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五保户登记表
市 姓 名 人员类别 姓 名 县(市、区) 性别 家庭人口 性别 年龄 出生年月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是否申请人的法定 扶养义务人 健康状况 年经济收入 乡(镇、街道) 身份证号码 编号
主要 亲属 情况
劳动能力情况
主要生活来源
申请 救济 原因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居(村)民 委员会初 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盖章) 月 日
镇(乡、街 道)审核 意见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 (市、 区) 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盖章) 月 日
注: 1、申请对象无力填写此表,可由村委会代其填写,加申请人手印。 2、人员类别是指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3、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①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③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④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⑤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⑥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⑦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⑧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赡养的义务; ⑨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 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4、申请对象必须是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条件缺 一不可。
注:此表一式三份,批准后村委会、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各留底一份。
申请五保户登记表
市 姓 名 人员类别 姓 名 县(市、区) 性别 家庭人口 性别 年龄 出生年月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是否申请人的法定 扶养义务人 健康状况 年经济收入 乡(镇、街道) 身份证号码 编号
主要 亲属 情况
劳动能力情况
主要生活来源
申请 救济 原因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居(村)民 委员会初 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盖章) 月 日
镇(乡、街 道)审核 意见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 (市、 区) 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盖章) 月 日
注: 1、申请对象无力填写此表,可由村委会代其填写,加申请人手印。 2、人员类别是指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3、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①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③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④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⑤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⑥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⑦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⑧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赡养的义务; ⑨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 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4、申请对象必须是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条件缺 一不可。
注:此表一式三份,批准后村委会、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各留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