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由最高人民 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2005 年 12 月 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 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 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5 人以上 的; 2、导致 1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 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6 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

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 1 项至第 9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

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4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 伤 7 人以上,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的; 2、导致 2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 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1 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100 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 1000 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 1 项至第 9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

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 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2 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3 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 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 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 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 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3 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4 项(件)以

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 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 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 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 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 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 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 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 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 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0 万元,但间 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

,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 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

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 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1 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 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 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 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6 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 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 3 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 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 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 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 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 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 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 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滥用

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 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 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 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 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 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 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 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25 份以上或者其 他发票 50 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 50 份以上,或者

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 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 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 10 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 20 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 1000 株以上 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200 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守,致使林木被滥伐 4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2000 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 滥伐 1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400 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 4 立方米或者 4 株 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 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

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 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4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 伤 7 人以上,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的; 2、导致 3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 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10 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50 亩以 上,或者其他土地 70 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 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 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 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 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 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

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 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 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10 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30 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 50 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 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 10 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 20 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 地分别或者合计 5 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10 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 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30 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 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 30 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 30 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

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0 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 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 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 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 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 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 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 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 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

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 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 续的; 5、3 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 3 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 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 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 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 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 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

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 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 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 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 5 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 3 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 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 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 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4 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 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 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

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 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3 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 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 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 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 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

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由最高人民 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2005 年 12 月 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 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 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5 人以上 的; 2、导致 1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 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6 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

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 1 项至第 9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

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4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 伤 7 人以上,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的; 2、导致 2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 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1 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100 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 1000 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 1 项至第 9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

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 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2 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3 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 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 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 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 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3 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4 项(件)以

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 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 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 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 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 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 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 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 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 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0 万元,但间 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

,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 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

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 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1 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 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 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 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6 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 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 3 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 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 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 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 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 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 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 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滥用

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 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 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 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 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 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 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 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25 份以上或者其 他发票 50 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 50 份以上,或者

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 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 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 10 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 20 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 1000 株以上 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200 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守,致使林木被滥伐 4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2000 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 滥伐 1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400 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 4 立方米或者 4 株 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 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

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 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4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 伤 7 人以上,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的; 2、导致 3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 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10 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50 亩以 上,或者其他土地 70 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 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 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 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 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 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

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 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 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10 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30 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 50 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 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 10 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 20 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 地分别或者合计 5 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10 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 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30 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 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 30 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 30 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

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0 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 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 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 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 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 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 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 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 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

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 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 续的; 5、3 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 3 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 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 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 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 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 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

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 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 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 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 5 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 3 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 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 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 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4 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 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 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

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 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3 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 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 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 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 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

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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