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地区文学协会 地址:海珠区宝岗路35号 电话:34269553
海 珠 地 区 文 学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为群众文学性团体,名称为海珠地区文学协
会。
第二条 本协会隶属于海珠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一个组织,
在海珠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双百”、“双为”方针,广大文学朋友,为繁荣海珠区文学创作和建设“五彩”海珠而积极开展文学创作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海珠地区的具有一定文学创作能力,承认本协会
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协会两名正式会员介绍,理事会讨论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协会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享有参加本协会举行的一切活动权利;
3、具有批评和监督理事会的权利;
4、具有向本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具有获得本协会的资料和各类信息权利;
6、具有退出本动员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各项规定;
2、接受本协会的领导,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
活动;
3、积极、认真地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4、维护本协会的荣誉,不得用本协会的名义,谋取
个人的得益;
5、会员退会,必须写出退会声明给理事会备案;
6、每年应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本协会
全体会员组成,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讨论、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2、审议和批准年度报告和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4、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活动;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
机构,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四年为一届。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正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4、制订工作计划和总结本协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爱好文学创作,有一定写作专长,在群众中有一
定的威信和影响力。
第四章 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协会坚持“双百”、“双为”方针,开展与文学欣
赏和文学创作密切相关、有利于培养会员文学欣赏能力,有利于提高会员的文学创作能力,有利于繁荣海珠地区文学和建设“文化海珠”的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1、不定期出版文学刊物;
2、不定期举行文学沙龙、文学讲座等文学活动;
3、组织采风活动;
4、组织各种类型的文学创作交流活动和比赛;
5、组织对外文学交流活动。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费;
2、海珠区文联资助;
3、正当的社会资助。
第十六条 本协会每年一次性向会员收取会费,作为开展各项
活动的基金。
第十七条 活动经费的收支设立账簿登记,由秘书长(或副会
长)负责管理。理事会负责监督检查。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六章 附则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和通过,报海珠区文联备案。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海珠地区文学协会 地址:海珠区宝岗路35号 电话:34269553
海 珠 地 区 文 学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为群众文学性团体,名称为海珠地区文学协
会。
第二条 本协会隶属于海珠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一个组织,
在海珠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双百”、“双为”方针,广大文学朋友,为繁荣海珠区文学创作和建设“五彩”海珠而积极开展文学创作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海珠地区的具有一定文学创作能力,承认本协会
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协会两名正式会员介绍,理事会讨论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协会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享有参加本协会举行的一切活动权利;
3、具有批评和监督理事会的权利;
4、具有向本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具有获得本协会的资料和各类信息权利;
6、具有退出本动员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各项规定;
2、接受本协会的领导,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
活动;
3、积极、认真地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4、维护本协会的荣誉,不得用本协会的名义,谋取
个人的得益;
5、会员退会,必须写出退会声明给理事会备案;
6、每年应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本协会
全体会员组成,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讨论、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2、审议和批准年度报告和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4、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活动;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
机构,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四年为一届。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正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4、制订工作计划和总结本协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爱好文学创作,有一定写作专长,在群众中有一
定的威信和影响力。
第四章 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协会坚持“双百”、“双为”方针,开展与文学欣
赏和文学创作密切相关、有利于培养会员文学欣赏能力,有利于提高会员的文学创作能力,有利于繁荣海珠地区文学和建设“文化海珠”的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1、不定期出版文学刊物;
2、不定期举行文学沙龙、文学讲座等文学活动;
3、组织采风活动;
4、组织各种类型的文学创作交流活动和比赛;
5、组织对外文学交流活动。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费;
2、海珠区文联资助;
3、正当的社会资助。
第十六条 本协会每年一次性向会员收取会费,作为开展各项
活动的基金。
第十七条 活动经费的收支设立账簿登记,由秘书长(或副会
长)负责管理。理事会负责监督检查。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六章 附则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和通过,报海珠区文联备案。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