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理事会章程
为 业应用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推动 发展, 分会(简称 理事会),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职业学院校企合作成立 理事会的建立,是为了深入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方针,加强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使学院和企业更好地面向社会,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及理事单位的发展服务,并进一步促进学院和企业的共同建设与发展,建立起双向参与的运行机制,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校企合作发展 理事会的组建遵循“自愿参加,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校企合作发展 理事会是沟通学院、企业、事业、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的联系,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促进人才培养,共商合作发展建设事项的机构。
第二章 理事会的任务
第四条 联络社会各界关心指导和支持学院和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通报 理事会单位的有关情况,推动各理事单位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加强学院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共同承担教育、科研项
目,不断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组建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 业的需要,分析岗位能力结构和知识结构,确定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并定期对教学进行调研,根据现代化饲料业的发展及时提出调整计划和方案,为饲料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促进 理事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互兼互聘,开展各类人才培训。
第八条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理事单位承担的有关工作的情况报告,讨论研究 理事会工作计划及重要事项。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由学院、事业单位、各类饲料相关企业、科研院所、企业家和知名饲料行业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十条 参加 理事会成员的单位及知名 行业专家学者,由学院提出邀请,经 理事会协商讨论,征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签定有关协议后即可成为饲料理事会正式成员。
第十一条 凡要求退出 理事会的单位,应提出申请,经 理事会协商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退出 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聘请有名望的 行业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和有关领导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均由 理事会成员协商后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 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秘书处设在烟台职业学院 系,由烟台职业学院 系出任秘书长 1
人,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 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协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章 理事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烟台职业学院 系承担以下义务,并作为其他 理事会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 采用委托研究,合作开发,组建科技联合体,共建研究中心。积极承担 理事会单位的科技任务,并作为学院重点项目实行专项跟踪,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优先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理事单位。
(二) 学院 实验室全面向 理事会单位开放,为 理事会单位提供方便。《烟台职业学院学报》可发表理事单位撰写的科技论文。
(三) 为 理事会单位提供科技管理人才及员工培训所需的教师、教材、实验室等方便条件,亦可在对方开设教学点或共同开办各类人才培训中心。
(四) 为 理事会单位组织召开专场人才招聘会,优先向理事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五) 理事会单位职工子女报考烟台职业学院的,在录取中按学院职工子女对待,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毕业时在就业方面给予指导和提供方便。
(六) 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为各 理事会单位提供图书阅
览,文体活动的免费资源服务。
第十七条 其他 理事会单位承担以下义务,并作为 理事会成员的烟台职业学院 系享有的权利:
(一) 凡学院有能力承担的科技任务(包括项目论证、专题调研、科技咨询与论证、中间实验等),优先安排学院承担。
(二) 为学院学生实习、调研、实践、科技项目实验、教学科研设备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 利用各种形式(包括捐款、赠物、设立专项基金等)资助学院办学。
(四) 优先为学院提供师资人才锻炼,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五) 积极参加 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饲料理事会,发展新的理事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科技、人才、文体等方面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 理事会另行制定。
专业理事会章程
为 业应用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推动 发展, 分会(简称 理事会),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职业学院校企合作成立 理事会的建立,是为了深入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方针,加强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使学院和企业更好地面向社会,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及理事单位的发展服务,并进一步促进学院和企业的共同建设与发展,建立起双向参与的运行机制,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校企合作发展 理事会的组建遵循“自愿参加,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校企合作发展 理事会是沟通学院、企业、事业、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的联系,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促进人才培养,共商合作发展建设事项的机构。
第二章 理事会的任务
第四条 联络社会各界关心指导和支持学院和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通报 理事会单位的有关情况,推动各理事单位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加强学院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共同承担教育、科研项
目,不断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组建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 业的需要,分析岗位能力结构和知识结构,确定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并定期对教学进行调研,根据现代化饲料业的发展及时提出调整计划和方案,为饲料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促进 理事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互兼互聘,开展各类人才培训。
第八条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理事单位承担的有关工作的情况报告,讨论研究 理事会工作计划及重要事项。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由学院、事业单位、各类饲料相关企业、科研院所、企业家和知名饲料行业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十条 参加 理事会成员的单位及知名 行业专家学者,由学院提出邀请,经 理事会协商讨论,征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签定有关协议后即可成为饲料理事会正式成员。
第十一条 凡要求退出 理事会的单位,应提出申请,经 理事会协商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退出 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聘请有名望的 行业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和有关领导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均由 理事会成员协商后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 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秘书处设在烟台职业学院 系,由烟台职业学院 系出任秘书长 1
人,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 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协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章 理事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烟台职业学院 系承担以下义务,并作为其他 理事会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 采用委托研究,合作开发,组建科技联合体,共建研究中心。积极承担 理事会单位的科技任务,并作为学院重点项目实行专项跟踪,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优先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理事单位。
(二) 学院 实验室全面向 理事会单位开放,为 理事会单位提供方便。《烟台职业学院学报》可发表理事单位撰写的科技论文。
(三) 为 理事会单位提供科技管理人才及员工培训所需的教师、教材、实验室等方便条件,亦可在对方开设教学点或共同开办各类人才培训中心。
(四) 为 理事会单位组织召开专场人才招聘会,优先向理事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五) 理事会单位职工子女报考烟台职业学院的,在录取中按学院职工子女对待,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毕业时在就业方面给予指导和提供方便。
(六) 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为各 理事会单位提供图书阅
览,文体活动的免费资源服务。
第十七条 其他 理事会单位承担以下义务,并作为 理事会成员的烟台职业学院 系享有的权利:
(一) 凡学院有能力承担的科技任务(包括项目论证、专题调研、科技咨询与论证、中间实验等),优先安排学院承担。
(二) 为学院学生实习、调研、实践、科技项目实验、教学科研设备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 利用各种形式(包括捐款、赠物、设立专项基金等)资助学院办学。
(四) 优先为学院提供师资人才锻炼,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五) 积极参加 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饲料理事会,发展新的理事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科技、人才、文体等方面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 理事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