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健康基础知识
营口浩通矿业有限公司 伦凤鸣
【编者按】安全生产事关我们每个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事关公司经营生产
发展大局,事关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如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无论生产规模多大、增长速度多快、技术突破有多少,结果都只能归零,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因此,要求我们全体员工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真正做到“遵章守制和三不伤害”,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公司安全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求,特编写《安全与健康》作为初级学习资料
供大家学习,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学习《安全与健康》只是我们员工入厂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学习的开始;要做好本职安全生产工作,我们还要继续学习和掌握各自岗位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安全与健康》的学习内容有:
第一章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理念、基本概念;第二章 主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介;
第三章 公司安全生产概况;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 作业安全基本要求;第七章 作业场所危险识别与控制消除;第八章 事故应急、逃生与急救知识。
第九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简介等。
第一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理念、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理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安全部门承担起安全监管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大安全执法力度,增强安全生产法治观念,认真查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要坚决纠正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四是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建设安全文化,为安全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其次,必须弄清安全与生产这一对矛
盾的辩证统一关系。只有在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及某些与安全生产方针相悖的观点之后,才能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理念,才能真正的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3.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3.1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它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3.2危险源: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
状态。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3.3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3.4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
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第二章 主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简介
1.《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摘选)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是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是我国实现安
全生产工作法制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下面重点介绍以下有关我们从业员工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
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
第4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46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
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第47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靠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欠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采取
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48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
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49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50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
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51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9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摘选)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
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
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
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
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3.《消防法》有关条款(摘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4.《刑法》有关条款(摘选)(2011年2月25日修正案八修正)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9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 公司安全生产概况
1. 概况:
主要生产精煤、中煤、两大类产品及煤泥、矸石副产品。主要原料为煤炭;辅助原料铁矿粉为介质和柴油(为捕收精煤粉)、仲辛醇(为起泡剂)、阳离子(为澄清水)等。
1.1.公司生产工艺流程:(简况)
原煤堆场→受煤坑→101-103给煤机→106皮带机→201皮带机→(筛分破碎工房内)202除铁器→203原煤分级筛→204手选皮带机→205、206粗细破碎机→207皮带机→301皮带机→(主厂房内)主洗选煤加工模块、浮选模块、压滤模块→701精煤皮带机、702中煤皮带机、703矸石皮带机和704煤泥皮带机→产品运输
1.2.重要部位:
入煤作业场地(煤尘、车辆伤害),返煤地道、筛分破碎、101、201、301栈桥(煤尘、爆炸、机械伤害),浮选药剂库(火灾)、捕收罐(柴油)、起泡剂罐(仲辛醇),螺旋分选机(火灾),化验室(火灾、机械伤害、采样车辆伤害),煤堆场(自燃、坍塌、陷落、车辆伤害),振动筛、压滤机、浮选机、刮板机、皮带输送机、给煤机(机械伤害)等。
1.3.基本生产单位:
原煤组(受煤坑——筛分、破碎工房内——301皮带机及栈桥);压滤组(压滤模块、浮选模块、浓缩池);主洗组(主洗模块、再选模块、一楼泵、地坑、701——704皮带机栈桥),生产作业车辆,机电设备维修,生产集中控制室。
另外,生产运输车辆(外包)。
1.4.辅助生产单位:
地磅房、化验室、各类库房、锅炉房、变电所、食堂、浴室等。
2 特点:
属具有火灾、爆炸、机械伤害、职业危害等危险生产企业,涉及易燃易爆以及接触煤尘物质生产加工;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伤害、职业病等高风险领域。
因此,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选煤厂安全规程》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程等要求,认真学习掌握相关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技术知识与操作技能。为了他人和您的家庭幸福,请您时刻注意安全!
3 把生命握在手中,把安全放在心中
在选煤加工企业中,发生各类伤残、死亡事故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如:人员的安全素质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设备的皮带机绞辗、压滤机液压缸飞出致死、下料观察孔坠落致死、刮板机铰链伤手(臂)、临时电源线接头破损漏电、电焊机漏电、受限空间作业不使用安全电源触电、振动筛运行中维修致死、掉入受煤坑篦子孔伤害等,环境的安全距离不够导致伤害、跨越设备导致事故、生产现场内的孔洞无防护导致的伤害等,管理不到位、有缺陷等不安全因素。
因此,为了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预防事故的技能及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希望大家通过各自的岗位学习能够结合工作实际吸取事故教训并引以为戒,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工作原则,举一反三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达到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工作要求。
在选煤行业伤害事故中断手断脚算轻的,重的直接死亡;血的教训使“安全”这两个字在我们的心里有了个沉重的感叹号。在安全事故面前,人的生命是如此的脆弱。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人都想笑语常在,每一个家庭都愿幸福美满,每一个企业都愿兴旺发达,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安全。
安全不是生产指标,欠产了可以追回来,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任何单位只要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不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给我们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如果出了死亡事故,想弥补的机会都没有了,人人都为之惋惜,违规操作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啊。还有因违规操作而造成终生残疾事例有目共睹;伤残者从此要与伤残为伴,除了给自己带来终身的伤痛,更需要父母、妻子甚至孩子的照顾,经济情况也因伤痛支出而每况愈下,成为因难补助人员。本来幸福快乐的家庭因你的一次工作失误,却一辈子生活在伤痛带来阴影里。因违规操作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却给活着的人留下了无尽的哀伤,父母失去了年轻的儿女,白发人送黑发人,让白发苍苍的父母在本该安度晚年的幸福生活中如何去承受老年丧子的悲痛,年轻的妻子失去了心爱的丈夫,成为她一生中难以抚平的伤痛,年幼嗷嗷待哺的孩子将终身无法享受到父亲那博大精深的爱。给欢乐祥和的家庭带来了无可弥补的沉重打
击。
历数以往发生的大大小小的事故,无一不与无知、粗心、疏忽、侥幸有关,工作中的细心和精心,工作时一丝不苟地执行工艺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遵守一切规章制度,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日常生产工作中的每件小事做起,杜绝违章作业,是生产工作得以正常进行,减少和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前提。每个模块、每个岗位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因而岗位与岗位、人与人之间存在相互关心,相互照应的关系。当同事需要帮忙时,当一个同事违规操作时,当有人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时,我们就应该时时提醒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责任这根弦不能松”。同事们的这种关心、规劝多了、提醒多了,违规及不安全的行为举动也就少了。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您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血的教训吧!
让我们把每一刻都当作生命的起点,珍爱生命、爱惜健康、牢记安全。安全是一种责任,让我们肩负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项神圣的使命,把生命握在手中,把安全放在心中!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
一个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来约束。安全生产制度是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最基础的规定,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最主要的制度包括:
1.综合安全消防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生产场所安全生产通用管理规定、交接班安全暂行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选煤安全规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32项制度。
2.职业卫生(健康)部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等14项制度。
3.环境保护部分:选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各类事故应急预案部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预案等6项预案。
5.安全作业操作基本守则部分: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2个。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制度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类人员在工作生产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安全职责。下面例举公司三大类人员的基本安全生产责任:
1.决策层的职责
1.1为员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1.2决策安全经费投入,保证充足的安全资源、信息及培训。
1.3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便识别、评价、消除危险或危害因素和控制生产中存在的风险。
1.4组织协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1.5听取安全生产有关管理人员、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修订和补充安全规章制度。
1.6制订持续有效的安全管理政策和安全卫生健康促进计划。
1.7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和工艺安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2.管理层的职责
2.1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制订出符合本单位实际要求的细化制度、规程;并认真实施考核管理,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2.2协助安全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消除危险或危害因素和控制风险;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2.3学习掌握最新的安全法规、信息和安全生产动态。监督员工正确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并协助公司开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4积极听取主管领导、安全人员和员工以及政府安监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2.5按规定向主管领导、安全部门汇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员工的职责
3.1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并履行制度要求,做到“三不伤害”。
3.2积极提供安全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并为改善工作安全提出意见和建议。
3.3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或危害因素及时上报,并监督和警告他人避免受到伤害。
3.4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3.5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和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
第六章 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作业安全基本要求使全体员工都应该遵守的,它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如:
1.遵纪守法,遵章守制。
2.新员工、实习、代培、临时工等人员,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转岗及重新上岗人员,应按转岗范围和离岗期限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工作前,必须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防护口罩、工作鞋等。长发人员必须置于帽内;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背心、裙子上岗。
5.尤其要认真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停电挂牌制度等特殊规定。
6.班前班中不准饮酒;生产场所内不准吸烟。
7.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非本岗位作业、连班和顶岗作业。
8.工作时要集中精力,不准在岗位上打闹、睡觉、脱岗和窜岗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9.不得跨越设备、护栏等设备设施,必须走安全通道。
10.不得擅自移动安全标志、警示牌、消防器材、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
第七章 作业场所危险源的辨识与控制消除
危险无处不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
1.常见的物的不安全状态有:
1.1设备、设施、工具等,本身的不安全。
1.2防护设施、安全装置等,起不到防护作用,甚至会伤害人。
1.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达不到安全要求。
2.常见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有:
2.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和警告。
2.2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使安全防护装置失效。
2.3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
2.4使用有缺陷的保护用具。
2.5物品不安全放置、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2.6其他不安全行为。
3.工作环境的危害
3.1工作环境不安全导致伤害,如孔洞、管道。
3.2环境危害因素导致的职业伤害,如煤粉尘、电焊烟尘、噪声等。
4.有效控制消除危险源的方法
4.1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和减少或避免事故损失的技术。
4.2安全管理措施:通过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安全管理活动,来有效地控制危险源。如安全教育、安全检查、6S管理等。
第八章 事故应急、逃生与急救知识
1.事故应急
1.1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
方案。其应急程序:
事故发生——→现场人员报警——→指挥中心接警——→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事态稳定后,进行后期处置
1.2.预案主要内容:
1.2.1危险分析;
1.2.2组织机构及职责;
1.2.3预防与预警;
1.2.4应急响应;
1.2.5后期处置等。
1.3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活动。
1.4后期处置:主要包括污染物处理、事故后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善后赔偿、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
2.逃生
事故发生后,冷静判断险情。当生命受到威胁时,要以保全生命健康为首。
2.1基本原则
2.1.1事故范围小、可轻易控制的,在场人员或专业人员应尽力消除危险。
2.1.2事故可能伤害现场人员时,事故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人员都要迅速撤离;并请专业救援人员来处理。
2.1.3事故严重,并有迅速扩大的征兆时,要立即请求消防等有关部门来救援,在场人员应尽快撤离。
2.2对伤员应尽快进行伤口包扎救治。
3.常用的急救技术
3.1外伤止血;
3.2心肺复苏术;
3.3催吐。
第九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简介
1.标准:OSH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PDCA循环管理法
ACTION PLAN
←———————————— CHECK DO PDCA循环管理图
3.“全面、全员、全过程、全天候”的四全安全管理机制
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4.推行公司(厂)安全月考评,车间安全周考评,班组安全日考评的管理方法
采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安全管理手段,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稳固发展。
2011年9月26日星期一8.10 完成
2011年10月3日星期一 14.29修改
安全与健康基础知识
营口浩通矿业有限公司 伦凤鸣
【编者按】安全生产事关我们每个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事关公司经营生产
发展大局,事关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如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无论生产规模多大、增长速度多快、技术突破有多少,结果都只能归零,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因此,要求我们全体员工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真正做到“遵章守制和三不伤害”,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公司安全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求,特编写《安全与健康》作为初级学习资料
供大家学习,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学习《安全与健康》只是我们员工入厂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学习的开始;要做好本职安全生产工作,我们还要继续学习和掌握各自岗位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安全与健康》的学习内容有:
第一章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理念、基本概念;第二章 主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介;
第三章 公司安全生产概况;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 作业安全基本要求;第七章 作业场所危险识别与控制消除;第八章 事故应急、逃生与急救知识。
第九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简介等。
第一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理念、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理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安全部门承担起安全监管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大安全执法力度,增强安全生产法治观念,认真查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要坚决纠正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四是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建设安全文化,为安全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其次,必须弄清安全与生产这一对矛
盾的辩证统一关系。只有在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及某些与安全生产方针相悖的观点之后,才能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理念,才能真正的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3.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3.1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它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3.2危险源: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
状态。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3.3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3.4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
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第二章 主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简介
1.《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摘选)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是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是我国实现安
全生产工作法制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下面重点介绍以下有关我们从业员工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
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
第4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46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
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第47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靠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欠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采取
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48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
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49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50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
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51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9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摘选)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
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
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
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
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3.《消防法》有关条款(摘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4.《刑法》有关条款(摘选)(2011年2月25日修正案八修正)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9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 公司安全生产概况
1. 概况:
主要生产精煤、中煤、两大类产品及煤泥、矸石副产品。主要原料为煤炭;辅助原料铁矿粉为介质和柴油(为捕收精煤粉)、仲辛醇(为起泡剂)、阳离子(为澄清水)等。
1.1.公司生产工艺流程:(简况)
原煤堆场→受煤坑→101-103给煤机→106皮带机→201皮带机→(筛分破碎工房内)202除铁器→203原煤分级筛→204手选皮带机→205、206粗细破碎机→207皮带机→301皮带机→(主厂房内)主洗选煤加工模块、浮选模块、压滤模块→701精煤皮带机、702中煤皮带机、703矸石皮带机和704煤泥皮带机→产品运输
1.2.重要部位:
入煤作业场地(煤尘、车辆伤害),返煤地道、筛分破碎、101、201、301栈桥(煤尘、爆炸、机械伤害),浮选药剂库(火灾)、捕收罐(柴油)、起泡剂罐(仲辛醇),螺旋分选机(火灾),化验室(火灾、机械伤害、采样车辆伤害),煤堆场(自燃、坍塌、陷落、车辆伤害),振动筛、压滤机、浮选机、刮板机、皮带输送机、给煤机(机械伤害)等。
1.3.基本生产单位:
原煤组(受煤坑——筛分、破碎工房内——301皮带机及栈桥);压滤组(压滤模块、浮选模块、浓缩池);主洗组(主洗模块、再选模块、一楼泵、地坑、701——704皮带机栈桥),生产作业车辆,机电设备维修,生产集中控制室。
另外,生产运输车辆(外包)。
1.4.辅助生产单位:
地磅房、化验室、各类库房、锅炉房、变电所、食堂、浴室等。
2 特点:
属具有火灾、爆炸、机械伤害、职业危害等危险生产企业,涉及易燃易爆以及接触煤尘物质生产加工;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伤害、职业病等高风险领域。
因此,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选煤厂安全规程》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程等要求,认真学习掌握相关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技术知识与操作技能。为了他人和您的家庭幸福,请您时刻注意安全!
3 把生命握在手中,把安全放在心中
在选煤加工企业中,发生各类伤残、死亡事故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如:人员的安全素质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设备的皮带机绞辗、压滤机液压缸飞出致死、下料观察孔坠落致死、刮板机铰链伤手(臂)、临时电源线接头破损漏电、电焊机漏电、受限空间作业不使用安全电源触电、振动筛运行中维修致死、掉入受煤坑篦子孔伤害等,环境的安全距离不够导致伤害、跨越设备导致事故、生产现场内的孔洞无防护导致的伤害等,管理不到位、有缺陷等不安全因素。
因此,为了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预防事故的技能及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希望大家通过各自的岗位学习能够结合工作实际吸取事故教训并引以为戒,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工作原则,举一反三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达到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工作要求。
在选煤行业伤害事故中断手断脚算轻的,重的直接死亡;血的教训使“安全”这两个字在我们的心里有了个沉重的感叹号。在安全事故面前,人的生命是如此的脆弱。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人都想笑语常在,每一个家庭都愿幸福美满,每一个企业都愿兴旺发达,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安全。
安全不是生产指标,欠产了可以追回来,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任何单位只要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不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给我们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如果出了死亡事故,想弥补的机会都没有了,人人都为之惋惜,违规操作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啊。还有因违规操作而造成终生残疾事例有目共睹;伤残者从此要与伤残为伴,除了给自己带来终身的伤痛,更需要父母、妻子甚至孩子的照顾,经济情况也因伤痛支出而每况愈下,成为因难补助人员。本来幸福快乐的家庭因你的一次工作失误,却一辈子生活在伤痛带来阴影里。因违规操作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却给活着的人留下了无尽的哀伤,父母失去了年轻的儿女,白发人送黑发人,让白发苍苍的父母在本该安度晚年的幸福生活中如何去承受老年丧子的悲痛,年轻的妻子失去了心爱的丈夫,成为她一生中难以抚平的伤痛,年幼嗷嗷待哺的孩子将终身无法享受到父亲那博大精深的爱。给欢乐祥和的家庭带来了无可弥补的沉重打
击。
历数以往发生的大大小小的事故,无一不与无知、粗心、疏忽、侥幸有关,工作中的细心和精心,工作时一丝不苟地执行工艺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遵守一切规章制度,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日常生产工作中的每件小事做起,杜绝违章作业,是生产工作得以正常进行,减少和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前提。每个模块、每个岗位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因而岗位与岗位、人与人之间存在相互关心,相互照应的关系。当同事需要帮忙时,当一个同事违规操作时,当有人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时,我们就应该时时提醒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责任这根弦不能松”。同事们的这种关心、规劝多了、提醒多了,违规及不安全的行为举动也就少了。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您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血的教训吧!
让我们把每一刻都当作生命的起点,珍爱生命、爱惜健康、牢记安全。安全是一种责任,让我们肩负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项神圣的使命,把生命握在手中,把安全放在心中!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
一个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来约束。安全生产制度是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最基础的规定,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最主要的制度包括:
1.综合安全消防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生产场所安全生产通用管理规定、交接班安全暂行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选煤安全规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32项制度。
2.职业卫生(健康)部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等14项制度。
3.环境保护部分:选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各类事故应急预案部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预案等6项预案。
5.安全作业操作基本守则部分: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2个。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制度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类人员在工作生产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安全职责。下面例举公司三大类人员的基本安全生产责任:
1.决策层的职责
1.1为员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1.2决策安全经费投入,保证充足的安全资源、信息及培训。
1.3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便识别、评价、消除危险或危害因素和控制生产中存在的风险。
1.4组织协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1.5听取安全生产有关管理人员、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修订和补充安全规章制度。
1.6制订持续有效的安全管理政策和安全卫生健康促进计划。
1.7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和工艺安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2.管理层的职责
2.1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制订出符合本单位实际要求的细化制度、规程;并认真实施考核管理,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2.2协助安全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消除危险或危害因素和控制风险;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2.3学习掌握最新的安全法规、信息和安全生产动态。监督员工正确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并协助公司开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4积极听取主管领导、安全人员和员工以及政府安监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2.5按规定向主管领导、安全部门汇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员工的职责
3.1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并履行制度要求,做到“三不伤害”。
3.2积极提供安全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并为改善工作安全提出意见和建议。
3.3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或危害因素及时上报,并监督和警告他人避免受到伤害。
3.4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3.5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和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
第六章 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作业安全基本要求使全体员工都应该遵守的,它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如:
1.遵纪守法,遵章守制。
2.新员工、实习、代培、临时工等人员,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转岗及重新上岗人员,应按转岗范围和离岗期限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工作前,必须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防护口罩、工作鞋等。长发人员必须置于帽内;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背心、裙子上岗。
5.尤其要认真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停电挂牌制度等特殊规定。
6.班前班中不准饮酒;生产场所内不准吸烟。
7.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非本岗位作业、连班和顶岗作业。
8.工作时要集中精力,不准在岗位上打闹、睡觉、脱岗和窜岗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9.不得跨越设备、护栏等设备设施,必须走安全通道。
10.不得擅自移动安全标志、警示牌、消防器材、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
第七章 作业场所危险源的辨识与控制消除
危险无处不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
1.常见的物的不安全状态有:
1.1设备、设施、工具等,本身的不安全。
1.2防护设施、安全装置等,起不到防护作用,甚至会伤害人。
1.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达不到安全要求。
2.常见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有:
2.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和警告。
2.2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使安全防护装置失效。
2.3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
2.4使用有缺陷的保护用具。
2.5物品不安全放置、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2.6其他不安全行为。
3.工作环境的危害
3.1工作环境不安全导致伤害,如孔洞、管道。
3.2环境危害因素导致的职业伤害,如煤粉尘、电焊烟尘、噪声等。
4.有效控制消除危险源的方法
4.1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和减少或避免事故损失的技术。
4.2安全管理措施:通过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安全管理活动,来有效地控制危险源。如安全教育、安全检查、6S管理等。
第八章 事故应急、逃生与急救知识
1.事故应急
1.1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
方案。其应急程序:
事故发生——→现场人员报警——→指挥中心接警——→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事态稳定后,进行后期处置
1.2.预案主要内容:
1.2.1危险分析;
1.2.2组织机构及职责;
1.2.3预防与预警;
1.2.4应急响应;
1.2.5后期处置等。
1.3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活动。
1.4后期处置:主要包括污染物处理、事故后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善后赔偿、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
2.逃生
事故发生后,冷静判断险情。当生命受到威胁时,要以保全生命健康为首。
2.1基本原则
2.1.1事故范围小、可轻易控制的,在场人员或专业人员应尽力消除危险。
2.1.2事故可能伤害现场人员时,事故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人员都要迅速撤离;并请专业救援人员来处理。
2.1.3事故严重,并有迅速扩大的征兆时,要立即请求消防等有关部门来救援,在场人员应尽快撤离。
2.2对伤员应尽快进行伤口包扎救治。
3.常用的急救技术
3.1外伤止血;
3.2心肺复苏术;
3.3催吐。
第九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简介
1.标准:OSH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PDCA循环管理法
ACTION PLAN
←———————————— CHECK DO PDCA循环管理图
3.“全面、全员、全过程、全天候”的四全安全管理机制
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4.推行公司(厂)安全月考评,车间安全周考评,班组安全日考评的管理方法
采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安全管理手段,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稳固发展。
2011年9月26日星期一8.10 完成
2011年10月3日星期一 14.29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