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张国华司长解读新[广告法](实录)

主持人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广告法》主要做出了哪些修订?有哪些亮点?实施以后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今天人民网强国论坛邀请到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和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广告监督和案件指导处处长史新章为大家解读新《广告法》,欢迎张国华司长、史新章处长。 [09:17] ...

嘉宾张国华

人民网的网友大家好。 [09:17]...

史新章

大家好。 [09:18]...

主持人

今年4月2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9月1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从4月份到9月份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为贯彻落实新《广告法》做了哪些准备工作?有何具体举措,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请张司长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09:29]...

嘉宾张国华

4月24号新修订的《广告法》全国人大通过之后,到昨天9月1号正式实施之前,这期间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相关的部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具体讲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进行了广泛的培训、动员和部署。4月28号总局就召开了全系统的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我们总局的张茅局长做了动员、部署的讲话,全国人大法律委的副主任安建同志对新修订的《广告法》做了权威的解读。这个会之后,总局又在我们全国工商干部管理学院办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分管广告局长和处长的培训班,这个班上又对《广告法》具体的问题具体的解读又进行了全面的辅导和讲解。而后,总局又多种媒体、多种宣传形式、广泛的对《广告法》进行了宣传。

同时,全国各省、各市、各地方也都对《广告法》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培训。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办了由广告监管执法人员媒体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的地区还找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班。培训班采取中心会场和在线省市县三级同时培训的方式,少则也有几百人多则几万人,一个省就是这样的,全国加起来有二三十万的与广告有关的机构、企业、监管人员参加的培训。这个是在近些年新修订的法律颁布之后非常广泛、人数非常众多的培训。对于各地培训、学习《广告法》的情况,国家工商总局也做了及时的督导和辅导、指导,比如说我们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去,都对各地学习、贯彻、理解《广告法》情况做了了解,而且每到一地都组织了培训,就是刚才我讲的参加了以中心会场为主而后在二三十万人参加的培训工作。结合我们的大数据,对各个省的虚假违法广告的形式和这个省在全国的位次做了直接的点评,这个取得了很强的震撼性、很强的指导性,现在提倡精准发力,这是培训、学习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第二,这段时间我们启用了大数据的广告数据中心,起用时间是4月28号,新《广告法》颁布之后很快就启用了。这个数据中心由我们和一家公司合作,在全国各省、各地级市都建立了监测网点,对当地的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纸进行了基本了全覆盖的监测,24小时的监测,把监测来的数据传回到后台,把这个虚假违法广告挑出来,作为线索,通过这个平台相对应的派发给各级工商监管部门,各级工商监管部门按照我们提供的线索去核对、查处媒体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使我们覆盖面更大了,监察的数据更有权威性了、标准更一致了,对于全国每个地区、每个媒体虚假违法广告情况掌握的更清楚了,同时对各级工商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作为上也了解、看得更清楚了。我们用这个平台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全国性的调度、指挥、点评的会议,针对具体情况提具体要求,这个比过去的泛泛而言、比过去一般的大会、文件讲得更有针对性、更有时效性。

正因为这样,这个平台使用之后这个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违法广告的条数减少了30%,违法广告的条次减少了40%,违法广告的时长减少了50%。这段时间的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这是大数据使用的情况。

第三,我们加大了查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力度。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调度、指挥了20个全国有一定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案件,这个案件到目前已经基本结案,我们准备到9月中下旬要对社会发布。这20个案件,现在我们初步统计罚款1000多万。与此同时,全国各级工商也都结合本地的情况,对本地一些有影响的、比较严重的虚假违法广告也进行了查处,全国大致有4000个案件,这4000个案件当中3000多个及时进行了停播,有1000多个进行了立案查处,全国虚假违法广告查处的情况,从6月1号开始部署这个事儿,这段时间是5000多万金额,这个力度也是比较大的。通过这样的查处,为新修订的《广告法》的正式实施提供了好的环境,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

第四,新修订的《广告法》颁布以后,我们及时的修订、修改、完善与之相配套的一些规章、规定,这里面特别应该提出的是与我们相关的部门,特别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像广电、食药、卫计委、工信、网新办、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包括像城乡建设部,等等,都相应的制定了他们这个行业关于广告的审查标准、审查流程和一些指导意见。这样对于我们新修订的《广告法》的正式实施提供了非常好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同时,我们又对联席会议的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细化,这期间我们又出台了一个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这个机制更加细化、更加日常化了,这一切都对我们新修订的《广告法》的正式实施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正因为这样,现在全社会对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之后的效果给予很高的期盼,也给了很高的关注。同时像这些广告活动的主体,比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主要是媒体,还有广告代言人,对此不能说紧张吧,反正也是感觉到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更严了,有人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所以在广告活动上也更加的往真实性上靠近,合规合法意识也更强了,我们也看到一些对新修订《广告法》调侃的段子,我们觉得不是什么坏事,这恰恰说明人们对广告活动的重视,对广告活动的真实性、负责任这方面的意识更强了,所以我们觉得前一段的工作还是很有成效的。 [09:40]...

主持人

请问,《广告法》是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是哪些? [09:41]...

史新章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广告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2014年,我国广告年经营额突破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国现行《广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实施至今,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此次《广告法》修订,是新形势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广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修订后的《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广告市场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主要修订内容和亮点方面,此次《广告法》的修订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调整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总体上看,此稿与现行法广告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内涵丰富。与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不仅在内容上有很大扩充,而且把很多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等广告的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向社会公众发布烟草广告,以上立法规定,既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也兼顾了我国国情实际。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对商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进而侵害儿童权益。此次《广告法》中增加新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网络游戏、医疗、美容广告。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互联网广告因其具有的针对性强、速度快、受众面广等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已经发展成为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垃圾邮件广告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是广告发布的重要渠道,新法对其其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原《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具有引领道德风尚、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但在现阶段,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广告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是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09:42]...

主持人

此次新《广告法》加大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请您介绍一下具体体现在那些方面? [09:42]...

史新章

虚假广告不仅破坏社会诚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扰乱广告市场秩序,是各种违法广告中,情节最重、社会反响最激烈、社会危害性最重的一种广告违法行为,这也正是我国刑法专设“虚假广告罪”的原因。近年来,工商机关依据《广告法》查办的虚假广告案件数量约占全部广告案件数量的30%,虚假广告案件已成为工商机关查办广告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现行《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对虚假广告有原则性规定,但没有明确何为虚假广告以及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这也成为实践中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难点。为了解决该问题,新法专门增加一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规定将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以及广告内容会误导消费者这两种情况均界定为了虚假广告。

同时,该条第二款进一步列举了虚假广告典型情形,以便增强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依据新《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的典型情形包括:“(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加大了罚款力度、增加了吊销证照、信用惩戒,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我相信这些关于虚假广告的新规能够有效提升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对遏制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要作用。

关于广告中使用技术手段和艺术表达方式的问题,有人担心《广告法》规定的过严,会限制广告艺术创作的空间,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首先,从新法的规定来看,得不出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就会使广告艺术创作受损的结论。其次,广告做为一种创意作品,可以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和艺术表达方式。同时,广告内容真实是《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广告内容使用技术手段和艺术表达方式不能超过合理界限,即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09:43]...

主持人

虽然近年来广告市场秩序整体上平稳向好,但个别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虚假医药、保健食品等广告依然禁而不绝,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您认为虚假违法广告存在的原因是什么?新《广告法》对此有何应对措施? [09:45]...

嘉宾张国华

就广告市场的秩序而言,这些年总体是向好的,我们通过监测的数据来看,广告的违法率全国平均3%、4%的样子,但是人们群众感受非常强烈,这和我们监测数据是有出入的,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发现虚假违法广告时间是比较长的,比如说现在虚假违法广告都变换了形式,以这种讲座的形式、访谈的形式、谈切身体会的形式,这个电视上播放时间、广播上播放的时间短则二三十分钟、长则一个小时,所以这样我们按条算是一条,这个率显得不是很高,但是按时间算它却在电视上、广播上盘踞时间很长,另外话说得比较多,煞有介事、引人误导、欺骗性更强。所以人民群众、社会上对虚假违法广告反映比较强烈。

在讲座、访谈、切身体会的介绍,往往是医药、保健品、医疗、投资、收藏这类品种比较多,而这些又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敏感重要领域,这些也大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很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是很大的破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在全国各地讲《广告法》的时候,我讲这里面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那个利益的驱使,甚至是一些无良厂商贪心所致。现在市场上有一些不是正规的厂家,又是想挣快钱、发大财,就搞一些煞有介事、夸大夸张,甚至欺骗误导假的宣传,来诱导、欺骗消费者上当受骗,来买他们的产品、消费他们的产品,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因为老年人比较注重健康,老年人比较关心家庭,他们抓住老年人的心理,在医疗、保健、治病的药上大作文章,使很多老年人上当受骗。同时,一些广告经营代理公司,也为了挣钱,特别是广告市场现在竞争比较激烈,在制作上、经营上、代理上没有把住关,被利益驱使给他做了。媒体现在也有创收的压力,媒体有的时候在审查关上也没有把住,所以播出来了。这里面最核心的原因是利益的驱使。如果这些东西不得到及时的制止、规范、甚至处罚和打击的话,任其泛滥,对人民群众是不负责任的。

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出于对人民群众利益的考虑,加大了对这种现象的处罚、整治力度,比如说业务部门要规定广告的时长,比如说这个节目一天整个播出10小时,你做广告的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不能把这个栏目办成选是广告了,这是不允许的,这他业务部门要有规定的。再比如说你的节目形式,你这个讲座讲来讲去是为了卖你这个药,讲来讲去,是为了卖你这个医疗,这是不允许的,如果就是给人民群众讲保健知识、医疗知识,比如北京电视台办的《养生堂》、《大医生》栏目,就是为老百姓医疗养生知识服务的这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发现绝大多数节目讲着讲着就是请打400电话,是卖医、卖药的,这个不允许,《广告法》里都有规定的。所以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在这方面做了很严格的规定。

同时,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力度更大了,换句话说,对它付出的成本更高了,比如说新修订之前的《广告法》的规定,对他处罚的标准是他广告合同标的的1—5倍,现在起步就是3—5倍,如果不给提供真实的合同,或者他所说广告合同价格严重偏离了市场价格,那么我们就按照《广告法》规定可以采取定额罚,起步20万,严重的100万,特别严重的可以到200万,这是经济处罚比以前加大了。行政处罚上规定虚假违法广告发现之后可以停播,屡教不改的可以停止一段时间的广告业务,在工厂来讲有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问题叫停产整顿,这个一个媒体老播虚假违法广告我们也是停播整顿,三个月、五个月,这个很厉害,因为媒体很多靠广告收入,最严重的可以吊销你播出广告的资格,就是彻底不让你播了。还有行政追责是什么?比如对播放虚假违法广告严重的媒体,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甚至分管领导行政处分。最严重的,以前《广告法》也有,但是这会更加强调了,两年三次播出严重虚假广告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从法理上讲,你播虚假违法广告严重的媒体他的责任人是要判刑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这回《广告法》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追究处罚力度更大。

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可以说广告主是虚假违法广告之源,商家、产品销售者,我想把商品卖得更好不惜触犯法律的红线,做一些虚假违法广告,说一些过头的话,甚至欺骗性语言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主可能会说,我是让广告公司做的广告,我没让他做这样的,但是即便如此你不审查把关,你也是失职,你不审查把关他也发不出去,所以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我们新法通过之后,下一步查处案件当中,对广告主也是要严格追责的,同时对广告经营者、代理者广告制作、策划也是要追责,尽管你是为了生存开展的是你的专业性业务,可是有法律的规定,你不能给虚假违法广告做代理、经营,不能给他策划、制作,你做的虚假违法广告这样的广告公司也要进入黑名单,进行相应的罚款。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媒体、广告发布者,媒体、发布者是整个广告活动的最后一环,这一环把住了,他之前做得再多的绞尽脑汁所做的策划、做的经营代理等等,是发不出去的。媒体最后这关没把住,他的广告目的就实现不了,如果不通过媒体就达不到广而告之的目的,所以媒体把关在新修订《广告法》也做了严格规定,比如对于承接的广告要等级、建档,媒体内部要建立广告审查的制度。特别是这次《广告法》的修订当中增加了代言人的内容,这也是广告活动的一个主体,或者是一个要素,在以前的法律当中对这个没有规定的,广告代言人你对你代言的产品也要负责任,对他的真实性负责任,所以规定你没有使用过的产品或者服务你不能代言,如果你代言的产品是虚假违法的,你也要负有连带责任,处罚时你要跟着处罚,产生民事责任你也要赔偿,另外虚假违法广告代言人三年之内不能再做任何广告的代言,所以这次法律的责任,各个广告主体规定的也非常清楚。 [09:46]...

主持人

新《广告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请问是基于什么考虑? [09:56]...

嘉宾张国华

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当中的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于这个问题社会上很关注,特别是一些生产儿童用品的厂家,对此很有一些想法,也可能要问:为什么要有这个规定,基于什么考虑?这一条在修改的时候,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做了充分的调研,而且找了非常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个里面总体考虑是两方面:第一方面,从广告真实性的原则出发。另一方面,考虑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广告的真实性是这样考虑,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的规定,他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这个所谓的无行为能力并不是说没有吃饭、走路的能力、没有做一些动作的能力,而是你没有对这个社会的认知能力。一个东西好坏,一个十岁的儿童很难辨识的,他更多的是听大人让他怎么说就怎么说,导演让他怎么说就怎么说。所以这种情况不符合广告真实性的原则,作为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推荐的商品,他的可信度肯定是打问号的。这是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就是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大家可能能感受到,现在社会上有一些这样的情况,有一些家长,从小就把孩子下很大的心思去培养、去包装,其目的就是让他很小就出名,出名以后就开始搞商业活动,让他去演出、去代言、去做各种走秀,商业上的活动。那么孩子的心灵是很脆弱的,过早的受市场的浸染,他很快心里就会发生变化。我们在讨论《广告法》的时候,央视一个资深的少儿导演讲,他说这些年见过小明星无数,但是最后大多数变得无声无息了,大家还记得,我们中学课本里有个商仲永上中用的故事,古代有个小孩天资聪慧,他父亲带着他到处表现最后变得很平庸了。从古至今儿童成长的规律就可以告诉大家,过早的出名、过早的被商品社会所浸染,对儿童的成长是没有好处的。那么功利,那么拜金,甚至成为大人的摇钱树,这对孩子成长没有好处的。

所以,从保护儿童的角度,也不允许十周岁以下的儿童做代言,是这样两个角度。但是这里面有一个误解,有人会讲,我们是生产儿童用品的,你不让儿童做广告,我们以后这些产品怎么做营销、推广、怎么做广告?其实这理解是不正确的,不让儿童做代言,并不意味着不让儿童做广告,代言人和在广告里的表演者有本质的区别的,代言人你是这个产品形象的代言,一想到这个产品就想到你,你和他签有长期合同,拿着代言费,而广告表演者是对广告内容的需要做一下表演,他的可识度也很低,也是一次性的劳务费用,和那个是不一样的。所以,在有关儿童商品的广告里面,是可以有儿童参加表演的,但是代言是不行的。 [09:57]...

主持人

新法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准则,请您介绍一下修改的内容和意义? [10:00]...

史新章

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其生产经营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其广告发布也需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工商机关一直将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做为整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2013-2014年,工商系统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件2257件,罚没款2195万元。由于保健食品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而利润空间较大,个别广告主受利益驱动,大肆宣传保健食品的治病功能,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误导广大消费者。为了强化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回应社会各界的呼声,新法增加了有关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准则,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正常生活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下一步,工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相关部门规章,强化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03]...

主持人

目前药品广告发布违法问题相对突出,群众反映也比较强烈。请问此次修法为什么不彻底禁止药品广告的发布?...

史新章

此次修订过程中关于是否禁止发布药品广告,存在一定争议。有意见认为应当禁止发布,现在药品广告过多过滥的问题十分突出,药品广告违法情况还比较严重,影响老百姓用药和治疗安全;也有意见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非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属于不需要医师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开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普通消费者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广告是非处方药生产者推销药品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消费者了解非处方药信息的重要渠道。药品广告是客观存在的市场需求,药品企业单位有推销的需求,老百姓也有获取药品信息的需要,对于药品广告可以加强监管,但不宜禁止。

药品广告也一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管的重点领域,但是,与其他类别广告相比,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个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淡漠,为追逐经济利益,通过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推销药品。一些媒体单位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生存面临较大压力的情况下,过度依赖医药广告收入,在利益驱动下,放弃审查把关责任,不认真履行广告发布前审查义务,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现行《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对医药类广告发布活动的规定不可谓不严格,医药类广告在发布前均需要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处方药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可以说,目前整体上我国对于医药类广告的相关规定已很严格,核心还在于进一步推动有法必依,强化监管落实。基于以上情况,新法没有彻底禁止药品广告,但进一步强化了相关监管措施,规定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审批,对内容也有严格要求,且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等,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 [10:04]...

主持人

近年来,网络上曾多次报道商业广告频频'混进'中小学教材,请问新《广告法》中对此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加以制止? [10:06]...

嘉宾张国华

近年来随着广告产业的发展广告越来越多,可以说无时不在无所不在,这说明了广告市场的繁荣。但是也不是说所有的地方都能做广告,这回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于广告发布的范围和禁止的地方是做了规定的。比如说,对儿童成长的环境、学习的环境是不能做广告的,对儿童的专属媒体做广告也是有限制的。比如说幼儿园、中小学,以及他们的课本里、器材上、文具上、校车上、周边环境、校园环境等等不能做广告的。

这两年我们也发现查处过在中小学的课本里做广告,这个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大家想如果把广告做进课堂,把广告做进教科书,对孩子的学习是一个干扰,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没有好处的。另外,在青少儿童的一些专属频道,比如少儿频道、少年文艺刊物等,这上面如果做一些医药、医疗、酒的、游戏的、软件的等等,这些对孩子都是成人的东西或者容易引孩子上瘾的东西,这对孩子成长也是没有好处的,这些产品广告是在儿童的媒体上不能做的。所以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于少年儿童的保护这个特色是非常突出的。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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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新《广告法》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请您介绍一下,设立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10:18]...

嘉宾张国华

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要做发布广告的业务登记。换句话说,要取得发布广告的资格。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因为大众媒体对社会的影响大,另外,人们对她的信任度比较高。她发布的广告要负责任,她们从事的广告发布活动要规范。她发布广告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发布广告内部要有相应的制度,这是登记的本意。同时,如果发布了虚假违法广告可以暂停你发布的业务,甚至直至取消你发布广告的资格,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监管手段,所以要有发布登记的要求。 [10:19]

主持人

新的《广告法》有三条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请问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监管有何不同?您认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难点是什么? [10:20]

嘉宾张国华

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里增加了互联网广告的内容。我们国家第一条互联网广告出现在1997年,而以前的《广告法》是1994年颁布的,所以上部《广告法》颁布的时候还没有互联网广告,所以就不可能写进互联网广告的内容。那么新修订的《广告法》,形势发生很大的变化,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的领域,所以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制、对它的要求也是必要的。所以,在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里讲到:本法适用于互联网广告。这里的具体规定在互联网广告上也是适用的。第二列举了两种典型的形式,一种是弹窗式的广告,大家能强烈感受到一开机,特别是PC机,很多弹窗式广告跳出来,现在有些公司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不规范,把弹窗式广告一个是频率高,再一个时间长,同时搞得你关闭不了,甚至有的还有诱导欺骗,你按关闭键又打开了,这个对使用互联网的人是很大的干扰,所以这里特意做了规定要确保一键关闭。

再有一个规定是对于电信部门的广告,你发送要经得对方的同意,对于垃圾广告,管理各个部门要各行其职。比如说对于电信部门这样的垃圾广告,一个是首先电信管理部门要从发布的频率上、量上、内容上做审查,你不能让他随便发、满世界的发,对于广大消费者是很大的干扰和影响,这个电信部门内部也在做这方面的规定。对发出去的广告,如果属于违法犯罪内容的,比如说黄赌毒,这类内容的广告是属于带有社会治安甚至违法犯罪内容的,被发现之后是由公安部门处理的。电信部门发出的广告,如果按照《广告法》比如它属于虚假、违法的,夸张的,按照《广告法》规定是违法的,那么有人举报了之后是工商负责查处,大致这样的分工。

但是我们在讲《广告法》和听众互动的时候,也有人讲到:为什么搞这么麻烦?干脆不让互联网做广告就完了?有些网民朋友可能还不太了解,互联网现在是免费使用的,大家不解,说我们也交费了,交的费是电信流量费、网络使用费,而并不是互联网内容的费,比如上百度搜索收费了吗?上新浪、腾讯看新闻收费了吗?没有。而这些搜索引擎和网站,他们有大量的设备投资、大量的人员在那做这个事情,投入的成本也是很大的,他们的回报广告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所以不让互联网做广告的话,对于互联网的发展很不利的,甚至可能就扼杀了。但是我们《广告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做的第一不能影响使用互联网人的感受,第二你做的广告要真实、负责。如果能做到这两点互联网可以做广告的。 [10:21]

主持人

据我们所知,贵局几年前就在着手调研起草《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问进展情况? [10:22]

嘉宾张国华

互联网广告是一个新生事物,特别是这个里面还有很多具体的技术问题,在《广告法》里写透、写全恐怕也不容易。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一段时间以来,都在积极的起草、修改、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但是由于互联网发展太快,这种广告形态也在不断变化,所以,我们原打算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告法》在9月1号一起实施,但是我们后来决定本着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把它进一步修改完善。所以,就要比计划推迟一些,等把它修改的更加完善之后,关于《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再正式发布。 [10:23]

主持人

接下来请两位嘉宾解答一些网友对新《广告法》关心的问题。 [10:29]

网友aigozh

新《广告法》9月1日实施,朋友圈转发广告或担法律责任?这是真的吗?请问司长这一条具体如何执法?在您看来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影响有多大? [10:30]

嘉宾张国华

这位网友朋友问到的关于朋友圈转发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这个问得非常好,也是现在新的广告形式。我们下一步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建成之后,对公众号、对社会开放的公共空间的监管是要到位的,但是对于私人的朋友圈这个可能还有法律的障碍。对此,我们是这样想的:如果在这个圈里发布的广告是虚假违法的,圈内人对此有意见、对此反感,或者说因此受到了损失,可以投诉举报,那么投诉举报之后,监管部门可以去执法监管。

这位网友还问到新《广告法》对互联网的影响有多大?这个问题也是互联网界比较担心的问题,我们觉得大可不必。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特别是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现在在世界上我们感觉还是仅次于美国比较领先的,也是我们中国产业当中在世界上有一席之地的重要领域。所以,对此国家也是支持的,对互联网的发展我们也是采取一种支持和鼓励、保护的政策。这个新《广告法》里主要是对虚假违法广告做了更严格的规制和限制,并没有影响互联网的发展。同时,对互联网上广告的净化也是对人民群众的负责任,这对互联网的信任度、对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10:31]

网友生意人我骄傲

新《广告法》对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有没有相关具体规定? [10:32]

嘉宾张国华

这位网友问到新《广告法》对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有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有的,新修订的《广告法》对这个规定还比较细致。具体的是在41条和42条,具体讲是这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规定的很细,在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分工当中,我们工商机关主要负责广告的内容,我们在审查户外广告的时候,比如设在哪、有多大,什么形式,那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工商职责主要是审定广告的内容,就是按照《广告法》你这个广告的内容虚假不、违法不,符合不符合规定要求,我们主要是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10:33]

网友悟空爱上白骨精

如果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会追求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吗? [10:38]

史新章

《广告法》第56条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然做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真实代言的法律义务,未经使用不得代言,如果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代言的活动中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要求广告代言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出的问题,不属于产品质量本身或者虚假违法广告的问题,广告代言人不承担责任。 [10:39]

主持人

谢谢两位专家为我们进行的详细解读,我们也期待新《广告法》实施取得成效。 [10:41]

嘉宾张国华

感谢网友对新《广告法》的关注!希望我们全社会一起努力,能让我们广告市场更加净化。 [10:42]

史新章

谢谢网友对我们广告监管执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下一步会继续做好本职工作,净化广告市场。 [10:43]

主持人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广告法》主要做出了哪些修订?有哪些亮点?实施以后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今天人民网强国论坛邀请到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和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广告监督和案件指导处处长史新章为大家解读新《广告法》,欢迎张国华司长、史新章处长。 [09:17] ...

嘉宾张国华

人民网的网友大家好。 [09:17]...

史新章

大家好。 [09:18]...

主持人

今年4月2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9月1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从4月份到9月份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为贯彻落实新《广告法》做了哪些准备工作?有何具体举措,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请张司长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09:29]...

嘉宾张国华

4月24号新修订的《广告法》全国人大通过之后,到昨天9月1号正式实施之前,这期间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相关的部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具体讲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进行了广泛的培训、动员和部署。4月28号总局就召开了全系统的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我们总局的张茅局长做了动员、部署的讲话,全国人大法律委的副主任安建同志对新修订的《广告法》做了权威的解读。这个会之后,总局又在我们全国工商干部管理学院办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分管广告局长和处长的培训班,这个班上又对《广告法》具体的问题具体的解读又进行了全面的辅导和讲解。而后,总局又多种媒体、多种宣传形式、广泛的对《广告法》进行了宣传。

同时,全国各省、各市、各地方也都对《广告法》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培训。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办了由广告监管执法人员媒体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的地区还找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班。培训班采取中心会场和在线省市县三级同时培训的方式,少则也有几百人多则几万人,一个省就是这样的,全国加起来有二三十万的与广告有关的机构、企业、监管人员参加的培训。这个是在近些年新修订的法律颁布之后非常广泛、人数非常众多的培训。对于各地培训、学习《广告法》的情况,国家工商总局也做了及时的督导和辅导、指导,比如说我们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去,都对各地学习、贯彻、理解《广告法》情况做了了解,而且每到一地都组织了培训,就是刚才我讲的参加了以中心会场为主而后在二三十万人参加的培训工作。结合我们的大数据,对各个省的虚假违法广告的形式和这个省在全国的位次做了直接的点评,这个取得了很强的震撼性、很强的指导性,现在提倡精准发力,这是培训、学习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第二,这段时间我们启用了大数据的广告数据中心,起用时间是4月28号,新《广告法》颁布之后很快就启用了。这个数据中心由我们和一家公司合作,在全国各省、各地级市都建立了监测网点,对当地的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纸进行了基本了全覆盖的监测,24小时的监测,把监测来的数据传回到后台,把这个虚假违法广告挑出来,作为线索,通过这个平台相对应的派发给各级工商监管部门,各级工商监管部门按照我们提供的线索去核对、查处媒体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使我们覆盖面更大了,监察的数据更有权威性了、标准更一致了,对于全国每个地区、每个媒体虚假违法广告情况掌握的更清楚了,同时对各级工商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作为上也了解、看得更清楚了。我们用这个平台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全国性的调度、指挥、点评的会议,针对具体情况提具体要求,这个比过去的泛泛而言、比过去一般的大会、文件讲得更有针对性、更有时效性。

正因为这样,这个平台使用之后这个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违法广告的条数减少了30%,违法广告的条次减少了40%,违法广告的时长减少了50%。这段时间的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这是大数据使用的情况。

第三,我们加大了查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力度。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调度、指挥了20个全国有一定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案件,这个案件到目前已经基本结案,我们准备到9月中下旬要对社会发布。这20个案件,现在我们初步统计罚款1000多万。与此同时,全国各级工商也都结合本地的情况,对本地一些有影响的、比较严重的虚假违法广告也进行了查处,全国大致有4000个案件,这4000个案件当中3000多个及时进行了停播,有1000多个进行了立案查处,全国虚假违法广告查处的情况,从6月1号开始部署这个事儿,这段时间是5000多万金额,这个力度也是比较大的。通过这样的查处,为新修订的《广告法》的正式实施提供了好的环境,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

第四,新修订的《广告法》颁布以后,我们及时的修订、修改、完善与之相配套的一些规章、规定,这里面特别应该提出的是与我们相关的部门,特别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像广电、食药、卫计委、工信、网新办、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包括像城乡建设部,等等,都相应的制定了他们这个行业关于广告的审查标准、审查流程和一些指导意见。这样对于我们新修订的《广告法》的正式实施提供了非常好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同时,我们又对联席会议的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细化,这期间我们又出台了一个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这个机制更加细化、更加日常化了,这一切都对我们新修订的《广告法》的正式实施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正因为这样,现在全社会对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之后的效果给予很高的期盼,也给了很高的关注。同时像这些广告活动的主体,比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主要是媒体,还有广告代言人,对此不能说紧张吧,反正也是感觉到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更严了,有人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所以在广告活动上也更加的往真实性上靠近,合规合法意识也更强了,我们也看到一些对新修订《广告法》调侃的段子,我们觉得不是什么坏事,这恰恰说明人们对广告活动的重视,对广告活动的真实性、负责任这方面的意识更强了,所以我们觉得前一段的工作还是很有成效的。 [09:40]...

主持人

请问,《广告法》是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是哪些? [09:41]...

史新章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广告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2014年,我国广告年经营额突破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国现行《广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实施至今,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此次《广告法》修订,是新形势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广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修订后的《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广告市场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主要修订内容和亮点方面,此次《广告法》的修订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调整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总体上看,此稿与现行法广告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内涵丰富。与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不仅在内容上有很大扩充,而且把很多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等广告的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向社会公众发布烟草广告,以上立法规定,既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也兼顾了我国国情实际。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对商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进而侵害儿童权益。此次《广告法》中增加新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网络游戏、医疗、美容广告。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互联网广告因其具有的针对性强、速度快、受众面广等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已经发展成为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垃圾邮件广告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是广告发布的重要渠道,新法对其其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原《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具有引领道德风尚、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但在现阶段,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广告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是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09:42]...

主持人

此次新《广告法》加大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请您介绍一下具体体现在那些方面? [09:42]...

史新章

虚假广告不仅破坏社会诚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扰乱广告市场秩序,是各种违法广告中,情节最重、社会反响最激烈、社会危害性最重的一种广告违法行为,这也正是我国刑法专设“虚假广告罪”的原因。近年来,工商机关依据《广告法》查办的虚假广告案件数量约占全部广告案件数量的30%,虚假广告案件已成为工商机关查办广告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现行《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对虚假广告有原则性规定,但没有明确何为虚假广告以及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这也成为实践中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难点。为了解决该问题,新法专门增加一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规定将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以及广告内容会误导消费者这两种情况均界定为了虚假广告。

同时,该条第二款进一步列举了虚假广告典型情形,以便增强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依据新《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的典型情形包括:“(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加大了罚款力度、增加了吊销证照、信用惩戒,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我相信这些关于虚假广告的新规能够有效提升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对遏制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要作用。

关于广告中使用技术手段和艺术表达方式的问题,有人担心《广告法》规定的过严,会限制广告艺术创作的空间,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首先,从新法的规定来看,得不出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就会使广告艺术创作受损的结论。其次,广告做为一种创意作品,可以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和艺术表达方式。同时,广告内容真实是《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广告内容使用技术手段和艺术表达方式不能超过合理界限,即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09:43]...

主持人

虽然近年来广告市场秩序整体上平稳向好,但个别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虚假医药、保健食品等广告依然禁而不绝,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您认为虚假违法广告存在的原因是什么?新《广告法》对此有何应对措施? [09:45]...

嘉宾张国华

就广告市场的秩序而言,这些年总体是向好的,我们通过监测的数据来看,广告的违法率全国平均3%、4%的样子,但是人们群众感受非常强烈,这和我们监测数据是有出入的,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发现虚假违法广告时间是比较长的,比如说现在虚假违法广告都变换了形式,以这种讲座的形式、访谈的形式、谈切身体会的形式,这个电视上播放时间、广播上播放的时间短则二三十分钟、长则一个小时,所以这样我们按条算是一条,这个率显得不是很高,但是按时间算它却在电视上、广播上盘踞时间很长,另外话说得比较多,煞有介事、引人误导、欺骗性更强。所以人民群众、社会上对虚假违法广告反映比较强烈。

在讲座、访谈、切身体会的介绍,往往是医药、保健品、医疗、投资、收藏这类品种比较多,而这些又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敏感重要领域,这些也大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很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是很大的破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在全国各地讲《广告法》的时候,我讲这里面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那个利益的驱使,甚至是一些无良厂商贪心所致。现在市场上有一些不是正规的厂家,又是想挣快钱、发大财,就搞一些煞有介事、夸大夸张,甚至欺骗误导假的宣传,来诱导、欺骗消费者上当受骗,来买他们的产品、消费他们的产品,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因为老年人比较注重健康,老年人比较关心家庭,他们抓住老年人的心理,在医疗、保健、治病的药上大作文章,使很多老年人上当受骗。同时,一些广告经营代理公司,也为了挣钱,特别是广告市场现在竞争比较激烈,在制作上、经营上、代理上没有把住关,被利益驱使给他做了。媒体现在也有创收的压力,媒体有的时候在审查关上也没有把住,所以播出来了。这里面最核心的原因是利益的驱使。如果这些东西不得到及时的制止、规范、甚至处罚和打击的话,任其泛滥,对人民群众是不负责任的。

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出于对人民群众利益的考虑,加大了对这种现象的处罚、整治力度,比如说业务部门要规定广告的时长,比如说这个节目一天整个播出10小时,你做广告的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不能把这个栏目办成选是广告了,这是不允许的,这他业务部门要有规定的。再比如说你的节目形式,你这个讲座讲来讲去是为了卖你这个药,讲来讲去,是为了卖你这个医疗,这是不允许的,如果就是给人民群众讲保健知识、医疗知识,比如北京电视台办的《养生堂》、《大医生》栏目,就是为老百姓医疗养生知识服务的这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发现绝大多数节目讲着讲着就是请打400电话,是卖医、卖药的,这个不允许,《广告法》里都有规定的。所以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在这方面做了很严格的规定。

同时,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力度更大了,换句话说,对它付出的成本更高了,比如说新修订之前的《广告法》的规定,对他处罚的标准是他广告合同标的的1—5倍,现在起步就是3—5倍,如果不给提供真实的合同,或者他所说广告合同价格严重偏离了市场价格,那么我们就按照《广告法》规定可以采取定额罚,起步20万,严重的100万,特别严重的可以到200万,这是经济处罚比以前加大了。行政处罚上规定虚假违法广告发现之后可以停播,屡教不改的可以停止一段时间的广告业务,在工厂来讲有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问题叫停产整顿,这个一个媒体老播虚假违法广告我们也是停播整顿,三个月、五个月,这个很厉害,因为媒体很多靠广告收入,最严重的可以吊销你播出广告的资格,就是彻底不让你播了。还有行政追责是什么?比如对播放虚假违法广告严重的媒体,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甚至分管领导行政处分。最严重的,以前《广告法》也有,但是这会更加强调了,两年三次播出严重虚假广告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从法理上讲,你播虚假违法广告严重的媒体他的责任人是要判刑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这回《广告法》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追究处罚力度更大。

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可以说广告主是虚假违法广告之源,商家、产品销售者,我想把商品卖得更好不惜触犯法律的红线,做一些虚假违法广告,说一些过头的话,甚至欺骗性语言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主可能会说,我是让广告公司做的广告,我没让他做这样的,但是即便如此你不审查把关,你也是失职,你不审查把关他也发不出去,所以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我们新法通过之后,下一步查处案件当中,对广告主也是要严格追责的,同时对广告经营者、代理者广告制作、策划也是要追责,尽管你是为了生存开展的是你的专业性业务,可是有法律的规定,你不能给虚假违法广告做代理、经营,不能给他策划、制作,你做的虚假违法广告这样的广告公司也要进入黑名单,进行相应的罚款。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媒体、广告发布者,媒体、发布者是整个广告活动的最后一环,这一环把住了,他之前做得再多的绞尽脑汁所做的策划、做的经营代理等等,是发不出去的。媒体最后这关没把住,他的广告目的就实现不了,如果不通过媒体就达不到广而告之的目的,所以媒体把关在新修订《广告法》也做了严格规定,比如对于承接的广告要等级、建档,媒体内部要建立广告审查的制度。特别是这次《广告法》的修订当中增加了代言人的内容,这也是广告活动的一个主体,或者是一个要素,在以前的法律当中对这个没有规定的,广告代言人你对你代言的产品也要负责任,对他的真实性负责任,所以规定你没有使用过的产品或者服务你不能代言,如果你代言的产品是虚假违法的,你也要负有连带责任,处罚时你要跟着处罚,产生民事责任你也要赔偿,另外虚假违法广告代言人三年之内不能再做任何广告的代言,所以这次法律的责任,各个广告主体规定的也非常清楚。 [09:46]...

主持人

新《广告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请问是基于什么考虑? [09:56]...

嘉宾张国华

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当中的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于这个问题社会上很关注,特别是一些生产儿童用品的厂家,对此很有一些想法,也可能要问:为什么要有这个规定,基于什么考虑?这一条在修改的时候,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做了充分的调研,而且找了非常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个里面总体考虑是两方面:第一方面,从广告真实性的原则出发。另一方面,考虑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广告的真实性是这样考虑,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的规定,他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这个所谓的无行为能力并不是说没有吃饭、走路的能力、没有做一些动作的能力,而是你没有对这个社会的认知能力。一个东西好坏,一个十岁的儿童很难辨识的,他更多的是听大人让他怎么说就怎么说,导演让他怎么说就怎么说。所以这种情况不符合广告真实性的原则,作为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推荐的商品,他的可信度肯定是打问号的。这是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就是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大家可能能感受到,现在社会上有一些这样的情况,有一些家长,从小就把孩子下很大的心思去培养、去包装,其目的就是让他很小就出名,出名以后就开始搞商业活动,让他去演出、去代言、去做各种走秀,商业上的活动。那么孩子的心灵是很脆弱的,过早的受市场的浸染,他很快心里就会发生变化。我们在讨论《广告法》的时候,央视一个资深的少儿导演讲,他说这些年见过小明星无数,但是最后大多数变得无声无息了,大家还记得,我们中学课本里有个商仲永上中用的故事,古代有个小孩天资聪慧,他父亲带着他到处表现最后变得很平庸了。从古至今儿童成长的规律就可以告诉大家,过早的出名、过早的被商品社会所浸染,对儿童的成长是没有好处的。那么功利,那么拜金,甚至成为大人的摇钱树,这对孩子成长没有好处的。

所以,从保护儿童的角度,也不允许十周岁以下的儿童做代言,是这样两个角度。但是这里面有一个误解,有人会讲,我们是生产儿童用品的,你不让儿童做广告,我们以后这些产品怎么做营销、推广、怎么做广告?其实这理解是不正确的,不让儿童做代言,并不意味着不让儿童做广告,代言人和在广告里的表演者有本质的区别的,代言人你是这个产品形象的代言,一想到这个产品就想到你,你和他签有长期合同,拿着代言费,而广告表演者是对广告内容的需要做一下表演,他的可识度也很低,也是一次性的劳务费用,和那个是不一样的。所以,在有关儿童商品的广告里面,是可以有儿童参加表演的,但是代言是不行的。 [09:57]...

主持人

新法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准则,请您介绍一下修改的内容和意义? [10:00]...

史新章

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其生产经营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其广告发布也需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工商机关一直将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做为整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2013-2014年,工商系统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件2257件,罚没款2195万元。由于保健食品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而利润空间较大,个别广告主受利益驱动,大肆宣传保健食品的治病功能,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误导广大消费者。为了强化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回应社会各界的呼声,新法增加了有关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准则,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正常生活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下一步,工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相关部门规章,强化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03]...

主持人

目前药品广告发布违法问题相对突出,群众反映也比较强烈。请问此次修法为什么不彻底禁止药品广告的发布?...

史新章

此次修订过程中关于是否禁止发布药品广告,存在一定争议。有意见认为应当禁止发布,现在药品广告过多过滥的问题十分突出,药品广告违法情况还比较严重,影响老百姓用药和治疗安全;也有意见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非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属于不需要医师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开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普通消费者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广告是非处方药生产者推销药品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消费者了解非处方药信息的重要渠道。药品广告是客观存在的市场需求,药品企业单位有推销的需求,老百姓也有获取药品信息的需要,对于药品广告可以加强监管,但不宜禁止。

药品广告也一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管的重点领域,但是,与其他类别广告相比,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个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淡漠,为追逐经济利益,通过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推销药品。一些媒体单位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生存面临较大压力的情况下,过度依赖医药广告收入,在利益驱动下,放弃审查把关责任,不认真履行广告发布前审查义务,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现行《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对医药类广告发布活动的规定不可谓不严格,医药类广告在发布前均需要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处方药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可以说,目前整体上我国对于医药类广告的相关规定已很严格,核心还在于进一步推动有法必依,强化监管落实。基于以上情况,新法没有彻底禁止药品广告,但进一步强化了相关监管措施,规定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审批,对内容也有严格要求,且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等,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 [10:04]...

主持人

近年来,网络上曾多次报道商业广告频频'混进'中小学教材,请问新《广告法》中对此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加以制止? [10:06]...

嘉宾张国华

近年来随着广告产业的发展广告越来越多,可以说无时不在无所不在,这说明了广告市场的繁荣。但是也不是说所有的地方都能做广告,这回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于广告发布的范围和禁止的地方是做了规定的。比如说,对儿童成长的环境、学习的环境是不能做广告的,对儿童的专属媒体做广告也是有限制的。比如说幼儿园、中小学,以及他们的课本里、器材上、文具上、校车上、周边环境、校园环境等等不能做广告的。

这两年我们也发现查处过在中小学的课本里做广告,这个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大家想如果把广告做进课堂,把广告做进教科书,对孩子的学习是一个干扰,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没有好处的。另外,在青少儿童的一些专属频道,比如少儿频道、少年文艺刊物等,这上面如果做一些医药、医疗、酒的、游戏的、软件的等等,这些对孩子都是成人的东西或者容易引孩子上瘾的东西,这对孩子成长也是没有好处的,这些产品广告是在儿童的媒体上不能做的。所以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于少年儿童的保护这个特色是非常突出的。

[10:17]

...

主持人

新《广告法》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请您介绍一下,设立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10:18]...

嘉宾张国华

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要做发布广告的业务登记。换句话说,要取得发布广告的资格。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因为大众媒体对社会的影响大,另外,人们对她的信任度比较高。她发布的广告要负责任,她们从事的广告发布活动要规范。她发布广告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发布广告内部要有相应的制度,这是登记的本意。同时,如果发布了虚假违法广告可以暂停你发布的业务,甚至直至取消你发布广告的资格,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监管手段,所以要有发布登记的要求。 [10:19]

主持人

新的《广告法》有三条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请问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监管有何不同?您认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难点是什么? [10:20]

嘉宾张国华

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里增加了互联网广告的内容。我们国家第一条互联网广告出现在1997年,而以前的《广告法》是1994年颁布的,所以上部《广告法》颁布的时候还没有互联网广告,所以就不可能写进互联网广告的内容。那么新修订的《广告法》,形势发生很大的变化,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的领域,所以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制、对它的要求也是必要的。所以,在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里讲到:本法适用于互联网广告。这里的具体规定在互联网广告上也是适用的。第二列举了两种典型的形式,一种是弹窗式的广告,大家能强烈感受到一开机,特别是PC机,很多弹窗式广告跳出来,现在有些公司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不规范,把弹窗式广告一个是频率高,再一个时间长,同时搞得你关闭不了,甚至有的还有诱导欺骗,你按关闭键又打开了,这个对使用互联网的人是很大的干扰,所以这里特意做了规定要确保一键关闭。

再有一个规定是对于电信部门的广告,你发送要经得对方的同意,对于垃圾广告,管理各个部门要各行其职。比如说对于电信部门这样的垃圾广告,一个是首先电信管理部门要从发布的频率上、量上、内容上做审查,你不能让他随便发、满世界的发,对于广大消费者是很大的干扰和影响,这个电信部门内部也在做这方面的规定。对发出去的广告,如果属于违法犯罪内容的,比如说黄赌毒,这类内容的广告是属于带有社会治安甚至违法犯罪内容的,被发现之后是由公安部门处理的。电信部门发出的广告,如果按照《广告法》比如它属于虚假、违法的,夸张的,按照《广告法》规定是违法的,那么有人举报了之后是工商负责查处,大致这样的分工。

但是我们在讲《广告法》和听众互动的时候,也有人讲到:为什么搞这么麻烦?干脆不让互联网做广告就完了?有些网民朋友可能还不太了解,互联网现在是免费使用的,大家不解,说我们也交费了,交的费是电信流量费、网络使用费,而并不是互联网内容的费,比如上百度搜索收费了吗?上新浪、腾讯看新闻收费了吗?没有。而这些搜索引擎和网站,他们有大量的设备投资、大量的人员在那做这个事情,投入的成本也是很大的,他们的回报广告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所以不让互联网做广告的话,对于互联网的发展很不利的,甚至可能就扼杀了。但是我们《广告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做的第一不能影响使用互联网人的感受,第二你做的广告要真实、负责。如果能做到这两点互联网可以做广告的。 [10:21]

主持人

据我们所知,贵局几年前就在着手调研起草《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问进展情况? [10:22]

嘉宾张国华

互联网广告是一个新生事物,特别是这个里面还有很多具体的技术问题,在《广告法》里写透、写全恐怕也不容易。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一段时间以来,都在积极的起草、修改、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但是由于互联网发展太快,这种广告形态也在不断变化,所以,我们原打算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告法》在9月1号一起实施,但是我们后来决定本着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把它进一步修改完善。所以,就要比计划推迟一些,等把它修改的更加完善之后,关于《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再正式发布。 [10:23]

主持人

接下来请两位嘉宾解答一些网友对新《广告法》关心的问题。 [10:29]

网友aigozh

新《广告法》9月1日实施,朋友圈转发广告或担法律责任?这是真的吗?请问司长这一条具体如何执法?在您看来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影响有多大? [10:30]

嘉宾张国华

这位网友朋友问到的关于朋友圈转发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这个问得非常好,也是现在新的广告形式。我们下一步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建成之后,对公众号、对社会开放的公共空间的监管是要到位的,但是对于私人的朋友圈这个可能还有法律的障碍。对此,我们是这样想的:如果在这个圈里发布的广告是虚假违法的,圈内人对此有意见、对此反感,或者说因此受到了损失,可以投诉举报,那么投诉举报之后,监管部门可以去执法监管。

这位网友还问到新《广告法》对互联网的影响有多大?这个问题也是互联网界比较担心的问题,我们觉得大可不必。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特别是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现在在世界上我们感觉还是仅次于美国比较领先的,也是我们中国产业当中在世界上有一席之地的重要领域。所以,对此国家也是支持的,对互联网的发展我们也是采取一种支持和鼓励、保护的政策。这个新《广告法》里主要是对虚假违法广告做了更严格的规制和限制,并没有影响互联网的发展。同时,对互联网上广告的净化也是对人民群众的负责任,这对互联网的信任度、对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10:31]

网友生意人我骄傲

新《广告法》对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有没有相关具体规定? [10:32]

嘉宾张国华

这位网友问到新《广告法》对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有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有的,新修订的《广告法》对这个规定还比较细致。具体的是在41条和42条,具体讲是这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规定的很细,在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分工当中,我们工商机关主要负责广告的内容,我们在审查户外广告的时候,比如设在哪、有多大,什么形式,那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工商职责主要是审定广告的内容,就是按照《广告法》你这个广告的内容虚假不、违法不,符合不符合规定要求,我们主要是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10:33]

网友悟空爱上白骨精

如果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会追求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吗? [10:38]

史新章

《广告法》第56条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然做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真实代言的法律义务,未经使用不得代言,如果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代言的活动中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要求广告代言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出的问题,不属于产品质量本身或者虚假违法广告的问题,广告代言人不承担责任。 [10:39]

主持人

谢谢两位专家为我们进行的详细解读,我们也期待新《广告法》实施取得成效。 [10:41]

嘉宾张国华

感谢网友对新《广告法》的关注!希望我们全社会一起努力,能让我们广告市场更加净化。 [10:42]

史新章

谢谢网友对我们广告监管执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下一步会继续做好本职工作,净化广告市场。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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