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条例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三)营改增的劳务和服务

1.“营改增”应税服务基本范围(3+7):

“营改增”范围

在全国试点的具体范围

(1)交通运输服务

①陆路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②水路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

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③航空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相关链接】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④管道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邮政业——11%的税率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提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3)电信业

①基础电信服务——11%税率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②增值电信服务——6%税率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4)部分现代服务业——6%或17%的税率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6%的税率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提示】其中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②信息技术服务——6%的税率

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提示】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注意辨析】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

④物流辅助服务——6%的税率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注意】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新增)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属于“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的税率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提示】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相关链接】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⑥鉴证咨询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注意】鉴证服务,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⑦广播影视服务——6%的税率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2.非营业活动的界定

为什么要界定非营业活动

【提示】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关的其他规定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是与营业税的划分;二是伴随货物销售的一些特殊价外费用的涉税规定。

(一)其他属于增值税范围的规定

12项。P90

注意: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计征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收入

P91,共12项,包括非增即营、非增非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三类。

难点讲解:

难点:代购货物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

代购业务的关系见下图:

【注意】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

教材3项。

1.报刊(2014年改征增值税);

2.公用事业收费;

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

【提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这里实际上又涉及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享:02016/5/12 14:33:2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作为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两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方开具。

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2012年1月1日起,由提供运输劳务的营改增企业开具。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和其他设备; 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相关链接】企业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价税合并抵扣)。

专用发票的构成和限额

(一)专用发票的构成和限额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相关链接】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的抵扣。

专用发票实行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依法进行审批。 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领用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先进行实地查验。

专用发票的作废

(一)专用发票的作废

专用发票的作废有两种:

1.即时作废——开具时发现有误。

2.符合条件作废——开具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时间条件——开具当月;

(2)销售方条件——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条件——未认证或认证不符。

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

多。

1.基本原则 2.税率类型 1.基本原则:尽量减少档次,不宜多档次。 2.税率类型: 基本税率(标准税率)——大多数货物、应税劳务适用。 低税率——基本生活用品和劳务适用,采用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不宜过多。 高税率——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或劳务适用,采用高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也不宜过 零税率——主要适用出口货物。

我国增值税税率

1.我国增值税税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

我国增值税在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的基础上,针对特殊行业和产品设计了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服务实施的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率而适用征收率。

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概况:

【解释】这部分有两个容易被考生忽视的问题:

一是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不会涉及13%,只可能是17%的基本税率或3%的征收率。

二是增值税的征收率不仅仅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用征收率。

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1.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1.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包括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归纳】适用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1)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有许可证的运输服务;(2)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有许可证的运输服务;(3)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征收率

1.征收率

增值税的正常计算需要使用税率,但是简易计算需要使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适用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适用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是3%。

【归纳与提示】

1.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是3%,运用时有减按2%的特殊情况。

2.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

3.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是应纳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

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减免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销项税额

1.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归纳】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计算出来的,计算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价格构成公式: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价内税)

价内税: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

价外税:税金不属于价格组成部分,如增值税。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提示1】所谓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是指:(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具体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归纳】需要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包装物的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3.纳税人混业经营、兼营的销售额

4.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公式里的成本利润率使用10%。

5.特殊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注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与购货方相应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注意】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③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特别提示】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政策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政策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因素。

【例如】服装厂用自产服装换取燃气公司的天然气。

(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

6.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提示】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涉税处理。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①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7.“营改增”关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P129,新增内容,核心政策是对销售额进行扣减

【提示】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税处理:

承租方:出售设备不做销售,回租设备的租金中,相当于设备本金的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

出租方: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进项税额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提示】

1.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的抵扣;

2.存在货物、劳务、服务的接受行为;

3.货物、劳务、服务接受方支付或负担。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类情况: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凭票抵扣——一般情况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及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特殊情况下——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特点:前免后抵;自开自抵。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P139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税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提示】政策针对:

(1)“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导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屡屡发生;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

核定扣税试点改革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1,改变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试点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改为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改革2,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13%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7%,扣除率就是17%;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 核定扣除政策的具体运用

(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经销行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2)生产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生产销售行为

有三种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纳税人根据该单耗及每月销售货物的数量、农产品的平均购进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①投入产出法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P133-134,取得扣税凭证但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8种基本情况(2与9基本相同):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提示】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包括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P13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注意: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6.上述3、4、5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归纳总结】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不属于增值税链条的采购所对应的进项税;

二是,失去或者已经不存在计税价值(终断增值税链条)的货物的进项税;

三是,消费者自己承担税款的;

四是,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相关链接】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另一类是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计算销项税。这两类情况是考试必考的内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区分:

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分摊方法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是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一节)的规定执行。

2.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我国现行增值税可以当期抵扣的进项税实施购进扣税法,在部分行业试点核定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这是我国目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方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认证,不论该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是否投入生产或销售,经过认证的发票税额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除外)。

核定扣税法——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购进扣税法具体认证时间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处理?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5种类型: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②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③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几个特殊的计税规则

P133-134,取得扣税凭证但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8种基本情况(2与9基本相同):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提示】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包括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P13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注意: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6.上述3、4、5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分摊方法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归纳】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三类具体处理方法(重点和难点)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该批货物采购成本为117000元。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直接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作进项税转出:10000×17%=1700(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三)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

——形成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解释】留抵税额,实际上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权。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新公司承接,作为该企业债权之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享有。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该公告明确,在上述资产重组行为中,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可以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

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具体规定如下表: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只能抵税,不能抵价。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

(一)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

【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提示】税控收款机不等同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享:02016/5/12 14:16:4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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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一节申报与缴纳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了解)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同销售行为第3—8项)。

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9.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11.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一般划分标准: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水平

1.年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除外)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2)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2.会计核算水平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特殊划分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视同销售的规定共有十项,其具体的计税规定及其运用是税法(Ⅰ)、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必考的知识点。

归纳视同销售的特点:

第一类特点: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第二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或许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

(一)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分享:02016/5/16 14:31:2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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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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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三节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增值税的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9项。P184-185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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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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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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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三节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增值税的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在具体计算时分别不同情况采用规定的退税率、适用税率、征收率等三类情况。

【提示1】退税率的使用与增值税链条直接相关。

【提示2】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税率按照所加工货物的退税率执行。

应税服务的退税率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率执行。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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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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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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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票据: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金额: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对于生产企业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一般是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

的计算

分享:02016/5/16 14:53:5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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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二)免退税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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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三节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增值税的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对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免——即出口货物不计销项税。

剔——就是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过程,把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需要剔除的增值税转入外销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外销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抵——用出口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让企业用内销少缴税的方式得到出口退税的实惠。

“抵”之后企业应纳税额可能出现的结局——结果为正数或结果为负数。

退——在企业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时,才会涉及出口退税。在这个时候,内销的应纳税已经全部被出口应退税额冲抵掉了,而出口应退税还存在没有被抵完的金额。

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考虑存在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需要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的金额,从进项税中剔除出去,转入出口产品的销售成本中(与税法Ⅱ所得税衔接),因此,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P187-188的公式可分为三大组。

第一组公式体现免、剔、抵过程,包括1.和4.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关于“剔”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剔的简化计算公式:

剔出的金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关于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两种确定方法:实耗法与购进法。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采用“实耗法”的: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采用“购进法”的: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官方解读明确: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剔出的金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的结果的处理:

出现正数时,纳税人的出口免抵退税应享受的优惠,均通过抵减内销应纳税的方式体现出来。

出现负数时,需要进一步追究造成负数的原因。需要计算“免抵退”税总限度,并将负数的绝对值与限度进行比对,哪个小,就用哪个数作为退税数。

第二组公式: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限度简化公式:

免抵退税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第三组公式: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退税的计算方法

【关于免退税的要点归纳】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分享:02016/5/16 15:22:3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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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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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境外旅客: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退税商店销售的免税品

禁、限品

规定的其他物品

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

同人同日同店超500——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新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近日——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随行——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

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方式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三)营改增的劳务和服务

1.“营改增”应税服务基本范围(3+7):

“营改增”范围

在全国试点的具体范围

(1)交通运输服务

①陆路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②水路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

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③航空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相关链接】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④管道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邮政业——11%的税率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提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3)电信业

①基础电信服务——11%税率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②增值电信服务——6%税率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4)部分现代服务业——6%或17%的税率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6%的税率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提示】其中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②信息技术服务——6%的税率

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提示】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注意辨析】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

④物流辅助服务——6%的税率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注意】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新增)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属于“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的税率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提示】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相关链接】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⑥鉴证咨询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注意】鉴证服务,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⑦广播影视服务——6%的税率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2.非营业活动的界定

为什么要界定非营业活动

【提示】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关的其他规定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是与营业税的划分;二是伴随货物销售的一些特殊价外费用的涉税规定。

(一)其他属于增值税范围的规定

12项。P90

注意: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计征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收入

P91,共12项,包括非增即营、非增非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三类。

难点讲解:

难点:代购货物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

代购业务的关系见下图:

【注意】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

教材3项。

1.报刊(2014年改征增值税);

2.公用事业收费;

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

【提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这里实际上又涉及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享:02016/5/12 14:33:2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作为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两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方开具。

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2012年1月1日起,由提供运输劳务的营改增企业开具。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和其他设备; 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相关链接】企业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价税合并抵扣)。

专用发票的构成和限额

(一)专用发票的构成和限额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相关链接】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的抵扣。

专用发票实行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依法进行审批。 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领用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先进行实地查验。

专用发票的作废

(一)专用发票的作废

专用发票的作废有两种:

1.即时作废——开具时发现有误。

2.符合条件作废——开具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时间条件——开具当月;

(2)销售方条件——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条件——未认证或认证不符。

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

多。

1.基本原则 2.税率类型 1.基本原则:尽量减少档次,不宜多档次。 2.税率类型: 基本税率(标准税率)——大多数货物、应税劳务适用。 低税率——基本生活用品和劳务适用,采用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不宜过多。 高税率——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或劳务适用,采用高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也不宜过 零税率——主要适用出口货物。

我国增值税税率

1.我国增值税税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

我国增值税在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的基础上,针对特殊行业和产品设计了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服务实施的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率而适用征收率。

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概况:

【解释】这部分有两个容易被考生忽视的问题:

一是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不会涉及13%,只可能是17%的基本税率或3%的征收率。

二是增值税的征收率不仅仅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用征收率。

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1.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1.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包括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归纳】适用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1)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有许可证的运输服务;(2)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有许可证的运输服务;(3)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征收率

1.征收率

增值税的正常计算需要使用税率,但是简易计算需要使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适用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适用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是3%。

【归纳与提示】

1.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是3%,运用时有减按2%的特殊情况。

2.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

3.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是应纳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

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减免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销项税额

1.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归纳】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计算出来的,计算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价格构成公式: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价内税)

价内税: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

价外税:税金不属于价格组成部分,如增值税。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提示1】所谓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是指:(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具体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归纳】需要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包装物的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3.纳税人混业经营、兼营的销售额

4.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公式里的成本利润率使用10%。

5.特殊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注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与购货方相应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注意】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③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特别提示】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政策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政策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因素。

【例如】服装厂用自产服装换取燃气公司的天然气。

(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

6.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提示】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涉税处理。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①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7.“营改增”关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P129,新增内容,核心政策是对销售额进行扣减

【提示】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税处理:

承租方:出售设备不做销售,回租设备的租金中,相当于设备本金的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

出租方: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进项税额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提示】

1.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的抵扣;

2.存在货物、劳务、服务的接受行为;

3.货物、劳务、服务接受方支付或负担。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类情况: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凭票抵扣——一般情况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及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特殊情况下——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特点:前免后抵;自开自抵。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P139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税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提示】政策针对:

(1)“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导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屡屡发生;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

核定扣税试点改革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1,改变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试点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改为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改革2,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13%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7%,扣除率就是17%;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 核定扣除政策的具体运用

(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经销行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2)生产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生产销售行为

有三种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纳税人根据该单耗及每月销售货物的数量、农产品的平均购进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①投入产出法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P133-134,取得扣税凭证但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8种基本情况(2与9基本相同):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提示】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包括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P13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注意: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6.上述3、4、5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归纳总结】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不属于增值税链条的采购所对应的进项税;

二是,失去或者已经不存在计税价值(终断增值税链条)的货物的进项税;

三是,消费者自己承担税款的;

四是,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相关链接】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另一类是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计算销项税。这两类情况是考试必考的内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区分:

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分摊方法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是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一节)的规定执行。

2.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我国现行增值税可以当期抵扣的进项税实施购进扣税法,在部分行业试点核定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这是我国目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方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认证,不论该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是否投入生产或销售,经过认证的发票税额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除外)。

核定扣税法——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购进扣税法具体认证时间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处理?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5种类型: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②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③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几个特殊的计税规则

P133-134,取得扣税凭证但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8种基本情况(2与9基本相同):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提示】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包括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P13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注意: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6.上述3、4、5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分摊方法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归纳】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三类具体处理方法(重点和难点)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该批货物采购成本为117000元。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直接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作进项税转出:10000×17%=1700(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三)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

——形成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解释】留抵税额,实际上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权。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新公司承接,作为该企业债权之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享有。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该公告明确,在上述资产重组行为中,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可以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

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具体规定如下表: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只能抵税,不能抵价。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

(一)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

【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提示】税控收款机不等同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享:02016/5/12 14:16:4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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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一节申报与缴纳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了解)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同销售行为第3—8项)。

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9.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11.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一般划分标准: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水平

1.年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除外)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2)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2.会计核算水平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特殊划分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视同销售的规定共有十项,其具体的计税规定及其运用是税法(Ⅰ)、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必考的知识点。

归纳视同销售的特点:

第一类特点: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第二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或许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

(一)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分享:02016/5/16 14:31:2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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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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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三节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增值税的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9项。P184-185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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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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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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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三节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增值税的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在具体计算时分别不同情况采用规定的退税率、适用税率、征收率等三类情况。

【提示1】退税率的使用与增值税链条直接相关。

【提示2】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税率按照所加工货物的退税率执行。

应税服务的退税率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率执行。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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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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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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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三节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增值税的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票据: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金额: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对于生产企业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一般是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

的计算

分享:02016/5/16 14:53:5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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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二)免退税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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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三节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增值税的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对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免——即出口货物不计销项税。

剔——就是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过程,把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需要剔除的增值税转入外销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外销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抵——用出口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让企业用内销少缴税的方式得到出口退税的实惠。

“抵”之后企业应纳税额可能出现的结局——结果为正数或结果为负数。

退——在企业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时,才会涉及出口退税。在这个时候,内销的应纳税已经全部被出口应退税额冲抵掉了,而出口应退税还存在没有被抵完的金额。

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考虑存在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需要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的金额,从进项税中剔除出去,转入出口产品的销售成本中(与税法Ⅱ所得税衔接),因此,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P187-188的公式可分为三大组。

第一组公式体现免、剔、抵过程,包括1.和4.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关于“剔”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剔的简化计算公式:

剔出的金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关于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两种确定方法:实耗法与购进法。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采用“实耗法”的: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采用“购进法”的: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官方解读明确: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剔出的金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的结果的处理:

出现正数时,纳税人的出口免抵退税应享受的优惠,均通过抵减内销应纳税的方式体现出来。

出现负数时,需要进一步追究造成负数的原因。需要计算“免抵退”税总限度,并将负数的绝对值与限度进行比对,哪个小,就用哪个数作为退税数。

第二组公式: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限度简化公式:

免抵退税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第三组公式: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退税的计算方法

【关于免退税的要点归纳】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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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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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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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境外旅客: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退税商店销售的免税品

禁、限品

规定的其他物品

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

同人同日同店超500——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新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近日——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随行——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

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方式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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