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绿 化 工程 施工专业合同2017年9月28日

绿化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发包人:太和县阮桥镇中心小学绿化配套工程(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承包人:太和县美源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资质、情况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1.5乙方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分包工程名称:太和县阮桥镇中心小学绿化配套工程

2.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承道沿石、花坛石、出沿石板,苗木:广玉兰、月季、龙柏、红叶石楠、红梅、海棠、黄杨球、红花檵木球等。

2.4分包工程数量

合同中的数量为合同暂定数量,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为基础,并以乙方实际完成、依据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收方、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预算合同人员复检、监理和建设单位认可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不能超过业主给甲方的验工计价数量及规格。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组织达不到甲方要求或其他影响甲方施工安 排的,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调整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和施工数量,乙方无条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分包合同价款

3.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488164元(大写:肆拾捌万捌仟壹佰陆拾肆)。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价格,与结算价无关(因施工图不完善,最终造价无法确认)。结算工程量以图纸设计量及甲方最终确认工程量为准,不超过建设单位对甲方结算工程量、设计图纸工程量(含设计变更)。

3.2分项单价

3.2.1单价形式: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其结算金额所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降造比例。

3.2.2本合同单价是按总包合同质量标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各项目合同单价中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各项目需要的劳务、小型机械、辅助材料及配件、水电气、安装、缺陷修复、利润、环保、文明施工、调遣(进出场)、临时工程的建设与拆除、治安管理等费用,动力费用(烯油、电力等);材料、设备二次倒运费用;工料

机涨价、反季节栽植引起的风险费用;测量复核引起的临时停工费用;建设单位、监理等检查引起的停工费用;各类社会保险及伤害险等保险费用;甲供材料、周转料、机械设备的看护费用;管理费用;第二方配合费或其他在施工中需要乙方配合的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第四条 合同工期

4.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天(工期暂定,以甲方指定下达工期为准)。

4.2 合同开工日期:2017年10 月16日;合同竣工日期:2017年12

月16日;

4.3 详细施工计划(带节点计划)甲方将根据建设单位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4.4 本合同中对于工程工期暂无法确定时,开竣工时间以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

4.5 为保证工期,乙方须组织相关机械进场,并于2017 年10月15 日

全部到位,进场前双方必须办理检验手续。

4.6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调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因工期调整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考虑。

4.7 因政府、建设单位、甲方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及时开工或停工、窝工给乙方造成的人员、机械误工损失等风险已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单价中,甲方不再补偿。

4.8 若乙方严重影响甲方施工进度超过28天的,甲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书后3日内退场完毕。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责任及甲方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的费用以及甲方所接受的罚金、索赔等费用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质量标准

5.1工程质量标准为:满足甲方与建设单位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其中质量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5.1.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1.2《园路工程技术规程》;

5.1.3《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5.1.4《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

5.1.5《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及验收规范(CJJ/T82-99)》

5.1.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5.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5.2具体施工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1 乙方应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下发的技术交底要求,合理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5.2.2 甲方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对乙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如果质量不

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以乙方负责赔偿包括建设单位质量罚款等合同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2.3乙方在每道工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通知现场监理进行验收检查。每道工经甲方、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乙方安排人员及车辆进行配合;施工现场发生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和下发暂停施工令。甲方现场监理进行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5.2.4甲方及上级部门对乙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检查时,乙方要提供相关资料(含措施费用凭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乙方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扣及时上报甲方进行复查。

5.2.5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单项、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记录、评定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评定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5.2.6乙方如果出现质量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甲方,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2.7本工程缺陷责任其为24月,保修期为24月,乙方及其人员对本合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缺陷责任、保修时间从本项目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日期算起。

5.2.8苗木验收规范:乙方所提供的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要求苗木无病虫害,品种纯正,生长健壮,花灌木株形丰满,树形优美,草种应纯净、草坪美观。绿化植物材料品种须经甲方检验确认。

5.2.9乙方提供的苗木须事前控制质量,栽植前必须由甲方监理验收,苗木质量、规格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选择。

5.2.10苗木养护成活率达到100%。

5.2.11乙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延期。

5.2.12全冠树木种植,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手段,成活率达到100%,养护期为24个月,自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和试验检测

6.1材料供应

6.1.1甲供材料:本工程无甲供材料。

6.1.2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购。若其他材料需甲方供应的,按材料实际到场价提取5%的采购保管费,费用由甲方从当期计价款中扣除。

6.1.3乙方自行采购的辅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并经甲方检验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甲方的检验不免除乙方对其所购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使用该材料对工程和他人人身、同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6.1.4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清点。

6.1.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6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由乙方承担。

6.1.7因天气、便道等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工地,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材料到场,若乙方不配合造成材料短缺,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乙方承担。

6.1.8所有的临时用电设备、配电箱;临时用水设施等全部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再单独计取。

6.2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

6.2.1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周围材料。甲方也可根据情况将自己所有的周转材料和机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另行签订租赁使用合同。

6.2.2乙方自备的机械设备需符合安全性能要求,满足施工需要。乙方机械设备进后、使用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进场机械进行现值评估,评估结果由双方签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进场的机械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6.2.3乙方同意:乙方中途退场,若甲方不使用乙方机械设备时,乙方进场的所有机械设备无条件退场,不得遗留甲方工地,阻碍甲方施工,乙方怠于撤离,导致机械设备遗失的后果,或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若甲方须继续使用乙方机械设备,则按照第6.2.2条机械进场评估现值扣除施工期间折旧后转让给甲方(折旧标准执行甲方的相关规定)或双方协商由甲方承租。

6.3试验检测

6.3.1乙方应负责其施工范围内树木(苗)的试验检测,苗木检疫,原材料检测,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并出具试验报告或检测书。叵乙方不检测,甲方负责委托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6.3.2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院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6.3.3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琠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6.3.4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度苏珊,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6.3.5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已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1甲方:

7. 1.l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加强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定期点名制度,加强过程管控。

7 1 2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7.1.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牧集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7.1.4负责按合同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7.1.5负责对乙方使用本合同资金的情况进行过程监控,乙方应保证专款专用。

7.1.6负责依据建设单位、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并送达乙方。

7.1.7负责工程的施工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7.1.8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该项目规定使用的《技术规范》、甲方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7.1.9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7.1.10根据发包人(建设单位)对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7.1.11监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直接从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甲方的代为支付视为对乙方合同价款的支付。

7.1.12如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物资、购买材料等,但未及时结清租赁费、购货款殁其他一切款项的,甲方有权暂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或在剩余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代乙方支付。

7.1.13甲方的驻工地代表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7.1.14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

7.1.15甲方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乙方,保证施工需要。

7.1.16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若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从乙方相应款项中扣除;若乙方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完成分包工程,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的人员。

7.2乙方:

7.2.l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等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若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立即通知甲方: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

7.2.2投入满足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并纳入甲方经理部统一管理,施工负责人、技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和上岗操作证复印件须报甲方备案,以上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

7.2.3甲方在乙方分包范围内执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执行,并配合甲方工作。乙方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班组长,并负责配合项目部完成班组长人员资格汪书获取、日常考核等,班组长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班组施工期间的安全、质量、进度等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增加或者变更班组长时,需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或其上级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乙方的班组长需与甲方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工程验工计价前,向甲方出具《安全质量承诺书》,明确班组长代表乙方承担的质量安全分包验工、背书签字等的责任后果。

7.2.4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计划,确保施工安全;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7.2.5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饪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7.2.6自觉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施工过程中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采取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2.7按时提交施工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7.2.8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使用的工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2.9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本合同工

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在本项工程中,建设单位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建设单位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的制约作用。

7.2.10负责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内的用水、用电(水源、电源乙方自行解决)及独立使用的施工便道和临时设施的修建和维护:自行承担自有人员的吃、住、行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用。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

7.2.1.1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半成品需求计划、用水、电讣划等并报甲方审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年、月、旬、周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7.2.12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甲方和监理的技术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7.2.1.3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转包。

7.2.14己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 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7.2. 15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若委托甲方完成,甲方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7.2.16如需甲方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外围环境干扰,承担相应费用。

7.2.1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因乙方施工导致的罚款、赔偿、诉讼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7.2.18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7.2.19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须向甲方提供原件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备案;且一线生产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定年 龄:乙方雇员进出场必须在甲方登记: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20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体检制度,在进场前对其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以满足本合同施工作业需要。

7. 2.21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员,需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劳动合同、特殊工种证等复印件,以便甲方备核。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配合甲方的检查。

7.2.22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工资发放单,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接受甲方的监管。乙方必须及耐、足额为履行本合同人员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

7.2.23乙方应书面授权委托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材料领用人和现场安全质量负责人,并将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签字交甲方相关部门备案留底,作为乙方合同履行中的签认依据。

7.2.24乙方应当安排其班组长在班组成立时与甲方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并向甲方出具《安全质量承诺书j ,乙方班组长与甲方签订的《安全质量责任书》及向甲方出具的 《安

全质量承诺书》中的义务、责任和承诺,视为乙方的义务、责任和承诺,对乙方产生效力。

7.2.25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实际提供应税服务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7.2.26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7.2.27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尚未认t 抵扣.乙方应于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原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7.2.28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向建设单位上报认质认价的所有材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通过审计单位审计。

7.2.29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等所悉信息赋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安全文明、环保施工

8.1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建设单位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的关于安全、环保、现场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环保标准组织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8.2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统一的安全、文明旋工设施、保护器材、安全警告标示牌等,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8.3乙方进场后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乙方应提供接受教育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审查,并提供复印件备案,由乙方授权委托叭签认接受安全教育人员的花名册等安全教育资料a 施工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乙方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证件,才能上岗。

8.4乙方对本工程安全负责,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程执行,服从甲方安全监督和管理。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饬亡、机械事故及其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此风险费已包含在乙方各分项承包单价中。

8.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对本单位参建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8.6乙方要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建设。交工前乙方负责对己完工程进行保管并及时清理场地。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施工原因致使工程、农出、水体、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受到污染和损害。应及时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淤泥、垃圾等各种影响环境污染的因素。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8.7乙方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9.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段和平,职务:项目副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收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9.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为:,身份证号

,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收方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

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9.3甲乙双万若需更换驻工地代表,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乙方驻工地代表和其他人员,乙方应予以撤换。

9.4双方约定: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日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乙方持有的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第十条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1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

10.2办理结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月己发放参加施工人员工资费用的清单。 10.3本工程原则乙方所承揽的施工任务全部完成且达到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款的80%。结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人员进行现场收方并填写收方记录,参与收方的全体人员应签字确认。结算时,甲方依据乙方在计量期内完成的、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实体数量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下浮后的单价进行计量,据此编制《工程结算单》,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有权限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结算支付。隐蔽工程(工序)的工程量在覆盖前需经双方现场签认,否则不予计量。 10.3.l本合同原则上按照上述结算节点计算的结算价的80%计取支付,乙方需提供节点齐备的工程资料,待建设单位拨付结算资金到位后进行拨付。

10.3.2乙方完成承揽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且验收合格,颁向甲方提供齐备的I 程资料,待建设单位拨付结算资金到位后进行拨付,拨付比例为甲乙双方核准结算价的90%。

10.3.3甲方与建设单位决算完成且建设单位拨付结算资金到位后进行拨付,拨付比例为甲乙双方核准结算价的95%。

10.4甲方在每次结算时应扣除当期结算款(含增值税)的 5% 作为安全风险金,同时扣除当期发生的材料及机械租赁等其他应扣款项。

10.5甲方在每次结算时扣除当期结算款(含增值税)的 5% 作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存入甲方设立的专项账户,合同终止后,除甲方代为拨付的民工工资以外,其余无息退回乙方。

10.6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当期结算款(含增值税)的 5% 作为工程质保金,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待建设单位返还甲方质保金,扣除乙方原因造成的整修、赔偿(含

材料在内的全部费用),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质保义务后,甲方将余额支付乙方(不计息)。

10.7甲方预留合同金额的5%,作为班组长管理考核基金,总金额暂定为 ;具体以最

终合同金额为准。考核基金在每期结算中按比例予以扣除,管理考核基金不属于债务债权关

系。每期工程结算时,甲方按照相关考核办法组织考核,根据对班组长及班组当期安全质量

管理考评结果,计算相关奘惩费用,在当期结算中予以计量,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并向甲

方开具发票。

10. 8在当期结算时,扣除安全风险金、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班组长管理考核基金、

工程质保金等按合同约定应当扣除的项目后,以剩余款项作为当期结算,并按照 80% 作为

应予支付的当期工程款项,剩余 20% 工程结算款在本工程竣工结算后30日内按合同约定

支付。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

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

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

10.9甲方可随时监督乙方本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

专款专用。如挪作他用必须经甲方批准,否则给予罚款或暂停工程款的支付。乙方不及时支

付本工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而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和施工时,甲方有权代其支付,乙方必

须配合并服从。

10. 1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收方结算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随

时进行修正,乙方必须接受。

lO.ll 为推进现场进度,甲方按结算金额1%作为奖励基金,乙方按甲万节点工期完成,给予

相应奖励,否则进行相应罚款。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缴纳及退还

ll l合同签订之日起,投标保证金即刻转为履约保证金,

11. 2合同执行完成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税务

12. l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依法纳税。

12 2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款前,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正规的等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12 3乙方负责缴纳的税费已包含在台同总价中。

第十三条变更

13.1甲方有权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

因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合同价款相应调整,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的,合同价款

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3.2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固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

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3变更价款的确定:经监理、设计院及建设单位单位批准的工程数量变更增加或减

少,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变更数量,按照合同附件中的细目单价对乙方进行计

价;无单价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3.4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l 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

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乙万在双方确定变更后ll 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3.5乙方不执行从建设单位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甲方应

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14.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

告。

14.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

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建设单位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

自行验收。

14.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

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14.4本工程经过国家或地方审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如分包工程

的工程量减少,则双方竣工结算按审计或评审后的工程量计算。

14.5苗木养护的期限: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起始日24个月养护期限执行。

14.6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DG/TJ08-702-2005)的基本标准。

14.7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14.8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酌水电费用按照合同要求

由乙方承担。

14.9在工程施工完毕并第一次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乙方须负责所施工的养护及

更新。所需费用一并计入该合同内,不在重计。

第十五条竣工结算及移交

15.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5.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给予

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

15.3施工预(决)算和竣工预(决)算由乙方提供基础资料,甲方编制报建设单位。

经建设单位(含建设单位审核审计单位)审核后出具工程预(决)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款

的预(决)算支付依据。

第十六条质量保修

16.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

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乙方承诺:甲方对建设单位所承诺的质量保修义务在分包工程范围内

同样适用于乙方。

16.2若乙方在保修期内缺陷修复不及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并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仍不足时,甲方有权向

乙方索赔。

16.3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术时,应要求

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4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

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 l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

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

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7.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7.2.l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节点工期和甲方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每延期一

日,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天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结算价的5%,因工期延误不

能实现甲方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7.2.2乙方劳务作业厦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该部分不予计量,乙方应向

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元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复、罚款

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7.2.3乙方未能按甲方节点工期要求完成所属施工内容,甲方有权调整其分包内容,

指定其他施工队伍施工,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由乙方承担(包括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等),

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元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2.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材料、重作、返修、返工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

担,并应同甲方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据实计算。

17.2.5乙方擅自停工的,承担违约金1000元/天,停工3曰(含3日) 以上的,甲方有

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赔偿因停工给

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7.2.6乙方在劳务作业和验收过程中,被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劳务作业质量存

在问题的,每发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7.2.7乙方未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引起不良影响的,乙方应承10000元/人次违约金,甲方有权没收己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采取其它措施。同时甲方有

权代承包人直接支付民工劳动报酬,并以代付款金额20%扣罚承包人违约金,直接从计量款

中扣除,本合同签订后,视为甲方已获乙万授权代其直接支付民工劳动报酬。

17.2.8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甲方项目部、公司本

部、上级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及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如有违反本条款,乙方承担由此造

成的各种损失,并承担违金10000元/次,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7.2.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场的,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

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7.2.10乙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与上报资料的授权委托人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更换人员,且处以违约金30万元。

17. 2.11乙方应按时参加与工程施工、管理、监管、审批等有关的会议,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工地现场,每离场1次,乙方承担违约金1000元,周例会及重要会议不参加者,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7.2.12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应向甲方支付10000

元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

证金。

17.2.13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

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7.2.14乙方应按合同豹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

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

失等。

17.2.15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

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

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

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

18.1当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解除:

18.1.1出现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18.1.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18.2当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按如下约定进行合同解除后的计量、付款和结清:

18. 2.l 合同解除后,甲方将按乙方完成的、甲乙方代表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

的工程数量和单价(扣除甲供料和质保金)进行计量。

18.2.2合同解除后,甲方将暂停对乙方的一切付款,在查清剩余应付款项并扣除有关

款项(如质保金、违约金等)后再行支付。

18. 2.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万。合同解除后有道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斟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8.2.4乙方承认并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监理、甲方有关质量、安全、技术等执行,并

在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内完成施工。

19统一规划、设计,由乙方修建至各工点。

19.2.1施工便道日常维护由乙方修建至各工点。施工便道日常维护 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9.2.2乙方应根据施工需要办理通过第三方道路的通行权,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承包

单价中,需要甲方协调时,甲方应积极协助。

19.2.3施工中涉及弃土、弃碴、水系、支挡等由甲方统一规划、设计,由乙方修建、

维护并承担费用,其已包含在合同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9.2.4乙方生产生活所用工棚、场地等所有临时工程和设旋由乙方修建,乙方自备设

备由乙方安装、调试,上述费用均以包含在合同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9.2.5旋工用电、用水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包已含在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

另行支付。

19.2.6乙方必须自备足够的电源,在网电设施建立前或网电停电期间,由乙方自发电

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9.2.7乙方设备、人员调遣及食宿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单价中,甲万不

再另行支付。

19.2.8所有临建设施按照建设单位或甲方标准执行,费用己包含在各分项承包单价中,

甲方不再男行支付。

19.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碴、临建工程权属归于甲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

擅自处置。

19.4因征地、拆迁、监理(含建设单位)指令、地方干扰、工艺中断、图纸滞后、材

料供应、不可抗力等引起的停窝工损失及风险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各分项

承包单价中,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另行索赔。

19.5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纪守法,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19.6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类似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

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9.7乙方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乙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甲方,乙万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按建设单位批复(工期顺延、停工费用)给乙方赔偿。

乙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8乙方在撤场前,由乙方在本工程所造成的外欠款应全部付清,并向甲方提供相应凭证。如未付清,在相关方找到甲方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否则甲方有权用乙万预留款代付。

乙方撤离现场时,应运出自带小型机具并清除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达到甲方认可的状态。若甲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9.9鉴定。甲乙双方对乙方完成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同意将争议部分提交第三方相关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甲乙双方以鉴定结果计算工程量并进行结算支付,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9.10乙方下属劳务人员因工资问题发生上访或群体事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到甲方指定地点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会同当地政府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劳务人员提供的证据,确定乙方的欠薪金额并予以代付,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该代付金额,并由甲方在应付乙方的工程价款或质保金中扣除,工程价款或质保金不足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应按拖欠工资总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谈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太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列不能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台风、泥石流、洪水、山体滑坡、地震、海啸、流行疾病、骚乱、戒严、暴动、战争、政府行为等。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U 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对其损失的意见不„致的,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处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21. 3 l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己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1. 3.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2)乙方自备的机械、材料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乙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乙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1.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曼盟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审计

根据建设单位对本工程审计的要求,相关审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结论对乙方同时具有约束力,甲方有权根据审计结论对乙方合同价款等进行对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23.1甲乙双方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及附件;

23.2中标通知书:

23.3乙有投标书:

23.4本项目施工技术规范、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图纸:

23. 5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

23.6本项目施工安全标准;

23.7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23.8本项目施工工期、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

23.9建设单位、监理和甲方的文件;

23.10甲乙双方会议纪要;

23.11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以上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第二十四条附则

24.l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原件由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将以上汪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甲方,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之。

24.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 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24.3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F 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曰起日内向列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24.4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于其因本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未经本合同相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让,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

24.5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分包方,对本合同条款己认真阅读,对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均己完全理解,对履行本合同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工程停建、工期变更、资金周转、自然条件变化、征地拆迁滞后、图纸迟延等均己充分判断,乙方签订本合同则视为自愿承趣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24.6 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书。

24.7本合同从乙方履约保证金到位后,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4.8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壹份份,乙方执 壹 份。

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

发包方: (公章) 承包方: (公章)

住所地址: 太和县阮桥镇中心小学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绿 化 工程 施工专业合同2017年9月28日

绿化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发包人:太和县阮桥镇中心小学绿化配套工程(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承包人:太和县美源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资质、情况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1.5乙方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分包工程名称:太和县阮桥镇中心小学绿化配套工程

2.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承道沿石、花坛石、出沿石板,苗木:广玉兰、月季、龙柏、红叶石楠、红梅、海棠、黄杨球、红花檵木球等。

2.4分包工程数量

合同中的数量为合同暂定数量,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为基础,并以乙方实际完成、依据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收方、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预算合同人员复检、监理和建设单位认可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不能超过业主给甲方的验工计价数量及规格。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组织达不到甲方要求或其他影响甲方施工安 排的,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调整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和施工数量,乙方无条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分包合同价款

3.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488164元(大写:肆拾捌万捌仟壹佰陆拾肆)。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价格,与结算价无关(因施工图不完善,最终造价无法确认)。结算工程量以图纸设计量及甲方最终确认工程量为准,不超过建设单位对甲方结算工程量、设计图纸工程量(含设计变更)。

3.2分项单价

3.2.1单价形式: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其结算金额所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降造比例。

3.2.2本合同单价是按总包合同质量标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各项目合同单价中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各项目需要的劳务、小型机械、辅助材料及配件、水电气、安装、缺陷修复、利润、环保、文明施工、调遣(进出场)、临时工程的建设与拆除、治安管理等费用,动力费用(烯油、电力等);材料、设备二次倒运费用;工料

机涨价、反季节栽植引起的风险费用;测量复核引起的临时停工费用;建设单位、监理等检查引起的停工费用;各类社会保险及伤害险等保险费用;甲供材料、周转料、机械设备的看护费用;管理费用;第二方配合费或其他在施工中需要乙方配合的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第四条 合同工期

4.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天(工期暂定,以甲方指定下达工期为准)。

4.2 合同开工日期:2017年10 月16日;合同竣工日期:2017年12

月16日;

4.3 详细施工计划(带节点计划)甲方将根据建设单位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4.4 本合同中对于工程工期暂无法确定时,开竣工时间以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

4.5 为保证工期,乙方须组织相关机械进场,并于2017 年10月15 日

全部到位,进场前双方必须办理检验手续。

4.6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调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因工期调整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考虑。

4.7 因政府、建设单位、甲方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及时开工或停工、窝工给乙方造成的人员、机械误工损失等风险已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单价中,甲方不再补偿。

4.8 若乙方严重影响甲方施工进度超过28天的,甲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书后3日内退场完毕。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责任及甲方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的费用以及甲方所接受的罚金、索赔等费用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质量标准

5.1工程质量标准为:满足甲方与建设单位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其中质量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5.1.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1.2《园路工程技术规程》;

5.1.3《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5.1.4《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

5.1.5《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及验收规范(CJJ/T82-99)》

5.1.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5.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5.2具体施工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1 乙方应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下发的技术交底要求,合理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5.2.2 甲方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对乙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如果质量不

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以乙方负责赔偿包括建设单位质量罚款等合同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2.3乙方在每道工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通知现场监理进行验收检查。每道工经甲方、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乙方安排人员及车辆进行配合;施工现场发生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和下发暂停施工令。甲方现场监理进行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5.2.4甲方及上级部门对乙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检查时,乙方要提供相关资料(含措施费用凭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乙方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扣及时上报甲方进行复查。

5.2.5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单项、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记录、评定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评定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5.2.6乙方如果出现质量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甲方,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2.7本工程缺陷责任其为24月,保修期为24月,乙方及其人员对本合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缺陷责任、保修时间从本项目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日期算起。

5.2.8苗木验收规范:乙方所提供的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要求苗木无病虫害,品种纯正,生长健壮,花灌木株形丰满,树形优美,草种应纯净、草坪美观。绿化植物材料品种须经甲方检验确认。

5.2.9乙方提供的苗木须事前控制质量,栽植前必须由甲方监理验收,苗木质量、规格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选择。

5.2.10苗木养护成活率达到100%。

5.2.11乙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延期。

5.2.12全冠树木种植,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手段,成活率达到100%,养护期为24个月,自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和试验检测

6.1材料供应

6.1.1甲供材料:本工程无甲供材料。

6.1.2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购。若其他材料需甲方供应的,按材料实际到场价提取5%的采购保管费,费用由甲方从当期计价款中扣除。

6.1.3乙方自行采购的辅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并经甲方检验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甲方的检验不免除乙方对其所购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使用该材料对工程和他人人身、同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6.1.4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清点。

6.1.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6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由乙方承担。

6.1.7因天气、便道等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工地,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材料到场,若乙方不配合造成材料短缺,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乙方承担。

6.1.8所有的临时用电设备、配电箱;临时用水设施等全部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再单独计取。

6.2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

6.2.1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周围材料。甲方也可根据情况将自己所有的周转材料和机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另行签订租赁使用合同。

6.2.2乙方自备的机械设备需符合安全性能要求,满足施工需要。乙方机械设备进后、使用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进场机械进行现值评估,评估结果由双方签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进场的机械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6.2.3乙方同意:乙方中途退场,若甲方不使用乙方机械设备时,乙方进场的所有机械设备无条件退场,不得遗留甲方工地,阻碍甲方施工,乙方怠于撤离,导致机械设备遗失的后果,或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若甲方须继续使用乙方机械设备,则按照第6.2.2条机械进场评估现值扣除施工期间折旧后转让给甲方(折旧标准执行甲方的相关规定)或双方协商由甲方承租。

6.3试验检测

6.3.1乙方应负责其施工范围内树木(苗)的试验检测,苗木检疫,原材料检测,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并出具试验报告或检测书。叵乙方不检测,甲方负责委托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6.3.2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院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6.3.3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琠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6.3.4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度苏珊,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6.3.5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已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1甲方:

7. 1.l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加强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定期点名制度,加强过程管控。

7 1 2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7.1.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牧集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7.1.4负责按合同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7.1.5负责对乙方使用本合同资金的情况进行过程监控,乙方应保证专款专用。

7.1.6负责依据建设单位、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并送达乙方。

7.1.7负责工程的施工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7.1.8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该项目规定使用的《技术规范》、甲方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7.1.9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7.1.10根据发包人(建设单位)对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7.1.11监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直接从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甲方的代为支付视为对乙方合同价款的支付。

7.1.12如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物资、购买材料等,但未及时结清租赁费、购货款殁其他一切款项的,甲方有权暂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或在剩余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代乙方支付。

7.1.13甲方的驻工地代表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7.1.14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

7.1.15甲方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乙方,保证施工需要。

7.1.16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若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从乙方相应款项中扣除;若乙方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完成分包工程,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的人员。

7.2乙方:

7.2.l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等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若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立即通知甲方: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

7.2.2投入满足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并纳入甲方经理部统一管理,施工负责人、技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和上岗操作证复印件须报甲方备案,以上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

7.2.3甲方在乙方分包范围内执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执行,并配合甲方工作。乙方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班组长,并负责配合项目部完成班组长人员资格汪书获取、日常考核等,班组长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班组施工期间的安全、质量、进度等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增加或者变更班组长时,需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或其上级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乙方的班组长需与甲方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工程验工计价前,向甲方出具《安全质量承诺书》,明确班组长代表乙方承担的质量安全分包验工、背书签字等的责任后果。

7.2.4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计划,确保施工安全;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7.2.5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饪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7.2.6自觉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施工过程中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采取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2.7按时提交施工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7.2.8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使用的工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2.9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本合同工

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在本项工程中,建设单位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建设单位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的制约作用。

7.2.10负责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内的用水、用电(水源、电源乙方自行解决)及独立使用的施工便道和临时设施的修建和维护:自行承担自有人员的吃、住、行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用。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

7.2.1.1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半成品需求计划、用水、电讣划等并报甲方审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年、月、旬、周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7.2.12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甲方和监理的技术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7.2.1.3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转包。

7.2.14己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 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7.2. 15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若委托甲方完成,甲方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7.2.16如需甲方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外围环境干扰,承担相应费用。

7.2.1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因乙方施工导致的罚款、赔偿、诉讼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7.2.18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7.2.19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须向甲方提供原件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备案;且一线生产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定年 龄:乙方雇员进出场必须在甲方登记: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20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体检制度,在进场前对其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以满足本合同施工作业需要。

7. 2.21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员,需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劳动合同、特殊工种证等复印件,以便甲方备核。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配合甲方的检查。

7.2.22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工资发放单,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接受甲方的监管。乙方必须及耐、足额为履行本合同人员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

7.2.23乙方应书面授权委托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材料领用人和现场安全质量负责人,并将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签字交甲方相关部门备案留底,作为乙方合同履行中的签认依据。

7.2.24乙方应当安排其班组长在班组成立时与甲方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并向甲方出具《安全质量承诺书j ,乙方班组长与甲方签订的《安全质量责任书》及向甲方出具的 《安

全质量承诺书》中的义务、责任和承诺,视为乙方的义务、责任和承诺,对乙方产生效力。

7.2.25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实际提供应税服务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7.2.26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7.2.27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尚未认t 抵扣.乙方应于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原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7.2.28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向建设单位上报认质认价的所有材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通过审计单位审计。

7.2.29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等所悉信息赋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安全文明、环保施工

8.1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建设单位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的关于安全、环保、现场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环保标准组织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8.2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统一的安全、文明旋工设施、保护器材、安全警告标示牌等,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8.3乙方进场后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乙方应提供接受教育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审查,并提供复印件备案,由乙方授权委托叭签认接受安全教育人员的花名册等安全教育资料a 施工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乙方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证件,才能上岗。

8.4乙方对本工程安全负责,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程执行,服从甲方安全监督和管理。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饬亡、机械事故及其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此风险费已包含在乙方各分项承包单价中。

8.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对本单位参建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8.6乙方要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建设。交工前乙方负责对己完工程进行保管并及时清理场地。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施工原因致使工程、农出、水体、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受到污染和损害。应及时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淤泥、垃圾等各种影响环境污染的因素。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8.7乙方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9.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段和平,职务:项目副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收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9.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为:,身份证号

,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收方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

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9.3甲乙双万若需更换驻工地代表,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乙方驻工地代表和其他人员,乙方应予以撤换。

9.4双方约定: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日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乙方持有的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第十条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1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

10.2办理结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月己发放参加施工人员工资费用的清单。 10.3本工程原则乙方所承揽的施工任务全部完成且达到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款的80%。结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人员进行现场收方并填写收方记录,参与收方的全体人员应签字确认。结算时,甲方依据乙方在计量期内完成的、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实体数量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下浮后的单价进行计量,据此编制《工程结算单》,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有权限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结算支付。隐蔽工程(工序)的工程量在覆盖前需经双方现场签认,否则不予计量。 10.3.l本合同原则上按照上述结算节点计算的结算价的80%计取支付,乙方需提供节点齐备的工程资料,待建设单位拨付结算资金到位后进行拨付。

10.3.2乙方完成承揽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且验收合格,颁向甲方提供齐备的I 程资料,待建设单位拨付结算资金到位后进行拨付,拨付比例为甲乙双方核准结算价的90%。

10.3.3甲方与建设单位决算完成且建设单位拨付结算资金到位后进行拨付,拨付比例为甲乙双方核准结算价的95%。

10.4甲方在每次结算时应扣除当期结算款(含增值税)的 5% 作为安全风险金,同时扣除当期发生的材料及机械租赁等其他应扣款项。

10.5甲方在每次结算时扣除当期结算款(含增值税)的 5% 作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存入甲方设立的专项账户,合同终止后,除甲方代为拨付的民工工资以外,其余无息退回乙方。

10.6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当期结算款(含增值税)的 5% 作为工程质保金,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待建设单位返还甲方质保金,扣除乙方原因造成的整修、赔偿(含

材料在内的全部费用),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质保义务后,甲方将余额支付乙方(不计息)。

10.7甲方预留合同金额的5%,作为班组长管理考核基金,总金额暂定为 ;具体以最

终合同金额为准。考核基金在每期结算中按比例予以扣除,管理考核基金不属于债务债权关

系。每期工程结算时,甲方按照相关考核办法组织考核,根据对班组长及班组当期安全质量

管理考评结果,计算相关奘惩费用,在当期结算中予以计量,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并向甲

方开具发票。

10. 8在当期结算时,扣除安全风险金、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班组长管理考核基金、

工程质保金等按合同约定应当扣除的项目后,以剩余款项作为当期结算,并按照 80% 作为

应予支付的当期工程款项,剩余 20% 工程结算款在本工程竣工结算后30日内按合同约定

支付。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

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

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

10.9甲方可随时监督乙方本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

专款专用。如挪作他用必须经甲方批准,否则给予罚款或暂停工程款的支付。乙方不及时支

付本工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而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和施工时,甲方有权代其支付,乙方必

须配合并服从。

10. 1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收方结算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随

时进行修正,乙方必须接受。

lO.ll 为推进现场进度,甲方按结算金额1%作为奖励基金,乙方按甲万节点工期完成,给予

相应奖励,否则进行相应罚款。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缴纳及退还

ll l合同签订之日起,投标保证金即刻转为履约保证金,

11. 2合同执行完成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税务

12. l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依法纳税。

12 2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款前,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正规的等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12 3乙方负责缴纳的税费已包含在台同总价中。

第十三条变更

13.1甲方有权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

因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合同价款相应调整,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的,合同价款

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3.2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固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

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3变更价款的确定:经监理、设计院及建设单位单位批准的工程数量变更增加或减

少,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变更数量,按照合同附件中的细目单价对乙方进行计

价;无单价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3.4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l 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

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乙万在双方确定变更后ll 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3.5乙方不执行从建设单位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甲方应

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14.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

告。

14.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

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建设单位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

自行验收。

14.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

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14.4本工程经过国家或地方审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如分包工程

的工程量减少,则双方竣工结算按审计或评审后的工程量计算。

14.5苗木养护的期限: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起始日24个月养护期限执行。

14.6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DG/TJ08-702-2005)的基本标准。

14.7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14.8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酌水电费用按照合同要求

由乙方承担。

14.9在工程施工完毕并第一次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乙方须负责所施工的养护及

更新。所需费用一并计入该合同内,不在重计。

第十五条竣工结算及移交

15.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5.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给予

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

15.3施工预(决)算和竣工预(决)算由乙方提供基础资料,甲方编制报建设单位。

经建设单位(含建设单位审核审计单位)审核后出具工程预(决)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款

的预(决)算支付依据。

第十六条质量保修

16.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

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乙方承诺:甲方对建设单位所承诺的质量保修义务在分包工程范围内

同样适用于乙方。

16.2若乙方在保修期内缺陷修复不及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并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仍不足时,甲方有权向

乙方索赔。

16.3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术时,应要求

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4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

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 l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

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

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7.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7.2.l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节点工期和甲方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每延期一

日,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天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结算价的5%,因工期延误不

能实现甲方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7.2.2乙方劳务作业厦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该部分不予计量,乙方应向

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元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复、罚款

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7.2.3乙方未能按甲方节点工期要求完成所属施工内容,甲方有权调整其分包内容,

指定其他施工队伍施工,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由乙方承担(包括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等),

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元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2.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材料、重作、返修、返工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

担,并应同甲方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据实计算。

17.2.5乙方擅自停工的,承担违约金1000元/天,停工3曰(含3日) 以上的,甲方有

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赔偿因停工给

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7.2.6乙方在劳务作业和验收过程中,被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劳务作业质量存

在问题的,每发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7.2.7乙方未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引起不良影响的,乙方应承10000元/人次违约金,甲方有权没收己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采取其它措施。同时甲方有

权代承包人直接支付民工劳动报酬,并以代付款金额20%扣罚承包人违约金,直接从计量款

中扣除,本合同签订后,视为甲方已获乙万授权代其直接支付民工劳动报酬。

17.2.8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甲方项目部、公司本

部、上级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及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如有违反本条款,乙方承担由此造

成的各种损失,并承担违金10000元/次,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7.2.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场的,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

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7.2.10乙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与上报资料的授权委托人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更换人员,且处以违约金30万元。

17. 2.11乙方应按时参加与工程施工、管理、监管、审批等有关的会议,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工地现场,每离场1次,乙方承担违约金1000元,周例会及重要会议不参加者,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7.2.12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应向甲方支付10000

元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

证金。

17.2.13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

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7.2.14乙方应按合同豹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

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

失等。

17.2.15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

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

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

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

18.1当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解除:

18.1.1出现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18.1.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18.2当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按如下约定进行合同解除后的计量、付款和结清:

18. 2.l 合同解除后,甲方将按乙方完成的、甲乙方代表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

的工程数量和单价(扣除甲供料和质保金)进行计量。

18.2.2合同解除后,甲方将暂停对乙方的一切付款,在查清剩余应付款项并扣除有关

款项(如质保金、违约金等)后再行支付。

18. 2.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万。合同解除后有道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斟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8.2.4乙方承认并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监理、甲方有关质量、安全、技术等执行,并

在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内完成施工。

19统一规划、设计,由乙方修建至各工点。

19.2.1施工便道日常维护由乙方修建至各工点。施工便道日常维护 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9.2.2乙方应根据施工需要办理通过第三方道路的通行权,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承包

单价中,需要甲方协调时,甲方应积极协助。

19.2.3施工中涉及弃土、弃碴、水系、支挡等由甲方统一规划、设计,由乙方修建、

维护并承担费用,其已包含在合同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9.2.4乙方生产生活所用工棚、场地等所有临时工程和设旋由乙方修建,乙方自备设

备由乙方安装、调试,上述费用均以包含在合同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9.2.5旋工用电、用水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包已含在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

另行支付。

19.2.6乙方必须自备足够的电源,在网电设施建立前或网电停电期间,由乙方自发电

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9.2.7乙方设备、人员调遣及食宿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单价中,甲万不

再另行支付。

19.2.8所有临建设施按照建设单位或甲方标准执行,费用己包含在各分项承包单价中,

甲方不再男行支付。

19.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碴、临建工程权属归于甲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

擅自处置。

19.4因征地、拆迁、监理(含建设单位)指令、地方干扰、工艺中断、图纸滞后、材

料供应、不可抗力等引起的停窝工损失及风险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各分项

承包单价中,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另行索赔。

19.5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纪守法,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19.6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类似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

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9.7乙方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乙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甲方,乙万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按建设单位批复(工期顺延、停工费用)给乙方赔偿。

乙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8乙方在撤场前,由乙方在本工程所造成的外欠款应全部付清,并向甲方提供相应凭证。如未付清,在相关方找到甲方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否则甲方有权用乙万预留款代付。

乙方撤离现场时,应运出自带小型机具并清除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达到甲方认可的状态。若甲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9.9鉴定。甲乙双方对乙方完成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同意将争议部分提交第三方相关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甲乙双方以鉴定结果计算工程量并进行结算支付,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9.10乙方下属劳务人员因工资问题发生上访或群体事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到甲方指定地点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会同当地政府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劳务人员提供的证据,确定乙方的欠薪金额并予以代付,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该代付金额,并由甲方在应付乙方的工程价款或质保金中扣除,工程价款或质保金不足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应按拖欠工资总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谈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太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列不能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台风、泥石流、洪水、山体滑坡、地震、海啸、流行疾病、骚乱、戒严、暴动、战争、政府行为等。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U 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对其损失的意见不„致的,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处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21. 3 l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己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1. 3.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2)乙方自备的机械、材料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乙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乙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1.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曼盟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审计

根据建设单位对本工程审计的要求,相关审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结论对乙方同时具有约束力,甲方有权根据审计结论对乙方合同价款等进行对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23.1甲乙双方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及附件;

23.2中标通知书:

23.3乙有投标书:

23.4本项目施工技术规范、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图纸:

23. 5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

23.6本项目施工安全标准;

23.7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23.8本项目施工工期、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

23.9建设单位、监理和甲方的文件;

23.10甲乙双方会议纪要;

23.11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以上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第二十四条附则

24.l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原件由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将以上汪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甲方,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之。

24.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 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24.3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F 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曰起日内向列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24.4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于其因本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未经本合同相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让,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

24.5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分包方,对本合同条款己认真阅读,对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均己完全理解,对履行本合同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工程停建、工期变更、资金周转、自然条件变化、征地拆迁滞后、图纸迟延等均己充分判断,乙方签订本合同则视为自愿承趣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24.6 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书。

24.7本合同从乙方履约保证金到位后,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4.8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壹份份,乙方执 壹 份。

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

发包方: (公章) 承包方: (公章)

住所地址: 太和县阮桥镇中心小学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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