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息应收票据利息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带息应收票据利息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李峰

(471023)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收票据按是否计息分为带息的商业汇票和不带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实质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被视为短期金融资产。是一种短期债权,

一、带息应收票据利息的计算

带息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时,收取的票款等于应收票据面值加上票据利息,其中利息是按照票据上载明的利率和期限即: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价值×利率×期限。计算的。

公式中的期限是指从票据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

在实务中,票据的期限一般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即以到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统一按次月对应日为整月计算,如1月10日签发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

期限为3个月的票据,到期日应为4月10日。月末签发的票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①如果EBIT-I=0,即企业息税前此时的DFL=∞。利润正好补偿企业的债务利息,如果按通常但这种说法没意义上的理解,这时候的财务风险达到无穷大,(EBIT-I)有任何依据。②如果00,这时候的风险更是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由此可见,随着EBIT取值范围的变化,当其不能弥补利两公式计算的结果大相径庭。息损失时,

三、财务杠杆系数DFL的图示分析

当企业的财务费用为某一固定值时,DFL与EBIT之间有如下关系:

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据,不论月份大小,其到期日1月31日签发的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的票据,分别为2月28日(闰年2月29日)、3月31日。票据期限按但通常在出票日和到日表示时,统一按票据的实际天数计算,如1月31日签发期限为期日这两天中,只计算其中的一天。60天的票据,其到期日应为4月1日(2月份为28天)。

公式中的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但当票据期限按月表(年利率÷12)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应收票据利息按票面价值、票据期限(月数)和利率计算。当票据期限按天表(年利率÷360)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应收票据利息按票面价值、票据期限(天数)和日利率计算。

二、带息应收票据持有期间利息的会计处理

对于尚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应在期末按应收票随着EBIT的增大,情况。DFL趋向于1。

2.当EBIT从大于I减少到小于(I或从小于I增加到大于I)时,不能由公式①推导出公式②。因为税法规定,企业所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时,企得税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业所得税为零。如上例中EBIT由16降低到15时,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原因,公式①的计算结果与公式②的完全不同。

3.当EBIT等于I时,财务杠杆系数计算结果为趋向于无穷大,但这不能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就是无穷大。

4.当EBIT小于I但大于零时,DFL为负数。由于企业息财务风险比较大,而DFL为负税前利润不能弥补利息支出,数,不能解释这个结果。

5.当EBIT从等于零减少到小于零时,DFL从零增长为正数,随着EBIT的继续减少,最后DFL趋向于1。

结论四、

财务杠杆公式的简化,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条件的基础所以有必要对上,而实务中存在不少假设条件不成立的情况,EBIT的取值范围进行深入的探讨分析。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零时,T=0,即当EBIT1与EBIT2是式②。因此,必须假设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且企业所

处于税率不同的两个阶段时,T1≠T2,公式①无法简化成公即T1=T2。另外,还必须在计算期内利息不变,得税税率不变,

从上图可以看出:

1.当EBIT大于I时,可以由公式①推导出公式②,如上例中EBIT为40、24时,计算结果可以解释财务风险的实际

固定成本等均保持不变的即I1=I2,产品单价、单位变动成本、情况下,才可以将公式①简化为公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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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经济期刊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同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此处“期末”应该怎样理解,是指每月末,还是每季末或每年末?因应收票据本身期限很短,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期末”应理解为“每月末”。则每月末都应计算出该月利息,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这样,该票据持有期间应收取的利息就分摊到了持有期各个月份中,冲减各月的财务费用。

例1:某企业2009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35100元、期限为60天(到期日为4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

会计处理为:①收到票据时,借:应收票据———乙公司351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元。②3月31日,计算出3月份票据利息=35100×8%÷12×1=234(元),借:应收票据———乙公司234元;贷:财务费用234元。③4月30日到期日,借:银行存款35568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35334元,财务费用234元。

但是以上对票据利息的会计处理显然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票据的票面利率一般也不会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否则承兑人会通过银行举债来偿还应付票据债务。会计期末企业持有的期限较短、利率较低、数量相对不大的带息应收票据,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对票据持有企业来说金额很小,不会对企业的会计要素以及经济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是不重要的会计事项,可简化核算。因此,例1中3月31日不用计算利息,也不用对利息进行会计处理,等到到期日4月30日一并计算票据持有期全部利息并全部计入到期月份(4月份)财务费用即可。也即在4月30日,借:银行存款35568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35100元,财务费用468元。但是,如果票据持有期跨年度,则最好在年末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计算出自出票日起到持有至年末止这段时间的利息,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2:某企业200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117000元、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10年4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

会计处理为:①2009年10月1日收到票据时,借:应收票据——

—乙公司117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②年度终了2009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票据利息=117000×8%÷12×3=2340(元),借:应收票据———乙公司2340元;贷:财务费用2340元。③票据到期收回款项(2010年4月1日),收款金额=117000+117000×8%÷12×6=121680(元),2010年计提的票据利息=117000×8%÷12×3=2340(元),借:银行存款121680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119340元,财务费用2340元。

如果带息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企业应按票据账面余□·12上旬

额将其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账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三、带息应收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票据贴现业务中,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就是票面价值加上到期利息。票据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间隔期称为贴现天数,贴现天数的计算仍然采用“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贴现中所采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贴现银行按贴现率计算扣除的利息称为贴现息。贴现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息后支付给企业的资金额称为贴现净额。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天数;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企业将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在现行会计处理中,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3:2009年4月1日,企业持出票日期为3月1日、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6月1日)、面值为100000元、票面年利率为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承兑人在异地,银行年贴现率为10%。计算如下:贴现天数=61+3=64(天),票据到期值=100000+100000×8%÷12×3=102000,贴现息=102000×10%÷360×64=1813.33(元),贴现净额=102000-1813.33=100186.67(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100186.67元;贷:应收票据100000元,财务费用186.67元。

但很多人对于以上会计处理存在一个疑问,即应收票据贴现时为何没有考虑自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按说票据贴现(即转让给银行)时,应该是连“本”带“息”一起转出,为何现行会计处理中只是按票据的账面余额

(即“本”)转出?对于例3我们在票据贴现时考虑转出票据已产生的利息,则贴现日票据已产生的利息=100000×8%÷12×1=666.67,4月1日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票据666.67元;贷:财务费用666.67元。4月1日贴现时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186.67元,财务费用480元;贷:应收票据100666.67元。其中,借记的“财务费用480元”是倒挤出的差额。4月1日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和4月1日贴现时会计分录合二为一,则为:借:银行存款100186.67元;贷:应收票据100000元,财务费用186.67元。即票据贴现时考虑或不考虑自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其会计处理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就票据贴现的实质来看,贴现时贴现净额的计算是到期值减去贴现息,而到期值包含票据面值和持有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的和,

贴现息是贴现企业“付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而自票据出票日至到期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应为贴现企业“获得”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两种利息的差额即为最终借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的金额,与贴现时是否考虑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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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息应收票据利息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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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收票据按是否计息分为带息的商业汇票和不带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实质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被视为短期金融资产。是一种短期债权,

一、带息应收票据利息的计算

带息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时,收取的票款等于应收票据面值加上票据利息,其中利息是按照票据上载明的利率和期限即: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价值×利率×期限。计算的。

公式中的期限是指从票据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

在实务中,票据的期限一般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即以到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统一按次月对应日为整月计算,如1月10日签发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

期限为3个月的票据,到期日应为4月10日。月末签发的票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①如果EBIT-I=0,即企业息税前此时的DFL=∞。利润正好补偿企业的债务利息,如果按通常但这种说法没意义上的理解,这时候的财务风险达到无穷大,(EBIT-I)有任何依据。②如果00,这时候的风险更是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由此可见,随着EBIT取值范围的变化,当其不能弥补利两公式计算的结果大相径庭。息损失时,

三、财务杠杆系数DFL的图示分析

当企业的财务费用为某一固定值时,DFL与EBIT之间有如下关系:

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据,不论月份大小,其到期日1月31日签发的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的票据,分别为2月28日(闰年2月29日)、3月31日。票据期限按但通常在出票日和到日表示时,统一按票据的实际天数计算,如1月31日签发期限为期日这两天中,只计算其中的一天。60天的票据,其到期日应为4月1日(2月份为28天)。

公式中的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但当票据期限按月表(年利率÷12)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应收票据利息按票面价值、票据期限(月数)和利率计算。当票据期限按天表(年利率÷360)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应收票据利息按票面价值、票据期限(天数)和日利率计算。

二、带息应收票据持有期间利息的会计处理

对于尚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应在期末按应收票随着EBIT的增大,情况。DFL趋向于1。

2.当EBIT从大于I减少到小于(I或从小于I增加到大于I)时,不能由公式①推导出公式②。因为税法规定,企业所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时,企得税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业所得税为零。如上例中EBIT由16降低到15时,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原因,公式①的计算结果与公式②的完全不同。

3.当EBIT等于I时,财务杠杆系数计算结果为趋向于无穷大,但这不能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就是无穷大。

4.当EBIT小于I但大于零时,DFL为负数。由于企业息财务风险比较大,而DFL为负税前利润不能弥补利息支出,数,不能解释这个结果。

5.当EBIT从等于零减少到小于零时,DFL从零增长为正数,随着EBIT的继续减少,最后DFL趋向于1。

结论四、

财务杠杆公式的简化,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条件的基础所以有必要对上,而实务中存在不少假设条件不成立的情况,EBIT的取值范围进行深入的探讨分析。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零时,T=0,即当EBIT1与EBIT2是式②。因此,必须假设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且企业所

处于税率不同的两个阶段时,T1≠T2,公式①无法简化成公即T1=T2。另外,还必须在计算期内利息不变,得税税率不变,

从上图可以看出:

1.当EBIT大于I时,可以由公式①推导出公式②,如上例中EBIT为40、24时,计算结果可以解释财务风险的实际

固定成本等均保持不变的即I1=I2,产品单价、单位变动成本、情况下,才可以将公式①简化为公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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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经济期刊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同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此处“期末”应该怎样理解,是指每月末,还是每季末或每年末?因应收票据本身期限很短,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期末”应理解为“每月末”。则每月末都应计算出该月利息,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这样,该票据持有期间应收取的利息就分摊到了持有期各个月份中,冲减各月的财务费用。

例1:某企业2009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35100元、期限为60天(到期日为4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

会计处理为:①收到票据时,借:应收票据———乙公司351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元。②3月31日,计算出3月份票据利息=35100×8%÷12×1=234(元),借:应收票据———乙公司234元;贷:财务费用234元。③4月30日到期日,借:银行存款35568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35334元,财务费用234元。

但是以上对票据利息的会计处理显然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票据的票面利率一般也不会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否则承兑人会通过银行举债来偿还应付票据债务。会计期末企业持有的期限较短、利率较低、数量相对不大的带息应收票据,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对票据持有企业来说金额很小,不会对企业的会计要素以及经济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是不重要的会计事项,可简化核算。因此,例1中3月31日不用计算利息,也不用对利息进行会计处理,等到到期日4月30日一并计算票据持有期全部利息并全部计入到期月份(4月份)财务费用即可。也即在4月30日,借:银行存款35568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35100元,财务费用468元。但是,如果票据持有期跨年度,则最好在年末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计算出自出票日起到持有至年末止这段时间的利息,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2:某企业200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117000元、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10年4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

会计处理为:①2009年10月1日收到票据时,借:应收票据——

—乙公司117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②年度终了2009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票据利息=117000×8%÷12×3=2340(元),借:应收票据———乙公司2340元;贷:财务费用2340元。③票据到期收回款项(2010年4月1日),收款金额=117000+117000×8%÷12×6=121680(元),2010年计提的票据利息=117000×8%÷12×3=2340(元),借:银行存款121680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119340元,财务费用2340元。

如果带息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企业应按票据账面余□·12上旬

额将其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账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三、带息应收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票据贴现业务中,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就是票面价值加上到期利息。票据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间隔期称为贴现天数,贴现天数的计算仍然采用“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贴现中所采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贴现银行按贴现率计算扣除的利息称为贴现息。贴现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息后支付给企业的资金额称为贴现净额。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天数;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企业将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在现行会计处理中,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3:2009年4月1日,企业持出票日期为3月1日、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6月1日)、面值为100000元、票面年利率为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承兑人在异地,银行年贴现率为10%。计算如下:贴现天数=61+3=64(天),票据到期值=100000+100000×8%÷12×3=102000,贴现息=102000×10%÷360×64=1813.33(元),贴现净额=102000-1813.33=100186.67(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100186.67元;贷:应收票据100000元,财务费用186.67元。

但很多人对于以上会计处理存在一个疑问,即应收票据贴现时为何没有考虑自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按说票据贴现(即转让给银行)时,应该是连“本”带“息”一起转出,为何现行会计处理中只是按票据的账面余额

(即“本”)转出?对于例3我们在票据贴现时考虑转出票据已产生的利息,则贴现日票据已产生的利息=100000×8%÷12×1=666.67,4月1日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票据666.67元;贷:财务费用666.67元。4月1日贴现时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186.67元,财务费用480元;贷:应收票据100666.67元。其中,借记的“财务费用480元”是倒挤出的差额。4月1日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和4月1日贴现时会计分录合二为一,则为:借:银行存款100186.67元;贷:应收票据100000元,财务费用186.67元。即票据贴现时考虑或不考虑自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其会计处理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就票据贴现的实质来看,贴现时贴现净额的计算是到期值减去贴现息,而到期值包含票据面值和持有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的和,

贴现息是贴现企业“付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而自票据出票日至到期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应为贴现企业“获得”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两种利息的差额即为最终借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的金额,与贴现时是否考虑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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