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培训-食品标识,食品添加剂

食品标识部分

1.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

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以下摘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

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7月24日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8-13 发表评论>>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将更加严格。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规定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在调料、饼干等预包装食品中明明加入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却不在其包装上标注的做法,今后将受罚。

此外,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如果违反,质检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QS认证

从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首次在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五类常用食品中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28大类食品全面纳入了食品监管。

继2004年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对第一批的五类常用食品正式实施“QS”市场准入制度后,第二批必须标注“QS”标志的肉制品、乳制品等10类食品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市场准入制。生产这些食品的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获得生产许可证并加贴(印)QS标志方可出厂销售。届时,工商部门将会对不符合标识要求的食品强制下架,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茶叶、糖果制品、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其余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开始启动。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企业必备条件专项调查,并制定下发了13类食品的审查细则,各地即将组织开展审查发证工作。

严格自律是领先的保证,企业只有规范操作、诚信生产、严格自律,才能在市场上有立足之地。充分理解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极申请认证,企业才能保护自身生存和发展,争抢市场先机。同时,这也是对消费者、对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本期栏目将就申请“QS”认证过程中的相关要点进行解读,期待能给还在进行准备的企业给予帮助。

什么是“QS”认证制度

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QS”是质量安全 Quality Safety 的英文缩写。它是我国最新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志。“QS"认证制度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它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它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也是保证食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

“QS”认证制度要求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二)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

关于“QS”标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的标签上标注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QS”标志的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政府通过对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表明产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QS”标志按照方便企业、易于识别、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标志由企业自行加贴,可以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直接印刷在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和外包装上。在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比例自行缩放,但不能变形、变色。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自我声明的一种表达方式,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承诺或保证。因此,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出厂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按照与生产者订立的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企业文化网2008)

食品添加剂

1.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卫生法中定义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一般可以不是食物,也不一定有营养价值,但必须符合上述定义的概念,即不影响食品的营养价值,且具有防止食品腐料变质、增强食品感官性状或提高食品质量的作用。(而调料实际上也是一种食品,除了能调节味道外,有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营养价值,比如盐就是人体必不可少的调料。)

2、分类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可按其来源、功能和安全性来划分。

1)来源

一般来说,食品添加剂按其来源可分为天然的和化学合成的两大类。天然食品添加剂是指利用动植物或微生物的代谢产为原料,经提取所获得的天然物质;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是指采用化学手段,使元素或化合物通过氧化、还原、缩合、聚合、成盐等合成反应而得到的物质。目前使用的大多属于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

2)功能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其分为22类:(1)防腐剂(2)抗氧化剂(3)发色剂(4)漂白剂(5)酸味剂(6)凝固剂(7)疏松剂(8)增稠剂(9)消泡剂(10)甜味剂(11)着色剂(12)乳化剂(13)品质改良剂(14)抗结剂(15)增味剂(16)酶制剂

(17)被膜剂(18)发泡剂(19)保鲜剂(20)香料(21)营养强化剂(22)其他添加剂。

3)举例:亚硝酸盐

硝酸盐与亚硝酸盐,属食品加工业中常用的发色剂,硝酸盐可在亚硝酸菌的作用下还原为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在酸性条件下(如肌肉中的乳酸)产生游离的亚硝酸,与肉中肌红蛋白结合,生成亚硝基肌红蛋白,呈现稳定的红色化合物,致使肉品呈鲜艳的亮红色。用它作为肉食制品的添加剂,还可以使食品具有独特风味,又具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同时,在不新鲜的蔬菜,变质的酱腌菜、腌制初期的腌菜、保存不好的熟菜中都可检出亚硝酸盐。 在饮食过程中,如果食用过量(0.3克至3克)的亚硝酸盐可在十几分钟内发病,轻者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心慌、恶心、呕吐、胸闷、心悸、运动失调;重者可出现虚脱、昏迷、肺水肿等症状;长期摄入,可诱发消化道系统癌变,如胃癌、肠癌。

食品标识部分

1.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

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以下摘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

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7月24日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8-13 发表评论>>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将更加严格。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规定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在调料、饼干等预包装食品中明明加入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却不在其包装上标注的做法,今后将受罚。

此外,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如果违反,质检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QS认证

从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首次在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五类常用食品中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28大类食品全面纳入了食品监管。

继2004年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对第一批的五类常用食品正式实施“QS”市场准入制度后,第二批必须标注“QS”标志的肉制品、乳制品等10类食品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市场准入制。生产这些食品的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获得生产许可证并加贴(印)QS标志方可出厂销售。届时,工商部门将会对不符合标识要求的食品强制下架,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茶叶、糖果制品、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其余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开始启动。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企业必备条件专项调查,并制定下发了13类食品的审查细则,各地即将组织开展审查发证工作。

严格自律是领先的保证,企业只有规范操作、诚信生产、严格自律,才能在市场上有立足之地。充分理解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极申请认证,企业才能保护自身生存和发展,争抢市场先机。同时,这也是对消费者、对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本期栏目将就申请“QS”认证过程中的相关要点进行解读,期待能给还在进行准备的企业给予帮助。

什么是“QS”认证制度

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QS”是质量安全 Quality Safety 的英文缩写。它是我国最新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志。“QS"认证制度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它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它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也是保证食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

“QS”认证制度要求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二)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

关于“QS”标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的标签上标注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QS”标志的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政府通过对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表明产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QS”标志按照方便企业、易于识别、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标志由企业自行加贴,可以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直接印刷在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和外包装上。在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比例自行缩放,但不能变形、变色。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自我声明的一种表达方式,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承诺或保证。因此,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出厂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按照与生产者订立的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企业文化网2008)

食品添加剂

1.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卫生法中定义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一般可以不是食物,也不一定有营养价值,但必须符合上述定义的概念,即不影响食品的营养价值,且具有防止食品腐料变质、增强食品感官性状或提高食品质量的作用。(而调料实际上也是一种食品,除了能调节味道外,有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营养价值,比如盐就是人体必不可少的调料。)

2、分类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可按其来源、功能和安全性来划分。

1)来源

一般来说,食品添加剂按其来源可分为天然的和化学合成的两大类。天然食品添加剂是指利用动植物或微生物的代谢产为原料,经提取所获得的天然物质;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是指采用化学手段,使元素或化合物通过氧化、还原、缩合、聚合、成盐等合成反应而得到的物质。目前使用的大多属于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

2)功能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其分为22类:(1)防腐剂(2)抗氧化剂(3)发色剂(4)漂白剂(5)酸味剂(6)凝固剂(7)疏松剂(8)增稠剂(9)消泡剂(10)甜味剂(11)着色剂(12)乳化剂(13)品质改良剂(14)抗结剂(15)增味剂(16)酶制剂

(17)被膜剂(18)发泡剂(19)保鲜剂(20)香料(21)营养强化剂(22)其他添加剂。

3)举例:亚硝酸盐

硝酸盐与亚硝酸盐,属食品加工业中常用的发色剂,硝酸盐可在亚硝酸菌的作用下还原为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在酸性条件下(如肌肉中的乳酸)产生游离的亚硝酸,与肉中肌红蛋白结合,生成亚硝基肌红蛋白,呈现稳定的红色化合物,致使肉品呈鲜艳的亮红色。用它作为肉食制品的添加剂,还可以使食品具有独特风味,又具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同时,在不新鲜的蔬菜,变质的酱腌菜、腌制初期的腌菜、保存不好的熟菜中都可检出亚硝酸盐。 在饮食过程中,如果食用过量(0.3克至3克)的亚硝酸盐可在十几分钟内发病,轻者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心慌、恶心、呕吐、胸闷、心悸、运动失调;重者可出现虚脱、昏迷、肺水肿等症状;长期摄入,可诱发消化道系统癌变,如胃癌、肠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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