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63岁,小学文化,住XXXXXXX 答辩人委托代理人:XXX,男,28岁,大学文化,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37岁,初中文化,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XXXX起诉答辩人XXXX不当得利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1、驳回其诉讼请求;
2、被答辩人支付所欠10000元转让费和答辩人1500只桶的损失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关于经营权:
2012年元月至2014年3月期间,答辩人一直在合朋溪镇经营四野屯桶装水,没有第二经营商。合朋溪镇居民童叟皆知,有关单位、学校都有喝四野屯桶装水的事实。答辩人请求法院调查询问取证。
二、 关于转让:
2013年年底,被答辩人不知从哪里得来四野屯桶装水在合朋溪街上被答辩人门面销售,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和四野屯桶装水厂都提出抗议未果。
2014年春节前后被答辩人多次主动到答辩人家中与答辩人商量,请求把四野屯桶装水在合朋溪镇的代理权转让给他,由于答辩人年事已高,送水很辛苦,加之被答辩人的多
次请求,双方并于2014年4月3日达成口头协议:四野屯桶装水在合朋溪镇的代理权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于 月 日晚支付现金25000元,当时有四野屯桶装水厂法人杨朝贵及其家属在现场。自此本人再也没有买过四野屯桶装水。
三、关于被答辩人的行为:
1、被答辩人年轻有为,在取得答辩人四野屯桶装水 的经营权后,大势宣传将垄断合朋溪镇所有桶装水的经营权,不与他签订用水合同喝水就不能得到保障,同时非法收缴用户还未归还我的四野屯桶装水桶(还有用户藏匿的其它水厂的桶),以每户3至10个,每个桶收取30元的用水保证金。据了解,被答辩人根本就没有和用水户签订合同和出具收款收据。他的行为,给我造成约1500个桶无法收回,给我和其他桶装水经营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用水户的消费权益。被答辩人的行为遭到社会谴责,他的垄断行径夭折。
2、2014年4月15日,被答辩人自己写了一张大意为四野屯桶装水的经营权转让后答辩人不得卖任何桶装水协议,要求答辩人签字,遭到答辩人拒绝。
三、 几点说明:
1、被答辩人在支付转让金时有四野屯桶装水法人杨朝贵及其家属在场,并且知晓其转让事宜。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转让交易没有合同以及收款收据,只是口头协议。
3、在被答辩人行使垄断时,没有起诉,在垄断失败后起诉,这说明了什么?被答辩人为什么要求答辩人不得卖任何桶装水,又说明了什么?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意识淡薄,只是在实施自己谋获私利、违背道德、损害他人权益的一个阴谋,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且由被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支付所欠10000元转让费和答辩人1500只桶的损失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致思南县人民法院合朋溪镇法庭
答 辩 人:XXXX
答辩人代理人:XXXX
2014年5月10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63岁,小学文化,住XXXXXXX 答辩人委托代理人:XXX,男,28岁,大学文化,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37岁,初中文化,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XXXX起诉答辩人XXXX不当得利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1、驳回其诉讼请求;
2、被答辩人支付所欠10000元转让费和答辩人1500只桶的损失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关于经营权:
2012年元月至2014年3月期间,答辩人一直在合朋溪镇经营四野屯桶装水,没有第二经营商。合朋溪镇居民童叟皆知,有关单位、学校都有喝四野屯桶装水的事实。答辩人请求法院调查询问取证。
二、 关于转让:
2013年年底,被答辩人不知从哪里得来四野屯桶装水在合朋溪街上被答辩人门面销售,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和四野屯桶装水厂都提出抗议未果。
2014年春节前后被答辩人多次主动到答辩人家中与答辩人商量,请求把四野屯桶装水在合朋溪镇的代理权转让给他,由于答辩人年事已高,送水很辛苦,加之被答辩人的多
次请求,双方并于2014年4月3日达成口头协议:四野屯桶装水在合朋溪镇的代理权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于 月 日晚支付现金25000元,当时有四野屯桶装水厂法人杨朝贵及其家属在现场。自此本人再也没有买过四野屯桶装水。
三、关于被答辩人的行为:
1、被答辩人年轻有为,在取得答辩人四野屯桶装水 的经营权后,大势宣传将垄断合朋溪镇所有桶装水的经营权,不与他签订用水合同喝水就不能得到保障,同时非法收缴用户还未归还我的四野屯桶装水桶(还有用户藏匿的其它水厂的桶),以每户3至10个,每个桶收取30元的用水保证金。据了解,被答辩人根本就没有和用水户签订合同和出具收款收据。他的行为,给我造成约1500个桶无法收回,给我和其他桶装水经营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用水户的消费权益。被答辩人的行为遭到社会谴责,他的垄断行径夭折。
2、2014年4月15日,被答辩人自己写了一张大意为四野屯桶装水的经营权转让后答辩人不得卖任何桶装水协议,要求答辩人签字,遭到答辩人拒绝。
三、 几点说明:
1、被答辩人在支付转让金时有四野屯桶装水法人杨朝贵及其家属在场,并且知晓其转让事宜。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转让交易没有合同以及收款收据,只是口头协议。
3、在被答辩人行使垄断时,没有起诉,在垄断失败后起诉,这说明了什么?被答辩人为什么要求答辩人不得卖任何桶装水,又说明了什么?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意识淡薄,只是在实施自己谋获私利、违背道德、损害他人权益的一个阴谋,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且由被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支付所欠10000元转让费和答辩人1500只桶的损失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致思南县人民法院合朋溪镇法庭
答 辩 人:XXXX
答辩人代理人:XXXX
201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