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滨湖
锡滨教(2005) 号 区教育局
—————— ★——————— 关于下发《无锡市滨湖区教育系统教职工
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激发中小学教师队伍活力,优化队伍结构和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 由传统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保障教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办发[2004]16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锡人综[2004]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5] 76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滨湖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附件:
无锡市滨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教 育 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滨湖区教育系统教职工
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教育局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保护教职工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区教育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聘用合同制的涵义
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教育局主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事业单位。对象为上述各单位中所有在编在册教职工。
三、聘用原则
(一)法人负责的原则。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教职工的聘用工作,制定聘用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按编聘用的原则。单位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本校工作任务设臵工作岗位。依据工作岗位资格条件在本校现有教职工中聘用,若需从应届毕业生或其它单位选聘教职工的,须经区教育局批准。
(三)公开平等的原则。单位要将聘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向教职工公开。聘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书。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单位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受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坚持择优聘用。
四、人员聘用
(一) 各单位要专门成立聘用工作组织,严格执行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7或9人组成,一般由单位人事秘书、负责纪检监察的党组织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工会代表和受聘教师代表组成。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宜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 应聘教师岗位的, 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并符合相关的规定。
(三)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 制定聘用方案。法定代表人根据本单位教职工编制和工作任务制定聘用方案;
2. 公布岗位设臵。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岗位聘用条件等事项;
3. 提交应聘意向书。应聘人员根据岗位设臵和应聘条件,填写应聘意向书;
4. 审核资格和条件。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5. 提出拟聘用人选。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必要时可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选;
6. 确定聘用人选。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通知受聘人员并予以公示。
7. 公布聘用结果。聘用单位公布聘用结果,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 聘用合同期满, 经考核合格, 若岗位需要, 受聘人员愿意续聘的, 聘用单位可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
(五)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并影响正常工作的,也应当回避.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
聘用合同采用正本加附件的形式。正本为聘用合同书,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附件为岗位聘任书,确定受聘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岗位聘任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聘用岗位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一)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确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该单位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在此基础上按全员聘任制的有关规定签订岗位聘任书。
(三) 聘用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 聘用合同期限;
2. 工作纪律;
3. 工作条件;
4. 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5.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6.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四)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解决。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
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期限。聘用原合同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应短于原合同的期限。单位接受安臵的军转干部、复员军人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 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已满25年的;
2.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
(六)聘用单位聘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外的新进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为12个月。试用期(见习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区教育局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其他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由区教育局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用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后生效,生效后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九)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 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3. 内容显失公平的;
4. 代他人签订聘用合同未经本人授权或事后认可的。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若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十)缓签聘用合同的范围
1. 已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国探亲但仍保留公职的人员,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可缓签聘用合同。
2. 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十一)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教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可给其三个月的自谋职业期,自谋职业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自谋职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教职工,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1. 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2. 发生不可抗力的;
3.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其他中止情形的。
(二)合同的解除
1.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区教育局审核,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2.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 违反有偿家教“六不准”规定,情节严重的;
(6)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7) 有卖淫嫖娼行为或赌博行为的;
(8) 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9)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10)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收监执行或缓刑人员)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人员:
(1) 受聘教职工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的;
(2)受聘教职工年度岗位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3)受聘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5)受聘教职工在下岗待聘期内经教育无转化且不能新聘上岗或两次拒聘上岗的。
4.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六部分(二)合同的解除”中第3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教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性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有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教职工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根据教育工作的特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招录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教职工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单位:
(1)依法服兵役的;
(2)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聘用单位拒绝为受聘人员交纳社会保险金的;
(4)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 受聘教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六部分(二)合同的解除”中第5条规定情形的,受聘教职工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教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三)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 聘用合同期满的;
2. 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 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的;
4. 受聘教职工退休、退职、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 出现其它法定终止条件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本办法规定的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四)聘用单位解除聘期内的教职工的聘用合同或受聘教职工在聘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均须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五)受聘教职工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人事关系、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六)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聘用单位不续聘教职工,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区教育局审核。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当事人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管理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 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含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
2. 受聘人员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的;
3.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 受聘人员在待聘期内经教育无转化且不能新聘上岗或两次拒绝上岗的;
5.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7. 应当订立或者续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
单位根据受聘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对于依照第1、2、3、4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受聘人员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为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当月教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职务(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工资、基础津贴、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之和。
(二)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受聘人员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受聘人员由教育局和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培训费;
2. 有服务期约定的非师范毕业生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执行;
3. 由外地、外系统调入本区教育系统的教职工,凡与聘用单
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而未满服务期的,受聘人员应按协议有关规定赔偿。
(三)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聘用合同政策规定或双方约定而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档案工资额度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八、聘用合同管理与争议处理
(一)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依法对聘用单位遵守有关聘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聘用单位应成立聘用争议调解小组,保证本单位聘用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聘用制方案,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的,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聘用争议调解小组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教育局申请调解。如能协商解决,并形成调解协议,双方须按协议办理。如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待岗教职工的分流
聘用合同签订后,对因教职工数超过岗位数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而未聘到岗位的人员,立足于内部消化,多渠道安臵。具体办法如下:
(一)系统内流动:因编制限制或学校布局调整等原因教师过剩而未聘到岗位的人员,可流动到其他学校工作。
(二)转岗: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转岗从事校内其它工作。工资福利待遇按新工作岗位确定。
(三)待岗进修:由于工作能力等原因影响工作效果的,本人服从组织安排,但单位无岗位安臵或暂不适宜上岗的人员,在待岗期间,可以参加培训机构的培训学习,也可在学校听课学习,完成学校和指导老师交办的各项工作,培训费自理。待岗进修时间为一年。考核合格的,可以竞争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下岗待聘。待岗进修人员发给职务工资和政策性补贴,津贴工资考核后发放,不享受浮动工资(奖金)。
(四)下岗待聘:下岗待聘时间为一年。半年内享受全额工资和政策性补贴,半年到一年之间享受职务工资和政策性补贴,一年内不再享受地方岗位补贴和浮动工资(奖金)。一年内不再享受地方岗位补贴和浮动工资(奖金)。学校可视实际情况提供1-2次上岗机会,也可委托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出教育系统寻找工作。一年后再提供一次上岗机会,不能应聘上岗的,其关系转到区人才服务中心。
(五)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 的教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由单位按照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国家规定的退休费标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内部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如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退养时的职级(等级)和有关规定晋升档案工资。
(六)调出系统:待岗教师可根据个人意愿调出教育系统,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十、有关规定
(一)在编教职工都必须纳入聘用制管理,签订聘用合同。
(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应尊重原固定制教职工的意见,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对确实不适应履行岗位职责而未聘岗位的人员数应严格控制。
(三)签订聘用合同并上岗的教职工要求调动的,需递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聘用单位和区教育局同意后,办理解除聘用合同和调动手续。
(四)区教育局因工作需要调动人员,学校必须服从,并及时办理解除聘用合同和调动手续。
(五)对现有休长病假的人员,按锡人综[2004]4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六)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人事关系挂靠在公办学校的教师由代管关系的公办学校负责签订聘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七)本实施办法前,按规定订立并已经生效的聘用合同,在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聘用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滨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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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学、中心小学、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激发中小学教师队伍活力,优化队伍结构和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 由传统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保障教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办发[2004]16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锡人综[2004]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5] 76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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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教育系统教职工
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教育局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保护教职工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区教育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聘用合同制的涵义
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教育局主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事业单位。对象为上述各单位中所有在编在册教职工。
三、聘用原则
(一)法人负责的原则。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教职工的聘用工作,制定聘用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按编聘用的原则。单位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本校工作任务设臵工作岗位。依据工作岗位资格条件在本校现有教职工中聘用,若需从应届毕业生或其它单位选聘教职工的,须经区教育局批准。
(三)公开平等的原则。单位要将聘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向教职工公开。聘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书。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单位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受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坚持择优聘用。
四、人员聘用
(一) 各单位要专门成立聘用工作组织,严格执行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7或9人组成,一般由单位人事秘书、负责纪检监察的党组织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工会代表和受聘教师代表组成。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宜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 应聘教师岗位的, 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并符合相关的规定。
(三)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 制定聘用方案。法定代表人根据本单位教职工编制和工作任务制定聘用方案;
2. 公布岗位设臵。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岗位聘用条件等事项;
3. 提交应聘意向书。应聘人员根据岗位设臵和应聘条件,填写应聘意向书;
4. 审核资格和条件。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5. 提出拟聘用人选。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必要时可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选;
6. 确定聘用人选。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通知受聘人员并予以公示。
7. 公布聘用结果。聘用单位公布聘用结果,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 聘用合同期满, 经考核合格, 若岗位需要, 受聘人员愿意续聘的, 聘用单位可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
(五)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并影响正常工作的,也应当回避.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
聘用合同采用正本加附件的形式。正本为聘用合同书,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附件为岗位聘任书,确定受聘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岗位聘任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聘用岗位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一)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确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该单位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在此基础上按全员聘任制的有关规定签订岗位聘任书。
(三) 聘用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 聘用合同期限;
2. 工作纪律;
3. 工作条件;
4. 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5.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6.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四)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解决。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
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期限。聘用原合同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应短于原合同的期限。单位接受安臵的军转干部、复员军人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 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已满25年的;
2.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
(六)聘用单位聘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外的新进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为12个月。试用期(见习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区教育局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其他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由区教育局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用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后生效,生效后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九)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 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3. 内容显失公平的;
4. 代他人签订聘用合同未经本人授权或事后认可的。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若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十)缓签聘用合同的范围
1. 已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国探亲但仍保留公职的人员,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可缓签聘用合同。
2. 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十一)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教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可给其三个月的自谋职业期,自谋职业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自谋职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教职工,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1. 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2. 发生不可抗力的;
3.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其他中止情形的。
(二)合同的解除
1.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区教育局审核,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2.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 违反有偿家教“六不准”规定,情节严重的;
(6)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7) 有卖淫嫖娼行为或赌博行为的;
(8) 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9)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10)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收监执行或缓刑人员)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人员:
(1) 受聘教职工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的;
(2)受聘教职工年度岗位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3)受聘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5)受聘教职工在下岗待聘期内经教育无转化且不能新聘上岗或两次拒聘上岗的。
4.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六部分(二)合同的解除”中第3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教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性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有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教职工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根据教育工作的特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招录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教职工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单位:
(1)依法服兵役的;
(2)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聘用单位拒绝为受聘人员交纳社会保险金的;
(4)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 受聘教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六部分(二)合同的解除”中第5条规定情形的,受聘教职工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教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三)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 聘用合同期满的;
2. 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 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的;
4. 受聘教职工退休、退职、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 出现其它法定终止条件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本办法规定的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四)聘用单位解除聘期内的教职工的聘用合同或受聘教职工在聘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均须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五)受聘教职工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人事关系、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六)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聘用单位不续聘教职工,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区教育局审核。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当事人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管理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 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含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
2. 受聘人员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的;
3.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 受聘人员在待聘期内经教育无转化且不能新聘上岗或两次拒绝上岗的;
5.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7. 应当订立或者续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
单位根据受聘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对于依照第1、2、3、4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受聘人员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为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当月教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职务(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工资、基础津贴、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之和。
(二)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受聘人员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受聘人员由教育局和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培训费;
2. 有服务期约定的非师范毕业生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执行;
3. 由外地、外系统调入本区教育系统的教职工,凡与聘用单
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而未满服务期的,受聘人员应按协议有关规定赔偿。
(三)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聘用合同政策规定或双方约定而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档案工资额度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八、聘用合同管理与争议处理
(一)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依法对聘用单位遵守有关聘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聘用单位应成立聘用争议调解小组,保证本单位聘用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聘用制方案,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的,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聘用争议调解小组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教育局申请调解。如能协商解决,并形成调解协议,双方须按协议办理。如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待岗教职工的分流
聘用合同签订后,对因教职工数超过岗位数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而未聘到岗位的人员,立足于内部消化,多渠道安臵。具体办法如下:
(一)系统内流动:因编制限制或学校布局调整等原因教师过剩而未聘到岗位的人员,可流动到其他学校工作。
(二)转岗: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转岗从事校内其它工作。工资福利待遇按新工作岗位确定。
(三)待岗进修:由于工作能力等原因影响工作效果的,本人服从组织安排,但单位无岗位安臵或暂不适宜上岗的人员,在待岗期间,可以参加培训机构的培训学习,也可在学校听课学习,完成学校和指导老师交办的各项工作,培训费自理。待岗进修时间为一年。考核合格的,可以竞争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下岗待聘。待岗进修人员发给职务工资和政策性补贴,津贴工资考核后发放,不享受浮动工资(奖金)。
(四)下岗待聘:下岗待聘时间为一年。半年内享受全额工资和政策性补贴,半年到一年之间享受职务工资和政策性补贴,一年内不再享受地方岗位补贴和浮动工资(奖金)。一年内不再享受地方岗位补贴和浮动工资(奖金)。学校可视实际情况提供1-2次上岗机会,也可委托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出教育系统寻找工作。一年后再提供一次上岗机会,不能应聘上岗的,其关系转到区人才服务中心。
(五)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 的教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由单位按照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国家规定的退休费标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内部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如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退养时的职级(等级)和有关规定晋升档案工资。
(六)调出系统:待岗教师可根据个人意愿调出教育系统,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十、有关规定
(一)在编教职工都必须纳入聘用制管理,签订聘用合同。
(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应尊重原固定制教职工的意见,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对确实不适应履行岗位职责而未聘岗位的人员数应严格控制。
(三)签订聘用合同并上岗的教职工要求调动的,需递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聘用单位和区教育局同意后,办理解除聘用合同和调动手续。
(四)区教育局因工作需要调动人员,学校必须服从,并及时办理解除聘用合同和调动手续。
(五)对现有休长病假的人员,按锡人综[2004]4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六)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人事关系挂靠在公办学校的教师由代管关系的公办学校负责签订聘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七)本实施办法前,按规定订立并已经生效的聘用合同,在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聘用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