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中银铁路工程线线路安全管理,明确工程线验收、开通使用条件和维护标准,加强工程线线路设备检查、保养和维护,保持工程线线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工程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铺架机械、运料车辆的行车安全和工程线施工安全,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建设函〔2003〕99号)、《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程》(铁建设〔2006〕181号)、《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运〔2006〕146号)及《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工程线是指因架梁、铺轨、运料等工程施工需要,自轮运转设备、铺架机械、运料车辆走行的尚未正式验收开通的线路和临时便线。
第二章 工程线临时开通验收、使用条件
第三条 工程线临时开通验收。
分为三个等级进行:
1.靠近既有线(与既有线线间距不大于20米,下同)的工程线、铺架基地线路临时开通使用报相关铁路局组织验收;
2.工程线提速至45km/h及以上时须经公司组织验收;
3.其他工程线须经铺架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上述工程线验收合格后,方可临时开通使用。
第四条 工程线验收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设计、施工、土建监理单位对线路路基及附属工程、隧道、桥梁、涵洞、轨道结构、线路几何尺寸、工程线附近供电、通信线路及建筑限界等进行全面检查,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后方可申请组织验收。
第五条 工程线第一次验收开通使用时,其开通允许速度不得大于45km/h。根据施工需要,在强化线路、桥涵、隧道等设备整修,达到规定要求的条件下,申请公司组织提速验收。
第六条 靠近既有线的工程线、铺架基地线路、提速至45km/h及以上的工程线运用前必须经由大型机械捣固至少一遍,道岔运用前必须经过机械捣固至少一遍。
第七条 其他工程线运用前必须用小型机械捣固至少一遍。
第八条 工程线桥梁、涵洞、隧道、路基在工程线开通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桥梁工程
1.桥梁基础、桥墩、桥台、梁体质量合格,桥梁基础、桥墩、桥台、梁体(含桥墩、桥台支承垫石)等混凝土结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2.支座上、下垫板与梁底及支承垫石之间和支座各层部件之间密贴无缝隙,整孔桥梁支座均匀受力,支座配件齐全无损伤,螺栓螺母拧紧无松动;
3.梁体横向联结按设计要求档数进行横隔板焊连;设计有横向预应力的桥梁,除按设计要求档数进行横隔板焊连外,还按设计要求进行横向预应力张拉、加固。
二、隧道、涵洞工程
1.隧道、涵洞主体工程已完工,质量合格,未完工的附属工程不影响涵洞或隧道的使用功能,涵洞或隧道能承受工程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铺架机械及运料机车车辆的荷载;
2. 隧道、涵洞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三、路基工程
1.路基主体工程已完工,质量合格;
2.路基基底加固处理达到设计要求,质量合格;路基基底沉降、侧向位移符合设计要求,路基稳定;
3.路基支挡结构已完工,质量合格;
4.未完工的路基附属工程不影响路基的临时使用功能。
四、提速至45km/h及以上的工程线,提速前桥梁、涵洞、隧道、路基工程必须按设计内容全部完工,且质量合格。
第九条 换铺长钢轨前工程线开通使用时,靠近既有线的工程线、铺架基地线路、提速至45km/h及以上的工程线轨道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钢轨及接头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轨无轻伤 ;
2.轨缝应均匀设置,无连续瞎缝或大于构造轨缝。轨缝值符合《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3.接头错牙不大于1mm。
二、联结零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一个接头应上齐六个接头螺栓且作用良好,扭矩不得小于400 N.m;
2. 扣件和螺栓道钉齐全、有效、作用良好。扣件密贴,扭矩不小于80N.m或弹条扣件中部前端下颚离缝1mm的不超过8%。橡胶垫板或垫片失效率不超过8%;
3 . 夹板无重伤或折断。
三、轨道加强设备安装达到设计标准或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道岔尖轨、心轨和辙叉无轻伤。
四、轨枕应按设计要求均匀布置,方正,位置、间距偏差或偏斜不大于20mm。轨枕(含岔枕)接头处无失效,其他处所无连续失效。
五、道床厚度不得小于250mm;道床顶面宽度不得小于3000mm,曲线地段外侧按要求加宽;枕盒内道碴应按规定铺满, II、III型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应保持疏松。道床应按规定保持密实,道床无翻浆。
六、线路几何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轨向
三角坑
缓和曲线
圆曲线
容许偏差值mm
+7 -4
6
6
6
5
6
2.道岔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三角坑
轨向
直线
支距
容许偏差值mm
+5 -3
6
6
6
6
3
3.曲线正矢容许偏差值:
曲线半径(m)
缓和曲线正矢与计算正矢差mm
圆曲线正矢连续差mm
圆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值差mm
R≤350
7
14
21
350<R≤800
5
10
15
R>800
3
6
9
4.曲线超高设置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不得有反超高;
5.道岔尖轨尖端、尖轨跟端、导曲线、辙叉部分轨距和尖轨动程、轮缘槽宽度、查照间隔等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的工程线换铺长钢轨前轨道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钢轨及接头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轨无轻伤 ;
2.轨缝应均匀设置,无连续三个以上瞎缝或大于构造轨缝;
3.接头错牙不大于2mm。
二、联结零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一个接头应至少上四个接头螺栓(每侧不少于2个)且作用良好;
2. 扣件和道钉应齐全、有效、作用良好;
3.夹板无重伤或折断。
三、轨道加强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或《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道岔尖轨、心轨和辙叉无轻伤。
四、轨枕应按设计要求均匀布置,轨枕(含岔枕)接头处无失效,其他处所无连续失效。
五、道床厚度不得小于200mm;道床顶面宽度不得小于2800mm,枕盒内道碴不少于三分之一,道床应按规定保持密实,道床无翻浆。
六、线路几何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轨向
三角坑
缓和曲线
圆曲线
容许偏差值mm
+9 -4
8
8
8
7
8
2.道岔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三角坑
轨向
直线
支距
容许偏差值mm
+5 -3
8
8
8
8
3
3.曲线正矢容许偏差值:
曲线半径(m)
缓和曲线正矢与计算正矢差mm
圆曲线正矢连续差mm
圆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值差mm
R≤350
7
14
21
350<R≤800
5
10
15
R>800
3
6
9
4.曲线超高设置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不得有反超高。
5.道岔尖轨尖端、尖轨跟端、导曲线、辙叉部分轨距和尖轨动程、轮缘槽宽度、查照间隔等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换铺长钢轨后,靠近既有线的工程线、铺架基地线路、提速至45km/h及以上的工程线轨道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钢轨及接头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轨道加强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或《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三、轨枕应按设计要求均匀布置,轨枕(含岔枕)接头处无失效,其他处所无连续失效。
四、道床厚度宜比设计厚度小40mm;道碴数量宜符合设计断面要求。道床应按规定保持密实,道床无翻浆。
五、线路几何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轨向
容许偏差值mm
+2 -2
4
4
4
2.道岔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容许偏差值mm
+3 -2
4
4
3.曲线超高设置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不得有反超高。
4.道岔尖轨尖端、尖轨跟端、导曲线、辙叉部分轨距和尖轨动程、轮缘槽宽度、查照间隔等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线上行车速度
第十二条 工程线开通使用后首趟自轮运转等走行设备行车速度不大于20km/h,随线路质量的提高方可逐步提高行车速度。但最大行车速度不得大于60km/h。靠近既有线的工程线行车速度不得大于25 km/h。
第十三条 在铺架工地运行速度不得大于5 km/h,换装地点至铺架工地运行速度不得大于15 km/h,推送已安装好的架桥机、铺轨机不得超过5 km/h。
第十四条 长轨列车通过半径在500m以下的曲线时限速45 km/h,通过半径在300m以下及侧向通过道岔时限速25 km/h,卸轨收轨速度不超过5 km/h。
第十五条 龙门架车和轨排车通过半径在300m以下的曲线及全穿式或半穿式桥梁或隧道,均应限速25 km/h。
第十六条 自轮运转等走行设备进运营车站作业必须按车站信号显示进行,站内编解、摘挂作业必须按车站作业办法办理。
第四章 工程线线路维修标准(仅限换铺长钢轨前)
第十七条 靠近既有线的工程线、铺架基地线路、提速至45km/h及以上的工程线轨道的钢轨及接头、联结零件、轨道加强设备、轨枕、道床等轨道结构质量应经常保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的其它工程线轨道的钢轨及接头、联结零件、轨道加强设备、轨枕、道床等轨道结构质量应经常保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靠近既有线的工程线、铺架基地线路、提速至45km/h及以上的工程线的线路几何尺寸应经常保持如下标准:。
1.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轨向
三角坑
缓和曲线
圆曲线
容许偏差值mm
+9 -4
10
10
10
7
9
2.道岔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三角坑
轨向
直线
支距
容许偏差值mm
+6 -3
9
9
9
9
4
3.曲线正矢容许偏差值:
曲线半径(m)
缓和曲线正矢与计算正矢差mm
圆曲线正矢连续差mm
圆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值差mm
R≤350
7
14
21
350<R≤800
5
10
15
R>800
3
6
9
4.曲线超高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不得有反超高;
5.道岔尖轨尖端、尖轨跟端、导曲线、辙叉部分轨距和尖轨动程、轮缘槽宽度、查照间隔等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的其它工程线轨道的线路几何尺寸应经常保持如下标准:
1.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轨向
三角坑
缓和曲线
圆曲线
容许偏差值mm
+10 -4
11
11
11
8
10
2.道岔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三角坑
轨向
直线
支距
容许偏差值mm
+6 -3
10
10
10
10
4
3.曲线正矢容许偏差值:
曲线半径(m)
缓和曲线正矢与计算正矢差mm
圆曲线正矢连续差mm
圆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值差mm
R≤350
8
16
24
350<R≤800
6
12
18
R>800
4
8
12
4.曲线超高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无反超高;
5.道岔尖轨尖端、尖轨跟端、导曲线、辙叉部分轨距和尖轨动程、轮缘槽宽度、查照间隔等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换铺长钢轨后工程线轨道的线路几何尺寸应经常保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工程线检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线路保养单位应建立工程线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监理单位要将工程线的运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指定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线安全使用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线路保养单位应成立专门的线路检修队伍。检修队伍负责人应由不低于施工员的专职职工担任。检修队伍人员数量、知识技能、检修工具、机械设备必须满足线路检修工作的需要,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二十四条 线路保养单位应对靠近既有线和运行速度大于45km/h的工程线路以及桥头线路和道岔每月检查2次,其他线路和道岔每月检查1次。对曲线正矢每季度要检查一次。轨距、水平、三角坑应全面检查,轨向、高低及设备其他状态应全面查看,重点记录,对伤损钢轨、夹板和焊缝以及路基和路基附属工程也应同时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线路保养单位应及时对工程线路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对线路病害进行整修,保持线路处于良好状态,以确保工程线的运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全部检查施工单位的线路检查记录、线路检查结果分析记录、病害整治记录,并对工程线每月见证检查或平行检查不少于一次,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七条 铺架、监理单位对线路下沉、新架设的桥梁、桥头、隧道内线路等薄弱地段应加强检查。
第六章 行车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行车设备主要包括:机车、轨道车、车辆、铺轨机、架桥机、四电作业车等自轮运转设备,机车、车辆防溜设备、道岔和正、站线等。
第二十九条 有转辙器的道岔,转辙器进行加锁,无转辙器的道岔用钩锁器钩锁并加锁,各线下施工单位禁止私自动用道岔,特殊情况需要利用道岔转线或调试道岔时,由线下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车站值班员批准登记后,在施工单位防护员的监督下由铺架单位扳动道岔,完成后由车站值班员负责销号。若发生争议,由铺架监理负责协调。
第三十条 车站内或区间停留车辆,由铺架单位用铁鞋或止轮器对车辆进行防溜,车辆前后设防溜枕,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撤除车辆的防溜设备,对影响线下施工的停留车辆,必须经铺架单位调度同意,由铺架单位进行调离。
第三十一条 前方站至工地的行车工作,由前方站值班员指挥。工地值班员负责工地调车工作,严禁他人擅自指挥行车、私自动用机车和车辆。
第三十二条 前方站至工地开行续行车列和相对开行车列时,两车列间相对停车距离不得少于300m,先到列车必须由调车组或车站进行防护。开续行车列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0min。在运行中先行列车只许前进,如中途临时停车或已到达停车地点时,必须指派专人在距离车列尾部100m以外进行防护。
第三十三条 工地吊车推进运行前,应执行试拉制度,对摘解车辆应采取放风制动和止轮措施。挂车时事先应调整好钩位,确认挂妥后方准撤除防溜设施
第三十四条 工地调车完毕,在正线或岔线摘解铺轨机、架桥机时,提钩前必须安放止轮器,岔线尽头线位于下坡方向时,应安设脱轨器,同时必须设置简易车挡。长大坡道上禁止摘解车辆。。
第三十五条 连挂铺轨机、架桥机时,机车必须距铺架机30m处停车,在取得该机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以不大于3km/h的速度连挂。当正在铺轨、落梁时,严禁连挂。
第三十六条 当机车位于上坡方向,向下坡方向推送架桥机时,严禁摘解机车,并派专人设置防溜设施。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列车运行的线路应在铺轨后立即进行重点整道。经重点整道后,行车速度不得大于20km/h,随线路质量的提高,可逐步提高行车速度。
第三十八条 工程列车不宜采用前推后拉的组编方式。当必须采用时,应增加引导人员,速度不得大于15km/h,司机应加强瞭望,列车前端车辆应安设制动放风阀。
第七章 路料运输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铺架单位设调度室,负责全工程线的行车组织,各站听从行车调度的统一指挥。
第四十条 各站闭塞方式为电话闭塞,行车凭证为路牌。
第四十二条 接发车作业、调车作业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长大下坡道区段每运行40~50km,列车应停车凉闸20分钟,在区间或站内短时间停车时,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
第四十三条 道碴装车前,应认真检查石碴车车门是否关闭,各控制手柄是否放在合适位置,及时排除隐患。
第四十四条 道碴装车时严禁出现偏重、集重现象,车辆运行时,应按调度命令规定的速度运行,卸碴时速度控制在5~8km/h,严禁单边卸碴,以免偏重脱轨,道碴卸碴完毕后,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清碴,确保运输畅通。
第八章 小型动力设备、手推平车、单轨小车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使用小型动力设备、手推平车和单轨小车时,必须指定一名职工带队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对不能随时撤出线路的小型动力设备、手推平车,必须办理要点手续,在站内施工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在区间施工须经铺架单位调度同意,经同意后按照给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若需延时作业,提前办理延时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延时。
第四十七条 小型动力设备、手推平车、单轨小车在线路上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在施工地点及来车方向800m处设防护员,防护用品白天为红、黄信号旗,夜间为红、白信号灯,并携带口哨、响墩、火炬、记录本等防护用品。
第四十八条 路料车通过时,需确保线上路料及小型工机具及时下道,清除线路上其它障碍物。
第九章 沿线搭架子和堆放路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因建设需要在线路上搭架子,必须提前向运行管理单位调度书面通知工点名称和线路里程、影响范围、通过限制速度、影响时间等。铺架单位接到通知后向机车乘务组、调车组下达限速命令。架子撤除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铺架单位,取消限速命令。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如遇列车通过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十一条 沿线堆放的水泥、砂石料、小型工机具等铁路物资设备必须置于枕木头1.5米以外,推放高度应按《技规》规定不得超出,推放要平稳、牢靠,防止震塌。
第十章 临时道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沿线平交、立交、电力等公共设施、通行安全设施与警示标牌由使用单位负责设置与管理,各项安全设施与警示标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设置的临时道口,使用单位与铺架单位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并报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启用。
条第五十四条 道口铺面应按规范使用道口板或枕木搭设,辅以道碴压实,做到平稳,牢固,线路两侧需安装道口警示牌。
第五十五条 道口使用单位应经常巡查道口使用情况,定期对轮缘槽进行清扫,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机车车辆通过道口前应鸣笛,减速通过。车辆行人通过道口时,应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五十七 道口不再使用时,使用单位应立即撤除,恢复线路,并报铺架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一章 四电材料运输及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四电材料的运输应提前向铺架单位行车调度提报运输计划,包括作业计划、卸车起讫里程、信号联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由铺架单位行车调度纳入工程线运输计划。
第五十九条 四电材料的装载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货物加固规则》办理,材料、工具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超载和超限,区间卸料时,应备足装卸车人员、工具和信号用品。
第六十条 四电材料卸料后,四电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检查限界、清道及作好未卸余料偏载时的整理工作,严禁在区间进行摘挂作业。
第六十一条 四电施工单位进行基坑开挖作业,必须保证路基稳定,不得使其受到破坏和减弱。在站内、平交道口等地点的基坑,支柱安装前应采取防止行人坠落的安全措施。严禁污染道床。
第六十二条 硬横梁架设应确定合理的封锁方式,确保行车、施工安全。安装硬横梁时,均采用预留侧线通车、申请封锁车站其他股道的方式进行。在车站两端咽喉岔区施工时,采取咽喉道岔区段垂直封锁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 四电施工单位竖立支柱前应对该施工区段的电力线、通信线、桥隧等线路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向施工人员交底。
第十二章 防止人身安全事故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严禁各施工单位职(民)工坐在车底下、钢轨上、枕木头上。跨越线路时,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钻车。
第六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私自上铺架单位车辆、以车代步,因工作需要上车时,必须经铺架单位机调组负责人同意。运载人员车辆应有相应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六十六条 所有施工人员经过桥梁、隧道、曲线等位置时,必须加强瞭望,确认无机车、车辆通过时,方可通行。
第六十七条 工程线上施工作业必须加强防护,列车到达前所有人员必须下道,影响行车的设备、材料、机具必须清理至安全距离以外。距离要求: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距离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小于2.5米,并在列车到达前不小于800米距离下道完毕。
第十三章 工程机车车辆停留防溜措施
第六十八条 进入区间作业前,机车司机应进行自动制动机试验,确保区间作业时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六十九条 严禁任何车辆无动力在区间停留或进行甩挂。
第七十条 机车在区间作业时必须做到人不离车,并监视风表压力,保证压力符合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因特殊作业需要停机等待时,在平坡道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人力制动机,并派能胜任的专人负责在列车尾部车辆以铁鞋牢靠固定;在不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和列车尾部车辆人力制动机,并在列车两端以铁鞋牢靠固定。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有动力停留机车车辆时,应全列接通制动软管,不得停机。
第七十二条 工程列车在工程线区间被迫停车后,应按《技规》和本文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七十三条 铺架机在站内停留时,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包括悬出部分),并在铺轨机、架桥机每个轮对两面使用铁鞋防溜,派专人看护。
第十四章 行车事故的预防与应急机制
第七十四条 成立由建设、铺架、土建施工及监理单位共同组成的现场行车事故预防与应急指挥小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建设单位安质部下发。
第七十五条 现场行车事故预防与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现场发生各项行车事故事故的预防、事故应急处理、外部联系等工作。
1.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及后果:
(1)可能导致既有线客车晚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可能导致列车脱轨、倾覆等事故,严重的会造成重大的负面社会效应,影响太中银铁路的社会形象。
2.与外部机构的联系
当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与沿线各城镇医院联系,首先作好受伤害人员的救治处理,确保受伤害人员的生命安全。急救电话:120
3.报警、联络步骤
当现场发生意外事故时:
第一步:由事故现场通知本队调度;
第二步:由事故队调度通知铺架单位调度及本队领导;
第三步:铺架单位调度向公司报告,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故发生情况,通知土建施工单位负责与铺架配合的主要领导。
第四步:队调度及铺架单位调度保持和公司联络,及时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4.应急指挥者、参与者的责任与义务
(1)应急指挥者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及时下达事故处理命令,并调动各配合部门及时办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处理工作。
(2)调度部门负责及时传达领导下达的命令,协调各方面关系,并如实的向领导汇报事故处理进展状况。
(3)由责权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及性质。
(4)队部领导负责认真执行领导的命令,组织好现场人员的事故处理工作。
(5)保健员负责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点,针对受伤人员的状况,提出医疗和处理意见。
第七十六条 雨、雪、霜、雾天气时,轨面湿滑,对制动效果影响较大,发车前司机应注意检查撒砂装置机能,试验砂管出砂情况,起车和运行途中时,司机要严格控制速度,随时注意线路状态及机车设备无异状,停车时应适当撒砂,并使车钩处于压缩状态,为再次启动作好准备,在50m以内信号辨别不清时,应停止调车作业。
第十五章 铺架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十七条 铺架和线路保养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方针,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劳动纪律;严格按照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程序、作业标准组织施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七十八条 必须明确铺架和线路保养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专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制度。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必须用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增设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等的专项经费,绝不允许挪作他用。
第七十九条 铺架和线路保养单位必须针对铺架工程和线路保养的特点进行岗前培训,对职工进行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遵章守纪和标准化作业的教育,认真学习铁道部《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第八十条 铺架施工机械的安全技术措施
1.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不准操作与证不相符的机械,不准将机械设备私借给他人操作,对机械操作人员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2.指挥施工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可以准确瞭望的安全地点,并应明确指挥联络信号。
3.机械设备在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夜间需有专人看管。
4.用手柄启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向机械加油时严禁烟火。
5.严禁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调试等作业。
6.使用钢丝绳的机械,在运转中严禁用手套或其他物件接触钢丝绳,用钢丝绳拖拉机械、重物时,人员要远离钢丝绳。
7.定期组织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的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八十一条 铺架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1.铺架机械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试吊并细心检查制动、钢丝绳、滑轮组及各部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良好后才能使用。铺架机械走行前先发出声响信号清除障碍,先鸣笛后动车。
2.铺架机械自行时,将风闸打开,制动风压不得小于0.5MPa,自行距离不宜超过一个区间,否则应用机车顶进,限速5km。
3.铺轨时,轨排起吊后,下面严禁站人和横越。
4.铺轨机铺下一排轨时,前轮不得超过已铺轨排前端第三根轨枕,并有专人放风,提前放好止轮器,以免掉道,造成事故。
5.架桥机进行架梁作业时,设专人防护,禁止非施工作业人员和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架梁作业区域。
6.已经压道或架过梁的路基,暴雨后或久雨后重新压道确保路基稳定后方可继续架梁施工。
7.铺架机械下场或检修停留时,放风制动后,前后两侧加放铁鞋,下坡端铁鞋应使机械略动压紧。
第八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方案审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中的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太中银铁路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中银铁路工程线线路安全管理,明确工程线验收、开通使用条件和维护标准,加强工程线线路设备检查、保养和维护,保持工程线线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工程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铺架机械、运料车辆的行车安全和工程线施工安全,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建设函〔2003〕99号)、《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程》(铁建设〔2006〕181号)、《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运〔2006〕146号)及《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工程线是指因架梁、铺轨、运料等工程施工需要,自轮运转设备、铺架机械、运料车辆走行的尚未正式验收开通的线路和临时便线。
第二章 工程线临时开通验收、使用条件
第三条 工程线临时开通验收。
分为三个等级进行:
1.靠近既有线(与既有线线间距不大于20米,下同)的工程线、铺架基地线路临时开通使用报相关铁路局组织验收;
2.工程线提速至45km/h及以上时须经公司组织验收;
3.其他工程线须经铺架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上述工程线验收合格后,方可临时开通使用。
第四条 工程线验收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设计、施工、土建监理单位对线路路基及附属工程、隧道、桥梁、涵洞、轨道结构、线路几何尺寸、工程线附近供电、通信线路及建筑限界等进行全面检查,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后方可申请组织验收。
第五条 工程线第一次验收开通使用时,其开通允许速度不得大于45km/h。根据施工需要,在强化线路、桥涵、隧道等设备整修,达到规定要求的条件下,申请公司组织提速验收。
第六条 靠近既有线的工程线、铺架基地线路、提速至45km/h及以上的工程线运用前必须经由大型机械捣固至少一遍,道岔运用前必须经过机械捣固至少一遍。
第七条 其他工程线运用前必须用小型机械捣固至少一遍。
第八条 工程线桥梁、涵洞、隧道、路基在工程线开通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桥梁工程
1.桥梁基础、桥墩、桥台、梁体质量合格,桥梁基础、桥墩、桥台、梁体(含桥墩、桥台支承垫石)等混凝土结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2.支座上、下垫板与梁底及支承垫石之间和支座各层部件之间密贴无缝隙,整孔桥梁支座均匀受力,支座配件齐全无损伤,螺栓螺母拧紧无松动;
3.梁体横向联结按设计要求档数进行横隔板焊连;设计有横向预应力的桥梁,除按设计要求档数进行横隔板焊连外,还按设计要求进行横向预应力张拉、加固。
二、隧道、涵洞工程
1.隧道、涵洞主体工程已完工,质量合格,未完工的附属工程不影响涵洞或隧道的使用功能,涵洞或隧道能承受工程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铺架机械及运料机车车辆的荷载;
2. 隧道、涵洞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三、路基工程
1.路基主体工程已完工,质量合格;
2.路基基底加固处理达到设计要求,质量合格;路基基底沉降、侧向位移符合设计要求,路基稳定;
3.路基支挡结构已完工,质量合格;
4.未完工的路基附属工程不影响路基的临时使用功能。
四、提速至45km/h及以上的工程线,提速前桥梁、涵洞、隧道、路基工程必须按设计内容全部完工,且质量合格。
第九条 换铺长钢轨前工程线开通使用时,靠近既有线的工程线、铺架基地线路、提速至45km/h及以上的工程线轨道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钢轨及接头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轨无轻伤 ;
2.轨缝应均匀设置,无连续瞎缝或大于构造轨缝。轨缝值符合《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3.接头错牙不大于1mm。
二、联结零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一个接头应上齐六个接头螺栓且作用良好,扭矩不得小于400 N.m;
2. 扣件和螺栓道钉齐全、有效、作用良好。扣件密贴,扭矩不小于80N.m或弹条扣件中部前端下颚离缝1mm的不超过8%。橡胶垫板或垫片失效率不超过8%;
3 . 夹板无重伤或折断。
三、轨道加强设备安装达到设计标准或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道岔尖轨、心轨和辙叉无轻伤。
四、轨枕应按设计要求均匀布置,方正,位置、间距偏差或偏斜不大于20mm。轨枕(含岔枕)接头处无失效,其他处所无连续失效。
五、道床厚度不得小于250mm;道床顶面宽度不得小于3000mm,曲线地段外侧按要求加宽;枕盒内道碴应按规定铺满, II、III型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应保持疏松。道床应按规定保持密实,道床无翻浆。
六、线路几何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轨向
三角坑
缓和曲线
圆曲线
容许偏差值mm
+7 -4
6
6
6
5
6
2.道岔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三角坑
轨向
直线
支距
容许偏差值mm
+5 -3
6
6
6
6
3
3.曲线正矢容许偏差值:
曲线半径(m)
缓和曲线正矢与计算正矢差mm
圆曲线正矢连续差mm
圆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值差mm
R≤350
7
14
21
350<R≤800
5
10
15
R>800
3
6
9
4.曲线超高设置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不得有反超高;
5.道岔尖轨尖端、尖轨跟端、导曲线、辙叉部分轨距和尖轨动程、轮缘槽宽度、查照间隔等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的工程线换铺长钢轨前轨道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钢轨及接头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轨无轻伤 ;
2.轨缝应均匀设置,无连续三个以上瞎缝或大于构造轨缝;
3.接头错牙不大于2mm。
二、联结零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一个接头应至少上四个接头螺栓(每侧不少于2个)且作用良好;
2. 扣件和道钉应齐全、有效、作用良好;
3.夹板无重伤或折断。
三、轨道加强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或《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道岔尖轨、心轨和辙叉无轻伤。
四、轨枕应按设计要求均匀布置,轨枕(含岔枕)接头处无失效,其他处所无连续失效。
五、道床厚度不得小于200mm;道床顶面宽度不得小于2800mm,枕盒内道碴不少于三分之一,道床应按规定保持密实,道床无翻浆。
六、线路几何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轨向
三角坑
缓和曲线
圆曲线
容许偏差值mm
+9 -4
8
8
8
7
8
2.道岔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三角坑
轨向
直线
支距
容许偏差值mm
+5 -3
8
8
8
8
3
3.曲线正矢容许偏差值:
曲线半径(m)
缓和曲线正矢与计算正矢差mm
圆曲线正矢连续差mm
圆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值差mm
R≤350
7
14
21
350<R≤800
5
10
15
R>800
3
6
9
4.曲线超高设置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不得有反超高。
5.道岔尖轨尖端、尖轨跟端、导曲线、辙叉部分轨距和尖轨动程、轮缘槽宽度、查照间隔等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换铺长钢轨后,靠近既有线的工程线、铺架基地线路、提速至45km/h及以上的工程线轨道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钢轨及接头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轨道加强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或《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三、轨枕应按设计要求均匀布置,轨枕(含岔枕)接头处无失效,其他处所无连续失效。
四、道床厚度宜比设计厚度小40mm;道碴数量宜符合设计断面要求。道床应按规定保持密实,道床无翻浆。
五、线路几何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轨向
容许偏差值mm
+2 -2
4
4
4
2.道岔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容许偏差值mm
+3 -2
4
4
3.曲线超高设置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不得有反超高。
4.道岔尖轨尖端、尖轨跟端、导曲线、辙叉部分轨距和尖轨动程、轮缘槽宽度、查照间隔等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线上行车速度
第十二条 工程线开通使用后首趟自轮运转等走行设备行车速度不大于20km/h,随线路质量的提高方可逐步提高行车速度。但最大行车速度不得大于60km/h。靠近既有线的工程线行车速度不得大于25 km/h。
第十三条 在铺架工地运行速度不得大于5 km/h,换装地点至铺架工地运行速度不得大于15 km/h,推送已安装好的架桥机、铺轨机不得超过5 km/h。
第十四条 长轨列车通过半径在500m以下的曲线时限速45 km/h,通过半径在300m以下及侧向通过道岔时限速25 km/h,卸轨收轨速度不超过5 km/h。
第十五条 龙门架车和轨排车通过半径在300m以下的曲线及全穿式或半穿式桥梁或隧道,均应限速25 km/h。
第十六条 自轮运转等走行设备进运营车站作业必须按车站信号显示进行,站内编解、摘挂作业必须按车站作业办法办理。
第四章 工程线线路维修标准(仅限换铺长钢轨前)
第十七条 靠近既有线的工程线、铺架基地线路、提速至45km/h及以上的工程线轨道的钢轨及接头、联结零件、轨道加强设备、轨枕、道床等轨道结构质量应经常保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的其它工程线轨道的钢轨及接头、联结零件、轨道加强设备、轨枕、道床等轨道结构质量应经常保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靠近既有线的工程线、铺架基地线路、提速至45km/h及以上的工程线的线路几何尺寸应经常保持如下标准:。
1.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轨向
三角坑
缓和曲线
圆曲线
容许偏差值mm
+9 -4
10
10
10
7
9
2.道岔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三角坑
轨向
直线
支距
容许偏差值mm
+6 -3
9
9
9
9
4
3.曲线正矢容许偏差值:
曲线半径(m)
缓和曲线正矢与计算正矢差mm
圆曲线正矢连续差mm
圆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值差mm
R≤350
7
14
21
350<R≤800
5
10
15
R>800
3
6
9
4.曲线超高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不得有反超高;
5.道岔尖轨尖端、尖轨跟端、导曲线、辙叉部分轨距和尖轨动程、轮缘槽宽度、查照间隔等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的其它工程线轨道的线路几何尺寸应经常保持如下标准:
1.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轨向
三角坑
缓和曲线
圆曲线
容许偏差值mm
+10 -4
11
11
11
8
10
2.道岔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值:
项目
轨距
水平
高低
三角坑
轨向
直线
支距
容许偏差值mm
+6 -3
10
10
10
10
4
3.曲线正矢容许偏差值:
曲线半径(m)
缓和曲线正矢与计算正矢差mm
圆曲线正矢连续差mm
圆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值差mm
R≤350
8
16
24
350<R≤800
6
12
18
R>800
4
8
12
4.曲线超高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无反超高;
5.道岔尖轨尖端、尖轨跟端、导曲线、辙叉部分轨距和尖轨动程、轮缘槽宽度、查照间隔等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换铺长钢轨后工程线轨道的线路几何尺寸应经常保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工程线检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线路保养单位应建立工程线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监理单位要将工程线的运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指定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线安全使用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线路保养单位应成立专门的线路检修队伍。检修队伍负责人应由不低于施工员的专职职工担任。检修队伍人员数量、知识技能、检修工具、机械设备必须满足线路检修工作的需要,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二十四条 线路保养单位应对靠近既有线和运行速度大于45km/h的工程线路以及桥头线路和道岔每月检查2次,其他线路和道岔每月检查1次。对曲线正矢每季度要检查一次。轨距、水平、三角坑应全面检查,轨向、高低及设备其他状态应全面查看,重点记录,对伤损钢轨、夹板和焊缝以及路基和路基附属工程也应同时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线路保养单位应及时对工程线路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对线路病害进行整修,保持线路处于良好状态,以确保工程线的运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全部检查施工单位的线路检查记录、线路检查结果分析记录、病害整治记录,并对工程线每月见证检查或平行检查不少于一次,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七条 铺架、监理单位对线路下沉、新架设的桥梁、桥头、隧道内线路等薄弱地段应加强检查。
第六章 行车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行车设备主要包括:机车、轨道车、车辆、铺轨机、架桥机、四电作业车等自轮运转设备,机车、车辆防溜设备、道岔和正、站线等。
第二十九条 有转辙器的道岔,转辙器进行加锁,无转辙器的道岔用钩锁器钩锁并加锁,各线下施工单位禁止私自动用道岔,特殊情况需要利用道岔转线或调试道岔时,由线下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车站值班员批准登记后,在施工单位防护员的监督下由铺架单位扳动道岔,完成后由车站值班员负责销号。若发生争议,由铺架监理负责协调。
第三十条 车站内或区间停留车辆,由铺架单位用铁鞋或止轮器对车辆进行防溜,车辆前后设防溜枕,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撤除车辆的防溜设备,对影响线下施工的停留车辆,必须经铺架单位调度同意,由铺架单位进行调离。
第三十一条 前方站至工地的行车工作,由前方站值班员指挥。工地值班员负责工地调车工作,严禁他人擅自指挥行车、私自动用机车和车辆。
第三十二条 前方站至工地开行续行车列和相对开行车列时,两车列间相对停车距离不得少于300m,先到列车必须由调车组或车站进行防护。开续行车列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0min。在运行中先行列车只许前进,如中途临时停车或已到达停车地点时,必须指派专人在距离车列尾部100m以外进行防护。
第三十三条 工地吊车推进运行前,应执行试拉制度,对摘解车辆应采取放风制动和止轮措施。挂车时事先应调整好钩位,确认挂妥后方准撤除防溜设施
第三十四条 工地调车完毕,在正线或岔线摘解铺轨机、架桥机时,提钩前必须安放止轮器,岔线尽头线位于下坡方向时,应安设脱轨器,同时必须设置简易车挡。长大坡道上禁止摘解车辆。。
第三十五条 连挂铺轨机、架桥机时,机车必须距铺架机30m处停车,在取得该机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以不大于3km/h的速度连挂。当正在铺轨、落梁时,严禁连挂。
第三十六条 当机车位于上坡方向,向下坡方向推送架桥机时,严禁摘解机车,并派专人设置防溜设施。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列车运行的线路应在铺轨后立即进行重点整道。经重点整道后,行车速度不得大于20km/h,随线路质量的提高,可逐步提高行车速度。
第三十八条 工程列车不宜采用前推后拉的组编方式。当必须采用时,应增加引导人员,速度不得大于15km/h,司机应加强瞭望,列车前端车辆应安设制动放风阀。
第七章 路料运输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铺架单位设调度室,负责全工程线的行车组织,各站听从行车调度的统一指挥。
第四十条 各站闭塞方式为电话闭塞,行车凭证为路牌。
第四十二条 接发车作业、调车作业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长大下坡道区段每运行40~50km,列车应停车凉闸20分钟,在区间或站内短时间停车时,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
第四十三条 道碴装车前,应认真检查石碴车车门是否关闭,各控制手柄是否放在合适位置,及时排除隐患。
第四十四条 道碴装车时严禁出现偏重、集重现象,车辆运行时,应按调度命令规定的速度运行,卸碴时速度控制在5~8km/h,严禁单边卸碴,以免偏重脱轨,道碴卸碴完毕后,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清碴,确保运输畅通。
第八章 小型动力设备、手推平车、单轨小车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使用小型动力设备、手推平车和单轨小车时,必须指定一名职工带队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对不能随时撤出线路的小型动力设备、手推平车,必须办理要点手续,在站内施工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在区间施工须经铺架单位调度同意,经同意后按照给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若需延时作业,提前办理延时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延时。
第四十七条 小型动力设备、手推平车、单轨小车在线路上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在施工地点及来车方向800m处设防护员,防护用品白天为红、黄信号旗,夜间为红、白信号灯,并携带口哨、响墩、火炬、记录本等防护用品。
第四十八条 路料车通过时,需确保线上路料及小型工机具及时下道,清除线路上其它障碍物。
第九章 沿线搭架子和堆放路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因建设需要在线路上搭架子,必须提前向运行管理单位调度书面通知工点名称和线路里程、影响范围、通过限制速度、影响时间等。铺架单位接到通知后向机车乘务组、调车组下达限速命令。架子撤除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铺架单位,取消限速命令。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如遇列车通过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十一条 沿线堆放的水泥、砂石料、小型工机具等铁路物资设备必须置于枕木头1.5米以外,推放高度应按《技规》规定不得超出,推放要平稳、牢靠,防止震塌。
第十章 临时道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沿线平交、立交、电力等公共设施、通行安全设施与警示标牌由使用单位负责设置与管理,各项安全设施与警示标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设置的临时道口,使用单位与铺架单位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并报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启用。
条第五十四条 道口铺面应按规范使用道口板或枕木搭设,辅以道碴压实,做到平稳,牢固,线路两侧需安装道口警示牌。
第五十五条 道口使用单位应经常巡查道口使用情况,定期对轮缘槽进行清扫,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机车车辆通过道口前应鸣笛,减速通过。车辆行人通过道口时,应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五十七 道口不再使用时,使用单位应立即撤除,恢复线路,并报铺架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一章 四电材料运输及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四电材料的运输应提前向铺架单位行车调度提报运输计划,包括作业计划、卸车起讫里程、信号联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由铺架单位行车调度纳入工程线运输计划。
第五十九条 四电材料的装载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货物加固规则》办理,材料、工具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超载和超限,区间卸料时,应备足装卸车人员、工具和信号用品。
第六十条 四电材料卸料后,四电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检查限界、清道及作好未卸余料偏载时的整理工作,严禁在区间进行摘挂作业。
第六十一条 四电施工单位进行基坑开挖作业,必须保证路基稳定,不得使其受到破坏和减弱。在站内、平交道口等地点的基坑,支柱安装前应采取防止行人坠落的安全措施。严禁污染道床。
第六十二条 硬横梁架设应确定合理的封锁方式,确保行车、施工安全。安装硬横梁时,均采用预留侧线通车、申请封锁车站其他股道的方式进行。在车站两端咽喉岔区施工时,采取咽喉道岔区段垂直封锁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 四电施工单位竖立支柱前应对该施工区段的电力线、通信线、桥隧等线路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向施工人员交底。
第十二章 防止人身安全事故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严禁各施工单位职(民)工坐在车底下、钢轨上、枕木头上。跨越线路时,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钻车。
第六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私自上铺架单位车辆、以车代步,因工作需要上车时,必须经铺架单位机调组负责人同意。运载人员车辆应有相应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六十六条 所有施工人员经过桥梁、隧道、曲线等位置时,必须加强瞭望,确认无机车、车辆通过时,方可通行。
第六十七条 工程线上施工作业必须加强防护,列车到达前所有人员必须下道,影响行车的设备、材料、机具必须清理至安全距离以外。距离要求: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距离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小于2.5米,并在列车到达前不小于800米距离下道完毕。
第十三章 工程机车车辆停留防溜措施
第六十八条 进入区间作业前,机车司机应进行自动制动机试验,确保区间作业时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六十九条 严禁任何车辆无动力在区间停留或进行甩挂。
第七十条 机车在区间作业时必须做到人不离车,并监视风表压力,保证压力符合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因特殊作业需要停机等待时,在平坡道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人力制动机,并派能胜任的专人负责在列车尾部车辆以铁鞋牢靠固定;在不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和列车尾部车辆人力制动机,并在列车两端以铁鞋牢靠固定。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有动力停留机车车辆时,应全列接通制动软管,不得停机。
第七十二条 工程列车在工程线区间被迫停车后,应按《技规》和本文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七十三条 铺架机在站内停留时,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包括悬出部分),并在铺轨机、架桥机每个轮对两面使用铁鞋防溜,派专人看护。
第十四章 行车事故的预防与应急机制
第七十四条 成立由建设、铺架、土建施工及监理单位共同组成的现场行车事故预防与应急指挥小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建设单位安质部下发。
第七十五条 现场行车事故预防与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现场发生各项行车事故事故的预防、事故应急处理、外部联系等工作。
1.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及后果:
(1)可能导致既有线客车晚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可能导致列车脱轨、倾覆等事故,严重的会造成重大的负面社会效应,影响太中银铁路的社会形象。
2.与外部机构的联系
当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与沿线各城镇医院联系,首先作好受伤害人员的救治处理,确保受伤害人员的生命安全。急救电话:120
3.报警、联络步骤
当现场发生意外事故时:
第一步:由事故现场通知本队调度;
第二步:由事故队调度通知铺架单位调度及本队领导;
第三步:铺架单位调度向公司报告,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故发生情况,通知土建施工单位负责与铺架配合的主要领导。
第四步:队调度及铺架单位调度保持和公司联络,及时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4.应急指挥者、参与者的责任与义务
(1)应急指挥者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及时下达事故处理命令,并调动各配合部门及时办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处理工作。
(2)调度部门负责及时传达领导下达的命令,协调各方面关系,并如实的向领导汇报事故处理进展状况。
(3)由责权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及性质。
(4)队部领导负责认真执行领导的命令,组织好现场人员的事故处理工作。
(5)保健员负责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点,针对受伤人员的状况,提出医疗和处理意见。
第七十六条 雨、雪、霜、雾天气时,轨面湿滑,对制动效果影响较大,发车前司机应注意检查撒砂装置机能,试验砂管出砂情况,起车和运行途中时,司机要严格控制速度,随时注意线路状态及机车设备无异状,停车时应适当撒砂,并使车钩处于压缩状态,为再次启动作好准备,在50m以内信号辨别不清时,应停止调车作业。
第十五章 铺架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十七条 铺架和线路保养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方针,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劳动纪律;严格按照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程序、作业标准组织施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七十八条 必须明确铺架和线路保养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专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制度。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必须用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增设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等的专项经费,绝不允许挪作他用。
第七十九条 铺架和线路保养单位必须针对铺架工程和线路保养的特点进行岗前培训,对职工进行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遵章守纪和标准化作业的教育,认真学习铁道部《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第八十条 铺架施工机械的安全技术措施
1.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不准操作与证不相符的机械,不准将机械设备私借给他人操作,对机械操作人员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2.指挥施工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可以准确瞭望的安全地点,并应明确指挥联络信号。
3.机械设备在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夜间需有专人看管。
4.用手柄启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向机械加油时严禁烟火。
5.严禁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调试等作业。
6.使用钢丝绳的机械,在运转中严禁用手套或其他物件接触钢丝绳,用钢丝绳拖拉机械、重物时,人员要远离钢丝绳。
7.定期组织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的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八十一条 铺架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1.铺架机械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试吊并细心检查制动、钢丝绳、滑轮组及各部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良好后才能使用。铺架机械走行前先发出声响信号清除障碍,先鸣笛后动车。
2.铺架机械自行时,将风闸打开,制动风压不得小于0.5MPa,自行距离不宜超过一个区间,否则应用机车顶进,限速5km。
3.铺轨时,轨排起吊后,下面严禁站人和横越。
4.铺轨机铺下一排轨时,前轮不得超过已铺轨排前端第三根轨枕,并有专人放风,提前放好止轮器,以免掉道,造成事故。
5.架桥机进行架梁作业时,设专人防护,禁止非施工作业人员和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架梁作业区域。
6.已经压道或架过梁的路基,暴雨后或久雨后重新压道确保路基稳定后方可继续架梁施工。
7.铺架机械下场或检修停留时,放风制动后,前后两侧加放铁鞋,下坡端铁鞋应使机械略动压紧。
第八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方案审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中的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太中银铁路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