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北风农业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宁夏西北风农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的销售;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及技术转让;农业信息咨询服务;农副产品的收购、储藏、筛选、初加工、销售;农林开发、苗木种植、农机服务。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20年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100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2017.3.9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三) 执行董事任期 3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二十四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二十五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 工会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宁夏西北风农业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宁夏西北风农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的销售;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及技术转让;农业信息咨询服务;农副产品的收购、储藏、筛选、初加工、销售;农林开发、苗木种植、农机服务。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20年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100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2017.3.9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三) 执行董事任期 3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二十四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二十五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 工会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