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人民法院如何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

就此问题,200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 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进行了规定:

一、200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二、201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 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上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的方法。

网上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网上司法拍卖在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上进行。

第二条  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司法鉴定技术部门辅助配合。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在财产处置环节组成专门小组,负责网上司法拍卖工作。

第三条  执行部门在网上司法拍卖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

(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三)查清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

(四)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

(五)制作并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

(六)接受咨询及看样;

(七)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十)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同步发布。拍卖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五条  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不得低于5%。

第六条  网上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需二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公告期限同拍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第七条  优先购买权须在开拍2日前经拍卖的人民法院确认,并在该拍品页面对应选项上明示。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应征询所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有二人以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网上抽签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第八条  拍卖公告期限、拍卖中止、撤回及再行拍卖、重新拍卖等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所有需进行司法拍卖的涉诉财产一律网上拍卖。如不进行网上拍卖,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向上一级法院报备。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保守拍卖信息秘密。违反本规定或泄密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一条  全省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省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各级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数量等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财产尚未委托拍卖的,一律依照本规定网上拍卖。

就此问题,200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 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进行了规定:

一、200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二、201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 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上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的方法。

网上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网上司法拍卖在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上进行。

第二条  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司法鉴定技术部门辅助配合。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在财产处置环节组成专门小组,负责网上司法拍卖工作。

第三条  执行部门在网上司法拍卖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

(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三)查清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

(四)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

(五)制作并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

(六)接受咨询及看样;

(七)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十)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同步发布。拍卖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五条  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不得低于5%。

第六条  网上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需二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公告期限同拍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第七条  优先购买权须在开拍2日前经拍卖的人民法院确认,并在该拍品页面对应选项上明示。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应征询所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有二人以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网上抽签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第八条  拍卖公告期限、拍卖中止、撤回及再行拍卖、重新拍卖等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所有需进行司法拍卖的涉诉财产一律网上拍卖。如不进行网上拍卖,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向上一级法院报备。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保守拍卖信息秘密。违反本规定或泄密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一条  全省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省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各级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数量等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财产尚未委托拍卖的,一律依照本规定网上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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