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永嘉县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县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行政机关是指: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四)受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第三条所指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首长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切实推进我县

依法行政进程。

第六条 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必须出庭:

(一)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或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或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首长出庭的。

行政首长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可由本单位的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首长按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出庭参加诉讼。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要按照法院的通知,严格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维护好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一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永嘉县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县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行政机关是指: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四)受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第三条所指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首长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切实推进我县

依法行政进程。

第六条 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必须出庭:

(一)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或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或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首长出庭的。

行政首长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可由本单位的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首长按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出庭参加诉讼。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要按照法院的通知,严格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维护好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一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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