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05]20号

【颁布日期】:2005-11-08

【生效日期】:2005-11-0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5]20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对于贯彻落实法官法和公务员法有关法官权利的规定,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具有重要作用。现印发给你们。望依靠各级党委和人大,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法官权利的依法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法官法第八条和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官享有的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效工作,切实维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的各项权利。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干涉,对干涉者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处理或者处分的司法建议。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

  各级人民法院对影响和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不服从法官的指挥,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法官依法调查取证、进行财产保全的;

   (三)限制或者压制法官充分表达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授意、迫使法官拖延办案、违法裁判、违法执行的;

   (四)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的;

   (五)向法官探听审判秘密的;

   (六)为当事人说情、转送财物,或者约请法官参加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的;

   (七)其他干扰或者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并为法官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符合规定标准建设的审判法庭;

   (二)审判场所和接待场所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配备工作需要的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四)法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的差旅费用和交通工具等;

   (五)按照国家规定免费为法官发放法官服装和法袍;

   (六)其他办公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保障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受到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不予纠正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纠正。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保障法官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工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法官因疾病、伤残和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其所在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个人或者家属给予帮助。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享有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和其他假日。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法官购买保险。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

  法官因履行职务致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受到伤害,或者其家庭财产和住所受到毁损,其所在法院应当依法对侵害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并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立案查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或者商请公安机关派员保护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法官;应当对审理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官制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关机关未按法定程序传讯、拘留,或者超时超期传讯、拘留法官,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同有关机关沟通,切实维护法官的人身权利。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保障法官参加培训的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及分院的培训;经批准,法官也可以参加其他机构的培训。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保障法官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对待法官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对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法官打击报复。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保障法官的申诉权利。

  接受法官复议、申诉申请的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其陈述;原处分、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原处分、处理决定错误,造成名誉损害的,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法院应当及时为法官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保障法官的控告权利。

  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合法权利,法官向所在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提出控告的,接受控告的法院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作出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侵犯法官合法权利的,法官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法官所在法院有协助控告及提供帮助的义务,必要时可以派员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保障法官的辞职权利。

  法官申请辞职符合有关规定的,其所在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保障法官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官享有的其他权利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予以保障。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专心做好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行政执法、招商引资等与法官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向法官下达收费、拉赞助等指标。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法官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因报道失实或者不公正评价损害法官名誉的,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相关部门为其消除影响。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法官休息的权利,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加班工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为法官免费体检。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法官退休,法官主动提出退休符合有关规定的,其所在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对待对法官的举报,在处理举报时,应注意保密;经查能够作出举报不实结论的,应当及时澄清。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法官及时解除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经常听取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法官的权利。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人民陪审员权利的保障,适用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05]20号

【颁布日期】:2005-11-08

【生效日期】:2005-11-0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5]20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对于贯彻落实法官法和公务员法有关法官权利的规定,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具有重要作用。现印发给你们。望依靠各级党委和人大,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法官权利的依法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法官法第八条和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官享有的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效工作,切实维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的各项权利。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干涉,对干涉者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处理或者处分的司法建议。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

  各级人民法院对影响和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不服从法官的指挥,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法官依法调查取证、进行财产保全的;

   (三)限制或者压制法官充分表达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授意、迫使法官拖延办案、违法裁判、违法执行的;

   (四)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的;

   (五)向法官探听审判秘密的;

   (六)为当事人说情、转送财物,或者约请法官参加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的;

   (七)其他干扰或者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并为法官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符合规定标准建设的审判法庭;

   (二)审判场所和接待场所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配备工作需要的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四)法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的差旅费用和交通工具等;

   (五)按照国家规定免费为法官发放法官服装和法袍;

   (六)其他办公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保障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受到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不予纠正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纠正。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保障法官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工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法官因疾病、伤残和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其所在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个人或者家属给予帮助。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享有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和其他假日。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法官购买保险。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

  法官因履行职务致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受到伤害,或者其家庭财产和住所受到毁损,其所在法院应当依法对侵害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并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立案查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或者商请公安机关派员保护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法官;应当对审理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官制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关机关未按法定程序传讯、拘留,或者超时超期传讯、拘留法官,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同有关机关沟通,切实维护法官的人身权利。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保障法官参加培训的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及分院的培训;经批准,法官也可以参加其他机构的培训。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保障法官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对待法官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对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法官打击报复。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保障法官的申诉权利。

  接受法官复议、申诉申请的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其陈述;原处分、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原处分、处理决定错误,造成名誉损害的,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法院应当及时为法官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保障法官的控告权利。

  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合法权利,法官向所在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提出控告的,接受控告的法院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作出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侵犯法官合法权利的,法官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法官所在法院有协助控告及提供帮助的义务,必要时可以派员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保障法官的辞职权利。

  法官申请辞职符合有关规定的,其所在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保障法官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官享有的其他权利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予以保障。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专心做好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行政执法、招商引资等与法官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向法官下达收费、拉赞助等指标。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法官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因报道失实或者不公正评价损害法官名誉的,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相关部门为其消除影响。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法官休息的权利,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加班工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为法官免费体检。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法官退休,法官主动提出退休符合有关规定的,其所在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对待对法官的举报,在处理举报时,应注意保密;经查能够作出举报不实结论的,应当及时澄清。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法官及时解除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经常听取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法官的权利。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人民陪审员权利的保障,适用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 其他更多法律法规-司法诉讼程序类
  • 其他更多法律法规 司法诉讼程序类 天涯在线书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修订)        2001年12月29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01年6月3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01年6月3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颁 ...

  • 该案究竟如何确定案由 - 龙子湖区法院网
  • 该案究竟如何确定案由 --兼论民事案件案由变更的一般规则 作者:汤军  发布时间:2011-01-20 16:05:33 案情:原告高老太,女,74岁:被告某村第七村民小组.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起诉称:2010年4月3日,在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韩某的调解下,某村第七村民小组代表人赵某与高老太达成 ...

  •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01.01) 关注点: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 ...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办[201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堆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系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最高人 ...

  • 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5)下
  • 徐昕按:本报告是我们连续第七年撰写的司法改革年度报告,UNDP连续第三年翻译为英文.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评估中国法治的重要文件.报告简本发表于<政法论坛>,感谢王人博主编多年以来的支持! 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5) 徐昕 黄艳好 汪小棠 引言 一.综合性改革 --强化司法责任制 - ...

  •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
  •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十个方面全面总结了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客观分析了目前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对2012年全国法院工作作出五项部署.<报告>简明务实,在谋篇布局上 ...

  • 引用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大全 - ljk689的日志 - 网易博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 ...

  • 论强制执行立法的必要性
  • 论强制执行应单独立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令世界瞩目.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那么作为法律保障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程序,对权利人债权的实现就显的尤为重要.然而,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法律的威严并未得到充分的体 ...

  • [对照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法客帝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1999年10月20日 法发[1999]2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