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4、《法定计量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电话:83630649

四、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执行计量法律、法规,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有与申请开展项目相适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4、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正常运转;

5、计量标准、检测装置、配套设施、实验室建设满足任务需要;

6、具备保证任务正常进行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7、配备满足任务的管理、检定、校准人员,掌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经考核合格;

五、需报送的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一式3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3、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4、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

5、授权的检定机构授权证书;

6、质量管理手册;

7、满足需要的计量管理、检定、校准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七、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一)申请

申请单位报送第五条所列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书面签收凭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月(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审查完毕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经初审符合的组织考核;经初审表明申请机构的质量体系不符合考核规范要求,不具备现场考核条件,退回申请,整改后重新申请;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要求,预期不告知的视作同意受理。

(三)考核、发证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考核组组织考核;

2、完成考核后,考核组在15个工作日将《考核报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考核存在不合格项和有缺陷项的机构,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考核组对整改进行跟踪考核,验证纠正措施实施后编制《纠正措施跟踪报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考核合格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

5、经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工作。

八、复审、换证

1、《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为3年。

2、对首次取得计量授权证书的机构应在不超过一年时间内进行监督复查。

3、取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复审合格的核发新证。复审不合格的和有效期满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吊销其证书。吊销证书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标准

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

十、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4、《法定计量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电话:83630649

四、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执行计量法律、法规,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有与申请开展项目相适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4、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正常运转;

5、计量标准、检测装置、配套设施、实验室建设满足任务需要;

6、具备保证任务正常进行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7、配备满足任务的管理、检定、校准人员,掌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经考核合格;

五、需报送的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一式3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3、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4、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

5、授权的检定机构授权证书;

6、质量管理手册;

7、满足需要的计量管理、检定、校准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七、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一)申请

申请单位报送第五条所列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书面签收凭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月(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审查完毕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经初审符合的组织考核;经初审表明申请机构的质量体系不符合考核规范要求,不具备现场考核条件,退回申请,整改后重新申请;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要求,预期不告知的视作同意受理。

(三)考核、发证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考核组组织考核;

2、完成考核后,考核组在15个工作日将《考核报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考核存在不合格项和有缺陷项的机构,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考核组对整改进行跟踪考核,验证纠正措施实施后编制《纠正措施跟踪报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考核合格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

5、经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工作。

八、复审、换证

1、《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为3年。

2、对首次取得计量授权证书的机构应在不超过一年时间内进行监督复查。

3、取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复审合格的核发新证。复审不合格的和有效期满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吊销其证书。吊销证书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标准

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

十、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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