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法历年试题汇编(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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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共 40 页Made by :Wang Luo yang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法试题答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法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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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全国自考《金融法》试题和答案

1. C 2. B 3. D 4. A 5. C 6. D 7. D 8. A 9. A 10. C 11. D 12. C 13. D 14. B 15. A

16. D 17. C 18. B 19. C 20. D 21. B 22. C 23. D 24. B 25. D

26.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7.汇率:汇率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退换的比率。在表示汇率的方法上,通常采用另一国货币来表明本国货币的价格

28.银行卡: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我国家目前只允许银行发行这种支付工具,所以称为银行卡

29.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它是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信用级别较低的,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融资和投资工具。

30.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设立的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这是一种间接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进行投资,投资对象包括各类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一、限制性规定的理由。 二、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三、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四、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五、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32.简述贷款活动的基本原则。

贷款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一 合法原则

第二 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流动性 和效益性原则.

第三 自愿平等, 和诚实 信用原则,

第四 公平竞争, 密切协作的原则.

33.简述外汇管理的意义。

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 借贷. 买卖. 汇进. 汇出. 汇率. 携带进出境 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各国根据各自的目的进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理!

1 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水平的稳定

2 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3 保证本国经济独立啊自主的发展

34.简述股票的特征。

1 收益性 2流通型 3非返还性 4风险性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试论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2条 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 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 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现行规章,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36.试论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3 自愿原则

自愿 原则是指 当事人在金融市场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 自由达成一致!

4 信用原则

信用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37. (1)债权人无过错,仅保证人有过错, 则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分) 如果仅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1分) 如果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1分)

(2)无效。(1分) 因为保证人是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 市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从而没有保证资格。(2分)

(3)银行明知该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 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接受担保也有过错,(2分) 因此,乙化妆品公司最多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一半,即300万元。(2分)

38.(1)李某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1分)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而李某是公司的董事。(2分)

(2)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1分) 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第一,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第二,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三,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第四,其他内幕交易行为。(2分)

(3)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2分) 根据《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获悉甲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家属指使各自的经纪人买入甲公司的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内幕交易。(2分)

全国2010年1月自学考试金融法试题

1. C 1—8 2. A 1—14 3. A2—36 4. B 2—36 5. D3—94 6. A3—100 7. A4—116 8. D4—127 9. C5—141 10. A 5—145

11. D 6—157 12. D 6—159 13. B 7—175 14. D 7—177 15. A 8—195 16. A 9—202 17. A 9—206 18. D 10—239 19A 12—262 20. D13—296 21. B14—330 22. C14—331 23. D15—355 24. B15—357 25. C16—381

26. 存款准备金1—11: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27. 金融租赁3—96: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购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金融租赁与传统租赁的本质区别在于租赁合同签订时出租人是否实际拥有租赁物。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已经拥有的物品租借给承租人,而金融租赁却是租赁合同先成立,然后出租人再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去购买租赁物。

28. 基本存款账户4—117:《商业银行法》第48条所称的“基本账户”,是存款人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9. 利率10—225: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款项的本金的比率。利息与贷出金额的比率,叫贷款利率,利息与存款金额的比率,叫存款利率。

30. 封闭式基金15—347: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31.简述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2—69

1、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督

银行内部设有稽核部门和监察部门,专门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金融服务业务、信托业务和保管业务等财务情况进行稽核,对银行的会计与账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检查。

2、 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包括:

(l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其一项日常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3)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依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这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

32.简述存单的种类和用途。5—149

存单的种类:

(1)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记载权利人,存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记名存单,一种是不记名存单。记名存单是一种事先明确记载存单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对银行来说,记名人为储蓄存款法律关系的相对方,银行只能向记名的相对方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记名存单可以挂失。

不记名存单如同钞票,不得挂失,持票人是存单的权利人,银行须向持票人支付存款。

(2)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可以转让,存单可以分为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记名存单的转让通常采取记名人背书的方式,但有关存单的监管法规对转让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存单的转让以交付方式完成。

存单的用途:

存单的用途有两个方面:一是持有到期而取得本息,二是用于融资。后一个用途是因为存单一般为定期存单,且时间较长。如果存单人急需要用钱,可以用存单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此外,可转让存单也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33.简述人民币使用范围的特点。8—196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人民币在我国内地市场上的使用。由于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和其他特殊政策,当地原来的货币可以继续使用,所以,人民币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不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不过,由于中国内地国力的增强,人民币的购买力很稳定,而且近年来一直处于升值的过程中,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国家的机构及个人逐渐开始接受人民币作为支付工具。

34.简述公司债券的特点。14—327

(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

(4)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35.试论保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7—181

1、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性质。

保证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保证合同本身由于违反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二是主合同无效,导致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

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保证人有过错,依然需要承担或分担损失赔偿。由于保证合同无效,故保证人承担的这种赔偿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而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任何情形下,债务人作为主合同下的义务人,都需要承担清偿主合同债务的法律责任。同时,债权人以及担保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或分担损失。

处理规则:

(1)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通常意味着债权人或保证人中至少有一方是有过错的。这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债权人无过错,仅保证人有过错,则保证人需要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仅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的,如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如果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的,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成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有两种状态:一是保证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因素,但作为从合同,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这种情形下,担保人通常没有过错。二是保证合同自身也存在无效因素。《担保法》司法解释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责任规则:

第一,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6.试论我国对个人的外汇管理。9—217

(1)分类管理原则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其中,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不需要审批;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逐步扩大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的自由兑换范围。

(2)结汇、购汇年度总额控制

个人外汇收入可以自己保存,也可以向银行结汇。个人向银行结汇、购汇及对外支付,不论是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目,在年度总额内的,凭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身份证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或者登记手续,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前结汇、购汇的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3)银行对个人的外汇业务监督

银行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应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对于大额、可疑外汇交易,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法》的规定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银行不得以将大额交易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此外,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37. (1)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这是为了控制短借长贷的风险。

(2)A 银行不能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因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A 银行向B 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的期限已经超过了一年,违反了上述规定。

38. (1)

一、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13—314

1、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l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2、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的分派股利或者增资计划等。

3、知情人员的界定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l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所以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两公司均持有A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属于知情人员,所获得的信息属于内幕交易的范围,并且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2)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价格。13—314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常见的操纵方式主要有: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如利用电脑技术等。

所以,在A 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之前,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控制的8个账户已持有A 上市公司流通股3000万股;在A 上市公司分红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互相买卖A 上市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 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 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

(3)目前对操纵证券交易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13—317

(l )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管机关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井处以违法所得l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操纵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182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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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全国自考《金融法》试题和答案

1. C 2. B 3. D 4. A 5. C 6. D 7. D 8. A 9. A 10. C 11. D 12. C 13. D 14. B 15. A

16. D 17. C 18. B 19. C 20. D 21. B 22. C 23. D 24. B 25. D

26.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7.汇率:汇率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退换的比率。在表示汇率的方法上,通常采用另一国货币来表明本国货币的价格

28.银行卡: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我国家目前只允许银行发行这种支付工具,所以称为银行卡

29.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它是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信用级别较低的,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融资和投资工具。

30.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设立的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这是一种间接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进行投资,投资对象包括各类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一、限制性规定的理由。 二、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三、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四、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五、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32.简述贷款活动的基本原则。

贷款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一 合法原则

第二 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流动性 和效益性原则.

第三 自愿平等, 和诚实 信用原则,

第四 公平竞争, 密切协作的原则.

33.简述外汇管理的意义。

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 借贷. 买卖. 汇进. 汇出. 汇率. 携带进出境 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各国根据各自的目的进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理!

1 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水平的稳定

2 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3 保证本国经济独立啊自主的发展

34.简述股票的特征。

1 收益性 2流通型 3非返还性 4风险性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试论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2条 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 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 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现行规章,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36.试论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3 自愿原则

自愿 原则是指 当事人在金融市场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 自由达成一致!

4 信用原则

信用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37. (1)债权人无过错,仅保证人有过错, 则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分) 如果仅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1分) 如果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1分)

(2)无效。(1分) 因为保证人是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 市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从而没有保证资格。(2分)

(3)银行明知该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 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接受担保也有过错,(2分) 因此,乙化妆品公司最多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一半,即300万元。(2分)

38.(1)李某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1分)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而李某是公司的董事。(2分)

(2)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1分) 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第一,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第二,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三,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第四,其他内幕交易行为。(2分)

(3)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2分) 根据《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获悉甲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家属指使各自的经纪人买入甲公司的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内幕交易。(2分)

全国2010年1月自学考试金融法试题

1. C 1—8 2. A 1—14 3. A2—36 4. B 2—36 5. D3—94 6. A3—100 7. A4—116 8. D4—127 9. C5—141 10. A 5—145

11. D 6—157 12. D 6—159 13. B 7—175 14. D 7—177 15. A 8—195 16. A 9—202 17. A 9—206 18. D 10—239 19A 12—262 20. D13—296 21. B14—330 22. C14—331 23. D15—355 24. B15—357 25. C16—381

26. 存款准备金1—11: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27. 金融租赁3—96: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购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金融租赁与传统租赁的本质区别在于租赁合同签订时出租人是否实际拥有租赁物。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已经拥有的物品租借给承租人,而金融租赁却是租赁合同先成立,然后出租人再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去购买租赁物。

28. 基本存款账户4—117:《商业银行法》第48条所称的“基本账户”,是存款人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9. 利率10—225: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款项的本金的比率。利息与贷出金额的比率,叫贷款利率,利息与存款金额的比率,叫存款利率。

30. 封闭式基金15—347: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31.简述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2—69

1、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督

银行内部设有稽核部门和监察部门,专门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金融服务业务、信托业务和保管业务等财务情况进行稽核,对银行的会计与账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检查。

2、 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包括:

(l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其一项日常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3)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依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这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

32.简述存单的种类和用途。5—149

存单的种类:

(1)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记载权利人,存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记名存单,一种是不记名存单。记名存单是一种事先明确记载存单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对银行来说,记名人为储蓄存款法律关系的相对方,银行只能向记名的相对方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记名存单可以挂失。

不记名存单如同钞票,不得挂失,持票人是存单的权利人,银行须向持票人支付存款。

(2)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可以转让,存单可以分为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记名存单的转让通常采取记名人背书的方式,但有关存单的监管法规对转让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存单的转让以交付方式完成。

存单的用途:

存单的用途有两个方面:一是持有到期而取得本息,二是用于融资。后一个用途是因为存单一般为定期存单,且时间较长。如果存单人急需要用钱,可以用存单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此外,可转让存单也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33.简述人民币使用范围的特点。8—196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人民币在我国内地市场上的使用。由于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和其他特殊政策,当地原来的货币可以继续使用,所以,人民币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不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不过,由于中国内地国力的增强,人民币的购买力很稳定,而且近年来一直处于升值的过程中,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国家的机构及个人逐渐开始接受人民币作为支付工具。

34.简述公司债券的特点。14—327

(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

(4)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35.试论保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7—181

1、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性质。

保证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保证合同本身由于违反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二是主合同无效,导致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

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保证人有过错,依然需要承担或分担损失赔偿。由于保证合同无效,故保证人承担的这种赔偿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而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任何情形下,债务人作为主合同下的义务人,都需要承担清偿主合同债务的法律责任。同时,债权人以及担保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或分担损失。

处理规则:

(1)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通常意味着债权人或保证人中至少有一方是有过错的。这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债权人无过错,仅保证人有过错,则保证人需要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仅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的,如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如果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的,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成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有两种状态:一是保证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因素,但作为从合同,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这种情形下,担保人通常没有过错。二是保证合同自身也存在无效因素。《担保法》司法解释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责任规则:

第一,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6.试论我国对个人的外汇管理。9—217

(1)分类管理原则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其中,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不需要审批;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逐步扩大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的自由兑换范围。

(2)结汇、购汇年度总额控制

个人外汇收入可以自己保存,也可以向银行结汇。个人向银行结汇、购汇及对外支付,不论是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目,在年度总额内的,凭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身份证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或者登记手续,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前结汇、购汇的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3)银行对个人的外汇业务监督

银行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应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对于大额、可疑外汇交易,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法》的规定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银行不得以将大额交易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此外,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37. (1)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这是为了控制短借长贷的风险。

(2)A 银行不能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因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A 银行向B 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的期限已经超过了一年,违反了上述规定。

38. (1)

一、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13—314

1、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l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2、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的分派股利或者增资计划等。

3、知情人员的界定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l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所以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两公司均持有A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属于知情人员,所获得的信息属于内幕交易的范围,并且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2)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价格。13—314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常见的操纵方式主要有: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如利用电脑技术等。

所以,在A 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之前,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控制的8个账户已持有A 上市公司流通股3000万股;在A 上市公司分红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互相买卖A 上市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 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 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

(3)目前对操纵证券交易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13—317

(l )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管机关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井处以违法所得l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操纵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182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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