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严格审核经营权权利凭证。
在接受经营权质押时,一定要严格审核权利凭证的合法有效性,其颁发主体不仅要有权颁发,而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接受主体(出质人)也要具有行使此项权利的资格。同时,还要审查权利的有效期限,确保该期限与所质押债权的实现相匹配。
二是要取得有权机关批准或有权决定质押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并履行公示程序。
以经营权质押,必须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认可或有权决定质押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在目前对经营权质押的相关公示程序不明确的情况下,建议对所质押的经营权,不论其是否为专营,在取得上述同意质押的批文或书面同意后,都应尽量办理出质公证,以便使证明经营权质押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据更为充足。依其性质可以转移权利凭证占有的,应当以转移占有进行公示;不能转移占有的,应当以出质登记进行公示。
三是要科学评估经营权的价值。
在设定质押前,一定要经过权威资产评估机构对经营权及出质人的经营进行严格评估,绝不能出现虚评高估的现象,而且,质押价值的确定一定要科学,并符合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四是对不能设定质押担保的经营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如已设定质押的经营权;权属不确定或存在权属纠纷的经营权;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经营权。此外,价值难以界定且价值波动变数过多的经营权和处分变现难度大的经营权,也不宜设立质押担保,如依附于禁止担保的公益设施之上的收费权(如医院收费权),依附于禁止转让的设施之上的收费权(如文物场所的收费权),依附于专用经营权之上的收费权(如电信收费权)等,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转让时,还可能遭遇公权力或准公权力的干预,质权实现的操作难度很大[ 。因此,对这些类型的经营权质押,要谨慎为之。
一是要严格审核经营权权利凭证。
在接受经营权质押时,一定要严格审核权利凭证的合法有效性,其颁发主体不仅要有权颁发,而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接受主体(出质人)也要具有行使此项权利的资格。同时,还要审查权利的有效期限,确保该期限与所质押债权的实现相匹配。
二是要取得有权机关批准或有权决定质押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并履行公示程序。
以经营权质押,必须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认可或有权决定质押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在目前对经营权质押的相关公示程序不明确的情况下,建议对所质押的经营权,不论其是否为专营,在取得上述同意质押的批文或书面同意后,都应尽量办理出质公证,以便使证明经营权质押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据更为充足。依其性质可以转移权利凭证占有的,应当以转移占有进行公示;不能转移占有的,应当以出质登记进行公示。
三是要科学评估经营权的价值。
在设定质押前,一定要经过权威资产评估机构对经营权及出质人的经营进行严格评估,绝不能出现虚评高估的现象,而且,质押价值的确定一定要科学,并符合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四是对不能设定质押担保的经营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如已设定质押的经营权;权属不确定或存在权属纠纷的经营权;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经营权。此外,价值难以界定且价值波动变数过多的经营权和处分变现难度大的经营权,也不宜设立质押担保,如依附于禁止担保的公益设施之上的收费权(如医院收费权),依附于禁止转让的设施之上的收费权(如文物场所的收费权),依附于专用经营权之上的收费权(如电信收费权)等,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转让时,还可能遭遇公权力或准公权力的干预,质权实现的操作难度很大[ 。因此,对这些类型的经营权质押,要谨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