现的问题

我们应意识到,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是一把双刃剑,这是由案件事实内涵的复杂性,涉及利益主体的多方性决定的。媒体报道案件,弄不好会暴露侦查手段,并造成教唆犯罪的恶劣影响。

具体来说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易出现泄密与教唆。有些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将公安机关在破案时采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侦破手段等全盘托出。这样的报道大大增强了犯罪分子的反侦查伎俩,违背了传播者的初衷,使案件事实的传播走向泄密和教唆;警务活动的报道并非都有利于警务活动的进行。新闻媒体在对刚刚发生或尚未完全侦破的案件未经公安机关允许进行报道,暴露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意图,这实际上满足了特殊受众对案件进展过程的窥测,使犯罪分子知道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以及侦查的方向和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JJu大了公安机关的破案、追捕难度:公安机关案情通报不准确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安机关进行案情通

作者简介:戎志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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