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么申请国家赔偿(等)

  该怎么申请国家赔偿

  问:保定郑艾丽

  ――我准备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费用,请问该如何申请?

  适用文件:《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答:

  文件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问:葫芦岛苏洪涛

  ――我最近因工作原因受伤,但咨询后得知单位并没给我们缴纳工伤保险。请问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答:

  可以。文件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金额如何计算

  问:大连李乃明

  ――我父亲快要退休了,他想把养老保险转移回山东去。不知道其中的资金是如何计算的?

  适用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13号

  答:

  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转移资金额统一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不含2001年7月1日后个人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资金)据实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为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与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期单位缴费比例的总和(实际就业参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应转移的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应转出的资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随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出有充分依据的书面说明,年底前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010年辽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问:沈阳丁云芳

  ――我们企业要给职工确定养老保险的基数,想问一下辽宁省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多少?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1〕158号

  答:

  文件规定:“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057元,月平均工资为2921.42元。

  201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0814元,月平均工资为2567.84元。

  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1年6月30日前累计存储总额)的年记账利率为2.省略

  

  对工伤农民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个案急呈:

  叶某于2006年3月17日被某煤炭公司招为职工。2011年8月20日,叶某在工作中负伤,被鉴定为伤残四级。2011年年末,单位通知叶某,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叶某不同意,认为本人已经工伤,单位不能再解除合同。但单位认为申请人是农民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单位不顾叶某的反对还是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奈之下,叶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申诉人:

  农民工咋啦?我跟正式工干的活一样,甚至比他们干的还多。现在看我受伤了,干不了活儿了,典型的卸磨杀驴。我请求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被诉人:

  我们愿意付给叶某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但他已经不能在原岗位工作了,也不是我们单位的正式职工,保留劳动关系有什么意义吗?法律是公平的,我们也需要讨一个说法。不是说弱势群体就一定有理,企业是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

  

  仲裁庭:

  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上述规定看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而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施《劳动法》以后,无论固定工还是临时工、农民工都是企业职工。不能再人为的对职工进行分类,在执行劳动法律上更不能有所区别。退出工作岗位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要正确理解劳动法律法规,避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责编/王欢

  wh@lnddgr.cn

  该怎么申请国家赔偿

  问:保定郑艾丽

  ――我准备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费用,请问该如何申请?

  适用文件:《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答:

  文件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问:葫芦岛苏洪涛

  ――我最近因工作原因受伤,但咨询后得知单位并没给我们缴纳工伤保险。请问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答:

  可以。文件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金额如何计算

  问:大连李乃明

  ――我父亲快要退休了,他想把养老保险转移回山东去。不知道其中的资金是如何计算的?

  适用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13号

  答:

  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转移资金额统一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不含2001年7月1日后个人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资金)据实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为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与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期单位缴费比例的总和(实际就业参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应转移的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应转出的资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随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出有充分依据的书面说明,年底前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010年辽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问:沈阳丁云芳

  ――我们企业要给职工确定养老保险的基数,想问一下辽宁省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多少?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1〕158号

  答:

  文件规定:“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057元,月平均工资为2921.42元。

  201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0814元,月平均工资为2567.84元。

  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1年6月30日前累计存储总额)的年记账利率为2.省略

  

  对工伤农民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个案急呈:

  叶某于2006年3月17日被某煤炭公司招为职工。2011年8月20日,叶某在工作中负伤,被鉴定为伤残四级。2011年年末,单位通知叶某,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叶某不同意,认为本人已经工伤,单位不能再解除合同。但单位认为申请人是农民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单位不顾叶某的反对还是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奈之下,叶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申诉人:

  农民工咋啦?我跟正式工干的活一样,甚至比他们干的还多。现在看我受伤了,干不了活儿了,典型的卸磨杀驴。我请求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被诉人:

  我们愿意付给叶某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但他已经不能在原岗位工作了,也不是我们单位的正式职工,保留劳动关系有什么意义吗?法律是公平的,我们也需要讨一个说法。不是说弱势群体就一定有理,企业是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

  

  仲裁庭:

  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上述规定看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而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施《劳动法》以后,无论固定工还是临时工、农民工都是企业职工。不能再人为的对职工进行分类,在执行劳动法律上更不能有所区别。退出工作岗位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要正确理解劳动法律法规,避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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