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部门法哲学_还是_部门法理学_

 2008年第1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文章编号:167126914(2008) 0120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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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周永坤

(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 部门法理学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间的交叉学科, 不是哲学与法学间的交叉学科, 部门法哲学更像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这两个名称的选择不存在对或者错, 而是妥当与否的问题。

〔关键词〕 部门法理学; 部门法哲学; 法哲学; 法理学

Abstract:B ranch juris p rudence is an intersecting subject of p and legal phil os o 2phy likes juris p rudence more than legal phil os ophy . The selecti on or wr ong, but ap 2p r op riate or not .

Key W ords:branch juris p rudence; legal juris p rudence

中图分类号:DF0    近年来, 哲理化倾向成为中, 期间有一批学者努力推进部门法哲学(抑或部门法理学) 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其中建树最大的当数张文显先生及其旗下的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在法学理论、法律经济学等学科点设置了部门法哲学研究方向, 成立了部门法哲学研究机构, 为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开设了部门法哲学讲座课程。2004年, 该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共

问题进行粗浅的探究。

一、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分化

这一研究动向究竟称之为“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更好? 这是一个学科“自我认识”或“自我定位”问题, 对研究具有导向性的意义。为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要弄清法哲学与法理学的概念史。在英美法系, 法哲学与法理学都是juris p ru 2dence,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juris p rudence 条, 该词在英语中通常的意义大体上相当于法律哲学, juris p ru 2dence 是关于法律的性质、目的、为实现那些目的所必要的(组织上的和概念上的) 手段, 法律实效的限度、法律对正义和道德的关系, 以及法律在历史上的改变和成长的方式③。英美学者也大多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juris p rudence 和phil os ophy of la w 这两个词的。但是在大陆法系, 法哲学与法理学却是有区别的。在德语中, 与中文法哲学对应的是Rechts phil os o 2phie, 法理学(法律理论) 相对应的、或接近的词是Rechtstheorie, 据郑永流考证, 在1840年代, 主要受黑格尔(G . F . W. Hegel, 1770-1831) 和斯达尔(Friedrich Julius Stahl, 1802-1861) 的影响, 法哲学

①指张文显教授的《部门法哲学引论———属性和方法》, 载《吉

同策划、举办了“部门法学哲理化”学术研讨会, 产生

了很大的学术影响。如今, 一些部门法学哲理研究的成果频频面世, 与此相对照, 对部门法学哲理研究的基本问题进行“学科反思性”研究的成果却少之又少。文献检索表明, 以“部门法哲学”为题的论文只有一篇①, 以“部门法理学”为篇名的文章也仅有一篇②, 以部门法哲学(或法理学) 为篇名的学位论文则均未见。2007年8月24日至25日, 在上海师范大学举行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讨会”, 参加会议的有法理学与民法学、刑法学、宪法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的专家, 大家就部门法哲学(法理学) 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争鸣, 观点分歧较大。有鉴于此, 本文试图对这一理论动向的基础性问题———名称

收稿日期:2007209227

作者简介:周永坤(1948—) , 男, 江苏张家港人, 苏州大学法学

院教授。

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6年第5期。

②指刑法学家陈兴良的《部门法理学之提倡》, 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③参阅《不列颠百科全书》juris p rudence 条。

・52・“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1〕

很快为整个德语区和欧洲大陆所接受。也就是说,

在德国,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分化早在19世纪上半叶

〔2〕3

就已经完成。

对于我国, 法哲学与法理学(作为概念, 而不是作为思想) 都是舶来品, 是西学东渐的产物。法哲学、法理学源于对同一西语Juris p rudence 的汉译。在学科意义上, Juris p rudence 通常有两种用法, The phi 2l os ophy or science of la w, 相当于中文法哲学或法律科学(法理学) 。它还有另外一种用法:A divisi on or de 2part m ent of la w, 例如, medical juris p rudence, 相当于我们的部门法律学:民法学、刑法学, 这一含义与本课题无关。

当juris p rudence 一词在第一种含义(指称法律理论) 被译成中文时, 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译法:法哲学与法理学, 这是一个文化传递过程中的翻译所带来的问题。民国时期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是通用的, 同样的著作有些称“法哲学”, 有的则以“法理学之, 后, , 级法律思想”时偶尔用之以外1961年就被

) , 它们从学术词汇中消失, 取而译作《法哲学原理》代之的是“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

这其实是“与资产阶级对着干”的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的产物, 在那时, “宪法”一词也曾因有“资产阶级”之嫌而被“国家法”取代。这些无疑是反学术的时代潮流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以后, “法学基础理论”这一名词开始代替“国家与法的理论”成为指称一般法的理论的学科名称, 为的是将“国家理论”还给政治学。“法学基础理论”这一词汇被造出来本身表明当时法理学和法哲学还是资产阶级的, 法哲学与法理学还没有取得正当性。到1980年代中期以后, 法理学这一名词开始出现, 并迅速被接受, 到1990年代中期, 作为指称特殊的法律理论学科的名词, “法理学”一词在学界成为共识, 相应的课程、著作、研究机构等等都以法理学为名, “法学基础理论”昙花一现。可以这样说, “法理学”这一词汇的复活本身就是一件标志性的事件:它标志着中国的“理论法学”向真正的学术传统的回归, 它也标志着中国的理论法学向世界法学的开放①。

与此同时, “法哲学”这一词也开始复活, 并有学者开始着手法哲学研究。李步云教授是我国最早倡导法哲学研究的法学家之一; 1992年, 吕世伦教授就

写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论纲》。文正邦教授也写过不少的法哲学论文, 当是我国法哲学研究多产

的学者之一, 例如, 《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哲学思考》、

《关于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

⑤⑥

论辩》、《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论人类社会三大文明———有关生态文明和制度文明的法哲

学思考》、《关于开展法哲学研究的几个重要问

⑧⑨题》、《中国传统法哲学概析》、《论法哲学的基本

υλ

问题与法的基本矛盾》等等。有许多学者研究法律问题的论文, 也每每冠以“某某法哲学”之名。

上述描述告诉我们, “法哲学”与“法理学”在我国现行的法学知识体系中, 已经被接受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指称的是有相当区别的知识体系。也有学

〔3〕

者在理论上对法哲学和法理学进行了区分。

况下, 哲理化倾向沿用哪

, 得首先确定一个参照物:法哲学与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学科, 而后我们才能将部门法学理论化研究的现状和目标同两者加以比对, 看看它与何者更为接近。

让我们先来从法哲学与法理学分化的源头来看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 权威的当是德国当代著名法哲学家考夫曼。在学科性质上, 考夫曼认为, “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一般) 哲学的一个特殊种

〔2〕3

类。”他同时指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个有“模糊区别”的学科, 因此,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分只能在历史中求解:“对在法哲学旁还存在着法律理论这一现象, 只能作历史解释。”考夫曼认为, 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一般法律学说”与今天的法律理论(法理学) 极为相似。法哲学更关注内容, 而法律理论对形式尤为看重, 这种说法虽似有几分道理, 然而, 由于不存在无形式的内容, 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 所以并未

①有趣的是, 直到今天, “法理学”一词在一些非法学的马克思

主义权威那里, 它还是可疑的。据工程《法理学》的参加者在一个会议上说, 那些权威质疑道, 马克思恩格斯说过法理学么? 既然他们没有说过, 哪来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最后工程教材的“法理学”之名是经过那些工程参加者中的法学家的坚持与再三解释才得以保留。

②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4期。③《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④《学术季刊》1995年第4期。⑤《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⑥《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⑦《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⑧《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⑨《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第5期。υλ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第第1期。

 2008年第1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廓清二者的界限。法律理论和法哲学有共通之处, 它不拘泥于现行的法(它原则上也是站在超越体制的立场上) , 而把目光投向“公正的法”, 尽管经常是间接的。它也不像法社会学那样, 致力于法律事实研究。“质言之, 法律理论只是在其自立门户的动因上才与法哲学有别。”这是指从哲学中“挣脱出来”。法学家愿在自己的领地里, 以“法学家的哲学”这种方式, 去回应法的哲学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 许多学科从法哲学中“迁出”。康德在其《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就探讨过物权、婚姻权、亲权、国家法、国际法等等。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 人们可以发现所有权、契约、不法、责任、家庭、国家等章节。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被称为最后的“古典”法哲学, 也列有相同的章节, 诸如私法和公法、所有权、婚姻权、继承权、刑法、诉讼法、教会法、国际法……同样, 人们在总体上能对所有法律问题进行哲学探讨, 但这不改变物权、继承权、刑法、科。由于科学的不断复杂化, , 也就在此情况下, , 法律理论”中来讨论, 、、法律论辩理论、法律判决理论、以及法律方法论、法律语义学、法律诠释学, 还有法律修辞学、法律辨论术等其他理论。但不同于继承法、刑法、国家法, 也不同于法社会学这些具有自主性的学科, 上述“法律理论”问题仍属于法哲学, 因为至今还没有一个可以将它们区别开来的标准。充其量, 人们只能确立它们各自相对的重心:法律理论的兴趣主要在形式和结构上, 而狭义上的法

〔2〕11及以下

哲学更关注内容。

从上述考夫曼对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论述中,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德国的传统中, 法理学是从法哲学中分化出来的, 是对法律基本范畴与法律方法技术的研究; 法理学是法学, 它以法学家的眼光来研究法律, 是法学家对法哲学家的法律理论回应; 法哲学是哲学, 是哲学的分支, 它与法学的不同在于它以哲学的眼光来研究法律。但是法理学与法哲学两者的问题具有共通性, 在超越实在法这一点上, 两者是共通的。

我国法学界, 通常将法哲学定位于“哲学与法学”间的交叉科学。其代表人物是李步云教授和文正邦教授。

李步云认为, 法哲学是法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中的唯物论和辩证法。也就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在法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中的体现。因此, 从某种意义讲, 它是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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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它更多的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是“法学为体,

〔4〕

哲学为用”, “却用哲学的方法去研究法律现象。”他进一步指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本体、价值、功能、实施等一般性问题, 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中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法学认识论主要研究法律与社会现象、法律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证据、法律规则、法律推理的两重性等基本问题。法的方法论主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法的本质和现象、法的共性和个性、法的整体和部分、法的权利和义务、法的秩序和自由、法的应然和实然、法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法的继承性和扬弃、法的协调发展等之间的矛盾。看来李, 但, 是哲学与法学的, 在整, , 法理学包括法。文正邦,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 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 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 或者说, 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 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 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总结。简言之, 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他进一步指出, 法哲学与法理学不同, 尽管法理学是从一般法学理论中抽象出来, 但是法学不能抽象

〔5〕

为法哲学。

让我们再从学术实践来看法哲学的属性。

当前研究法哲学的专著不多。李步云构想中的法哲学体系分上下两编, 上编是法的唯物论和认识论, 有7章:法的两重性与基本矛盾、法与社会存在、法与法律意识、法律事实的两重性、法律规则的两重性、法的时空观。下编是法的辩证法, 包括12章:法的内容与形式、法的本质与现象、法的整体与部分、法的共性与个性、法的应然与实然、法的权利与义务、法的秩序与自由、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法的独立性与普遍联系、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法的扬弃与继承、

〔4〕

法的协调发展。可见李教授法哲学体系是较重哲学的, 从哲学的方法观察、回答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是“关于法律的问题”, 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吕世伦教授的《法哲学论》的研究更偏重于哲学, 它分为法哲学总论、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学方法论四编。主要内容有:法与法律的概念、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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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的“法哲学问题”本身的理解中, 似乎可以得出

以上结论。代表人物是山东大学法学院的谢晖教授。谢晖教授认为:所谓部门法学中的法哲学问题, 就是指能使部门法学具有逻辑连贯性、解释“合法性”、对象整合性和意义关切性的一些问题。逻辑连贯性问题是指部门法学中的“认识论”问题, 即基础性概念和初始性范畴问题。解释合法性指部门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对象整合性指以能在整合意义上解释和说明部门法及其实践为原则, 它可以看作是部门法学的“本体论”问题。意义关切性是指透过部门法学人们所能发现的对主体的意义关切、对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意义关切、对与法律相关的世界前景的意义关切等等, 这是部门法学中的“”问题。这对部门:; 。, 他的部门法学问题都是来自, 是关于部门法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问题, 因此, 似乎他比较倾向于“部门法理学”的

〔7〕

认知。

接着, 让我们对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成果进行一番实证的考察, 本着“以实求名”的思路来看看应当如何命名。

部门法哲学的研究专论不多, 下面就仅见的几本著作的主要内容作一罗列: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是最

(中先提倡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学者, 他的《刑法哲学》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的主要内容除了导论之外分成三编: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论, 其主要内容是: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再犯可能、初犯可能、犯罪本质二元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犯罪的附随情状、道义报应、法律报应、个别预防、一般预防、刑罚目的二元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保安刑、罪刑关系二元论、罪刑关系的基本原则、罪刑关系的法定化、罪刑关系的质的个别化、罪刑关系的量的个别化、罪刑关系的现实化、罪刑关系的理论化等等。李锡鹤的《民法哲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的主要内容有民论稿》

法哲学的概念、人格的起源、人格的本质、人格和人权、民法的本位等。徐国栋教授的《民法典与民法哲学———徐国栋作品系列》实为他的民法作品集, 其内

(法律容是民法一般理论。宋功德的《行政法哲学》

出版社2000年版) 主要内容是行政法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萌生、发展与演变, 行政法基本理论中的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的评价等等。江国华的《宪法

(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的主要内容除了哲学导论》

本体、法的本质、法价值的概念和特征、法价值的分

类、法价值的评价、法学方法论总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等。

刘日明著、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哲学》的主要内容更接近于哲学与法哲学史:法哲学的含义及其研究对象(导论) 、法的价值和意义、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近代法的形而上学的建构和完成、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法的技术理性化、法权哲学的当代走向及其问题。从知识背景来看, 作者的主要知识背景是哲学而不是法学。

从上述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来看, 法哲学比法理学更偏重于哲学, 它是从哲学角度来分析“法律体”本身的宏观的问题, 它不深入分析法律本身的基本范畴、原则与技术; 而法理学则是法学的分支, 它的侧重点是分析法律基本范畴、原则与技术。

三、它更像法哲学还是法理学?

从目前学者的观点来看, 观点。

文显教授, 支, 理由是, 首先, 法哲学与法律学是相对应的学科, 法学体系内有法哲学与法律学之分。法哲学是哲学的法学, “法律学”是科学的法学。科学与哲学相对应。就一般意义来说, 科学是以世界的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某一层次、某一问题为对象, 哲学则是以整个世界为对象, 科学提供关于世界的某一领域或方面的“特殊规律”, 哲学则提供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 科学研究的方法带有“工具性”、“技术性”。哲学的研究方法则带有“本原性”、“终极性”、“方法论”性质。科学与哲学的这些区别也是法哲学与民法、刑法等法学部门构成的法律学的区别所在。

其次, 部门法哲学研究, 其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范式和理论关怀主要来自法哲学。张教授认为, 当下困扰法哲学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一些部门法学者把部门法哲学作为部门法律学研究的一部分, 试图用部门法律学自身的理论资源实现对部门法律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命题的批判与重构, 因而其研究成果带有太多的部门法律学痕迹, 缺乏理论升华

〔6〕

和突破。但是, 同时, 部门法哲学又面临来自部门法学内部的批评:过于理论化。

第二种是“部门法理学”说。陈兴良教授是“部门法理学”的直接倡导者, 他的一篇学术论文的题目

(2003) , 有的学者虽然没就是《部门法理学之提倡》

有明言部门法的哲理研究属于法理学, 但从其对部门

〔6〕

 2008年第1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引言以外包括四章:宪法哲学批判、宪法哲学元点、宪法哲学维度和宪法客观精神。宋显忠等著的《部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是直接门法哲学讲座》

以部门法哲学为书名的少数论著之一, 它的主要内容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基础、权利和正义的基点、利益及其正当性评价、权利和正义的内核、正当利益及其法律体现、人格与人格权的观念演进、罪刑法定理念及其敌人、合同法哲学及其唯意志论理路、婚姻正当性基础的法哲学追问、法学家视野中的公司、经济法的定位、诉讼制度的再认识、法律之善优先于事实之真、法学知识形态及其方法论考察等等, 全是部门法的一般理论问题。上述罗列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部门法哲学专著讨论的主要内容是:该部门法的主要理论问题, 其问题域基本上在该部门法内, 其方法与立场也主要是法学的而不是哲学的。

我们再看部门法哲学论文。从1994年至今, 以“法哲学”454篇, , 学位论文21篇以外, (一) 史类, 者政治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法哲学思想的:例如中国的孔子、孟子、董仲舒、沈家本、吴经熊、毛泽东、邓小平等等名家的法律思想, 西方的柏拉图、孟德斯鸠、霍布斯、黑格尔、耶林、马克思、卡多佐、德沃金、拉德布鲁赫、考夫曼等等的法律思想或者是法哲学思想; (二) 关于某一部门法的总问题的, 这类成果是将一部门法的整体为对象, 研究其中的基本哲理问题, 宪法哲学、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诉讼法哲学、经济法的法哲学、著作权法哲学等等; (三) 关于某一基本法律范畴的, 这一类成果是以法律整体为对象, 而贯彻整个法律中的基本概念或范畴, 例如, 权利的法哲学、法律责任的法哲学、法律效力的法哲学、法律原则的法哲学、人权的法哲学、自由的法哲学、正义的法哲学、程序与实体的法哲学等等; (四) 某一社会政策的法哲学基础研究, 这一类著作集中于对某一宏观的政策作法哲学解读或者论证, 例如, 一国两制的法哲学、以人为本的法哲学、和谐社会的法哲学、国企改革的法哲学、科学发展观的法哲学、市场经济的法哲学、科技体制改革的法哲学; (五) 某一基本法律制度的法哲学研究, 例如, 经济制度的法哲学、公民市民人民的法哲学、婚姻模式的法哲学、陪审制度的法哲学、证据制度的法哲学、村民自治的法哲学、时效制度的法哲学、证据的法哲学、发展权主体的法哲学、刑法效益的法哲学、个人破产的法哲学、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哲学、隐私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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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权利的法哲学、民事责任分配的法哲学、违

宪审查制度的法哲学、发展权的法哲学、权利冲突的法哲学、辩诉交易的法哲学、秩序的法哲学、行政诉讼调解的法哲学、证明标准的法哲学、精神权利保护的法哲学、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哲学、再审的法哲学、能源法哲学、侵权法哲学、刑事义务冲突的法哲学等等; (六) 关于某一社会、政治、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及其思想反映的法哲学:清末礼法之争的法哲学、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证人拒证现象的法哲学、网络立法的法哲学、文化立法之法哲学、权利本位学说的法哲学; (七) 关于某一法律原则的法哲学: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哲学、平等原则的法哲学、自由裁量的法哲学、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哲学、、公平原则的法哲学、、最密切联() :条的法哲学、婚内强、佘祥林案的法哲。

在上述八大类论文中, 第一类成果除了少量的法哲学思想史以外, 其实大部分可以“法律思想”名之, 其他七类问题, 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的问题域或问题意识都在法学; 它的成果几乎都是法学的而不是哲学的; 从研究人员的“学术成分”来说, 绝大多数是“法律人”, 而不是“哲学家”。中国法哲学的研究冲动不是来自哲学界, 而是来自法学界, 这是很值得研究的。因为从1949年以来, 哲学以其特有的意识形态属性而获得社会的特别钟情, 长期成为“霸学”, 哲学取代了一切学术, 种种“应用哲学”层出不穷, 但是哲学家的触角触及法学的却不多。这究竟是哲学对法学无能还是不感兴趣甚或是“鄙视”? 我看与社会对法律本身的无视有关。

这一结论与前述法哲学专著的研究内容与旨趣是相当的。

四、结论

从上述对法哲学与法理学本身特点的分析和部门法哲理研究状况的描述中,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 部门法哲理研究的主流更像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其理据有三:第一, 它的成果更接近法理学, 许多成果直接就是法理学的, 是法理学研究视角向部门法渗透的产物, “法哲学”仅仅是个用词问题; 第二, 部门法哲学研究人员绝大多数为法学家而不是哲学家; 第三, 研究的主要问题意识与方法来自法学而不是哲学, 它是从法律家的角度对法律问题作出的哲学上的回应, 而不是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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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门法的一般理论; (2) 法律生命中某一阶段的

学家的角度对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只有一小部分

对于部门法哲学学科反思性研究的成果可以称为部门法哲学。另外, 出于学科发展的功利性考虑, 称之为法理学似乎也更为有利:因为哲学在中国本身的发展不佳, 它给人的总体印象是陈腐的教条与霸道的断言, 它似乎不能为部门法哲理研究提供有力的观念与方法支撑。

部门法理学具有法理学的品格, 它与部门法的一般知识不同, 部门法理学研究的重要使命之一是要评价与超越实在法, 而部门法的一般知识则立足于现行法律知识的理解与传播。用德国人的话来说就是, 部门法理学不应当是法教义学。部门法理学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间的交叉学科, 不是哲学与法学间的交叉学科, 也不是法哲学与部门法的交叉学科。这里的“部门法”一词是广义的, 它不仅指“不同的法律分支知识”, 也指对法律运作过程与技术进行研究的法学分支, 例如, 它可以是民法、刑法、诉讼法的理论, 以是立法学、司法学的理论:

理论:立法学、司法学, 及其更细一层次的问题; (3)

某一法律概念在部门法中的意义及某一部门法特有的一般性概念研究, 例如, 宪法权利、民事义务、刑事责任、惩罚、物权、犯罪等等; (4) 学科反思性问题。部门法理学应当有相当的包容性, 为学者不同的研究旨趣留下充分的空间。

最后要说明的是, 选择“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当然不是绝对的“对或错”的选择, 而是那个更好的问题; 同时, 我的结论受到我的研究方法的局限:它主要是描述的、实然的———是“以实求名”, 而不是“循名质实”———不是应然的, 因此, 我的结论并不排斥“部门法哲学”。

① :价值(法哲学) 、含义

((德〕格尔德・克莱因海尔等

:《》, 许兰译,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参 考 文 献

〔1〕郑永流1法哲学名词的产生及传播考略〔J 〕1中外法学, 1999, (1) 1

〔2〕〔德〕阿图尔・考夫曼, 温弗里德・哈斯默尔1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 〕1郑永流1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1〔3〕严存生1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辨析〔J 〕1法律科学, 2000, (5) 1

〔4〕李步云1关于法哲学的几个问题〔J 〕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6, (2) 1〔5〕文正邦1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J 〕1现代法学, 1996, (2) 1〔6〕张文显1部门法哲学引论〔J 〕1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6, (5) 1

〔7〕谢晖1部门法法哲学的形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J 〕1文史哲, 2002, (1) 1

(本文责任编辑 马治选)

 2008年第1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文章编号:167126914(2008) 0120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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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周永坤

(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 部门法理学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间的交叉学科, 不是哲学与法学间的交叉学科, 部门法哲学更像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这两个名称的选择不存在对或者错, 而是妥当与否的问题。

〔关键词〕 部门法理学; 部门法哲学; 法哲学; 法理学

Abstract:B ranch juris p rudence is an intersecting subject of p and legal phil os o 2phy likes juris p rudence more than legal phil os ophy . The selecti on or wr ong, but ap 2p r op riate or not .

Key W ords:branch juris p rudence; legal juris p rudence

中图分类号:DF0    近年来, 哲理化倾向成为中, 期间有一批学者努力推进部门法哲学(抑或部门法理学) 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其中建树最大的当数张文显先生及其旗下的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在法学理论、法律经济学等学科点设置了部门法哲学研究方向, 成立了部门法哲学研究机构, 为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开设了部门法哲学讲座课程。2004年, 该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共

问题进行粗浅的探究。

一、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分化

这一研究动向究竟称之为“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更好? 这是一个学科“自我认识”或“自我定位”问题, 对研究具有导向性的意义。为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要弄清法哲学与法理学的概念史。在英美法系, 法哲学与法理学都是juris p ru 2dence,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juris p rudence 条, 该词在英语中通常的意义大体上相当于法律哲学, juris p ru 2dence 是关于法律的性质、目的、为实现那些目的所必要的(组织上的和概念上的) 手段, 法律实效的限度、法律对正义和道德的关系, 以及法律在历史上的改变和成长的方式③。英美学者也大多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juris p rudence 和phil os ophy of la w 这两个词的。但是在大陆法系, 法哲学与法理学却是有区别的。在德语中, 与中文法哲学对应的是Rechts phil os o 2phie, 法理学(法律理论) 相对应的、或接近的词是Rechtstheorie, 据郑永流考证, 在1840年代, 主要受黑格尔(G . F . W. Hegel, 1770-1831) 和斯达尔(Friedrich Julius Stahl, 1802-1861) 的影响, 法哲学

①指张文显教授的《部门法哲学引论———属性和方法》, 载《吉

同策划、举办了“部门法学哲理化”学术研讨会, 产生

了很大的学术影响。如今, 一些部门法学哲理研究的成果频频面世, 与此相对照, 对部门法学哲理研究的基本问题进行“学科反思性”研究的成果却少之又少。文献检索表明, 以“部门法哲学”为题的论文只有一篇①, 以“部门法理学”为篇名的文章也仅有一篇②, 以部门法哲学(或法理学) 为篇名的学位论文则均未见。2007年8月24日至25日, 在上海师范大学举行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讨会”, 参加会议的有法理学与民法学、刑法学、宪法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的专家, 大家就部门法哲学(法理学) 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争鸣, 观点分歧较大。有鉴于此, 本文试图对这一理论动向的基础性问题———名称

收稿日期:2007209227

作者简介:周永坤(1948—) , 男, 江苏张家港人, 苏州大学法学

院教授。

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6年第5期。

②指刑法学家陈兴良的《部门法理学之提倡》, 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③参阅《不列颠百科全书》juris p rudence 条。

・52・“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1〕

很快为整个德语区和欧洲大陆所接受。也就是说,

在德国,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分化早在19世纪上半叶

〔2〕3

就已经完成。

对于我国, 法哲学与法理学(作为概念, 而不是作为思想) 都是舶来品, 是西学东渐的产物。法哲学、法理学源于对同一西语Juris p rudence 的汉译。在学科意义上, Juris p rudence 通常有两种用法, The phi 2l os ophy or science of la w, 相当于中文法哲学或法律科学(法理学) 。它还有另外一种用法:A divisi on or de 2part m ent of la w, 例如, medical juris p rudence, 相当于我们的部门法律学:民法学、刑法学, 这一含义与本课题无关。

当juris p rudence 一词在第一种含义(指称法律理论) 被译成中文时, 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译法:法哲学与法理学, 这是一个文化传递过程中的翻译所带来的问题。民国时期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是通用的, 同样的著作有些称“法哲学”, 有的则以“法理学之, 后, , 级法律思想”时偶尔用之以外1961年就被

) , 它们从学术词汇中消失, 取而译作《法哲学原理》代之的是“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

这其实是“与资产阶级对着干”的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的产物, 在那时, “宪法”一词也曾因有“资产阶级”之嫌而被“国家法”取代。这些无疑是反学术的时代潮流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以后, “法学基础理论”这一名词开始代替“国家与法的理论”成为指称一般法的理论的学科名称, 为的是将“国家理论”还给政治学。“法学基础理论”这一词汇被造出来本身表明当时法理学和法哲学还是资产阶级的, 法哲学与法理学还没有取得正当性。到1980年代中期以后, 法理学这一名词开始出现, 并迅速被接受, 到1990年代中期, 作为指称特殊的法律理论学科的名词, “法理学”一词在学界成为共识, 相应的课程、著作、研究机构等等都以法理学为名, “法学基础理论”昙花一现。可以这样说, “法理学”这一词汇的复活本身就是一件标志性的事件:它标志着中国的“理论法学”向真正的学术传统的回归, 它也标志着中国的理论法学向世界法学的开放①。

与此同时, “法哲学”这一词也开始复活, 并有学者开始着手法哲学研究。李步云教授是我国最早倡导法哲学研究的法学家之一; 1992年, 吕世伦教授就

写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论纲》。文正邦教授也写过不少的法哲学论文, 当是我国法哲学研究多产

的学者之一, 例如, 《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哲学思考》、

《关于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

⑤⑥

论辩》、《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论人类社会三大文明———有关生态文明和制度文明的法哲

学思考》、《关于开展法哲学研究的几个重要问

⑧⑨题》、《中国传统法哲学概析》、《论法哲学的基本

υλ

问题与法的基本矛盾》等等。有许多学者研究法律问题的论文, 也每每冠以“某某法哲学”之名。

上述描述告诉我们, “法哲学”与“法理学”在我国现行的法学知识体系中, 已经被接受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指称的是有相当区别的知识体系。也有学

〔3〕

者在理论上对法哲学和法理学进行了区分。

况下, 哲理化倾向沿用哪

, 得首先确定一个参照物:法哲学与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学科, 而后我们才能将部门法学理论化研究的现状和目标同两者加以比对, 看看它与何者更为接近。

让我们先来从法哲学与法理学分化的源头来看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 权威的当是德国当代著名法哲学家考夫曼。在学科性质上, 考夫曼认为, “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一般) 哲学的一个特殊种

〔2〕3

类。”他同时指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个有“模糊区别”的学科, 因此,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分只能在历史中求解:“对在法哲学旁还存在着法律理论这一现象, 只能作历史解释。”考夫曼认为, 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一般法律学说”与今天的法律理论(法理学) 极为相似。法哲学更关注内容, 而法律理论对形式尤为看重, 这种说法虽似有几分道理, 然而, 由于不存在无形式的内容, 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 所以并未

①有趣的是, 直到今天, “法理学”一词在一些非法学的马克思

主义权威那里, 它还是可疑的。据工程《法理学》的参加者在一个会议上说, 那些权威质疑道, 马克思恩格斯说过法理学么? 既然他们没有说过, 哪来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最后工程教材的“法理学”之名是经过那些工程参加者中的法学家的坚持与再三解释才得以保留。

②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4期。③《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④《学术季刊》1995年第4期。⑤《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⑥《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⑦《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⑧《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⑨《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第5期。υλ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第第1期。

 2008年第1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廓清二者的界限。法律理论和法哲学有共通之处, 它不拘泥于现行的法(它原则上也是站在超越体制的立场上) , 而把目光投向“公正的法”, 尽管经常是间接的。它也不像法社会学那样, 致力于法律事实研究。“质言之, 法律理论只是在其自立门户的动因上才与法哲学有别。”这是指从哲学中“挣脱出来”。法学家愿在自己的领地里, 以“法学家的哲学”这种方式, 去回应法的哲学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 许多学科从法哲学中“迁出”。康德在其《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就探讨过物权、婚姻权、亲权、国家法、国际法等等。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 人们可以发现所有权、契约、不法、责任、家庭、国家等章节。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被称为最后的“古典”法哲学, 也列有相同的章节, 诸如私法和公法、所有权、婚姻权、继承权、刑法、诉讼法、教会法、国际法……同样, 人们在总体上能对所有法律问题进行哲学探讨, 但这不改变物权、继承权、刑法、科。由于科学的不断复杂化, , 也就在此情况下, , 法律理论”中来讨论, 、、法律论辩理论、法律判决理论、以及法律方法论、法律语义学、法律诠释学, 还有法律修辞学、法律辨论术等其他理论。但不同于继承法、刑法、国家法, 也不同于法社会学这些具有自主性的学科, 上述“法律理论”问题仍属于法哲学, 因为至今还没有一个可以将它们区别开来的标准。充其量, 人们只能确立它们各自相对的重心:法律理论的兴趣主要在形式和结构上, 而狭义上的法

〔2〕11及以下

哲学更关注内容。

从上述考夫曼对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论述中,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德国的传统中, 法理学是从法哲学中分化出来的, 是对法律基本范畴与法律方法技术的研究; 法理学是法学, 它以法学家的眼光来研究法律, 是法学家对法哲学家的法律理论回应; 法哲学是哲学, 是哲学的分支, 它与法学的不同在于它以哲学的眼光来研究法律。但是法理学与法哲学两者的问题具有共通性, 在超越实在法这一点上, 两者是共通的。

我国法学界, 通常将法哲学定位于“哲学与法学”间的交叉科学。其代表人物是李步云教授和文正邦教授。

李步云认为, 法哲学是法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中的唯物论和辩证法。也就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在法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中的体现。因此, 从某种意义讲, 它是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但

・53・

是它更多的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是“法学为体,

〔4〕

哲学为用”, “却用哲学的方法去研究法律现象。”他进一步指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本体、价值、功能、实施等一般性问题, 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中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法学认识论主要研究法律与社会现象、法律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证据、法律规则、法律推理的两重性等基本问题。法的方法论主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法的本质和现象、法的共性和个性、法的整体和部分、法的权利和义务、法的秩序和自由、法的应然和实然、法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法的继承性和扬弃、法的协调发展等之间的矛盾。看来李, 但, 是哲学与法学的, 在整, , 法理学包括法。文正邦,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 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 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 或者说, 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 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 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总结。简言之, 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他进一步指出, 法哲学与法理学不同, 尽管法理学是从一般法学理论中抽象出来, 但是法学不能抽象

〔5〕

为法哲学。

让我们再从学术实践来看法哲学的属性。

当前研究法哲学的专著不多。李步云构想中的法哲学体系分上下两编, 上编是法的唯物论和认识论, 有7章:法的两重性与基本矛盾、法与社会存在、法与法律意识、法律事实的两重性、法律规则的两重性、法的时空观。下编是法的辩证法, 包括12章:法的内容与形式、法的本质与现象、法的整体与部分、法的共性与个性、法的应然与实然、法的权利与义务、法的秩序与自由、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法的独立性与普遍联系、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法的扬弃与继承、

〔4〕

法的协调发展。可见李教授法哲学体系是较重哲学的, 从哲学的方法观察、回答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是“关于法律的问题”, 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吕世伦教授的《法哲学论》的研究更偏重于哲学, 它分为法哲学总论、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学方法论四编。主要内容有:法与法律的概念、法的

・54・“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法中的“法哲学问题”本身的理解中, 似乎可以得出

以上结论。代表人物是山东大学法学院的谢晖教授。谢晖教授认为:所谓部门法学中的法哲学问题, 就是指能使部门法学具有逻辑连贯性、解释“合法性”、对象整合性和意义关切性的一些问题。逻辑连贯性问题是指部门法学中的“认识论”问题, 即基础性概念和初始性范畴问题。解释合法性指部门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对象整合性指以能在整合意义上解释和说明部门法及其实践为原则, 它可以看作是部门法学的“本体论”问题。意义关切性是指透过部门法学人们所能发现的对主体的意义关切、对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意义关切、对与法律相关的世界前景的意义关切等等, 这是部门法学中的“”问题。这对部门:; 。, 他的部门法学问题都是来自, 是关于部门法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问题, 因此, 似乎他比较倾向于“部门法理学”的

〔7〕

认知。

接着, 让我们对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成果进行一番实证的考察, 本着“以实求名”的思路来看看应当如何命名。

部门法哲学的研究专论不多, 下面就仅见的几本著作的主要内容作一罗列: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是最

(中先提倡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学者, 他的《刑法哲学》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的主要内容除了导论之外分成三编: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论, 其主要内容是: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再犯可能、初犯可能、犯罪本质二元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犯罪的附随情状、道义报应、法律报应、个别预防、一般预防、刑罚目的二元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保安刑、罪刑关系二元论、罪刑关系的基本原则、罪刑关系的法定化、罪刑关系的质的个别化、罪刑关系的量的个别化、罪刑关系的现实化、罪刑关系的理论化等等。李锡鹤的《民法哲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的主要内容有民论稿》

法哲学的概念、人格的起源、人格的本质、人格和人权、民法的本位等。徐国栋教授的《民法典与民法哲学———徐国栋作品系列》实为他的民法作品集, 其内

(法律容是民法一般理论。宋功德的《行政法哲学》

出版社2000年版) 主要内容是行政法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萌生、发展与演变, 行政法基本理论中的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的评价等等。江国华的《宪法

(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的主要内容除了哲学导论》

本体、法的本质、法价值的概念和特征、法价值的分

类、法价值的评价、法学方法论总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等。

刘日明著、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哲学》的主要内容更接近于哲学与法哲学史:法哲学的含义及其研究对象(导论) 、法的价值和意义、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近代法的形而上学的建构和完成、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法的技术理性化、法权哲学的当代走向及其问题。从知识背景来看, 作者的主要知识背景是哲学而不是法学。

从上述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来看, 法哲学比法理学更偏重于哲学, 它是从哲学角度来分析“法律体”本身的宏观的问题, 它不深入分析法律本身的基本范畴、原则与技术; 而法理学则是法学的分支, 它的侧重点是分析法律基本范畴、原则与技术。

三、它更像法哲学还是法理学?

从目前学者的观点来看, 观点。

文显教授, 支, 理由是, 首先, 法哲学与法律学是相对应的学科, 法学体系内有法哲学与法律学之分。法哲学是哲学的法学, “法律学”是科学的法学。科学与哲学相对应。就一般意义来说, 科学是以世界的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某一层次、某一问题为对象, 哲学则是以整个世界为对象, 科学提供关于世界的某一领域或方面的“特殊规律”, 哲学则提供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 科学研究的方法带有“工具性”、“技术性”。哲学的研究方法则带有“本原性”、“终极性”、“方法论”性质。科学与哲学的这些区别也是法哲学与民法、刑法等法学部门构成的法律学的区别所在。

其次, 部门法哲学研究, 其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范式和理论关怀主要来自法哲学。张教授认为, 当下困扰法哲学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一些部门法学者把部门法哲学作为部门法律学研究的一部分, 试图用部门法律学自身的理论资源实现对部门法律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命题的批判与重构, 因而其研究成果带有太多的部门法律学痕迹, 缺乏理论升华

〔6〕

和突破。但是, 同时, 部门法哲学又面临来自部门法学内部的批评:过于理论化。

第二种是“部门法理学”说。陈兴良教授是“部门法理学”的直接倡导者, 他的一篇学术论文的题目

(2003) , 有的学者虽然没就是《部门法理学之提倡》

有明言部门法的哲理研究属于法理学, 但从其对部门

〔6〕

 2008年第1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引言以外包括四章:宪法哲学批判、宪法哲学元点、宪法哲学维度和宪法客观精神。宋显忠等著的《部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是直接门法哲学讲座》

以部门法哲学为书名的少数论著之一, 它的主要内容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基础、权利和正义的基点、利益及其正当性评价、权利和正义的内核、正当利益及其法律体现、人格与人格权的观念演进、罪刑法定理念及其敌人、合同法哲学及其唯意志论理路、婚姻正当性基础的法哲学追问、法学家视野中的公司、经济法的定位、诉讼制度的再认识、法律之善优先于事实之真、法学知识形态及其方法论考察等等, 全是部门法的一般理论问题。上述罗列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部门法哲学专著讨论的主要内容是:该部门法的主要理论问题, 其问题域基本上在该部门法内, 其方法与立场也主要是法学的而不是哲学的。

我们再看部门法哲学论文。从1994年至今, 以“法哲学”454篇, , 学位论文21篇以外, (一) 史类, 者政治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法哲学思想的:例如中国的孔子、孟子、董仲舒、沈家本、吴经熊、毛泽东、邓小平等等名家的法律思想, 西方的柏拉图、孟德斯鸠、霍布斯、黑格尔、耶林、马克思、卡多佐、德沃金、拉德布鲁赫、考夫曼等等的法律思想或者是法哲学思想; (二) 关于某一部门法的总问题的, 这类成果是将一部门法的整体为对象, 研究其中的基本哲理问题, 宪法哲学、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诉讼法哲学、经济法的法哲学、著作权法哲学等等; (三) 关于某一基本法律范畴的, 这一类成果是以法律整体为对象, 而贯彻整个法律中的基本概念或范畴, 例如, 权利的法哲学、法律责任的法哲学、法律效力的法哲学、法律原则的法哲学、人权的法哲学、自由的法哲学、正义的法哲学、程序与实体的法哲学等等; (四) 某一社会政策的法哲学基础研究, 这一类著作集中于对某一宏观的政策作法哲学解读或者论证, 例如, 一国两制的法哲学、以人为本的法哲学、和谐社会的法哲学、国企改革的法哲学、科学发展观的法哲学、市场经济的法哲学、科技体制改革的法哲学; (五) 某一基本法律制度的法哲学研究, 例如, 经济制度的法哲学、公民市民人民的法哲学、婚姻模式的法哲学、陪审制度的法哲学、证据制度的法哲学、村民自治的法哲学、时效制度的法哲学、证据的法哲学、发展权主体的法哲学、刑法效益的法哲学、个人破产的法哲学、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哲学、隐私权的法

・55・

哲学、社会权利的法哲学、民事责任分配的法哲学、违

宪审查制度的法哲学、发展权的法哲学、权利冲突的法哲学、辩诉交易的法哲学、秩序的法哲学、行政诉讼调解的法哲学、证明标准的法哲学、精神权利保护的法哲学、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哲学、再审的法哲学、能源法哲学、侵权法哲学、刑事义务冲突的法哲学等等; (六) 关于某一社会、政治、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及其思想反映的法哲学:清末礼法之争的法哲学、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证人拒证现象的法哲学、网络立法的法哲学、文化立法之法哲学、权利本位学说的法哲学; (七) 关于某一法律原则的法哲学: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哲学、平等原则的法哲学、自由裁量的法哲学、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哲学、、公平原则的法哲学、、最密切联() :条的法哲学、婚内强、佘祥林案的法哲。

在上述八大类论文中, 第一类成果除了少量的法哲学思想史以外, 其实大部分可以“法律思想”名之, 其他七类问题, 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的问题域或问题意识都在法学; 它的成果几乎都是法学的而不是哲学的; 从研究人员的“学术成分”来说, 绝大多数是“法律人”, 而不是“哲学家”。中国法哲学的研究冲动不是来自哲学界, 而是来自法学界, 这是很值得研究的。因为从1949年以来, 哲学以其特有的意识形态属性而获得社会的特别钟情, 长期成为“霸学”, 哲学取代了一切学术, 种种“应用哲学”层出不穷, 但是哲学家的触角触及法学的却不多。这究竟是哲学对法学无能还是不感兴趣甚或是“鄙视”? 我看与社会对法律本身的无视有关。

这一结论与前述法哲学专著的研究内容与旨趣是相当的。

四、结论

从上述对法哲学与法理学本身特点的分析和部门法哲理研究状况的描述中,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 部门法哲理研究的主流更像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其理据有三:第一, 它的成果更接近法理学, 许多成果直接就是法理学的, 是法理学研究视角向部门法渗透的产物, “法哲学”仅仅是个用词问题; 第二, 部门法哲学研究人员绝大多数为法学家而不是哲学家; 第三, 研究的主要问题意识与方法来自法学而不是哲学, 它是从法律家的角度对法律问题作出的哲学上的回应, 而不是从哲

・56・“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1) 部门法的一般理论; (2) 法律生命中某一阶段的

学家的角度对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只有一小部分

对于部门法哲学学科反思性研究的成果可以称为部门法哲学。另外, 出于学科发展的功利性考虑, 称之为法理学似乎也更为有利:因为哲学在中国本身的发展不佳, 它给人的总体印象是陈腐的教条与霸道的断言, 它似乎不能为部门法哲理研究提供有力的观念与方法支撑。

部门法理学具有法理学的品格, 它与部门法的一般知识不同, 部门法理学研究的重要使命之一是要评价与超越实在法, 而部门法的一般知识则立足于现行法律知识的理解与传播。用德国人的话来说就是, 部门法理学不应当是法教义学。部门法理学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间的交叉学科, 不是哲学与法学间的交叉学科, 也不是法哲学与部门法的交叉学科。这里的“部门法”一词是广义的, 它不仅指“不同的法律分支知识”, 也指对法律运作过程与技术进行研究的法学分支, 例如, 它可以是民法、刑法、诉讼法的理论, 以是立法学、司法学的理论:

理论:立法学、司法学, 及其更细一层次的问题; (3)

某一法律概念在部门法中的意义及某一部门法特有的一般性概念研究, 例如, 宪法权利、民事义务、刑事责任、惩罚、物权、犯罪等等; (4) 学科反思性问题。部门法理学应当有相当的包容性, 为学者不同的研究旨趣留下充分的空间。

最后要说明的是, 选择“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当然不是绝对的“对或错”的选择, 而是那个更好的问题; 同时, 我的结论受到我的研究方法的局限:它主要是描述的、实然的———是“以实求名”, 而不是“循名质实”———不是应然的, 因此, 我的结论并不排斥“部门法哲学”。

① :价值(法哲学) 、含义

((德〕格尔德・克莱因海尔等

:《》, 许兰译,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参 考 文 献

〔1〕郑永流1法哲学名词的产生及传播考略〔J 〕1中外法学, 1999, (1) 1

〔2〕〔德〕阿图尔・考夫曼, 温弗里德・哈斯默尔1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 〕1郑永流1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1〔3〕严存生1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辨析〔J 〕1法律科学, 2000, (5) 1

〔4〕李步云1关于法哲学的几个问题〔J 〕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6, (2) 1〔5〕文正邦1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J 〕1现代法学, 1996, (2) 1〔6〕张文显1部门法哲学引论〔J 〕1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6, (5) 1

〔7〕谢晖1部门法法哲学的形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J 〕1文史哲, 2002, (1) 1

(本文责任编辑 马治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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