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工期延误经济索赔
唐玉华
(三联总公司 湖北 宜昌 三峡)
水电工程建筑行业施工队伍过剩,“僧多粥少”,竞争十分激烈。加之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施工企业往往是以低价,甚至是以低于标底价中标。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何通过合同变更及索赔来避免遭受进一步的损失,保护自已的经济利益已越来越成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水电工程项目规模宏大、施工条件复杂、建设工期长、不可预见的影响因素多,因而经常出现工期被延误的情况并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由此而引发的经济索赔涉及金额较大,处理起来十分困难,是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较为常见一类经济索赔。本文根据自已的工作实践介绍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一些具体做法,供读者参考。 1工期延误成因分析
在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时,做好工期延误成因分析是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第一步。这一工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工期延误的原因是什么?第二,工期延误的时间有多长?
1.1工期延误的原因
客观公正地评价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工期经济索赔的基础工作。水电工程建设工期长,影响因素多,工期延误往往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就责任归属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设计方:不能按时提供设计方案,施工详图提供滞后,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设计修改,增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提高质量标准并导致施工难度的增加等。
(2)业主方:资金不到位,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由业主负责提供的施工设备、材料不到位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施工道路、风水电不到位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由业主提供的其他施工条件滞后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因标段划分不合理而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标段间的相互干扰等。
(3)不可抗力:地质缺陷,自然灾害(如暴雨等),政治动荡(如暴动等)等。
(4)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干扰,不能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向其他标段移交工作面。
(5)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资源(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投入不能达到合同承诺,施工现场组织不力,施工方法不得当等。
1.2工期延误时间
工期延误时间的长短直接反映了工程项目工期滞后的严重程度。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不仅仅是为经济索赔提供必要的依据,更是为施工、监理、业主等参建各方了解实际情况并及时采取补救办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当工期延误的情况出现后,客观公正地分析工期延误时间长短也是十分必要的。将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投标书总进度计划关键路线上的节点工期进行比较,即可得到工程实际被延误的工期长短。
1.3工期延误分析对资料的要求
工期延误成因分析,实质上也是工期延误责任分析,直接决定着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成立与否。因此分析应该以大量的支持性资料为基础,做到言之有物、有据可查,避免泛泛而谈,否则难以说服业主。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就要注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尤其注意在施工过程中与设计、监理、业主及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尽可能地以书面的形式,并切实落实文件的签收制度。对于设计、监理及业主方在施工现场作出的口头同意或指令,施工单位应及时以现场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获得其书面的确认。总而言之,要使工期延误成因分析具有说明力,支持材料必须真实、充分、关联并有良好的可追溯性。
2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立项分析
通过工程工期延误成因分析,已经弄清了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以及由此而导致工期滞后的时间长短。那么,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得到业主的补偿呢?这是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立项分析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根据对FIDIC合同条件、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条件、合同法以及一般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理解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2.1工期延误的原因是非施工单位自身责任造成的
概括地讲,工期延误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非施工单位自身责任造成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应该得到业主的补偿;第二类,施工单位自身责任造成的。这种情况向业主提出索赔是没有依据的;第三类,既有施工单位自身的责任,又有非施工单位自身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合同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工期延误经济索赔多属此种情况。
2.2施工单位遭受了实际损失
某个单项工程(或工序)的工期延误,并不等于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通过工程进度分析并与投标书进度计划进行对比,若发现该单项工程(或工序)与后继作业之间原本就有较大的自由浮时,并不处在总进度的关键路线上,工期的延误并不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则施工单位也不会因此而增加损失。出现这种情况时,即使工期延误的原因是非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但施工单位也因没有遭受实际经济损失而在索赔中缺乏必要的标的而不成立。
2.3工期延误的原因与施工单位遭受的实际损失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实际上是规定了工期延误经济补偿的范围。即业主只能就因工期延误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若施工单位的损失不是工期延误造成的或施工单位要求补偿的金额包含了实际损失以外的范围(如利润),则索赔难以被业主接受。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它们集中体现了经济索赔“有损失才有赔偿”的这一基本思想。即:只有施工单位因非自身责任的原因遭受了实际损失,才有获得补偿的可能,而且补偿的范围是以实际损失为限的。
3工期延误的补救措施和相应的经济索赔方案
当工期延误的情况出现后,业主往往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出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案:①要求施工单位加大资源投入,抢回被延误的工期,确保工期不变;②允许工期顺延。不同的处理方案,相应的索赔内容也不同。
3.1增加资源投入的情况
当业主要求采用这种方案进行补救时,施工单位首先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新的能满足目标工期要求的剩余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实现这一计划所需的资源配置,继而与投标书承诺的资源投入情况进行对比,确定实现新计划需要增加资源投入种类和数量。在这些工作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之后,施工单位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要求业主给予经济补偿。
(1) 增加人力资源投入的相关费用
A、由于水电施工企业所在地离工程项目所在地较远,因此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将发生三项费用,即职工在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及办公临建设施费用、施工人员进退场差旅费以及探亲差旅费和探亲工资。其中,临建设施费用按所需数量及造价计;差
旅费按职工从施工企业所在地到施工现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探亲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施办法计。
B、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需要向母体工程局返回的劳务管理费,已经包含在工程单价中,需要职工通过劳动并完成工程量来获取,因而不存在索赔问题。
C、当然,如果由于加大人力资源抢进度严重破坏了工程的均衡生产,不可避免地造成施工人员的窝工,则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证按实际发生量另行索赔。
(2) 增加材料投入的相关费用
A、周转性材料,如模板、脚手架等,投入数与工期密切相关。若工期允许,施工单位可以尽可能少地开展工作面,通过增加材料的周转次数来降低其在单位工程量中的摊销,从而降低单位成本。当业主要求加大投入抢工期时,施工单位必须多开展工作面,相应地增加周转性材料的投入,从而材料的在工程中的周转次数减少,在单位工程量中的摊销增加,致使施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周转性材料是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重点内容。
B、一次消耗性材料,如砂石骨料、水泥等,在单位工程量中的消耗不会因工期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存在索赔问题。当然,对于某些有特殊保质期要求的材料,如果因工期延误而造成报废或损失,则可以列入索赔项目。
(3)增加机械设备投入相关费用
A、设备进退场费:自行式施工设备,如自卸汽车、砼搅拌运输车等,进退场费用按其从所在地到施工现场所需的台班费计算;非自行式施工设备,如门机、塔机以及履带式挖掘机等,进退场费用按所采用的运输方式根据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或采用市场运价计算。
B、新购设备垫资:若施工企业现有设备的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抢进度的要求,则施工单位可以考虑新购设备。在这种情况下,若施工单位要求业主对设备购置费给予补偿,往往不会得到业主的同意。原因是新购设备将成为施工单位的固定资产,其价值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逐步转移到工程中去,相应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单价中,设备需要通过完成工程量来实现其价值。工程结束后,设备的余值以产权的形式归施工单位所有,并在以后的工程中继续创造价值。但如果施工单位要求业主垫付新增设备的购置费用,并在以后的工程结算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扣还,则往往会被业主接
受。原因在于,工期延误是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因此施工单位也就没有义务承担因贷款购置新增设备而发生的利息损失。
C、不均衡生产带来的损失:增加投入的机械设备使用费包含在工程单价中,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完成工程量来获得相应的费用,因此不能列入索赔范围。但若由于加大资源投入破坏了均衡生产并造成窝工,则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工程师的签证另行据实索赔。
(4)新增其他临建费用:随着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增加投入的逐步到位,合同原先拟定的生产规模和施工强度将被打破。相应的施工供电、供(排)水、供风管线路,施工场地、材料仓库以及施工道路等施工条件也将不能适应新的施工强度需要。因此,施工单位除因施工人员增加而新增生活、生产、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外,还需新建、改建、扩建上述施工条件,相应的费用也应列入工期延误经济索赔范围。
3.2业主允许工期顺延的情况
一个水电工程项目由若干个标段组成,当某个标段工期的滞后不至于使整个工程总体工期目标发生改变时,业主可能作出允许工期顺延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不需要增加资源投入,工期顺延带来的经济损失相对隐蔽,但仍然可以就管理费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管理费包括施工现场管理费及向母体工程局上缴的总部管理费。这两部份费用在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以一定的百分比计入工程单价中,中标金额一旦确定,管理费的来源也就固定了,是一个常数。而这项费用的支出实际上是以时间函数的形式发生的,工期延长一天,施工企业就要多负担一天此项费用的支出。当业主允许工期顺延时,顺延期间的管理费实际是没有资金来源的,应视为施工企业因工期顺延而遭受的损失,因而有理由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金额的量化,可以参考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延期管理费补偿计算中被普遍采用的Hudson/Emden公式:
HE=CP×HO×DT/CT
式中:HE——工程诞期管理费补偿金额;
CP——合同总金额;
HO——管理费费率,FIDIC合同条件下,采用12%往往被接受;
DT——延期时间(天数);
CT——合同总工期。
浅谈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工期延误经济索赔
唐玉华
(三联总公司 湖北 宜昌 三峡)
水电工程建筑行业施工队伍过剩,“僧多粥少”,竞争十分激烈。加之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施工企业往往是以低价,甚至是以低于标底价中标。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何通过合同变更及索赔来避免遭受进一步的损失,保护自已的经济利益已越来越成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水电工程项目规模宏大、施工条件复杂、建设工期长、不可预见的影响因素多,因而经常出现工期被延误的情况并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由此而引发的经济索赔涉及金额较大,处理起来十分困难,是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较为常见一类经济索赔。本文根据自已的工作实践介绍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一些具体做法,供读者参考。 1工期延误成因分析
在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时,做好工期延误成因分析是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第一步。这一工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工期延误的原因是什么?第二,工期延误的时间有多长?
1.1工期延误的原因
客观公正地评价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工期经济索赔的基础工作。水电工程建设工期长,影响因素多,工期延误往往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就责任归属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设计方:不能按时提供设计方案,施工详图提供滞后,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设计修改,增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提高质量标准并导致施工难度的增加等。
(2)业主方:资金不到位,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由业主负责提供的施工设备、材料不到位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施工道路、风水电不到位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由业主提供的其他施工条件滞后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因标段划分不合理而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标段间的相互干扰等。
(3)不可抗力:地质缺陷,自然灾害(如暴雨等),政治动荡(如暴动等)等。
(4)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干扰,不能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向其他标段移交工作面。
(5)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资源(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投入不能达到合同承诺,施工现场组织不力,施工方法不得当等。
1.2工期延误时间
工期延误时间的长短直接反映了工程项目工期滞后的严重程度。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不仅仅是为经济索赔提供必要的依据,更是为施工、监理、业主等参建各方了解实际情况并及时采取补救办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当工期延误的情况出现后,客观公正地分析工期延误时间长短也是十分必要的。将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投标书总进度计划关键路线上的节点工期进行比较,即可得到工程实际被延误的工期长短。
1.3工期延误分析对资料的要求
工期延误成因分析,实质上也是工期延误责任分析,直接决定着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成立与否。因此分析应该以大量的支持性资料为基础,做到言之有物、有据可查,避免泛泛而谈,否则难以说服业主。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就要注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尤其注意在施工过程中与设计、监理、业主及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尽可能地以书面的形式,并切实落实文件的签收制度。对于设计、监理及业主方在施工现场作出的口头同意或指令,施工单位应及时以现场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获得其书面的确认。总而言之,要使工期延误成因分析具有说明力,支持材料必须真实、充分、关联并有良好的可追溯性。
2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立项分析
通过工程工期延误成因分析,已经弄清了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以及由此而导致工期滞后的时间长短。那么,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得到业主的补偿呢?这是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立项分析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根据对FIDIC合同条件、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条件、合同法以及一般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理解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2.1工期延误的原因是非施工单位自身责任造成的
概括地讲,工期延误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非施工单位自身责任造成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应该得到业主的补偿;第二类,施工单位自身责任造成的。这种情况向业主提出索赔是没有依据的;第三类,既有施工单位自身的责任,又有非施工单位自身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合同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工期延误经济索赔多属此种情况。
2.2施工单位遭受了实际损失
某个单项工程(或工序)的工期延误,并不等于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通过工程进度分析并与投标书进度计划进行对比,若发现该单项工程(或工序)与后继作业之间原本就有较大的自由浮时,并不处在总进度的关键路线上,工期的延误并不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则施工单位也不会因此而增加损失。出现这种情况时,即使工期延误的原因是非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但施工单位也因没有遭受实际经济损失而在索赔中缺乏必要的标的而不成立。
2.3工期延误的原因与施工单位遭受的实际损失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实际上是规定了工期延误经济补偿的范围。即业主只能就因工期延误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若施工单位的损失不是工期延误造成的或施工单位要求补偿的金额包含了实际损失以外的范围(如利润),则索赔难以被业主接受。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它们集中体现了经济索赔“有损失才有赔偿”的这一基本思想。即:只有施工单位因非自身责任的原因遭受了实际损失,才有获得补偿的可能,而且补偿的范围是以实际损失为限的。
3工期延误的补救措施和相应的经济索赔方案
当工期延误的情况出现后,业主往往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出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案:①要求施工单位加大资源投入,抢回被延误的工期,确保工期不变;②允许工期顺延。不同的处理方案,相应的索赔内容也不同。
3.1增加资源投入的情况
当业主要求采用这种方案进行补救时,施工单位首先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新的能满足目标工期要求的剩余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实现这一计划所需的资源配置,继而与投标书承诺的资源投入情况进行对比,确定实现新计划需要增加资源投入种类和数量。在这些工作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之后,施工单位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要求业主给予经济补偿。
(1) 增加人力资源投入的相关费用
A、由于水电施工企业所在地离工程项目所在地较远,因此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将发生三项费用,即职工在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及办公临建设施费用、施工人员进退场差旅费以及探亲差旅费和探亲工资。其中,临建设施费用按所需数量及造价计;差
旅费按职工从施工企业所在地到施工现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探亲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施办法计。
B、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需要向母体工程局返回的劳务管理费,已经包含在工程单价中,需要职工通过劳动并完成工程量来获取,因而不存在索赔问题。
C、当然,如果由于加大人力资源抢进度严重破坏了工程的均衡生产,不可避免地造成施工人员的窝工,则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证按实际发生量另行索赔。
(2) 增加材料投入的相关费用
A、周转性材料,如模板、脚手架等,投入数与工期密切相关。若工期允许,施工单位可以尽可能少地开展工作面,通过增加材料的周转次数来降低其在单位工程量中的摊销,从而降低单位成本。当业主要求加大投入抢工期时,施工单位必须多开展工作面,相应地增加周转性材料的投入,从而材料的在工程中的周转次数减少,在单位工程量中的摊销增加,致使施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周转性材料是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重点内容。
B、一次消耗性材料,如砂石骨料、水泥等,在单位工程量中的消耗不会因工期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存在索赔问题。当然,对于某些有特殊保质期要求的材料,如果因工期延误而造成报废或损失,则可以列入索赔项目。
(3)增加机械设备投入相关费用
A、设备进退场费:自行式施工设备,如自卸汽车、砼搅拌运输车等,进退场费用按其从所在地到施工现场所需的台班费计算;非自行式施工设备,如门机、塔机以及履带式挖掘机等,进退场费用按所采用的运输方式根据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或采用市场运价计算。
B、新购设备垫资:若施工企业现有设备的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抢进度的要求,则施工单位可以考虑新购设备。在这种情况下,若施工单位要求业主对设备购置费给予补偿,往往不会得到业主的同意。原因是新购设备将成为施工单位的固定资产,其价值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逐步转移到工程中去,相应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单价中,设备需要通过完成工程量来实现其价值。工程结束后,设备的余值以产权的形式归施工单位所有,并在以后的工程中继续创造价值。但如果施工单位要求业主垫付新增设备的购置费用,并在以后的工程结算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扣还,则往往会被业主接
受。原因在于,工期延误是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因此施工单位也就没有义务承担因贷款购置新增设备而发生的利息损失。
C、不均衡生产带来的损失:增加投入的机械设备使用费包含在工程单价中,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完成工程量来获得相应的费用,因此不能列入索赔范围。但若由于加大资源投入破坏了均衡生产并造成窝工,则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工程师的签证另行据实索赔。
(4)新增其他临建费用:随着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增加投入的逐步到位,合同原先拟定的生产规模和施工强度将被打破。相应的施工供电、供(排)水、供风管线路,施工场地、材料仓库以及施工道路等施工条件也将不能适应新的施工强度需要。因此,施工单位除因施工人员增加而新增生活、生产、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外,还需新建、改建、扩建上述施工条件,相应的费用也应列入工期延误经济索赔范围。
3.2业主允许工期顺延的情况
一个水电工程项目由若干个标段组成,当某个标段工期的滞后不至于使整个工程总体工期目标发生改变时,业主可能作出允许工期顺延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不需要增加资源投入,工期顺延带来的经济损失相对隐蔽,但仍然可以就管理费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管理费包括施工现场管理费及向母体工程局上缴的总部管理费。这两部份费用在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以一定的百分比计入工程单价中,中标金额一旦确定,管理费的来源也就固定了,是一个常数。而这项费用的支出实际上是以时间函数的形式发生的,工期延长一天,施工企业就要多负担一天此项费用的支出。当业主允许工期顺延时,顺延期间的管理费实际是没有资金来源的,应视为施工企业因工期顺延而遭受的损失,因而有理由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金额的量化,可以参考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延期管理费补偿计算中被普遍采用的Hudson/Emden公式:
HE=CP×HO×DT/CT
式中:HE——工程诞期管理费补偿金额;
CP——合同总金额;
HO——管理费费率,FIDIC合同条件下,采用12%往往被接受;
DT——延期时间(天数);
CT——合同总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