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人格不受侮辱,其家属子女不受歧视; 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依法享有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和检举权; 享有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在关规定, 服从监督管理; 自觉到司法所按时报到登记; 自觉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活 动; 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谈话教育; 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思想、 活动情 况;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 应当参加社区矫 正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遵守关于会客的具体规定; 离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的, 应当报告司法 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遵守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离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的, 应当报告司法 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遵守关于会客的具体规定; 遵守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需要转院治疗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 应当报告 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 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权利
社区矫正 对象
一般 义务
社区矫正 对象
被判处管 制的社区 矫正对象 被判处宣 告缓刑或 者被裁定 假释的社 区矫正对 象 暂予监外 执行的社 区矫正对 象
特 别 义 务
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 利的社区 矫正对象
遵守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 动; 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象制品; 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不得在境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 利益或者其他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不得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 职务; 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人格不受侮辱,其家属子女不受歧视; 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依法享有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和检举权; 享有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在关规定, 服从监督管理; 自觉到司法所按时报到登记; 自觉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活 动; 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谈话教育; 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思想、 活动情 况;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 应当参加社区矫 正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遵守关于会客的具体规定; 离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的, 应当报告司法 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遵守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离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的, 应当报告司法 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遵守关于会客的具体规定; 遵守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需要转院治疗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 应当报告 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 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权利
社区矫正 对象
一般 义务
社区矫正 对象
被判处管 制的社区 矫正对象 被判处宣 告缓刑或 者被裁定 假释的社 区矫正对 象 暂予监外 执行的社 区矫正对 象
特 别 义 务
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 利的社区 矫正对象
遵守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 动; 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象制品; 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不得在境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 利益或者其他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不得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 职务; 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