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鲁人社[2009]47号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委老干部局,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落实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的通知》(鲁民[2007]4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领
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鲁人社[2009]47号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委老干部局,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落实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的通知》(鲁民[2007]4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领
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