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事件的深入思考
15级工程管理 刘阿森
前段时间社会上一则关于疫苗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轰动,山东省数亿元未冷藏的无效疫苗流入十八个省份,更令人恐慌的是山东济南一对庞氏母女自2010年开始就非法经营25种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储存就销往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其生产制造无效疫苗时间之久令人咋舌,期间未接受任何监管部门调查和处罚也让监管部门再失民心 。
一.涉事企业及其处罚
目前山东省警方已经确认对有9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虚构疫苗销售渠道,可能是造成涉案疫苗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者。存在问题的9家药品批发企业分别是: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湖南华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实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郑州邦正医药有限公司、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济宁福泰医有限公司、陕西医维达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以下简称“河北卫防”)名列其中。该中心今年一月刚卸任的法定代表人赵保刚,也是北京华夏德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德众公司”)的最大股东。
事实上,华夏德众公司由山西疫苗事件涉事企业、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卫时代公司”)更名而成。一份原卫生部文件显示,该部2010年已责令清算、注销华卫时代公司的原股东北京华卫产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卫产业公司”),并认定华卫产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全国卫生产业企业协会2010年年检初审不合格,责成协会限期整顿半年,进行通报批评。华卫时代公司负责人田建国,也被撤销了该协会职务,解除聘用关系。这些消息当时未向社会公布。2010年,华卫时代公司更名,并接受了来自河北疾控领域的两名新股东,现在其中的一名股东再次涉入山东省无效疫苗事件。
该事件涉事企业之多,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之久,相关部门监察漏洞之多让人瞠目结舌,倘若没有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涉事企业如何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么久,目前而言,受到惩处的主要还是涉事企业,监管部门依然风平浪静,这其实也暴露出政府部门内部互相包庇的不正之风。倘若每次涉及民众生命安全问题的重大事件被曝光后却没有政府职权部门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那么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也同样只是风声一过涛声依旧。
二.国内疫苗监管漏洞
根据中国对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监管规定,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其中国家免疫规划中的疫苗品种作为一类疫苗,全部由接种单位上报接种计划,国家统一免费分配发放;需自费接种的二类疫苗,则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疫苗经营企业向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直接提供。
一类疫苗大都是由国家统一采购,由于利润比较低,民营企业几乎少有涉及,厂家几乎都是国企单位,但二类疫苗的采购属于市场行为,相关企业和机构都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加之中间的流通链条比较长,很容易造成监管真空。
始于2006年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制度是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码全流程覆盖,实现药品追溯信息化监管,在最小单位包装上都有监管码可以追踪,以便在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追溯流向,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是这一制度最大的亮点。
但是,山东的“问题疫苗”为了降低成本,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至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部分还属于临期疫苗。
庞某正是购买了这些临期二类疫苗,再加价销售给其他疫苗贩子或接种单位,也就是说,疫苗从生产厂家到流通领域,从医药代表最终到接种单位,长达5年的时间内竟然没有任何一个环节发现其中的问题。
很明显,药品监管码制度并没有被真正执行,所以才会造成到目前都无法追踪到最终流向的状况。一支二类苗正常的流通方式是生产厂家→经销商→省疾控→市疾控→县疾控→接种点。这个过程中层层加价,空间巨大,即使疾控系统内流动也要加价。巨大的空间是疫苗贩子赚钱的基础。一番几倍的利益空间二类疫苗更是养活了很多环节的人。
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国家许多制度和规定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和对应的监督部门监督执行,造成许多规定制度没能够落实和发挥作用,所以我认为国家在制定方针政策和规定的时候,不单单只需要考虑这些,还应该考虑相对应的配套措施来保证决策的实施。
四.国家最终的改进和进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24条,主要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坚决保障接种安全,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迅速回应国内外关切,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决定》改革了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明确将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接收等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疫苗事件的深入思考
15级工程管理 刘阿森
前段时间社会上一则关于疫苗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轰动,山东省数亿元未冷藏的无效疫苗流入十八个省份,更令人恐慌的是山东济南一对庞氏母女自2010年开始就非法经营25种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储存就销往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其生产制造无效疫苗时间之久令人咋舌,期间未接受任何监管部门调查和处罚也让监管部门再失民心 。
一.涉事企业及其处罚
目前山东省警方已经确认对有9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虚构疫苗销售渠道,可能是造成涉案疫苗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者。存在问题的9家药品批发企业分别是: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湖南华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实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郑州邦正医药有限公司、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济宁福泰医有限公司、陕西医维达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以下简称“河北卫防”)名列其中。该中心今年一月刚卸任的法定代表人赵保刚,也是北京华夏德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德众公司”)的最大股东。
事实上,华夏德众公司由山西疫苗事件涉事企业、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卫时代公司”)更名而成。一份原卫生部文件显示,该部2010年已责令清算、注销华卫时代公司的原股东北京华卫产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卫产业公司”),并认定华卫产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全国卫生产业企业协会2010年年检初审不合格,责成协会限期整顿半年,进行通报批评。华卫时代公司负责人田建国,也被撤销了该协会职务,解除聘用关系。这些消息当时未向社会公布。2010年,华卫时代公司更名,并接受了来自河北疾控领域的两名新股东,现在其中的一名股东再次涉入山东省无效疫苗事件。
该事件涉事企业之多,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之久,相关部门监察漏洞之多让人瞠目结舌,倘若没有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涉事企业如何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么久,目前而言,受到惩处的主要还是涉事企业,监管部门依然风平浪静,这其实也暴露出政府部门内部互相包庇的不正之风。倘若每次涉及民众生命安全问题的重大事件被曝光后却没有政府职权部门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那么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也同样只是风声一过涛声依旧。
二.国内疫苗监管漏洞
根据中国对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监管规定,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其中国家免疫规划中的疫苗品种作为一类疫苗,全部由接种单位上报接种计划,国家统一免费分配发放;需自费接种的二类疫苗,则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疫苗经营企业向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直接提供。
一类疫苗大都是由国家统一采购,由于利润比较低,民营企业几乎少有涉及,厂家几乎都是国企单位,但二类疫苗的采购属于市场行为,相关企业和机构都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加之中间的流通链条比较长,很容易造成监管真空。
始于2006年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制度是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码全流程覆盖,实现药品追溯信息化监管,在最小单位包装上都有监管码可以追踪,以便在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追溯流向,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是这一制度最大的亮点。
但是,山东的“问题疫苗”为了降低成本,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至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部分还属于临期疫苗。
庞某正是购买了这些临期二类疫苗,再加价销售给其他疫苗贩子或接种单位,也就是说,疫苗从生产厂家到流通领域,从医药代表最终到接种单位,长达5年的时间内竟然没有任何一个环节发现其中的问题。
很明显,药品监管码制度并没有被真正执行,所以才会造成到目前都无法追踪到最终流向的状况。一支二类苗正常的流通方式是生产厂家→经销商→省疾控→市疾控→县疾控→接种点。这个过程中层层加价,空间巨大,即使疾控系统内流动也要加价。巨大的空间是疫苗贩子赚钱的基础。一番几倍的利益空间二类疫苗更是养活了很多环节的人。
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国家许多制度和规定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和对应的监督部门监督执行,造成许多规定制度没能够落实和发挥作用,所以我认为国家在制定方针政策和规定的时候,不单单只需要考虑这些,还应该考虑相对应的配套措施来保证决策的实施。
四.国家最终的改进和进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24条,主要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坚决保障接种安全,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迅速回应国内外关切,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决定》改革了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明确将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接收等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