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丢失处理规定

货物丢失处理规定

一、货物丢失分类 (一)按性质划分

货物丢失分刑事类和操作类。刑事类为被抢、骗,以及职务侵占、携货(款)潜逃等;操作类为除刑事类外,人为操作(含第三方)等导致的丢失。 (二)按金额划分

货物丢失分为一般丢失、重大丢失和特大丢失;即:1万元以下为一般丢失,1万元(含)至10万元为重大丢失;10万元(含)以上为特大丢失。 (三)按责任划分

分刑事责任、操作责任、管理责任和非控责任。

1、刑事责任:是由内部人员作案或在库及提、发、取、派货物过程中发生的被抢、骗,以及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货物(款)、携货(款)潜逃等。

2、操作责任:是指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定,导致货物发生丢失等。 3、管理责任:是指所管辖的可控第三方资源(班车、零担、外网、航空代理、铁路代理)发生货物丢失、遗失或人为造成的灭失(包括火灾)等;

4、非控责任:是指航空、铁路承运过程中发生的丢失或灭失等。 二、货物丢失处理流程 (一)系统录入

案件系统只受理货物丢失案件,操作差错、晚点、潮湿、破损等服务事故禁止录入案件系统。 1、录入人员

所有货物丢失由出港单位、发现地安保或操作、运营部经理(主管)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2、录入时限

操作责任造成的5万元以下货物丢失,上报单位必须要先查找货物下落、取得基本证据(指信息系统货物运行轨迹数据)后48小时内录入案件系统;操作责任造成的5万元以上货物丢失,要在24小时内电话上报安保处备案,同时立即组织查找货物下落,取得基本证据(指信息系统货物运行轨迹数据)后24小时内录入案件系统;对货物丢失后30日内未上报的,总公司安保处不予受理。

发生刑事案件,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电话上报总公司安保处备案,24小时内录入案件系统。

3、录入内容

录入上报货物丢失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包含案件基本情况、查找货物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安保人员的初步判断意见及请示内容。

附:案件录入模板及标准

案件录入模板及标

准.doc

(二)上报审核

货物丢失初审为上报单位安保人员,审核内容包括:丢失日期、工作单号、丢失品名、丢失件数、损失金额、进出港单位、有无保险;严禁出现虚报金额、虚假案件。

1、2000元(含)以上丢失

2000元(含)以上货物丢失,系统录入24小时内审核流转至本单位操作部(运营部)经理和对方单位安保,由对方安保确认是否丢失,确认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如对方确认货物未丢失,由上报单位在案件系统内撤销;如在规定时限内确认丢失的,由上报单位操作部(运营部)经理或安保上报总公司界定责任。对三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的,上报单位操作部(运营部)经理、安保可直接上报总公司安保处,由安保处界定并追究未确认单位安保责任。

2、2000元以下丢失

2000元以下货物丢失,系统录入24小时内审核流转至对方单位安保,由对方安保确认是否丢失,确认期限为四个工作日。如对方确认货物未丢失,由上报单位在案件系统内撤销;如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丢失的,由出港单位安保界定责任。对四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的,出港单位安保可直接定责。 (三)货物丢失处理 1、举证

举证内容要能说明丢失情况、环节,以及能直观判断的物证,如交接单、异常照片、监控录像、具有法律效力的证词、证明等。损失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货物丢失,举证时限为自上一环节流转起三个工作日内;2000元以下货物丢失,举证时限为自上一环节流转起四个工作日内。

2、处理

(1)丢失发生后,由安保部门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刑事案件由案件发现地安保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操作丢失由安保人员配合运营、操作等部门调查丢失环节,界定、划分责任。

(2)要落实分级查处。一般丢失由分公司安保人员集中力量查处;重大丢失由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运营部、操作部经理)牵头,协调公安部门查处,总公司安保处跟踪指导;特大丢失由分公司总经理牵头,组成专案组查处,总公司派人参与或指导。 3、责任界定

(1)损失金额2000元(含)以上货物丢失,由总公司安保处界定责任;2000元以下货物丢失,由出港单位安保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对出港单位和安保处认定责任不认可的,可向总公司申请仲裁。

(2)丢失发现单位要以公司全局利益为重,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提供相关丢失证明,产生的费用由丢失发现单位先行垫付,责任认定后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没有责任单位的由最大受益单位);对不积极协助获取证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将追究责任。

三、责任追究 1、责任人追究

各分公司、运转中心要逐票落实货物丢失责任人、承担损失或处罚金额。责任追究由运营、操作部经理负责落实,并挂网通报。损失金额计算方法:系统内有声明价值按系统金额为准,系统内无声明价值按运费的30倍计算,一票多件出现部分丢失按单件平均价值计算。每月10日前,各单位安保人员要将责任人追究落实情况上报总公司安保处。上报格式见下表:

责任追究上报表.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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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处罚标准

货物丢失处理规定

一、货物丢失分类 (一)按性质划分

货物丢失分刑事类和操作类。刑事类为被抢、骗,以及职务侵占、携货(款)潜逃等;操作类为除刑事类外,人为操作(含第三方)等导致的丢失。 (二)按金额划分

货物丢失分为一般丢失、重大丢失和特大丢失;即:1万元以下为一般丢失,1万元(含)至10万元为重大丢失;10万元(含)以上为特大丢失。 (三)按责任划分

分刑事责任、操作责任、管理责任和非控责任。

1、刑事责任:是由内部人员作案或在库及提、发、取、派货物过程中发生的被抢、骗,以及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货物(款)、携货(款)潜逃等。

2、操作责任:是指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定,导致货物发生丢失等。 3、管理责任:是指所管辖的可控第三方资源(班车、零担、外网、航空代理、铁路代理)发生货物丢失、遗失或人为造成的灭失(包括火灾)等;

4、非控责任:是指航空、铁路承运过程中发生的丢失或灭失等。 二、货物丢失处理流程 (一)系统录入

案件系统只受理货物丢失案件,操作差错、晚点、潮湿、破损等服务事故禁止录入案件系统。 1、录入人员

所有货物丢失由出港单位、发现地安保或操作、运营部经理(主管)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2、录入时限

操作责任造成的5万元以下货物丢失,上报单位必须要先查找货物下落、取得基本证据(指信息系统货物运行轨迹数据)后48小时内录入案件系统;操作责任造成的5万元以上货物丢失,要在24小时内电话上报安保处备案,同时立即组织查找货物下落,取得基本证据(指信息系统货物运行轨迹数据)后24小时内录入案件系统;对货物丢失后30日内未上报的,总公司安保处不予受理。

发生刑事案件,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电话上报总公司安保处备案,24小时内录入案件系统。

3、录入内容

录入上报货物丢失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包含案件基本情况、查找货物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安保人员的初步判断意见及请示内容。

附:案件录入模板及标准

案件录入模板及标

准.doc

(二)上报审核

货物丢失初审为上报单位安保人员,审核内容包括:丢失日期、工作单号、丢失品名、丢失件数、损失金额、进出港单位、有无保险;严禁出现虚报金额、虚假案件。

1、2000元(含)以上丢失

2000元(含)以上货物丢失,系统录入24小时内审核流转至本单位操作部(运营部)经理和对方单位安保,由对方安保确认是否丢失,确认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如对方确认货物未丢失,由上报单位在案件系统内撤销;如在规定时限内确认丢失的,由上报单位操作部(运营部)经理或安保上报总公司界定责任。对三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的,上报单位操作部(运营部)经理、安保可直接上报总公司安保处,由安保处界定并追究未确认单位安保责任。

2、2000元以下丢失

2000元以下货物丢失,系统录入24小时内审核流转至对方单位安保,由对方安保确认是否丢失,确认期限为四个工作日。如对方确认货物未丢失,由上报单位在案件系统内撤销;如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丢失的,由出港单位安保界定责任。对四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的,出港单位安保可直接定责。 (三)货物丢失处理 1、举证

举证内容要能说明丢失情况、环节,以及能直观判断的物证,如交接单、异常照片、监控录像、具有法律效力的证词、证明等。损失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货物丢失,举证时限为自上一环节流转起三个工作日内;2000元以下货物丢失,举证时限为自上一环节流转起四个工作日内。

2、处理

(1)丢失发生后,由安保部门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刑事案件由案件发现地安保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操作丢失由安保人员配合运营、操作等部门调查丢失环节,界定、划分责任。

(2)要落实分级查处。一般丢失由分公司安保人员集中力量查处;重大丢失由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运营部、操作部经理)牵头,协调公安部门查处,总公司安保处跟踪指导;特大丢失由分公司总经理牵头,组成专案组查处,总公司派人参与或指导。 3、责任界定

(1)损失金额2000元(含)以上货物丢失,由总公司安保处界定责任;2000元以下货物丢失,由出港单位安保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对出港单位和安保处认定责任不认可的,可向总公司申请仲裁。

(2)丢失发现单位要以公司全局利益为重,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提供相关丢失证明,产生的费用由丢失发现单位先行垫付,责任认定后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没有责任单位的由最大受益单位);对不积极协助获取证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将追究责任。

三、责任追究 1、责任人追究

各分公司、运转中心要逐票落实货物丢失责任人、承担损失或处罚金额。责任追究由运营、操作部经理负责落实,并挂网通报。损失金额计算方法:系统内有声明价值按系统金额为准,系统内无声明价值按运费的30倍计算,一票多件出现部分丢失按单件平均价值计算。每月10日前,各单位安保人员要将责任人追究落实情况上报总公司安保处。上报格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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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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