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 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
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
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收入百分之六
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例处罚。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
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8.新法明显加大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责任,具体有(94、95、96、98、99、100、101、102、105条)款对此有专门规定。
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0.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11.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12.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
高处进行的作业。
13.无视规章制度,明知故犯的行为,往往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
人为因素 。
14.机构带病运转使用安全装置失灵,往往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
物的因素 。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厂规厂纪是保证安全生产的 重要措施。
16.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达到10%时,就能使人不省人事、呼吸停止甚至死亡。
17.检修设备时,应该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牌,以
提醒人们注意。
18. 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0.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22.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3.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6.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7.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8.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 12月 1日起施行,共7章 114 条。
29.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0.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31.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4.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5.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8.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3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40.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
41.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2.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43.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4.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5.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4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7.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0.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5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产培训的经费。
55.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5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7.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58.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9.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0.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1.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2.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3.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66.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7.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6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69.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0.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71. 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报告权、服从管理权
72.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73.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的事项包括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因素、事故应急措施、安全防范措施。 74.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75. 某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中规定,“如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本厂不承担任何责任”。该企业因此而承担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协议无效、责令停业整顿
76.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7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有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接受安
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78.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包、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作出书面材料通告。
79.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8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81. 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2. 发生较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83. 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8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85.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活着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86.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8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8.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9.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90.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 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
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
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收入百分之六
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例处罚。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
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8.新法明显加大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责任,具体有(94、95、96、98、99、100、101、102、105条)款对此有专门规定。
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0.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11.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12.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
高处进行的作业。
13.无视规章制度,明知故犯的行为,往往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
人为因素 。
14.机构带病运转使用安全装置失灵,往往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
物的因素 。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厂规厂纪是保证安全生产的 重要措施。
16.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达到10%时,就能使人不省人事、呼吸停止甚至死亡。
17.检修设备时,应该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牌,以
提醒人们注意。
18. 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0.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22.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3.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6.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7.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8.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 12月 1日起施行,共7章 114 条。
29.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0.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31.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4.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5.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8.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3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40.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
41.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2.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43.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4.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5.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4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7.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0.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5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产培训的经费。
55.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5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7.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58.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9.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0.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1.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2.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3.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66.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7.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6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69.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0.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71. 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报告权、服从管理权
72.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73.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的事项包括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因素、事故应急措施、安全防范措施。 74.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75. 某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中规定,“如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本厂不承担任何责任”。该企业因此而承担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协议无效、责令停业整顿
76.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7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有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接受安
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78.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包、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作出书面材料通告。
79.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8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81. 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2. 发生较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83. 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8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85.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活着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86.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8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8.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9.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90.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