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
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是以五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宪法。“五权宪法”在推翻帝制、建立民国的过程中,孙中山兼收并蓄,通过吸取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学习中国古代官吏考试和监察制度的合理因素,创立了五权宪法思想。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中民权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权宪法”思想的基本点是“五权分立”,即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权分开,设立相应的五院,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检察院五院,各掌其权,各执其事,互相牵制监督。 孙中山先生认为“五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这种五权独立的完全政府,其结构如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构成中央政府,宪法制定后,各县人民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仪士组成立法院;其他三院院长由总统得到立法院同意后委任,但三院院长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五院都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如出现人员失职,则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监察院人员如出现失职,则由国民大会弹劾罢黜之;国民大会的职能在于修改宪法、裁判政府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国民大会与五院的全体职员以及全国大小官吏,他们的资格都由考试院评定。
孙中山先生认为“五权宪法”集中外之精华,防一切舞弊,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府,才是能实现“民主”、“民权” 、“民生”的“三民主义”国家。 五权分立是从西方的三权分立演化而来的,孙中山先生也说自己
提出的五权是将三权再分出监察和考试两权。其中行政权中分出了考试权,立法权中分出了监察权。中国古代的考试和监察制度中就有很多合理因素。唐朝的谏议大夫,清朝的御史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行使这种制度的权力就是监察权,监察权就是弹劾权。通过考试院选拔官员,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公平公正。所以孙中山先生在创立“五权宪法”时借鉴了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和中国古代的监察和考试制度。
五权宪法的基础是是孙中山的权能分立学说,既“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所谓的权能分立就是指政权和治权的分离,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叫做政权,所以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叫做治权,所以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政治之中包含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另一个则是治权。这两种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另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实行权能分立,就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划分为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政权,或者称之为民权,简称“权”;一部分是治权,简称“能”。权能分立的目的是为了造就一个为人民谋福利的万能政府。人民在掌握政权的前提下把治权交给政府行使。如果政府是好的,人民便拥护它并把治权都交给政府;如果政府违背民意,人民便罢免他们并收回治权。
孙中山先生的“权能分立”、“五权分立”理论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首先,“五权分立”思想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资产阶级
政权、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壮大国家的美好愿望。封建社会当中,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集中于行政官员,国家各种权力之间缺乏制约,效率低下、腐败滋生不可避免。“五权分立”思想虽然是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演变,但它显示出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尝试解决这个难题方面做出伟大努力,并且,孙中山先生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不脱离中国实际、不抛弃中华民族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考试制度中的合理成分添加进去,创造了有中国特色的“五权分立”方案。
其次,“权能分立”体现出民主精神。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权能分立”学说,坚持了人民主权原则,超越了在此之前中国所有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改良派。这一理论首先解决了政府权力的来源问题指出政府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通过宪法,把各种治权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人民则保留“民权”,通过国民大会来控制和指挥“治权”的行使,促使这些行使“治权”的主体,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做好人民的公仆。这些都闪耀着人民主权思想的光辉。他从根本上否定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皇权”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当然,孙中山先生的这一理论也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首先,这一理论崇尚专家治国。在这一理论中,孙中山先生根据“个人的天赋才力”不同,把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类,而广大人民群众属于“不知不觉”者,所以,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只能“把国家大事,托付给有本领的人”,
即利用有本领的人去管理政府。这一理论低估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与“权能分治”、“五权分立”的民主精神相矛盾,也是其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五院之间的权限分配不科学。例如,根据这一理论,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官员由各县直接选举产生,而监察院可以弹劾,但监察院并不是民选机构,这也就是说,非民选机构可以弹劾民选机构的官员,这就违背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再次,总统的地位不明确。总统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如何?它与五院和国民大会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些孙中山先生都没有进行论述。正是由于这一理论缺陷,才使蒋介石以后可以利用这一缺陷,打着孙中山的旗号窃取军政大权,实行独裁专制。
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在当时的中国,达到了最高水平。社会实践决定社会认识,今天,我们之所以能认识到其中的缺陷和不足,那是因为我们站在若干年之后。我们没有丝毫理由去责怪孙中山先生,只能责怪当时的社会实践还不足于让孙中山先生的认识达到今天的高度。五权宪法之中有颇多的理想成分。所有的理想和创新都应该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这才符合人类理性发展的规律。
试析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
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是以五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宪法。“五权宪法”在推翻帝制、建立民国的过程中,孙中山兼收并蓄,通过吸取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学习中国古代官吏考试和监察制度的合理因素,创立了五权宪法思想。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中民权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权宪法”思想的基本点是“五权分立”,即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权分开,设立相应的五院,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检察院五院,各掌其权,各执其事,互相牵制监督。 孙中山先生认为“五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这种五权独立的完全政府,其结构如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构成中央政府,宪法制定后,各县人民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仪士组成立法院;其他三院院长由总统得到立法院同意后委任,但三院院长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五院都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如出现人员失职,则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监察院人员如出现失职,则由国民大会弹劾罢黜之;国民大会的职能在于修改宪法、裁判政府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国民大会与五院的全体职员以及全国大小官吏,他们的资格都由考试院评定。
孙中山先生认为“五权宪法”集中外之精华,防一切舞弊,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府,才是能实现“民主”、“民权” 、“民生”的“三民主义”国家。 五权分立是从西方的三权分立演化而来的,孙中山先生也说自己
提出的五权是将三权再分出监察和考试两权。其中行政权中分出了考试权,立法权中分出了监察权。中国古代的考试和监察制度中就有很多合理因素。唐朝的谏议大夫,清朝的御史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行使这种制度的权力就是监察权,监察权就是弹劾权。通过考试院选拔官员,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公平公正。所以孙中山先生在创立“五权宪法”时借鉴了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和中国古代的监察和考试制度。
五权宪法的基础是是孙中山的权能分立学说,既“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所谓的权能分立就是指政权和治权的分离,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叫做政权,所以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叫做治权,所以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政治之中包含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另一个则是治权。这两种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另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实行权能分立,就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划分为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政权,或者称之为民权,简称“权”;一部分是治权,简称“能”。权能分立的目的是为了造就一个为人民谋福利的万能政府。人民在掌握政权的前提下把治权交给政府行使。如果政府是好的,人民便拥护它并把治权都交给政府;如果政府违背民意,人民便罢免他们并收回治权。
孙中山先生的“权能分立”、“五权分立”理论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首先,“五权分立”思想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资产阶级
政权、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壮大国家的美好愿望。封建社会当中,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集中于行政官员,国家各种权力之间缺乏制约,效率低下、腐败滋生不可避免。“五权分立”思想虽然是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演变,但它显示出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尝试解决这个难题方面做出伟大努力,并且,孙中山先生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不脱离中国实际、不抛弃中华民族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考试制度中的合理成分添加进去,创造了有中国特色的“五权分立”方案。
其次,“权能分立”体现出民主精神。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权能分立”学说,坚持了人民主权原则,超越了在此之前中国所有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改良派。这一理论首先解决了政府权力的来源问题指出政府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通过宪法,把各种治权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人民则保留“民权”,通过国民大会来控制和指挥“治权”的行使,促使这些行使“治权”的主体,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做好人民的公仆。这些都闪耀着人民主权思想的光辉。他从根本上否定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皇权”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当然,孙中山先生的这一理论也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首先,这一理论崇尚专家治国。在这一理论中,孙中山先生根据“个人的天赋才力”不同,把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类,而广大人民群众属于“不知不觉”者,所以,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只能“把国家大事,托付给有本领的人”,
即利用有本领的人去管理政府。这一理论低估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与“权能分治”、“五权分立”的民主精神相矛盾,也是其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五院之间的权限分配不科学。例如,根据这一理论,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官员由各县直接选举产生,而监察院可以弹劾,但监察院并不是民选机构,这也就是说,非民选机构可以弹劾民选机构的官员,这就违背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再次,总统的地位不明确。总统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如何?它与五院和国民大会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些孙中山先生都没有进行论述。正是由于这一理论缺陷,才使蒋介石以后可以利用这一缺陷,打着孙中山的旗号窃取军政大权,实行独裁专制。
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在当时的中国,达到了最高水平。社会实践决定社会认识,今天,我们之所以能认识到其中的缺陷和不足,那是因为我们站在若干年之后。我们没有丝毫理由去责怪孙中山先生,只能责怪当时的社会实践还不足于让孙中山先生的认识达到今天的高度。五权宪法之中有颇多的理想成分。所有的理想和创新都应该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这才符合人类理性发展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