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仅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社会现实,是任何国家都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任何国家都必须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发展。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利益为依托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的统一,也是一种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的统一。他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国家强盛、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关系着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实现。虽然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从建国以来几经调整,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中尚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有助于祖国的强盛和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权力合理分配,以得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
1陈主任认为这个会议开得很有特点,会议很紧凑,四个单元,加上发言人、评议人、主持人的发言,效率很高。同时,也表现在讨论的问题很广泛,今天是开小会研究大问题。讨论的问题包涵了整个央地关系的方方面面,具体到立法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第二个特点是务实理性,问题意识比较强,从提出问题到解决问题,环环相扣。国情意识很强,结合中国特点来谈论,针对性很强,建设性也很强,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空对空。第三个特点是思想比较解放,畅所欲言,言无不尽,都敞开思想来谈。涉及到宪法能否修改,单一制体制与联邦制体制的问题,在讨论过程中有目标性的问题,又有路径的选择。同时陈主任也指出需要进一步要深化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几个方面要注意:第一是要注意研究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党的领导方式的改善。如果党的领导方式不改善,就不能达到科学治理国家的问题。第二个前提是政府职能的转变问题。如果政府职能不转变,在这里空谈央地关系就没有意义。第三个就是我国法治要有比较大的推进,法治要有比较大的进展才能推进央地关系的研究。第二个问题就是地方层次如何合理化的问题。现在的层次比较的乱,从中央到村总共是六级,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最多的,六个层次是从来没有的,这么多的层次的情况下要合理的划分央地关系就非常难。这是必须要正视的问题。在省以下怎么样使之层次合理化,这是仍需解决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地方政权体制怎样合理化。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地方可以考虑多元化的政权形式。第四个问题是权限划分模式如何合理化。统一模式、一种模式来划分,可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地方分权可以有所区别,不同的地方可以给予其不同的权力。这个问题以后要深入研究。第二,对于当前呼声很高的"省直接管县",熊文钊教授认为应当有冷静的思考。现在提出的简单的省直接管县,会使政策出现重大的摇摆,是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地区的协调发展的。如果简单的采取"省直接管县"对于我们这个大国地方来说,这是十分不稳定的。
最后,熊文钊教授概括了解决央地关系的几条原则:第一是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熊文钊教授指出,在处理央地关系时,既要坚持中央在全国层面的政策性统一,又不能忽略地方客观存在的个体性差异。这两者是一种积极的矛盾关系,但又存在实时互动。我国央地关系的"多元一体"是指既保证中央的"一体"地位,又兼顾特别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般行政区域等多种区域的各自特点来处理不同类型的央地关系。 统一性的实现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灵活性的焦点集中在地方层面。
第二原则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中央要有足够的宏观调控的能力。从静态的角度而言,集权就是指中央对现有权力状态的承认与维持;从动态的角度而言,集权意味着中央将特定权利从地方收回。分权的实现路径主要有:地方权力种类的增多;地方固有权力权能的增大;地方自由裁量权的扩大。集权和分权相结合实际上一种互相交叉、同时并存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两个步骤:1、明确应当由中央完全掌握的权力。2、对于其他权力,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判断其应然的归属,并实现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转移。
第三原则是公民权力决定公共权力的原则。应当以公民的权利,公民的生存照顾为出发点。第一、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其权力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从而形成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有效的宪政模式。第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动态发展表面上体现为中央
与地方权力的互动,实际上是一种公共权力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权利而启动的对于其内部均衡机制的判断与调谐。第三、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消长与制衡要以公民权利的最大化实现为基本前提。第四原则是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原则。从理论上说,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对地方自治的坚持、贯彻和深化。地方自治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题中之义。地方自治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革命的目标之一。
第五原则是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
熊文钊教授强调宪法学者与区域经济学者应跨学科一起来研究这个问题。在实现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时,应当以经济区域为本位,亦即政治区划的确定应尽量以经济区域为中心。虽然以经济区域为本位,但是行政区划的确定并不能完全迁就于经济区域的安排。从我国当前的大经济区分布来看,主干经济区基本都横跨数省市,而行政区划又不可能根据这种态势而实施大规模的整合变动,因此如何以经济区为本位建立切实有效的区内协调机制就显得越发重要。 g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教授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研究有助于推动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的深入探索,促进宪法学的整体繁荣和发展,拓展这个课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过去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政治学界、经济学界有很多声音,现在宪法学者也来关心这个问题,我国"多元一体"的国家结构形式能解决很多联邦制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时,作为我国三大基本自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们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打下了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我国"多元一体"的国家结构形式就要求我们不单要看到统一的方面,更要看到差异。唯有此,才能更好的把握好这个问题。
【作者简介】
李晓果,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现代企业制度(modern enterprise system),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f国有独资企业(Enterprise solely funded by the State) 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d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 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对于企业由三方50%的,在填报"国有经济控股"时,国家资本不能按两家之和来计算,而应按企业的实际控股或控制情况来填报。
c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b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它也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a国家股是指以国有资产向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国家股股权,也包含国有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改制变更时,现有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Eec68576286cs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仅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社会现实,是任何国家都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任何国家都必须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发展。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利益为依托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的统一,也是一种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的统一。他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国家强盛、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关系着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实现。虽然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从建国以来几经调整,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中尚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有助于祖国的强盛和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权力合理分配,以得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
1陈主任认为这个会议开得很有特点,会议很紧凑,四个单元,加上发言人、评议人、主持人的发言,效率很高。同时,也表现在讨论的问题很广泛,今天是开小会研究大问题。讨论的问题包涵了整个央地关系的方方面面,具体到立法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第二个特点是务实理性,问题意识比较强,从提出问题到解决问题,环环相扣。国情意识很强,结合中国特点来谈论,针对性很强,建设性也很强,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空对空。第三个特点是思想比较解放,畅所欲言,言无不尽,都敞开思想来谈。涉及到宪法能否修改,单一制体制与联邦制体制的问题,在讨论过程中有目标性的问题,又有路径的选择。同时陈主任也指出需要进一步要深化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几个方面要注意:第一是要注意研究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党的领导方式的改善。如果党的领导方式不改善,就不能达到科学治理国家的问题。第二个前提是政府职能的转变问题。如果政府职能不转变,在这里空谈央地关系就没有意义。第三个就是我国法治要有比较大的推进,法治要有比较大的进展才能推进央地关系的研究。第二个问题就是地方层次如何合理化的问题。现在的层次比较的乱,从中央到村总共是六级,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最多的,六个层次是从来没有的,这么多的层次的情况下要合理的划分央地关系就非常难。这是必须要正视的问题。在省以下怎么样使之层次合理化,这是仍需解决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地方政权体制怎样合理化。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地方可以考虑多元化的政权形式。第四个问题是权限划分模式如何合理化。统一模式、一种模式来划分,可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地方分权可以有所区别,不同的地方可以给予其不同的权力。这个问题以后要深入研究。第二,对于当前呼声很高的"省直接管县",熊文钊教授认为应当有冷静的思考。现在提出的简单的省直接管县,会使政策出现重大的摇摆,是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地区的协调发展的。如果简单的采取"省直接管县"对于我们这个大国地方来说,这是十分不稳定的。
最后,熊文钊教授概括了解决央地关系的几条原则:第一是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熊文钊教授指出,在处理央地关系时,既要坚持中央在全国层面的政策性统一,又不能忽略地方客观存在的个体性差异。这两者是一种积极的矛盾关系,但又存在实时互动。我国央地关系的"多元一体"是指既保证中央的"一体"地位,又兼顾特别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般行政区域等多种区域的各自特点来处理不同类型的央地关系。 统一性的实现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灵活性的焦点集中在地方层面。
第二原则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中央要有足够的宏观调控的能力。从静态的角度而言,集权就是指中央对现有权力状态的承认与维持;从动态的角度而言,集权意味着中央将特定权利从地方收回。分权的实现路径主要有:地方权力种类的增多;地方固有权力权能的增大;地方自由裁量权的扩大。集权和分权相结合实际上一种互相交叉、同时并存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两个步骤:1、明确应当由中央完全掌握的权力。2、对于其他权力,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判断其应然的归属,并实现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转移。
第三原则是公民权力决定公共权力的原则。应当以公民的权利,公民的生存照顾为出发点。第一、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其权力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从而形成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有效的宪政模式。第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动态发展表面上体现为中央
与地方权力的互动,实际上是一种公共权力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权利而启动的对于其内部均衡机制的判断与调谐。第三、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消长与制衡要以公民权利的最大化实现为基本前提。第四原则是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原则。从理论上说,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对地方自治的坚持、贯彻和深化。地方自治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题中之义。地方自治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革命的目标之一。
第五原则是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
熊文钊教授强调宪法学者与区域经济学者应跨学科一起来研究这个问题。在实现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时,应当以经济区域为本位,亦即政治区划的确定应尽量以经济区域为中心。虽然以经济区域为本位,但是行政区划的确定并不能完全迁就于经济区域的安排。从我国当前的大经济区分布来看,主干经济区基本都横跨数省市,而行政区划又不可能根据这种态势而实施大规模的整合变动,因此如何以经济区为本位建立切实有效的区内协调机制就显得越发重要。 g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教授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研究有助于推动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的深入探索,促进宪法学的整体繁荣和发展,拓展这个课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过去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政治学界、经济学界有很多声音,现在宪法学者也来关心这个问题,我国"多元一体"的国家结构形式能解决很多联邦制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时,作为我国三大基本自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们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打下了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我国"多元一体"的国家结构形式就要求我们不单要看到统一的方面,更要看到差异。唯有此,才能更好的把握好这个问题。
【作者简介】
李晓果,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现代企业制度(modern enterprise system),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f国有独资企业(Enterprise solely funded by the State) 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d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 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对于企业由三方50%的,在填报"国有经济控股"时,国家资本不能按两家之和来计算,而应按企业的实际控股或控制情况来填报。
c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b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它也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a国家股是指以国有资产向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国家股股权,也包含国有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改制变更时,现有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Eec68576286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