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本与伪交易行为

作者:侯书鹏高飞

理论探讨 1997年03期

  自1974年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A·Krueger)发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寻租”这种涉及权力与经济双重领域的边缘性行为表现了日益浓厚的兴趣。目前理论界普遍接受的关于寻租行为的概念界定为:公职人员(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凭借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管制权,而从厂商(企业或个人)身上取得超额收入的活动。笔者试对寻租行为进行一下个人的再思考,以期有益于对寻租行为本质的再认识。

  一、权力向资本的飞跃

  

  所谓资本,即是指能产生剩余价值的价值。我们界定权力资本,意指公职人员凭借公共权力而取得超额收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共权力对厂商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某些特殊的信息和机会(如对商品生产或劳务价格的垄断权),借此可获得更多的利润,所以它成为众多厂商追逐的目标,形成需求大于供给的局势;另一方面,公共权力有其特殊性,由社会特定部门的一定从业人员所垄断,其集中度与进入障碍极大;再者,公共权力天然具有稀缺性,不可能如一般商品,可随时增加或减少供给,供给弹性缺乏。厂商为达到目的,纷纷将自身利润的一部分转移给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以换取特殊的信息或机会。如此,公共权力成为政府机关或个人进行寻租活动的砝码,执行了一般等价物的功能,成为公职人员谋取超额收入的手段,完成了向资本的飞跃。

  二、寻租发生的可能性条件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专制政体是寻租活动原因的原因,即垄断的根源。当然,专制权力不可能独立地产生寻租行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的厂商们从高高在上的垄断配给权里,从执政者永无止境的金钱需求中,看到了他们可以通过非生产性投资而使利润自然增值的一线希望。因此,他们情愿忍受后者的租税,而不遗余力地追求这一线希望,以便寻得远远超出其租税开支的租金收入。

  笔者认为,近年来国际范围内的经济现实表明,寻租行为不仅仅发生于专制政体的社会里,在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西方民主国家里,寻租同样是困扰社会的难题。实际上,只要在公共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存在干预和管制的社会里,寻租行为都有可能发生,而当今时代没有哪个国家的经济不是处于政府的调控之下的。

  公职人员执行公共权力,履行自身职责,既是社会的分工,又是其赖以谋生的手段,以此从社会获得报酬——工薪收入,购买各种消费品,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当其工薪收入不能满足其无限膨胀的需求时,公职人员便有可能利用其职权来谋求额外收入;另一方面,厂商看到:特殊的商品生产和劳务价格的垄断权,完全可以使潜在的利润自然增长。因此,人们将不得不拼命干扰、冲破市场的自然规则,转而尽量谋取国家法令对自身商品生产和劳务价格的某些特殊权利,以便获得“法律保护”的垄断生产,从而牟取超出边际成本多得多的利润租金。由此,在公共权力处于垄断状态下,公职人员与厂商在追求超额利润的共同需求中达成了默契,产生了寻租的均衡条件。这是当今社会寻租活动普遍存在的可能性条件。

  三、寻租行为的本质——一种伪交易行为

  仅仅研究寻租行为的形式上的特征,是极为肤浅与表面的,远远不能揭示寻租行为的实质。寻租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伪交易行为,即,它是一种虚假的交易,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交易主体的非法性。公职人员的活动涉及两个领域:公共管理与私人生活领域。当其代表国家机关执行公共权力时,设定市场规则是其天然职责,其与厂商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对其经济活动有特定的干预与管制权;当其以个人身份参与私人生活领域时,其身份为普通的社会成员,没有使用权力的资格,其与厂商的交易行为应遵循平等、等价、自愿的原则。当寻租行为发生时,公职人员携带公共生活领域中的权力参与私人经济生活的交易,违反其天然职责,造成身份错位,形成“裁判员下场踢球”的局面,扰乱了市场规则。其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身份是非法的,即,其不具有参与市场交易行为的资格。

  2.交易手段——权力资本的虚拟性。市场交易行为须有两个前提:a.交易双方对各自商品拥有所有权;b.等价原则。公共权力自身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征,从最终意义上,公共权力为社会全体成员所有;在具体操作使用上,由特定的公职人员代为执行,并以工薪收入作为其报酬。即是说,公职人员对公共权力仅仅具有代表行使的权力,而不具有私人所有权。公职人员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有资格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但当其参与市场交易行为时,仅仅是普通社会成员的资格,对公共权力丧失使用资格,更不拥有所有权。其用于寻租的权力资本属于虚拟资本,即其事实上没有资格拥有和使用的资本。公职人员本身变公共权力为私人资本的行为实为非法的,不具有任何意义。

  四、寻租行为的几种负面效应

  寻租活动对社会的破坏是全面而深刻的。笔者试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政府机关的污损效应。寻租行为严重损害公共权力机关的形象,削弱、降低了政府权威,降低了社会成员对政府机关的信任程度,造成了玩世不恭的气氛,使社会充满了不安定的因素。

  2.对权力效率的消减效应。寻租行为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对权力效率产生了削减效应:a.漏出效应。权力系统本是一个严密封闭的体系,政府决策借助于权力的能量产生自上而下的流动。由于权力被公职人员部分用于寻租活动,造成能量的层层漏出,逐步衰减,政策力度被弱化。b.扭曲效应。权钱交易使政策走样变形,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甚至无法出台。

  3.对经济资源的耗散效应。在寻租活动的影响下,经济社会生产要素由低效率部门向高效率部门流动的正常规则被打破,厂商争取利润的手段不是依靠提高生产效率,而是通过由寻租而取得的垄断权,使得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成为封闭保守、不求生产发展的垄断行为;公职人员通过寻租得到的大量的额外收入,极少被用于生产性投资,而主要用作个人消费,大量的社会资源被消耗,滞碍生产的发展。

  4.对社会价值体系的侵蚀效应。寻租行为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均等分配,不利于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的形成。它破坏了社会公正和正义,腐蚀人们的理想、信念,毒害人们的灵魂,瓦解着社会的生存基础,危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五、两种因素与寻租的趋势

  有多种纷繁复杂的因素影响着寻租行为的发生与发展,不过,我们简略地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机制的因素,可称之为硬约束;一类为心灵的因素,可称之为软约束。

  心灵因素主要对公职人员而言。当公共权力发生质变,厂商们不得不改变其经营策略以适应这种变化,其行为符合利润最大化与成本最低原则,不该受到过多指责,重要的是公职人员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必要的强制力量,完全靠公职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政治信念来自自我克制,所以谓之软约束。现代经济多是混合经济,公共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管制绝对存在,也即存在着寻租发生的可能性。公职人员对私利与公益的道德评价,便成为影响寻租行为的重要心灵因素。

  机制因素对于寻租行为的约束是必要的。马基雅弗利认为,一种情感非借另一种相反的更强烈的情感不能克服。寻租行为的发生便取决于机制因素与心灵因素的消长。当心灵因素表现软弱时,便必须用机制因素对其加以克服。硬约束主要表现为制衡、监督、惩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制衡有利于减少绝对权力的腐败,监督可保证不良行为被及时揭露,惩罚对寻租者造成经济、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和羞耻感,以另一种更强烈的情感对其私欲加以扼制。

  现在一般认为,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软硬约束不断加强,公共权力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与管制被日益明确地界定,决策人员与决策程序的日益增多,寻租活动的实际环境日益发生深刻的变化,形成一种逆转于寻租者原来利益结构的新环境。厂商用于寻租活动的费用不断增多,而其目标实现难度日益加大,边际收益下降,寻租活动将逐渐趋于消亡。

作者介绍:侯书鹏 高飞 南京政治学院三队

作者:侯书鹏高飞

理论探讨 1997年03期

  自1974年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A·Krueger)发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寻租”这种涉及权力与经济双重领域的边缘性行为表现了日益浓厚的兴趣。目前理论界普遍接受的关于寻租行为的概念界定为:公职人员(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凭借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管制权,而从厂商(企业或个人)身上取得超额收入的活动。笔者试对寻租行为进行一下个人的再思考,以期有益于对寻租行为本质的再认识。

  一、权力向资本的飞跃

  

  所谓资本,即是指能产生剩余价值的价值。我们界定权力资本,意指公职人员凭借公共权力而取得超额收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共权力对厂商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某些特殊的信息和机会(如对商品生产或劳务价格的垄断权),借此可获得更多的利润,所以它成为众多厂商追逐的目标,形成需求大于供给的局势;另一方面,公共权力有其特殊性,由社会特定部门的一定从业人员所垄断,其集中度与进入障碍极大;再者,公共权力天然具有稀缺性,不可能如一般商品,可随时增加或减少供给,供给弹性缺乏。厂商为达到目的,纷纷将自身利润的一部分转移给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以换取特殊的信息或机会。如此,公共权力成为政府机关或个人进行寻租活动的砝码,执行了一般等价物的功能,成为公职人员谋取超额收入的手段,完成了向资本的飞跃。

  二、寻租发生的可能性条件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专制政体是寻租活动原因的原因,即垄断的根源。当然,专制权力不可能独立地产生寻租行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的厂商们从高高在上的垄断配给权里,从执政者永无止境的金钱需求中,看到了他们可以通过非生产性投资而使利润自然增值的一线希望。因此,他们情愿忍受后者的租税,而不遗余力地追求这一线希望,以便寻得远远超出其租税开支的租金收入。

  笔者认为,近年来国际范围内的经济现实表明,寻租行为不仅仅发生于专制政体的社会里,在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西方民主国家里,寻租同样是困扰社会的难题。实际上,只要在公共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存在干预和管制的社会里,寻租行为都有可能发生,而当今时代没有哪个国家的经济不是处于政府的调控之下的。

  公职人员执行公共权力,履行自身职责,既是社会的分工,又是其赖以谋生的手段,以此从社会获得报酬——工薪收入,购买各种消费品,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当其工薪收入不能满足其无限膨胀的需求时,公职人员便有可能利用其职权来谋求额外收入;另一方面,厂商看到:特殊的商品生产和劳务价格的垄断权,完全可以使潜在的利润自然增长。因此,人们将不得不拼命干扰、冲破市场的自然规则,转而尽量谋取国家法令对自身商品生产和劳务价格的某些特殊权利,以便获得“法律保护”的垄断生产,从而牟取超出边际成本多得多的利润租金。由此,在公共权力处于垄断状态下,公职人员与厂商在追求超额利润的共同需求中达成了默契,产生了寻租的均衡条件。这是当今社会寻租活动普遍存在的可能性条件。

  三、寻租行为的本质——一种伪交易行为

  仅仅研究寻租行为的形式上的特征,是极为肤浅与表面的,远远不能揭示寻租行为的实质。寻租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伪交易行为,即,它是一种虚假的交易,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交易主体的非法性。公职人员的活动涉及两个领域:公共管理与私人生活领域。当其代表国家机关执行公共权力时,设定市场规则是其天然职责,其与厂商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对其经济活动有特定的干预与管制权;当其以个人身份参与私人生活领域时,其身份为普通的社会成员,没有使用权力的资格,其与厂商的交易行为应遵循平等、等价、自愿的原则。当寻租行为发生时,公职人员携带公共生活领域中的权力参与私人经济生活的交易,违反其天然职责,造成身份错位,形成“裁判员下场踢球”的局面,扰乱了市场规则。其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身份是非法的,即,其不具有参与市场交易行为的资格。

  2.交易手段——权力资本的虚拟性。市场交易行为须有两个前提:a.交易双方对各自商品拥有所有权;b.等价原则。公共权力自身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征,从最终意义上,公共权力为社会全体成员所有;在具体操作使用上,由特定的公职人员代为执行,并以工薪收入作为其报酬。即是说,公职人员对公共权力仅仅具有代表行使的权力,而不具有私人所有权。公职人员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有资格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但当其参与市场交易行为时,仅仅是普通社会成员的资格,对公共权力丧失使用资格,更不拥有所有权。其用于寻租的权力资本属于虚拟资本,即其事实上没有资格拥有和使用的资本。公职人员本身变公共权力为私人资本的行为实为非法的,不具有任何意义。

  四、寻租行为的几种负面效应

  寻租活动对社会的破坏是全面而深刻的。笔者试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政府机关的污损效应。寻租行为严重损害公共权力机关的形象,削弱、降低了政府权威,降低了社会成员对政府机关的信任程度,造成了玩世不恭的气氛,使社会充满了不安定的因素。

  2.对权力效率的消减效应。寻租行为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对权力效率产生了削减效应:a.漏出效应。权力系统本是一个严密封闭的体系,政府决策借助于权力的能量产生自上而下的流动。由于权力被公职人员部分用于寻租活动,造成能量的层层漏出,逐步衰减,政策力度被弱化。b.扭曲效应。权钱交易使政策走样变形,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甚至无法出台。

  3.对经济资源的耗散效应。在寻租活动的影响下,经济社会生产要素由低效率部门向高效率部门流动的正常规则被打破,厂商争取利润的手段不是依靠提高生产效率,而是通过由寻租而取得的垄断权,使得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成为封闭保守、不求生产发展的垄断行为;公职人员通过寻租得到的大量的额外收入,极少被用于生产性投资,而主要用作个人消费,大量的社会资源被消耗,滞碍生产的发展。

  4.对社会价值体系的侵蚀效应。寻租行为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均等分配,不利于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的形成。它破坏了社会公正和正义,腐蚀人们的理想、信念,毒害人们的灵魂,瓦解着社会的生存基础,危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五、两种因素与寻租的趋势

  有多种纷繁复杂的因素影响着寻租行为的发生与发展,不过,我们简略地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机制的因素,可称之为硬约束;一类为心灵的因素,可称之为软约束。

  心灵因素主要对公职人员而言。当公共权力发生质变,厂商们不得不改变其经营策略以适应这种变化,其行为符合利润最大化与成本最低原则,不该受到过多指责,重要的是公职人员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必要的强制力量,完全靠公职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政治信念来自自我克制,所以谓之软约束。现代经济多是混合经济,公共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管制绝对存在,也即存在着寻租发生的可能性。公职人员对私利与公益的道德评价,便成为影响寻租行为的重要心灵因素。

  机制因素对于寻租行为的约束是必要的。马基雅弗利认为,一种情感非借另一种相反的更强烈的情感不能克服。寻租行为的发生便取决于机制因素与心灵因素的消长。当心灵因素表现软弱时,便必须用机制因素对其加以克服。硬约束主要表现为制衡、监督、惩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制衡有利于减少绝对权力的腐败,监督可保证不良行为被及时揭露,惩罚对寻租者造成经济、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和羞耻感,以另一种更强烈的情感对其私欲加以扼制。

  现在一般认为,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软硬约束不断加强,公共权力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与管制被日益明确地界定,决策人员与决策程序的日益增多,寻租活动的实际环境日益发生深刻的变化,形成一种逆转于寻租者原来利益结构的新环境。厂商用于寻租活动的费用不断增多,而其目标实现难度日益加大,边际收益下降,寻租活动将逐渐趋于消亡。

作者介绍:侯书鹏 高飞 南京政治学院三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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