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一)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0-10 14:48:39 来源于:原创 作者:王学山
“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一)
作者:王学山
1、 1998年7月23日人事部就颁发了《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3号)即:“最近,发现少数地方为精简人员,自行制定政策,对机关干部采取工龄赎买方法,按工龄长短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助,实行所谓“一次性买断”,个别地方和单位赎买“官龄”,对某一职务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还有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这些做法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和干群关系,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于1998年10月22日下发了《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8]91号)即:“要认真学习《通知》知有关文件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上来,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有效依据,确保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既要坚持到龄即通的原则,又不得随意放松条件和随意办理提前退休,切实从政策规定上保证职工队伍稳定。
3、 江苏省于1998年11月2日下发了苏人通[1998]175号:最近,国家人事部专门下发了人发[1998]53号文,要求对赎卖工龄等违反工龄政策的做法,坚决地予以制止和纠正。„„各部门、各单位为适应当前机构改革需要而制定的各项内部改革措施,一定要符合国家及我省的现有政策,凡与国家及省定政策相悖的,应予纠正。要坚决杜绝对工龄“一次性买断”等错误做法。 4、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於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5、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於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二)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0-10 16:18:43 来源于:原创 作者:王学山
“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二)
作者:王学山
6、 朱镕基总理2002年9月13日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所谓的‘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就没有这个提法,只是讲可以补偿解除劳动关系。”
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陕政办发[2000]122号
发布日期:2000-11-2
执行日期:2000-11-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在改制和兼并破产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分职工采取“买断工龄”或一次性安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使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能够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职工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以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费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
三、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连续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
后未再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的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四、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有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保险工作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无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五、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目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本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从2001年1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以后年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享受以前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六、接续原被“买断工龄”职工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牵扯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地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这项工作的平稳推进。
8、 云南省政府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买断工龄”这种不符合国家及云南有关规定的做法。
通知指出,企业改制重组中国因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是指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领域全部或部分退出,企业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均已发生变化,原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终止或变更,按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不能将给予经济补偿错误地理解为“买断工龄”并按“买断工龄”计算相关费用。
云南省政府要求,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主要范围是国有企业因关闭破产,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因国有产权的转让和国有资产的全部退出,新企业的产权属于非国有,应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或非经济性裁员的,对裁员部分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此前已经实施关闭破产或国有资产以其他形式退出、职工已按政策规定领取安置费的,不再重复计算经济补偿;职工领取安置费后如在新的国有企业就业,该企业涉及国有资产退出的,经济补偿从职工进入该企业之日算起;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用国有资产配股让渡部分应视为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国有独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养职工不存在与企业调整劳动关系,不能进行经济补偿。1986年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按照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置换身份的办法进行经济补偿。
9、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若干意见中特别规定,今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临时工、禁止买断工龄,也不允许搞“先试用再签合同”的做法。
“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一)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0-10 14:48:39 来源于:原创 作者:王学山
“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一)
作者:王学山
1、 1998年7月23日人事部就颁发了《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3号)即:“最近,发现少数地方为精简人员,自行制定政策,对机关干部采取工龄赎买方法,按工龄长短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助,实行所谓“一次性买断”,个别地方和单位赎买“官龄”,对某一职务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还有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这些做法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和干群关系,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于1998年10月22日下发了《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8]91号)即:“要认真学习《通知》知有关文件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上来,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有效依据,确保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既要坚持到龄即通的原则,又不得随意放松条件和随意办理提前退休,切实从政策规定上保证职工队伍稳定。
3、 江苏省于1998年11月2日下发了苏人通[1998]175号:最近,国家人事部专门下发了人发[1998]53号文,要求对赎卖工龄等违反工龄政策的做法,坚决地予以制止和纠正。„„各部门、各单位为适应当前机构改革需要而制定的各项内部改革措施,一定要符合国家及我省的现有政策,凡与国家及省定政策相悖的,应予纠正。要坚决杜绝对工龄“一次性买断”等错误做法。 4、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於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5、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於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二)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0-10 16:18:43 来源于:原创 作者:王学山
“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二)
作者:王学山
6、 朱镕基总理2002年9月13日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所谓的‘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就没有这个提法,只是讲可以补偿解除劳动关系。”
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陕政办发[2000]122号
发布日期:2000-11-2
执行日期:2000-11-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在改制和兼并破产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分职工采取“买断工龄”或一次性安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使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能够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职工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以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费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
三、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连续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
后未再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的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四、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有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保险工作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无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五、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目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本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从2001年1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以后年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享受以前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六、接续原被“买断工龄”职工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牵扯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地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这项工作的平稳推进。
8、 云南省政府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买断工龄”这种不符合国家及云南有关规定的做法。
通知指出,企业改制重组中国因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是指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领域全部或部分退出,企业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均已发生变化,原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终止或变更,按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不能将给予经济补偿错误地理解为“买断工龄”并按“买断工龄”计算相关费用。
云南省政府要求,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主要范围是国有企业因关闭破产,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因国有产权的转让和国有资产的全部退出,新企业的产权属于非国有,应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或非经济性裁员的,对裁员部分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此前已经实施关闭破产或国有资产以其他形式退出、职工已按政策规定领取安置费的,不再重复计算经济补偿;职工领取安置费后如在新的国有企业就业,该企业涉及国有资产退出的,经济补偿从职工进入该企业之日算起;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用国有资产配股让渡部分应视为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国有独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养职工不存在与企业调整劳动关系,不能进行经济补偿。1986年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按照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置换身份的办法进行经济补偿。
9、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若干意见中特别规定,今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临时工、禁止买断工龄,也不允许搞“先试用再签合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