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世博精神,以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指导,以提高上海农村居民的文明素
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为目标,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
用,积极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
设,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推新农村建设,巩固和发展上海农
村基层建设成果,促进新一轮文明村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
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
要内容,是适应上海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
服务社区化、居住田园化、产业生态化的要求,吸引农民群
众创造美好新生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文明、秩序文明、
服务文明、礼仪文明建设,改善提高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
生活质量,促进农民向市民、进而向文明市民转变的有效载
体。
第三条 文明村的创建范围是,全市郊区具有村民委员
会建制的行政村。上海市文明村是在村风文明、村容整洁、
管理民主建设中成绩突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积
1
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是成绩突出、效益明显、村民安
居乐业的先进单位,是行政村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的荣誉称
号。
第四条 本规定为上海市级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各区
县可根据本规定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创建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镇(乡)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
村工作作为本地区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强领导和指导,列入
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 文明村标准
第六条 文明村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
90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创建基础扎实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村内三室一
站一店、大型公共绿地建设达标,按规定设臵公共设施;村
级经济健康发展,农民人均年收入逐年提高;村容村貌整洁,
河道及两岸环境整洁;创建工作有保障,精神文明创建有组
织、有规划,并取得实效,精神文明常规经费纳入村财政预
算,设立专项精神文明创建经费和奖励经费,获五好村党委
称号。
(二)村务管理民主规范:领导班子建设坚强有力,干
群关系满意率高;村民自治民主有序,全面推进民主选举、
2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治安管理规范有效,治安力量配备到
位,村内无聚众赌博现象,村内无黑势力,无非法出版物;
基层综治有效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环境管理规范有效,落
实低碳环保要求;未成年人保护落到实处,营造有利于未成
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及服务,
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机制,培养法律意识,保护其合法权
益。
(三)村风民俗文明健康:村民教育广泛开展,注重“四
德”教育,开展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形势任务、普法、科普
教育,建立规范的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文化活动丰富多
彩,依托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和民间文化资源开展文体活动;
公益活动蔚然成风,群众参与广泛,积极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活动;扶贫帮困形成机制,关心困难群体;社会风尚良好,
文明创建活动形成氛围,引导村民遵守“七不”规范,邻里
关系和睦,倡导科学文明,无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
第三章 文明村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文明村的创建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村由市
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授权所在的区(县)文明委及办公室管理,
由镇(乡)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对创建工作的指导、
3
协调、检查、考核。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深
入基层,加强指导,提供支持。
第八条 创建文明村要加大资金投入,并设立精神文明
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各项活动进行。
第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
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创建文明村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创建文明村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
1、制定本地区的文明村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
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创建工作,指导行政村建立健
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
2、监督、检查文明村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村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
理论研讨活动。
4、沟通文明村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协调开展同创共
建活动。
5、对获得市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村,各区(县)、镇(乡)
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形成激励机制;对经济相对薄弱,但
创建积极性高、管理有序的村,各区(县)、镇(乡)要给予
积极扶持;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退步的村要给予批评和帮
助。
4
6、建立文明村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村的概况,
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
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反映等。
第十一条 各区(县)、镇(乡)文明办要加强对管理
范围内的文明村的检查考核。要在镇(乡)自查的基础上,
区(县)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
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评选标准的
基本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二条 文明村是与文明单位并列的荣誉称号,村及
村属集体资产企业原则上不再参加文明单位评比,转制后的
文明村不转为同级文明单位,需重新创建。鼓励村民集中居
住的小区参加文明小区评比。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凡按照文明村创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
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创建成效显著的
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均可参加文明村的申报和评
比。申报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期内村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文明村的评选、命名、表彰
5
2、创建期内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和污染严重、影响重大、
影响村内居民健康生活的事件及明显的环境矛盾;
3、创建期内村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申报村必须获得市级卫生村;三室一站一店建设齐
备。
创建文明村以自愿报名和上级推荐(包括市级各职能部
门)相结合的办法,逐级向镇(乡)、区(县)文明办申报。
第十四条 文明村的评选,要统一标准,统一检查评比。
检查评比要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实效。每两年由
文明办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检查,以暗查、抽查为主,由各职
能部门参加,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凡按照文明村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
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村标准的行政村,可向
所在区(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市文明村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市级文明村,由各区(县)文明委从区(县)文明村中
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报市文明委审议
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十七条 被命名的文明村,不搞“终身制”,被命名
的村在下一届的评选中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
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
6
第十八条 如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命
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
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回收牌匾要。文明
村如遇更名、更改隶属等情况,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因行
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村,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十九条 撤销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命名机关行
使。市级文明村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县)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村称号的依据和理由,
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
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
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的文明村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
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村称号的村委,可对组织创
建活动的工作人员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
源从镇(乡)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所做的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7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05年颁
布的《上海市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文明村测评体系(2011版)(征求意见稿)
8
上海市文明村测评体系(2011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
9 版)
说 明
一、申报准入条件
1、创建期内村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创建期内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和污染严重、影响重大、影响村内居民健康生活的事件及明显环境矛盾;
3、创建期内村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申报村必须获得市级卫生村;三室一站一店建设齐备。
二、测评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1、结构:测评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上海文明村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臵了3个项测评项目:创建基础扎实有效;村务管理民主规范;村风民俗文明健康。特色指标(也是“激励性”指标)反映文明村创建工作特色,共5项。
2、测评方法:以“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等方式采集数据,通过网络平台在线汇总审核。
3、分值结构: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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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明村测评体系
一、基本指标(占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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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色指标(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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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世博精神,以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指导,以提高上海农村居民的文明素
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为目标,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
用,积极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
设,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推新农村建设,巩固和发展上海农
村基层建设成果,促进新一轮文明村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
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
要内容,是适应上海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
服务社区化、居住田园化、产业生态化的要求,吸引农民群
众创造美好新生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文明、秩序文明、
服务文明、礼仪文明建设,改善提高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
生活质量,促进农民向市民、进而向文明市民转变的有效载
体。
第三条 文明村的创建范围是,全市郊区具有村民委员
会建制的行政村。上海市文明村是在村风文明、村容整洁、
管理民主建设中成绩突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积
1
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是成绩突出、效益明显、村民安
居乐业的先进单位,是行政村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的荣誉称
号。
第四条 本规定为上海市级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各区
县可根据本规定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创建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镇(乡)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
村工作作为本地区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强领导和指导,列入
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 文明村标准
第六条 文明村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
90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创建基础扎实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村内三室一
站一店、大型公共绿地建设达标,按规定设臵公共设施;村
级经济健康发展,农民人均年收入逐年提高;村容村貌整洁,
河道及两岸环境整洁;创建工作有保障,精神文明创建有组
织、有规划,并取得实效,精神文明常规经费纳入村财政预
算,设立专项精神文明创建经费和奖励经费,获五好村党委
称号。
(二)村务管理民主规范:领导班子建设坚强有力,干
群关系满意率高;村民自治民主有序,全面推进民主选举、
2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治安管理规范有效,治安力量配备到
位,村内无聚众赌博现象,村内无黑势力,无非法出版物;
基层综治有效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环境管理规范有效,落
实低碳环保要求;未成年人保护落到实处,营造有利于未成
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及服务,
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机制,培养法律意识,保护其合法权
益。
(三)村风民俗文明健康:村民教育广泛开展,注重“四
德”教育,开展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形势任务、普法、科普
教育,建立规范的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文化活动丰富多
彩,依托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和民间文化资源开展文体活动;
公益活动蔚然成风,群众参与广泛,积极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活动;扶贫帮困形成机制,关心困难群体;社会风尚良好,
文明创建活动形成氛围,引导村民遵守“七不”规范,邻里
关系和睦,倡导科学文明,无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
第三章 文明村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文明村的创建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村由市
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授权所在的区(县)文明委及办公室管理,
由镇(乡)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对创建工作的指导、
3
协调、检查、考核。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深
入基层,加强指导,提供支持。
第八条 创建文明村要加大资金投入,并设立精神文明
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各项活动进行。
第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
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创建文明村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创建文明村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
1、制定本地区的文明村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
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创建工作,指导行政村建立健
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
2、监督、检查文明村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村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
理论研讨活动。
4、沟通文明村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协调开展同创共
建活动。
5、对获得市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村,各区(县)、镇(乡)
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形成激励机制;对经济相对薄弱,但
创建积极性高、管理有序的村,各区(县)、镇(乡)要给予
积极扶持;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退步的村要给予批评和帮
助。
4
6、建立文明村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村的概况,
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
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反映等。
第十一条 各区(县)、镇(乡)文明办要加强对管理
范围内的文明村的检查考核。要在镇(乡)自查的基础上,
区(县)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
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评选标准的
基本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二条 文明村是与文明单位并列的荣誉称号,村及
村属集体资产企业原则上不再参加文明单位评比,转制后的
文明村不转为同级文明单位,需重新创建。鼓励村民集中居
住的小区参加文明小区评比。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凡按照文明村创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
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创建成效显著的
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均可参加文明村的申报和评
比。申报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期内村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文明村的评选、命名、表彰
5
2、创建期内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和污染严重、影响重大、
影响村内居民健康生活的事件及明显的环境矛盾;
3、创建期内村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申报村必须获得市级卫生村;三室一站一店建设齐
备。
创建文明村以自愿报名和上级推荐(包括市级各职能部
门)相结合的办法,逐级向镇(乡)、区(县)文明办申报。
第十四条 文明村的评选,要统一标准,统一检查评比。
检查评比要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实效。每两年由
文明办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检查,以暗查、抽查为主,由各职
能部门参加,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凡按照文明村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
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村标准的行政村,可向
所在区(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市文明村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市级文明村,由各区(县)文明委从区(县)文明村中
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报市文明委审议
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十七条 被命名的文明村,不搞“终身制”,被命名
的村在下一届的评选中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
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
6
第十八条 如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命
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
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回收牌匾要。文明
村如遇更名、更改隶属等情况,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因行
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村,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十九条 撤销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命名机关行
使。市级文明村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县)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村称号的依据和理由,
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
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
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的文明村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
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村称号的村委,可对组织创
建活动的工作人员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
源从镇(乡)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所做的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7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05年颁
布的《上海市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文明村测评体系(2011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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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明村测评体系(2011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
9 版)
说 明
一、申报准入条件
1、创建期内村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创建期内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和污染严重、影响重大、影响村内居民健康生活的事件及明显环境矛盾;
3、创建期内村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申报村必须获得市级卫生村;三室一站一店建设齐备。
二、测评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1、结构:测评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上海文明村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臵了3个项测评项目:创建基础扎实有效;村务管理民主规范;村风民俗文明健康。特色指标(也是“激励性”指标)反映文明村创建工作特色,共5项。
2、测评方法:以“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等方式采集数据,通过网络平台在线汇总审核。
3、分值结构: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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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明村测评体系
一、基本指标(占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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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色指标(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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