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自愿馈赠的区别

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有什么区别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婚姻自由原则,而且也给一些青年的结婚和婚后生活带来种种困难,应当严格禁止。

在判断借婚姻索取财物上,应划清以下界限:

(1)应划清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虽然两者都以索要财物为共同特征,但有以下不同:1、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2、前者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的。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 判决准予离婚。

(2)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双方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主动索取,是违法行为;或者是男女双方表达爱情而互赠礼品,并不以此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是正当合法的。

(3)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界限。在后一种情况下,骗取财物者并无与对方成婚的真实意愿,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前赠与该不该返还? 男女相恋,互赠礼物,非常平常;要是到了谈婚论嫁,那么物质上、经济上的馈赠,诸如生活用品、珠宝金银,乃至汽车、房产,在情理道义上也是自然而然。然而,感情是件玄妙的事,缘分到头,情要生变,谁也无可奈何。而旧日恋人一旦分手,过往慷慨赠与的财物往往也会变成双方争执的对象。那么,预备结婚之前给对方的购房款,在最终结婚不成的情况下,收受方是否需要返还呢?

准备结婚,母亲赠与房款

廖永俊与黄希原本是同学,后来同窗的情谊发展成了相互爱慕的情愫,两人成为了恋人。随后,这对恋人的感情循序渐进,便开始着手准备结婚的事情。1995年初,廖永俊和黄希商定购买房屋,建筑属于两人的“安乐窝”。经过对几个楼盘的考量和比较,两人最后看中了深圳莲塘畔山花园内的一套房子。黄希遂向莲塘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了35000元的定金。

然而,购置这个“安乐窝”的数额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交出定金只是第一步。当两人尤其是廖永俊在为房款为难的时候,廖永俊的妈妈,黄希的“准婆婆”得知了此事,于是主动向两人提出愿意把自己的“老本”拿出来帮助解决。廖老太太心想,只要黄希和儿子能尽快组建幸福小家庭,成为自家人,花钱帮他们买房子当然是不在话下的事情,如此一来,也了了她老人家一桩心愿啊。

于是,4月初,黄希把部分购房款交给了廖老太太,廖老太太便将黄希交给她的款项,连同自己本人的资金人民币165159元一并存入了她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帐户。4月4日,该帐户上的资金人民币308159元被转到罗湖区莲塘房地产开发公司帐上,作为购买房屋之用。

一切似乎都进展得很顺利,但感情的事谁都说不清。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廖永俊和黄希的关系逐渐出现裂缝,感情出现危机。最终,两人因感情不合于1997年底分手。两人分手后,廖永俊和黄希各自在自己的感情路上都找到了归宿,分别于1998年12月、1999年6月与他人结婚。其间的1998年9月21日,黄希取得了原本预备与廖永俊结婚而选择购买的莲塘畔山花园套房的房产登记,权利人为黄希个人。

1999年底,廖永俊思来想去,觉得应该找黄希商谈当初母亲慷慨出资部分购房款的事情。他认为,既然情已逝去,两人结婚的可能不复存在,之前憧憬中的“两人世界”而今也成了

黄希的个人所有,那么,黄希则应当把先前廖永俊母亲出资的部分归还给他们。廖永俊的母亲为此多次打电话联系黄希,希望约见黄希,当面把事情说清楚,但黄希都以诸多理由拒绝面谈此事。

协商一直没有办法进行。眼看事情毫无进展,16多万元钱却白白便宜了外人,廖老太太实在不甘心。在忍无可忍之下,廖老太太愤然将黄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黄希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65159元,并由被告黄希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廖老太太为被告黄希支付部分房款是基于儿子与黄希恋爱、准备结婚这一事实,当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可视为准亲属关系。因为有这种关系,双方的民事行为多为口头方式,书面的材料很少,且意思表示不甚明确。故廖老太太为黄希购房出资时,双方并未明确这一笔款是赠与还是垫付。但无论如何,廖老太太出资行为的基础或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自己的儿子与被告黄希结婚。当廖永俊与黄希分手,婚姻关系不可能成为事实,廖老太太的赠与或垫付就失去了基础,黄希取得该笔款项也就失去了合法根据,成为不当得利。廖老太太要求黄希返还该不当得利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黄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廖老太太人民币165159元。

宣判后,黄希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理由在于,廖老太太为黄希及廖永俊共同购买房屋所付的房款,在未明确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属有目的的赠与。虽然廖老太太当时未明确是赠与还是垫付,但廖老太太真实意思是通过出资付款,使黄希与其子廖永俊将房屋认购下来,以促使双方结婚,即最终达到其子廖永俊与黄希结婚的结果。现黄希与廖永俊的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则廖老太太无义务垫付该笔房款,而黄希继续占用该房款有悖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同时,黄希占用廖老太太出资部分款项失去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两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廖老太太为黄希购房出资的行为是赠与还是垫付,而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廖老太太的出资行为的性质,是目的赠与。

罗湖区人民法院张善泽法官认为: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而只是赠与人为达到某一目的而自愿赠与,这就是目的赠与。在目的赠与中,当目的没有办法实现的时候,赠与人

不能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受赠人在法律上也无义务协助赠与人实现其目的。在本案中,廖老太太赠与了部分房款给黄希,其目的是希望黄希与其子结婚。但结婚是不能作为义务予以强制的,所以廖老太太无权强制黄希与其子廖永俊结婚。可见,廖老太太的出资属于目的赠与。

诚意提醒,慎重婚前赠与

目前,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或表示忠心或增进感情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感情往往难以预料,双方因为感情不合或了解不够最终无法走在一起,而后又因赠与财产纠纷而导致反目成仇也时有发生。

这里需要提起各位读者,对于恋人或准亲属这种特殊身份关系,大家习惯上一般不讲究民事行为的形式。通常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诸如在赠与行为上,有口头意思表示或实际行动即告成立,很少用书面形式加以约定。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待此类纠纷如无证据证明赠与行为,赠与人的权利是不受保护的。而有证据证明的赠与行为,如赠与生效,法院也会保护受赠方的利益,除非有诸如本案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

上面已经提到,赠与有目的赠与,这里还需要特别提到的,还有附义务的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附义务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附义务赠与具有强制性,受赠人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是客观事实,不具有强制性。关于婚前赠与财产的纠纷除了上述提到的目的赠与纠纷,还经常表现为附条件的赠与纠纷,即在这类赠与中,婚姻缔结是赠与法律关系成立的所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没有实现,则赠与关系不成立。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取回赠与财产,受赠人负有返还义务。

所以,有关法律工作者诚意提醒,男女双方在婚前赠与时应当慎重,千万不要以赠与财产这样的物质条件来建立婚姻基础,而应当通过相互了解,相互关爱来增进双方感情,使感情和婚姻拥有更为稳固的基石。在必要时,也可考虑在赠与财产之时办理公证或采取必要的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以免感情变化,落得伤情伤心,人财两空。

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有什么区别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婚姻自由原则,而且也给一些青年的结婚和婚后生活带来种种困难,应当严格禁止。

在判断借婚姻索取财物上,应划清以下界限:

(1)应划清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虽然两者都以索要财物为共同特征,但有以下不同:1、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2、前者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的。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 判决准予离婚。

(2)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双方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主动索取,是违法行为;或者是男女双方表达爱情而互赠礼品,并不以此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是正当合法的。

(3)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界限。在后一种情况下,骗取财物者并无与对方成婚的真实意愿,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前赠与该不该返还? 男女相恋,互赠礼物,非常平常;要是到了谈婚论嫁,那么物质上、经济上的馈赠,诸如生活用品、珠宝金银,乃至汽车、房产,在情理道义上也是自然而然。然而,感情是件玄妙的事,缘分到头,情要生变,谁也无可奈何。而旧日恋人一旦分手,过往慷慨赠与的财物往往也会变成双方争执的对象。那么,预备结婚之前给对方的购房款,在最终结婚不成的情况下,收受方是否需要返还呢?

准备结婚,母亲赠与房款

廖永俊与黄希原本是同学,后来同窗的情谊发展成了相互爱慕的情愫,两人成为了恋人。随后,这对恋人的感情循序渐进,便开始着手准备结婚的事情。1995年初,廖永俊和黄希商定购买房屋,建筑属于两人的“安乐窝”。经过对几个楼盘的考量和比较,两人最后看中了深圳莲塘畔山花园内的一套房子。黄希遂向莲塘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了35000元的定金。

然而,购置这个“安乐窝”的数额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交出定金只是第一步。当两人尤其是廖永俊在为房款为难的时候,廖永俊的妈妈,黄希的“准婆婆”得知了此事,于是主动向两人提出愿意把自己的“老本”拿出来帮助解决。廖老太太心想,只要黄希和儿子能尽快组建幸福小家庭,成为自家人,花钱帮他们买房子当然是不在话下的事情,如此一来,也了了她老人家一桩心愿啊。

于是,4月初,黄希把部分购房款交给了廖老太太,廖老太太便将黄希交给她的款项,连同自己本人的资金人民币165159元一并存入了她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帐户。4月4日,该帐户上的资金人民币308159元被转到罗湖区莲塘房地产开发公司帐上,作为购买房屋之用。

一切似乎都进展得很顺利,但感情的事谁都说不清。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廖永俊和黄希的关系逐渐出现裂缝,感情出现危机。最终,两人因感情不合于1997年底分手。两人分手后,廖永俊和黄希各自在自己的感情路上都找到了归宿,分别于1998年12月、1999年6月与他人结婚。其间的1998年9月21日,黄希取得了原本预备与廖永俊结婚而选择购买的莲塘畔山花园套房的房产登记,权利人为黄希个人。

1999年底,廖永俊思来想去,觉得应该找黄希商谈当初母亲慷慨出资部分购房款的事情。他认为,既然情已逝去,两人结婚的可能不复存在,之前憧憬中的“两人世界”而今也成了

黄希的个人所有,那么,黄希则应当把先前廖永俊母亲出资的部分归还给他们。廖永俊的母亲为此多次打电话联系黄希,希望约见黄希,当面把事情说清楚,但黄希都以诸多理由拒绝面谈此事。

协商一直没有办法进行。眼看事情毫无进展,16多万元钱却白白便宜了外人,廖老太太实在不甘心。在忍无可忍之下,廖老太太愤然将黄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黄希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65159元,并由被告黄希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廖老太太为被告黄希支付部分房款是基于儿子与黄希恋爱、准备结婚这一事实,当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可视为准亲属关系。因为有这种关系,双方的民事行为多为口头方式,书面的材料很少,且意思表示不甚明确。故廖老太太为黄希购房出资时,双方并未明确这一笔款是赠与还是垫付。但无论如何,廖老太太出资行为的基础或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自己的儿子与被告黄希结婚。当廖永俊与黄希分手,婚姻关系不可能成为事实,廖老太太的赠与或垫付就失去了基础,黄希取得该笔款项也就失去了合法根据,成为不当得利。廖老太太要求黄希返还该不当得利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黄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廖老太太人民币165159元。

宣判后,黄希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理由在于,廖老太太为黄希及廖永俊共同购买房屋所付的房款,在未明确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属有目的的赠与。虽然廖老太太当时未明确是赠与还是垫付,但廖老太太真实意思是通过出资付款,使黄希与其子廖永俊将房屋认购下来,以促使双方结婚,即最终达到其子廖永俊与黄希结婚的结果。现黄希与廖永俊的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则廖老太太无义务垫付该笔房款,而黄希继续占用该房款有悖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同时,黄希占用廖老太太出资部分款项失去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两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廖老太太为黄希购房出资的行为是赠与还是垫付,而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廖老太太的出资行为的性质,是目的赠与。

罗湖区人民法院张善泽法官认为: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而只是赠与人为达到某一目的而自愿赠与,这就是目的赠与。在目的赠与中,当目的没有办法实现的时候,赠与人

不能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受赠人在法律上也无义务协助赠与人实现其目的。在本案中,廖老太太赠与了部分房款给黄希,其目的是希望黄希与其子结婚。但结婚是不能作为义务予以强制的,所以廖老太太无权强制黄希与其子廖永俊结婚。可见,廖老太太的出资属于目的赠与。

诚意提醒,慎重婚前赠与

目前,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或表示忠心或增进感情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感情往往难以预料,双方因为感情不合或了解不够最终无法走在一起,而后又因赠与财产纠纷而导致反目成仇也时有发生。

这里需要提起各位读者,对于恋人或准亲属这种特殊身份关系,大家习惯上一般不讲究民事行为的形式。通常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诸如在赠与行为上,有口头意思表示或实际行动即告成立,很少用书面形式加以约定。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待此类纠纷如无证据证明赠与行为,赠与人的权利是不受保护的。而有证据证明的赠与行为,如赠与生效,法院也会保护受赠方的利益,除非有诸如本案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

上面已经提到,赠与有目的赠与,这里还需要特别提到的,还有附义务的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附义务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附义务赠与具有强制性,受赠人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是客观事实,不具有强制性。关于婚前赠与财产的纠纷除了上述提到的目的赠与纠纷,还经常表现为附条件的赠与纠纷,即在这类赠与中,婚姻缔结是赠与法律关系成立的所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没有实现,则赠与关系不成立。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取回赠与财产,受赠人负有返还义务。

所以,有关法律工作者诚意提醒,男女双方在婚前赠与时应当慎重,千万不要以赠与财产这样的物质条件来建立婚姻基础,而应当通过相互了解,相互关爱来增进双方感情,使感情和婚姻拥有更为稳固的基石。在必要时,也可考虑在赠与财产之时办理公证或采取必要的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以免感情变化,落得伤情伤心,人财两空。


相关内容

  •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 ...

  • 婚姻家庭法整理
  • 一. 名词解释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是同一祖先的后裔.他(她)们通过一次或多次出生的事实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 2.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3. 礼制; 古代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 4. ...

  • 受贿罪的认定与量刑思考1
  • 对受贿罪的认定与量刑思考 受贿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腐败行为,不仅严重败坏党风,损害党的威信,也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阻碍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单独编为一章,并设立受贿罪的有关条款,对其定义和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 ...

  • 婚约财产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 婚约财产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婚约财产纠纷 [释义]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 ...

  • 婚姻家庭法 简答题
  • 简答题 l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社会曾出现过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类型.群婚制与蒙昧时代相适应,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是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A 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群女子互为夫妻关系的婚姻形 ...

  • 婚姻与继承法学
  • 第一讲·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1.婚姻: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其中的要素: 1)男女两性的结合 2)具有配偶身份 3)当时的社会制度予以确认 2.家庭:指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其中的要素: 1)亲属团体 2)共同经 ...

  •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主体上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从婚姻的目的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从婚姻效力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确立配偶身份的 ...

  • 婚姻家庭法
  •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 群婚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婚 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 ...

  •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别居 答案:别居是指婚姻双方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同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登记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