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报告摘要
牢记党的宗旨 立足为民服务
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主任、联合党支部书记 帅月贵
自我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计较个人得失,克服困难障碍,始终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案子不分大小,不平则鸣;当事人不分贫富,有冤则伸;结果不论胜负,勤勉尽责;付费不论多少,违规则拒。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天津有一个叫冯程的孩子,1997年在山西医科大学上学期间,因同宿舍一个叫任衍奎的学生丢失了800元存折,公安机关认为是他所为,给了其罚款二百元的治安处罚。冯程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机关。一审期间,法院将取款凭条复印件送往省公安厅和省高院进行鉴定。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认为取款凭条上的字不是冯程所写,省高院的鉴定结论认为是冯程所写。在几个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公安机关处罚裁决的判决。冯程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冯程的父亲从天津赶到太原,想委托我代理此案。对于此案,一是谈不上什么标的,仅仅是二百元罚款;二是行政诉讼被告是公安机关,二审改判难度很大。所以当时对此案接还是不接思想顾虑很大。但通过审查材料,感到一审判决确实证据不足。尽管是二百元罚款,但涉及到一个青年大学生的品质和前程。为了澄清事实和维护一个青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和我所的另一名律师接受了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二审行政诉讼。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鉴定结论。因此,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经公安部鉴定,认为取款凭条上的字不能肯定是冯程所写。根据公安部的鉴定意见,说明该案是冯程所为的证据不足。据此,我们结合案件情况,写了长达近万字的代理词,在庭审中有理有据的进行了辩论。最后二审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于99年9月作出了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和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裁决的终审判决。 区区二百元罚款,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历时二年半的诉讼,先后经过了四级鉴定部门的鉴定,终于以撤销原判和治安管理处罚而告终。冯程现在已走上工作岗位,但他历史上不应有的污点已通过法律程序而消除。作为代理人,虽然代理此案谈不上什么经济收入,但能为洗涮一个大学生的屈辱而作出努力,能消除一个青年大学生一生中的一个污点,还给他一个清白而感到欣慰和高兴。
律师是有偿服务的,但律师不完全是以赢利为目的,还承担着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也就是免费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弱势群体得到司法救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近三年来,我所律师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二百多件,刑事改判率达到20%以上,民事的胜诉率在90%以上。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我亲自办理。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没有因为不挣钱而敷衍了事,没有因为困难而推辞应付。而是不计较个人得失,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岚县一位叫张拴林的当事人,原是搞煤炭运输的个体户。1997年所雇佣的司机驾驶的斯太尔大货车从河南返往晋城途中,与晋城的一辆农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将张拴林诉至法院要求经济赔偿。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错误的保全了当事人张拴林的斯太尔大货车,后又将该车低价变卖他人。由于一审法院的错误保全,致使张拴林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运输工具,购车所贷款项无法偿还。张拴林对该案的一、二审判决不服,举家七口集体上访。国家信访局,省委政法委、信访局对该案十分重视,列为上访的重点案件,督办查实。在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的关注督办下,该案于2002年进入再审程序。省委政法委指示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拴林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省法律援助中心又指定由我亲自承办这起法律援助案件,为当事人张拴林提供法律服务。于是,我和我所的一位副主任承办了这起在全省影响比较大的法律援助案。
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后,我们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该案的错误不在于一、二审的判决本身,而在于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错误保全了张拴林的大货车而给张拴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在承办这起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我们四次前往晋城,多次给省政法委汇报。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提出了“当事人张拴林价值50余万元的斯太尔大货车(晋B-18630),在没有当事人书面申请,没有提供等价值担保的情况下,超请求长期错误保全,给车主张拴林造成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的代理意见,希望法院予以采纳,张拴林也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在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高度关注和督办下,经过我们积极提供法律援助,2003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当事人张拴林终于获得了55万元的国家赔偿。在承办这起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我在晋城住宿时,不慎自己携带的公文包被小偷偷走。包内的手机、商务通各种证件及现金全部丢失,经济损失近万元。承办这起法律援助案件,不但没有任何报酬,而且经济上受到了一定损失。但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我们律师应尽的义务,个人得失无关紧要,只要能通过法律援助使错案得以纠正,当事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就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律师在承接案件过程中,只能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从法律上分析胜诉的可能性,但不能向当事人承诺在判决结果上胜诉的必然性。我们律师中常说这样一句话:不求尽善尽美,但求问心无愧。也就是说,不管案件最后判决结果如何,作为代理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定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决不能出现因为律师本身工作的过失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只要律师尽到了代理人的职责,即使所代理案件败诉,也会得到当事人的理解,还会继续委托你代理二审或再审。
汾阳市有一位叫刘建海的农民,1992年贷款和借款13万元建起了一座砖厂,年产值30多万元。96年乡电管站两名电工通过私自更换刘建海砖厂的互感器,便多收砖厂电费31000多元。刘建海为此向有关部门投诉电工多收费的行为,得罪了该电工。1997年9月20日,该电工在事先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突然切断了砖厂的电源,致使正在烧制和已做好准备烧制的泥坯共90余万块全部报废,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刘建海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左腿被摩托车撞伤骨折,家中老母因此事生气,病情加重,过早地逝世。刘建海债台高筑,经济十分困难。为了偿还债务,他无奈卖掉祖上遗留的旧院落一座。此事,山西电视台公众调查栏目于99年1月两次作了报道。刘建海是拄着双拐,由他爱人搀扶着到律师事务所找我的。看到刘建海的惨景,听他叙述不幸遭遇,我非常同情他的处境,对电工的这种不法行为也非常气愤,决心代理他打这场官司。于是,99年8月向汾阳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汾阳市供电局,要求赔偿。为了办好此案,我多次到汾阳,作了大量的调查。庭审时,向法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说明供电局应负赔偿责任。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一审判决竟驳回了刘建海的诉讼请求。这个案子对我触动最大,时常想起来,总感到对不住当事人刘建海那双渴望取胜的眼神,对不起一位农民兄弟热茶热饭的招待。尽管案子败诉了,但当事人对我没有任何怨言,还来太原看我,说作为律师你已经尽力了,败诉不在于你,我知道为啥。就在前几天,这个当事人事隔几年后又突然找到我办公室,说是法院答应给他重新立案,进行再审,让我给他写个申诉状,立案后还让我代理。听到这个情况后,我也感到很高兴。我给他写了申诉状,决心立案后继续给他代理。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该案经过再审能有个客观公正的判决。
律师办案的宗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委托都接受,而只能在律师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代理。在实际办案中,凡遇到当事人要求律师违背客观事实或从事代理范围以外的事项,不论给钱多少都坚决予以拒绝,以维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有一个当事人的孩子要到英国学习,接受国要求出具其父亲的工作单位和月收入。这个当事人找到我要求给其作一个是某公司股东月收入在五万元以上的鉴证证明。经了解该当事人根本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职员。
其要求鉴证的内容是一个虚假行为,因此予以了拒绝。
有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引资让给其重新制定一个公司章程,加大注册资本。因为该公司已依法成立,公司章程已制定备案,再制定公司章程就属伪造行为,因此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接受。
还有的当事人要求律师从事私人侦探工作,对夫妻一方的不忠行为予以跟踪调查并取得证据。因为这不属于律师的工作范围,也涉及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凡遇到此类情况,不论给多少钱,都予以拒绝。
自我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承办各类案件三百余件,担任法律顾问三十余家,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了较好的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诚信勤勉、尽职尽责。没有违纪违规现象,没有受到当事人的投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省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报告摘要
牢记党的宗旨 立足为民服务
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主任、联合党支部书记 帅月贵
自我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计较个人得失,克服困难障碍,始终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案子不分大小,不平则鸣;当事人不分贫富,有冤则伸;结果不论胜负,勤勉尽责;付费不论多少,违规则拒。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天津有一个叫冯程的孩子,1997年在山西医科大学上学期间,因同宿舍一个叫任衍奎的学生丢失了800元存折,公安机关认为是他所为,给了其罚款二百元的治安处罚。冯程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机关。一审期间,法院将取款凭条复印件送往省公安厅和省高院进行鉴定。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认为取款凭条上的字不是冯程所写,省高院的鉴定结论认为是冯程所写。在几个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公安机关处罚裁决的判决。冯程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冯程的父亲从天津赶到太原,想委托我代理此案。对于此案,一是谈不上什么标的,仅仅是二百元罚款;二是行政诉讼被告是公安机关,二审改判难度很大。所以当时对此案接还是不接思想顾虑很大。但通过审查材料,感到一审判决确实证据不足。尽管是二百元罚款,但涉及到一个青年大学生的品质和前程。为了澄清事实和维护一个青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和我所的另一名律师接受了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二审行政诉讼。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鉴定结论。因此,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经公安部鉴定,认为取款凭条上的字不能肯定是冯程所写。根据公安部的鉴定意见,说明该案是冯程所为的证据不足。据此,我们结合案件情况,写了长达近万字的代理词,在庭审中有理有据的进行了辩论。最后二审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于99年9月作出了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和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裁决的终审判决。 区区二百元罚款,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历时二年半的诉讼,先后经过了四级鉴定部门的鉴定,终于以撤销原判和治安管理处罚而告终。冯程现在已走上工作岗位,但他历史上不应有的污点已通过法律程序而消除。作为代理人,虽然代理此案谈不上什么经济收入,但能为洗涮一个大学生的屈辱而作出努力,能消除一个青年大学生一生中的一个污点,还给他一个清白而感到欣慰和高兴。
律师是有偿服务的,但律师不完全是以赢利为目的,还承担着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也就是免费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弱势群体得到司法救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近三年来,我所律师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二百多件,刑事改判率达到20%以上,民事的胜诉率在90%以上。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我亲自办理。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没有因为不挣钱而敷衍了事,没有因为困难而推辞应付。而是不计较个人得失,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岚县一位叫张拴林的当事人,原是搞煤炭运输的个体户。1997年所雇佣的司机驾驶的斯太尔大货车从河南返往晋城途中,与晋城的一辆农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将张拴林诉至法院要求经济赔偿。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错误的保全了当事人张拴林的斯太尔大货车,后又将该车低价变卖他人。由于一审法院的错误保全,致使张拴林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运输工具,购车所贷款项无法偿还。张拴林对该案的一、二审判决不服,举家七口集体上访。国家信访局,省委政法委、信访局对该案十分重视,列为上访的重点案件,督办查实。在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的关注督办下,该案于2002年进入再审程序。省委政法委指示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拴林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省法律援助中心又指定由我亲自承办这起法律援助案件,为当事人张拴林提供法律服务。于是,我和我所的一位副主任承办了这起在全省影响比较大的法律援助案。
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后,我们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该案的错误不在于一、二审的判决本身,而在于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错误保全了张拴林的大货车而给张拴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在承办这起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我们四次前往晋城,多次给省政法委汇报。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提出了“当事人张拴林价值50余万元的斯太尔大货车(晋B-18630),在没有当事人书面申请,没有提供等价值担保的情况下,超请求长期错误保全,给车主张拴林造成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的代理意见,希望法院予以采纳,张拴林也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在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高度关注和督办下,经过我们积极提供法律援助,2003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当事人张拴林终于获得了55万元的国家赔偿。在承办这起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我在晋城住宿时,不慎自己携带的公文包被小偷偷走。包内的手机、商务通各种证件及现金全部丢失,经济损失近万元。承办这起法律援助案件,不但没有任何报酬,而且经济上受到了一定损失。但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我们律师应尽的义务,个人得失无关紧要,只要能通过法律援助使错案得以纠正,当事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就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律师在承接案件过程中,只能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从法律上分析胜诉的可能性,但不能向当事人承诺在判决结果上胜诉的必然性。我们律师中常说这样一句话:不求尽善尽美,但求问心无愧。也就是说,不管案件最后判决结果如何,作为代理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定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决不能出现因为律师本身工作的过失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只要律师尽到了代理人的职责,即使所代理案件败诉,也会得到当事人的理解,还会继续委托你代理二审或再审。
汾阳市有一位叫刘建海的农民,1992年贷款和借款13万元建起了一座砖厂,年产值30多万元。96年乡电管站两名电工通过私自更换刘建海砖厂的互感器,便多收砖厂电费31000多元。刘建海为此向有关部门投诉电工多收费的行为,得罪了该电工。1997年9月20日,该电工在事先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突然切断了砖厂的电源,致使正在烧制和已做好准备烧制的泥坯共90余万块全部报废,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刘建海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左腿被摩托车撞伤骨折,家中老母因此事生气,病情加重,过早地逝世。刘建海债台高筑,经济十分困难。为了偿还债务,他无奈卖掉祖上遗留的旧院落一座。此事,山西电视台公众调查栏目于99年1月两次作了报道。刘建海是拄着双拐,由他爱人搀扶着到律师事务所找我的。看到刘建海的惨景,听他叙述不幸遭遇,我非常同情他的处境,对电工的这种不法行为也非常气愤,决心代理他打这场官司。于是,99年8月向汾阳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汾阳市供电局,要求赔偿。为了办好此案,我多次到汾阳,作了大量的调查。庭审时,向法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说明供电局应负赔偿责任。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一审判决竟驳回了刘建海的诉讼请求。这个案子对我触动最大,时常想起来,总感到对不住当事人刘建海那双渴望取胜的眼神,对不起一位农民兄弟热茶热饭的招待。尽管案子败诉了,但当事人对我没有任何怨言,还来太原看我,说作为律师你已经尽力了,败诉不在于你,我知道为啥。就在前几天,这个当事人事隔几年后又突然找到我办公室,说是法院答应给他重新立案,进行再审,让我给他写个申诉状,立案后还让我代理。听到这个情况后,我也感到很高兴。我给他写了申诉状,决心立案后继续给他代理。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该案经过再审能有个客观公正的判决。
律师办案的宗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委托都接受,而只能在律师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代理。在实际办案中,凡遇到当事人要求律师违背客观事实或从事代理范围以外的事项,不论给钱多少都坚决予以拒绝,以维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有一个当事人的孩子要到英国学习,接受国要求出具其父亲的工作单位和月收入。这个当事人找到我要求给其作一个是某公司股东月收入在五万元以上的鉴证证明。经了解该当事人根本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职员。
其要求鉴证的内容是一个虚假行为,因此予以了拒绝。
有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引资让给其重新制定一个公司章程,加大注册资本。因为该公司已依法成立,公司章程已制定备案,再制定公司章程就属伪造行为,因此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接受。
还有的当事人要求律师从事私人侦探工作,对夫妻一方的不忠行为予以跟踪调查并取得证据。因为这不属于律师的工作范围,也涉及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凡遇到此类情况,不论给多少钱,都予以拒绝。
自我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承办各类案件三百余件,担任法律顾问三十余家,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了较好的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诚信勤勉、尽职尽责。没有违纪违规现象,没有受到当事人的投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