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

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

[摘 要]职务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出了多样化和复杂化发展的倾向。因此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分析它的发展特征以及其形成原因,就显得尤为必要,进而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和措施也应随着职务犯罪的变化而相应采取新的变化。

[关键词]职务犯罪;权力侵蚀;预防对策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近年来职务犯罪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得到不断的完善,不过因为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国内刑法学和犯罪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概念。概括地看,在我国刑法学界大致总结过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就是特定身份的犯罪,即它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①第二种观点,学者们的见解更加宽泛和笼统,指出只要是刑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都应当是职务犯罪的依据。也就是说,国家公务人员或者视同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②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就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放弃职权、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以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③第四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从事的犯罪活动。④第五种观点,认为在阐释职务犯罪之前,应当对“公务”、“职务”、“公职”这三个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和区分。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们指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际上是义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和。⑤

而笔者认为综合分析以上的五种观点,职务犯罪的概念应当有两种,即广义和狭义的分发。所谓职务犯罪,从广义的角度来审视,即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密切联系的,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而从狭义的角度来审视,那么职务犯罪的主体仅仅指国家公职人员,也就是说职务犯罪指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密切联系的,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就一般意义而言,遵从狭义说是通常的应有之义,也符合我们的国情和现状。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职务犯罪的特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

在我国刑法的理论体系中,对职务犯罪有着特别的要求,即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若非公务人员则不构成该罪。因此对于非公务人员的犯罪,那么就应当由其他条款来进行调整。这正是职务犯罪有别于其他犯罪的特别之处。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职务犯罪的发生要与主体所从事旳公务和具有的职务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和他的职务以及职务活动有内在的紧密勾连,这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可以作出这样的设想,如果行为人本身做出的犯罪行为和职务无关,譬如抢劫和盗窃等普通犯罪,那么就不应当认定为职务犯罪,即使是公务人员。这就是说,职务犯罪对公务人员的职权的使用是有要求的,其主要包括三种。第一,应当具有职务的便利性。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罪等。第二,滥用职权。行为人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但是最终超越了职权范围,或者从根本上违反了职权授予的行使程式,最终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⑥比如滥用职权罪。第三,不正确履行职权。这是指行为人本人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比如玩忽职守罪。

3.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

在刑法理论中,客观方面是一个关键,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如果刑法理论中缺失了客观方面,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以职务犯罪为例,一旦缺失客观方向就很难清楚地把握和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样来看,也就无法认定职务犯罪。所以客观方面的行为,也正是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的重要区别之一,不可或缺。清晰界定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个要素,能对我们进行分析职务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带来十分重要的意义。从通常意义上来说,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可以有多种表现,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无论是哪种,都不影响最终的犯罪构成。在此,要强调的是前者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利用其职权实施犯罪,后者则是指行为人有为特定行为的职责义务但消极地不履行其职责义务致使造成刑法规定后果的行为。⑦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

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它有着特殊的发生原因。

(一)制度的缺失

在我国,因为制度的不完善,给职务犯罪的发生制造了条件。

1.人事组织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其一,一些地方和部门,人事组织不科学合理,并不依照法律来进行科学的规划,常有混乱编制、设岗的行为发生,造成了管理的困难和混乱。其二,有些行政机关,并没有对权责做出科学的划分和配置,容易造成权责的不当分配和冲突,造成严重的影响。其三,即便在《公务员法》颁布之后,局部地区仍然依照旧法,对新法的颁布并不在意,这就出现了严重的冲突和问题。其四,干部人事制度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机制。

2.财务管理存在不足。财务管理是行政机关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极容易导致犯罪的地方之一。通常来说,财务管理容易出问题的在预算、会计和审计等核心环节上。此外,个别行政机关出于犯罪的目的,也对财务的管理进行模糊化的运作,进而容易实施犯罪行为。这正是财务管理上面存在种种缺陷,而又不进行改进的原因。当然,也有一些单位故意违反纪律,他们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司法实践表明,有些单位在账外设立“小金库”是导致贪贿案件的主要因素之一。

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

[摘 要]职务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出了多样化和复杂化发展的倾向。因此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分析它的发展特征以及其形成原因,就显得尤为必要,进而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和措施也应随着职务犯罪的变化而相应采取新的变化。

[关键词]职务犯罪;权力侵蚀;预防对策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近年来职务犯罪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得到不断的完善,不过因为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国内刑法学和犯罪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概念。概括地看,在我国刑法学界大致总结过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就是特定身份的犯罪,即它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①第二种观点,学者们的见解更加宽泛和笼统,指出只要是刑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都应当是职务犯罪的依据。也就是说,国家公务人员或者视同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②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就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放弃职权、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以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③第四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从事的犯罪活动。④第五种观点,认为在阐释职务犯罪之前,应当对“公务”、“职务”、“公职”这三个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和区分。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们指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际上是义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和。⑤

而笔者认为综合分析以上的五种观点,职务犯罪的概念应当有两种,即广义和狭义的分发。所谓职务犯罪,从广义的角度来审视,即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密切联系的,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而从狭义的角度来审视,那么职务犯罪的主体仅仅指国家公职人员,也就是说职务犯罪指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密切联系的,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就一般意义而言,遵从狭义说是通常的应有之义,也符合我们的国情和现状。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职务犯罪的特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

在我国刑法的理论体系中,对职务犯罪有着特别的要求,即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若非公务人员则不构成该罪。因此对于非公务人员的犯罪,那么就应当由其他条款来进行调整。这正是职务犯罪有别于其他犯罪的特别之处。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职务犯罪的发生要与主体所从事旳公务和具有的职务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和他的职务以及职务活动有内在的紧密勾连,这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可以作出这样的设想,如果行为人本身做出的犯罪行为和职务无关,譬如抢劫和盗窃等普通犯罪,那么就不应当认定为职务犯罪,即使是公务人员。这就是说,职务犯罪对公务人员的职权的使用是有要求的,其主要包括三种。第一,应当具有职务的便利性。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罪等。第二,滥用职权。行为人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但是最终超越了职权范围,或者从根本上违反了职权授予的行使程式,最终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⑥比如滥用职权罪。第三,不正确履行职权。这是指行为人本人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比如玩忽职守罪。

3.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

在刑法理论中,客观方面是一个关键,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如果刑法理论中缺失了客观方面,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以职务犯罪为例,一旦缺失客观方向就很难清楚地把握和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样来看,也就无法认定职务犯罪。所以客观方面的行为,也正是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的重要区别之一,不可或缺。清晰界定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个要素,能对我们进行分析职务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带来十分重要的意义。从通常意义上来说,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可以有多种表现,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无论是哪种,都不影响最终的犯罪构成。在此,要强调的是前者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利用其职权实施犯罪,后者则是指行为人有为特定行为的职责义务但消极地不履行其职责义务致使造成刑法规定后果的行为。⑦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

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它有着特殊的发生原因。

(一)制度的缺失

在我国,因为制度的不完善,给职务犯罪的发生制造了条件。

1.人事组织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其一,一些地方和部门,人事组织不科学合理,并不依照法律来进行科学的规划,常有混乱编制、设岗的行为发生,造成了管理的困难和混乱。其二,有些行政机关,并没有对权责做出科学的划分和配置,容易造成权责的不当分配和冲突,造成严重的影响。其三,即便在《公务员法》颁布之后,局部地区仍然依照旧法,对新法的颁布并不在意,这就出现了严重的冲突和问题。其四,干部人事制度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机制。

2.财务管理存在不足。财务管理是行政机关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极容易导致犯罪的地方之一。通常来说,财务管理容易出问题的在预算、会计和审计等核心环节上。此外,个别行政机关出于犯罪的目的,也对财务的管理进行模糊化的运作,进而容易实施犯罪行为。这正是财务管理上面存在种种缺陷,而又不进行改进的原因。当然,也有一些单位故意违反纪律,他们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司法实践表明,有些单位在账外设立“小金库”是导致贪贿案件的主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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