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车接送幼儿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接送幼儿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用于管理通勤车辆接送幼儿。
第三条,负责接送幼儿车辆司机、跟车人员必须熟知幼儿放学、上学时间并遵守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送。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接送幼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驾驶员行车要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严禁酒后、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第六条,车辆在行驶中,驾驶员不得吸烟,不得打电话,不得跟别人聊天,以免分散集中精力,造成事故。
第七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公车私用。
第八条,驾驶员没有在公司领导的同意下,不得随意将车辆开出公司大门或幼儿园大门外,不得将车辆借他人用或和他人换驾,不得帮他人或有关单位部门拉运客人,提供服务。
第九条,在行驶前驾驶员要对车辆安全性能检查,严禁存有安全隐患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条,车辆行驶要稳、平、慢,车速不得超过30km/h,保持一定的车距,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车辆不得超载,不得拉运与接送幼儿无关的人或物,不得在行驶途中随意停留。
第十二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遇交通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如实地汇报公司领导,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接送幼儿车辆要定期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
第十四条,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大检、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一)车辆检修、保养时必须保证在不延误接送幼儿的情况到相关服务站或其它临修店检修。
(二)车辆检修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由队长报告办公室主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队长和司机一同到达指定服务站或临修店检修。否则不承认此款项。
(三)维修车辆出服务站或临修店时,司机必须全面检查,确认修理妥当后方可签字提车。否则告知服务站相关人员重检修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第十五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遇非交通事故,意外造成损坏,由驾驶员赔偿,并负责修好。
第十六条,家长应熟知幼儿乘车地点、时间,将孩子按时送到指定的地点乘车。
第十七条,家长必须随孩子乘同车,时刻不离孩子左右,确保孩子乘车安全。
第十八条,如果家长有事不便接送孩子,应亲自委托别人接送。要交代清乘车地点、时间,以免错过乘车。
第十九条,家长必须遵守行车有关规定,听从司机、跟车人员的安排。严禁在车厢内抽烟,大声喧哗,影响司机正常行车。
第二十条,遇到交通事故,紧急停车,家长不得起哄,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干扰事故分析、处理。
第二十一条,跟车人员要本着“服务幼儿、方便家长”的宗旨,认真负责,细小稳定,热爱幼儿,尊重家长,热情服务。
第二十二条,到达指定地点,车辆停稳后,跟车人员要提前下车,组织好家长及幼儿有序上下车。
第二十三条,家长及幼儿上车后跟车人员要清点人数,检查幼儿坐好后,示意司机,方可行车。
第二十四条,在行车中,跟车人员不得坐在前排,应在车厢中走动,时刻提醒家长不得将窗户打开,避免幼儿将头、手伸出窗外,发生不必要的事故,并协助家长照顾好孩子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行驶中,若发现有孩子打架,家长之间争吵的,跟车人员要及时做好协调、制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幼儿下车后,跟车人员要全面检查车厢内没有遗漏幼儿后,锁好车门,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每天接送幼儿结束后,跟车人员要将车厢内卫生打扫干尽,以便给家长、幼儿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第二十八条,司机不带证件或带部分证件行驶,每发现一次
罚50元。
第二十九条,未经允许私自将车辆借用他人、和他人换驾或帮助他人、相关单位部门拉用客人,每发现一次轻者罚款500元,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车辆没有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每迟到5分钟给司机罚款50元,每迟到1小时视为旷班,当日无勤,罚款300元,并从年均考核中扣去2分(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发现喝酒、疲劳、违规驾驶者一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并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司机没有按规定时间出行车,少接或接漏一名幼儿视为当日无勤,罚款300元,并从年均考核中扣去2分,并要求重接送,确保接送不漏一名幼儿。
第三十三条,跟车人员没组织好家长及幼儿上下乘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没有搞好车辆清洁卫生,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每迟到一次罚款50元,私自旷班者罚款300元,一年累计旷班超过40日,不得享受年终奖,并调离该岗位。
第三十五条,有在车厢内吸烟、大声喧哗,不听从跟车人员劝说者,罚款100元,并存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法上述规定的,由家长自己承担:
(一) 没有按时接送孩子到指定的地点乘车者。
(二) 上下车辆不听从跟车人员组织、安排,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三) 孩子离开车辆后,发生意外事故,由家长自负。
通勤车接送幼儿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接送幼儿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用于管理通勤车辆接送幼儿。
第三条,负责接送幼儿车辆司机、跟车人员必须熟知幼儿放学、上学时间并遵守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送。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接送幼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驾驶员行车要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严禁酒后、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第六条,车辆在行驶中,驾驶员不得吸烟,不得打电话,不得跟别人聊天,以免分散集中精力,造成事故。
第七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公车私用。
第八条,驾驶员没有在公司领导的同意下,不得随意将车辆开出公司大门或幼儿园大门外,不得将车辆借他人用或和他人换驾,不得帮他人或有关单位部门拉运客人,提供服务。
第九条,在行驶前驾驶员要对车辆安全性能检查,严禁存有安全隐患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条,车辆行驶要稳、平、慢,车速不得超过30km/h,保持一定的车距,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车辆不得超载,不得拉运与接送幼儿无关的人或物,不得在行驶途中随意停留。
第十二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遇交通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如实地汇报公司领导,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接送幼儿车辆要定期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
第十四条,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大检、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一)车辆检修、保养时必须保证在不延误接送幼儿的情况到相关服务站或其它临修店检修。
(二)车辆检修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由队长报告办公室主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队长和司机一同到达指定服务站或临修店检修。否则不承认此款项。
(三)维修车辆出服务站或临修店时,司机必须全面检查,确认修理妥当后方可签字提车。否则告知服务站相关人员重检修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第十五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遇非交通事故,意外造成损坏,由驾驶员赔偿,并负责修好。
第十六条,家长应熟知幼儿乘车地点、时间,将孩子按时送到指定的地点乘车。
第十七条,家长必须随孩子乘同车,时刻不离孩子左右,确保孩子乘车安全。
第十八条,如果家长有事不便接送孩子,应亲自委托别人接送。要交代清乘车地点、时间,以免错过乘车。
第十九条,家长必须遵守行车有关规定,听从司机、跟车人员的安排。严禁在车厢内抽烟,大声喧哗,影响司机正常行车。
第二十条,遇到交通事故,紧急停车,家长不得起哄,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干扰事故分析、处理。
第二十一条,跟车人员要本着“服务幼儿、方便家长”的宗旨,认真负责,细小稳定,热爱幼儿,尊重家长,热情服务。
第二十二条,到达指定地点,车辆停稳后,跟车人员要提前下车,组织好家长及幼儿有序上下车。
第二十三条,家长及幼儿上车后跟车人员要清点人数,检查幼儿坐好后,示意司机,方可行车。
第二十四条,在行车中,跟车人员不得坐在前排,应在车厢中走动,时刻提醒家长不得将窗户打开,避免幼儿将头、手伸出窗外,发生不必要的事故,并协助家长照顾好孩子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行驶中,若发现有孩子打架,家长之间争吵的,跟车人员要及时做好协调、制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幼儿下车后,跟车人员要全面检查车厢内没有遗漏幼儿后,锁好车门,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每天接送幼儿结束后,跟车人员要将车厢内卫生打扫干尽,以便给家长、幼儿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第二十八条,司机不带证件或带部分证件行驶,每发现一次
罚50元。
第二十九条,未经允许私自将车辆借用他人、和他人换驾或帮助他人、相关单位部门拉用客人,每发现一次轻者罚款500元,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车辆没有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每迟到5分钟给司机罚款50元,每迟到1小时视为旷班,当日无勤,罚款300元,并从年均考核中扣去2分(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发现喝酒、疲劳、违规驾驶者一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并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司机没有按规定时间出行车,少接或接漏一名幼儿视为当日无勤,罚款300元,并从年均考核中扣去2分,并要求重接送,确保接送不漏一名幼儿。
第三十三条,跟车人员没组织好家长及幼儿上下乘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没有搞好车辆清洁卫生,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每迟到一次罚款50元,私自旷班者罚款300元,一年累计旷班超过40日,不得享受年终奖,并调离该岗位。
第三十五条,有在车厢内吸烟、大声喧哗,不听从跟车人员劝说者,罚款100元,并存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法上述规定的,由家长自己承担:
(一) 没有按时接送孩子到指定的地点乘车者。
(二) 上下车辆不听从跟车人员组织、安排,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三) 孩子离开车辆后,发生意外事故,由家长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