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2011年11月03日 11: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第235期 作者:吕红平 罗迈

出生人口性别比指的是某一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一般指一年)每出生100个女婴所对应的男婴数。大量历史数据表明,出生人口性别比在自然生育状态下基本上维持在103—107之间,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男性在成长过程中死亡率略高于女性,所以婚龄人口性别比基本均衡。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较低,重男轻女的传统和男娶女嫁的婚嫁模式决定了多数家庭生育中的男孩偏好。计划生育政策下对生育数量的严格限制,使一些人产生了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的动机。随着胎儿性别监测和人工终止妊娠技术的发展,以及监管中存在漏洞,人为选择胎儿性别成为可能——多重因素综合作用造成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形势严峻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开始出现偏高现象。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47,稍高于国际社会认可的正常值域上限。之后便出现了持续升高的态势,2001年达到最高值123.6,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为118.06,比前9年的均值低2.14,是10年间最低的一年。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程度最重、持续时间最长、波及地区最广的国家,虽然经过十多年的治理开始出现缓解态势,但2010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比2000年高出1.2,说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诸多特征:(1)持续时间长,偏高程度大。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偏高问题,持续至今已有近30年,最高年份高达123.6,超出正常值域上限值16.6。(2)地域扩展快,偏高范围大。1982年时我国大陆有17个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超出正常值域上限,1990年、2000年和2005年分别增加到24个、28个和30个,几乎遍及全国。(3)乡村先升高,城镇随后升高。与生育水平存在明显城乡差异的情况不同,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上,无论城镇还是乡村,均持续偏高,只是城镇出现偏高的时间稍晚、严重程度略低而已。(4)与胎次相关,二三胎畸高。一胎基本上没有超出正常值域;二胎自1987年开始超出正常值域,2000年时曾达到151.9;三胎及以上自1982年至今一直偏高,2000年时曾达到159.4。

性别比失衡将阻碍社会发展进程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势必会影响到人口安全与两性和谐,进而关涉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进程。若不尽快解决,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使我国人口安全陷入“人造风险”中。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男性数量相对于女性数量过剩,但其社会影响更加广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伤害到妇女的生殖健康和女婴的生存权利;二是导致婚龄人口性别比失衡,必然造成男性择偶“拥挤”和部分男性非意愿性终身不婚,形成经济贫困和婚姻贫困叠加的区域特征,目前在一些农村贫困山区就已经出现“光棍村”,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三是危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与稳定,对社会道德、社会秩序以及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带来深远的不利影响。

治理人口性别比问题任重道远

学界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深入研究,党和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治理。但第六次人口普查提供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仍高达118.06,社会上特别是农村地区对女性合法权益损害的现象仍较严重。这一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必须加大工作力度,才能尽快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归正常。

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成因复杂,需要进行综合治理方能奏效。一是要把宣传放在首位,提高人们对出生人口性别比自然平衡重要性和长期失衡危害性的认识,转变重男轻女的传统生育观。二是加强领导,部门协调,明确责任,认真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新出台的 “十二五”期间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考核评估办法,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既重过程,也重结果。三是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政策,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扶贫济困、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政策以及“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方面,加大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照顾力度和优先优惠措施,并且采取措施倡导和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四是进一步倡导性别平等的社会理念,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五是健全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务、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依法严肃查处和打击“两非”行为。六是形成一套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工作机制,建立性别预算和性别监测机制,成立较高级别的协调机构,有专门的人员从事这项事业。只要我们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人口研究所;国家人口计生委宣教司性别比办公室)

2011年11月03日 11: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第235期 作者:吕红平 罗迈

出生人口性别比指的是某一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一般指一年)每出生100个女婴所对应的男婴数。大量历史数据表明,出生人口性别比在自然生育状态下基本上维持在103—107之间,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男性在成长过程中死亡率略高于女性,所以婚龄人口性别比基本均衡。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较低,重男轻女的传统和男娶女嫁的婚嫁模式决定了多数家庭生育中的男孩偏好。计划生育政策下对生育数量的严格限制,使一些人产生了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的动机。随着胎儿性别监测和人工终止妊娠技术的发展,以及监管中存在漏洞,人为选择胎儿性别成为可能——多重因素综合作用造成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形势严峻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开始出现偏高现象。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47,稍高于国际社会认可的正常值域上限。之后便出现了持续升高的态势,2001年达到最高值123.6,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为118.06,比前9年的均值低2.14,是10年间最低的一年。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程度最重、持续时间最长、波及地区最广的国家,虽然经过十多年的治理开始出现缓解态势,但2010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比2000年高出1.2,说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诸多特征:(1)持续时间长,偏高程度大。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偏高问题,持续至今已有近30年,最高年份高达123.6,超出正常值域上限值16.6。(2)地域扩展快,偏高范围大。1982年时我国大陆有17个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超出正常值域上限,1990年、2000年和2005年分别增加到24个、28个和30个,几乎遍及全国。(3)乡村先升高,城镇随后升高。与生育水平存在明显城乡差异的情况不同,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上,无论城镇还是乡村,均持续偏高,只是城镇出现偏高的时间稍晚、严重程度略低而已。(4)与胎次相关,二三胎畸高。一胎基本上没有超出正常值域;二胎自1987年开始超出正常值域,2000年时曾达到151.9;三胎及以上自1982年至今一直偏高,2000年时曾达到159.4。

性别比失衡将阻碍社会发展进程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势必会影响到人口安全与两性和谐,进而关涉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进程。若不尽快解决,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使我国人口安全陷入“人造风险”中。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男性数量相对于女性数量过剩,但其社会影响更加广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伤害到妇女的生殖健康和女婴的生存权利;二是导致婚龄人口性别比失衡,必然造成男性择偶“拥挤”和部分男性非意愿性终身不婚,形成经济贫困和婚姻贫困叠加的区域特征,目前在一些农村贫困山区就已经出现“光棍村”,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三是危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与稳定,对社会道德、社会秩序以及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带来深远的不利影响。

治理人口性别比问题任重道远

学界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深入研究,党和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治理。但第六次人口普查提供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仍高达118.06,社会上特别是农村地区对女性合法权益损害的现象仍较严重。这一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必须加大工作力度,才能尽快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归正常。

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成因复杂,需要进行综合治理方能奏效。一是要把宣传放在首位,提高人们对出生人口性别比自然平衡重要性和长期失衡危害性的认识,转变重男轻女的传统生育观。二是加强领导,部门协调,明确责任,认真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新出台的 “十二五”期间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考核评估办法,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既重过程,也重结果。三是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政策,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扶贫济困、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政策以及“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方面,加大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照顾力度和优先优惠措施,并且采取措施倡导和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四是进一步倡导性别平等的社会理念,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五是健全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务、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依法严肃查处和打击“两非”行为。六是形成一套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工作机制,建立性别预算和性别监测机制,成立较高级别的协调机构,有专门的人员从事这项事业。只要我们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人口研究所;国家人口计生委宣教司性别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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