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第6期,总第134期)
【法学与法制建设】
社会科学家
SOCIALSCIENTIST
Jun.,2008
(No.6,GeneralNo.134)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高立忠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要:隐私、隐私权和知情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产生的范畴,国内外学者对这三个概念
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然而二者生来边界模糊,注定存在诸多冲突,直接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特殊表现,是价值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适当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尤显重要。
和法益的冲突,二者的冲突涉及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解决二者冲突应当遵循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恪守人格尊严原则、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五个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
文献标识码:A中图分类号:DF2
文章编号:1002-3240(2008)06-0071-04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成长起来的两种权利,然而二者生来注定存在诸多的冲突。而对普通公民来说,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隐私与公众的知情权之冲突尤为明显与剧烈,直接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
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在日本,隐私被称为私生活,是指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1]。在中国大陆地区,隐私一词是由Privacy翻译而来的,最早它被与阴私等同使用,但现在一般都称之为隐私[2]。在法学领域,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形成多种见解。首先是“信息说”,即不愿被窃取和披
活和切身利益,适当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尤显重要。义。随着隐私权研究的深入,国内学者对隐私的界定
一、隐私、隐私权与知情权
隐私、隐私权是两个不同又紧密联系的范畴,隐私权与知情权又是一对对立的权利范畴,针对这三个范畴的含义学者们展开了研究,提出了诸多不同观点。
(一)隐私
隐私作为一个范畴,最先在美国被提出,后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在美国,对隐私有许多不同的表述,有的认为隐私是一种保持安静的独处生活的权利;有的认为隐私就是我们对自己的所有信息的控制;有的认为隐私是对个人亲密关系的自决或者控制;有的认为隐私是对一大堆价值和权利的一个一般标签。在德国,通常认为隐私即私人秘密,泛指一切关于个人的事实和事件的知识,这些知识仅限于某个特定的圈子中的人所知道,并根据客观上应承认的利益和相关人真实的或可推知的意思,对这些知识不应做进一步传播。在法国,隐私被称为个人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
收稿日期:2008-05-14
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3]。隐私即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4]。其次是“私生活秘密说”或“信息安宁说”,即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5]。或认为隐私即私人生活的秘密,包括个人的人体秘密、性关系秘密以及其他生活情报秘密[6]。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4]。第三是“信息+安宁+决,认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定说”
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
[7][8][9]
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我
们认为第三种观点个更为可取。
(二)隐私权
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
(Warren)、布兰戴斯(Brandeis)合写的、法学家沃伦
《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题为《论隐私1890年发表在
权》“保护个人(TheRighttoPrivacy)论文中,文章提出:
基金项目:本文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指导项目《信息不对称与我国法治发展》(课题编号11524030)的研究成果(197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者简介:高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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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司(Pavesichv.NewEnglandMutualLifeIns.Co.)一案中,法院宣布隐私权是佐治亚州法的一部分,这是在美国将隐私权确立为普通法问题的第一个州,派维斯奇一案也因此成为普通法权利发展的一个经典判例
[10][11]
柏著文指出公民应当享有更广泛的知情权,不尊重自由可言[19]。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蓬勃兴起了知情权立法运动,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学界开始介绍和研讨知情权。
知情权的定义大致可分为广义、狭义区分说和广义、狭义未分说两类,前者具有代表性的说法为: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20]。此外还有诸多其他提法②。后者典型说法不一而足。知情权是在实质性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通过请求信息公开来实现的、对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权利[2]。知情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22]。知情权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依法享有了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法律命令应予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掌握的各种信息有知悉获取官方情报和非官方情报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则负有一切情报、信息公开的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的限制[24]。
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25]。行政知情权是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获取、知晓行政活动的宗旨、原则、依据程序及其结果的权利[26]。知情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外国组织有权了解国家的政治事务、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事务、个人的相应事务,而为了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国家机关和特定的社会组织有向社会公开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活动、资料和向知情权利主体提供方便的义务[27]。知情权即了解权,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依法了解与
上述众多提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对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设定宽窄有别,对知情权内容界定与说明详略不一,知情权涉及的法律领域宽窄不同。实际上,界定知情权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知情权的权利属性,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6]、宪法性权利[29]、集合性权利[30],包含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既有公权利属性又有私权利属性[14],知情权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
权”。1905年,在派维斯奇诉新英格兰共同生活保险公(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在世界上便无政治
。
目前美国的隐私权已成为一项跨越了宪法、行政法,甚至刑法、家庭法等各个领域的新兴权利[1]。在西方,关于隐私权定义的学说较典型的有“信息说”“接触
[2]
说”“决定说”“综合说”。在我国该定义聚讼纷纭,有
观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主体的多寡,可分为集体隐私权和个人隐私权。集体隐私权是指集团、机构自己决以何种方式及在多大程定自己的信息(隐私)在何时、
度上向他人传播的权利[12]。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1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15]。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具体人格权[9]。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势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16]。隐私权是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面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的人体秘密、性关系决定权[17]。
秘密以及其他生活情报秘密的自由决定权[6]。隐私权是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权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18]。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个人隐私(私生活)进行独立支配并排除非法干涉的具体人格权[2]。隐私权定义的分歧体现在权利隐私权已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8]。隐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一种支配权,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内容通常包括信息隐私权、身体隐私权、通信隐私权、地域隐私权①。
(三)知情权
知情权相对于隐私权而言是一个年轻的权利范畴,它来自英语的“therighttoknow”一词,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率先使用。1945年1月23日,肯特・库
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14]。保密的除外)的权利[23]。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们享
主体范围、客体表述、内容界定、权利性质四个方面。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28]。
(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30.国内学者一般认为①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权包括私人生活秘密权、空间隐私权以及私生活的安宁权,参见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
②可参阅下列文献中学者的提法:张庆福,吕艳滨.论知情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1).皮纯协,刘杰.知情权与情报公开制度[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高景芳,朱立恒,潘智勇.略论入世后对知情权的法律保护[J].公安研究,2002,(7).温毅斌.小议知情权的法律属性[J].人权,2003,(5).黄德林,唐承敏.公民的知情权及其实现[J].法学评论,2001,(5).康健,付玲.知情权法律保障之探析[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颜海娜.论公民知情权的宪法确认[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5).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8-51.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0-81.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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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系和法律关系所承载的利益往往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交织的,由此产生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自然产生了两个权利的冲突。
如果按照冲突发生的范围划分,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两大类型:其一,公法领域内的冲突,主要指作为知政权权利主体与作为公权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权利冲突在法学领域并不鲜见,导致冲突的原因学者们认识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中国目前法治进程
中的权利冲突的原因有三:一是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力的具体执行者的公务人员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及公民个人信息保密权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知情权的矛经济的矛盾和冲突;二是中国正在发展中的法治和法治尚不完善、不完备的矛盾和冲突;三是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全社会公民权利意识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和冲突。简言之,经济发展因素,法治发展因这部素和权利意识[31]。有学者将原因界定为:这个人、分人与那个人、那部分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同一个人、同一部分人的不同的权利需要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个体间利益关系、财产关系的对立或分配有限制利益和财富而产生的矛盾[32]。有学者将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定在了事物的差别和不平等上[33]。还有人认为权利冲突的原因在于:一是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多样性,二是资源的有限性,三是缺乏对权利概念的认同,四是权利冲突的制度性原因就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即法律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模糊性[34]。我们更倾向于最后一种分析。
具体到隐私权和知情权,二者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特殊表现,适用于一般权利冲突的原因也适合于对二者冲突的解释。此外二者的冲突首先是权利价值的冲突。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为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防止他人侵犯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核心在于拒他人于个人私生活范围之外;而知情权的主旨是在法律上赋予公民知的权利,以满足了解的需要。从本质上讲,隐私权是阻止、限制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赋予人们获得某些信息的权利,二者相互对立,冲突在所难免。其次是二者保护法益的冲突。权利义务是法律对利益的确认,同时他们也构成法律对利益进行调整的有效机制[35]。权利是获得和保有利益的有效工具,每一种权利都指向特定的利益。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都有在法律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由此产生了利益追求的多样性。知情权不仅体现出个人利益,也体现出公共利益。而隐私权主要体现个人利益,隐私的根本属性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利益追求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社会关
法学界针对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进行了讨论①,一致认为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时应遵循相应的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原则应当涵盖下列内容:
第一,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法律原则上保护个人隐私,但这是按照个人的身份和角色确定的,当公权利领域内的知情权(知政权)与隐私权冲突时,由于个人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而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优于个人利益的地位,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某些个人利益应当被限制甚至舍弃,当个人踏入公共权力角色领地后,其原本属于私权利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不再具有保护的合法性根据,与公共利益和民主政治的直接利害性关联导致其不再属于个人的隐私,从而进入公开领域。
第二,权利协调原则。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通过在较小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在对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或程序上作出让步而使个人信息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实现,但是这种让步是最小限度的、相对性的,隐私权人的隐私只限于知情权人知晓,知情权人不得对该隐私加以扩散和传播。
第三,恪守人格尊严原则。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某些人的隐私时,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它是人的主体性地位、个性特征、独立性和社会地位的综合反映,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盾。其二,私法领域内的冲突,主要包括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法人或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它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36]。
三、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则
宽容协调原则,参见翁国民、汪成红.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①代表性的观点有:二原则论,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平衡利益、冲突[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三原则论,如认为包括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研究[J].法学研究,1990,(3).或认为包括平等和公平原则、价值衡量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参见徐亮.论隐私权.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05.114-115.四原则论,如认为包括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参见汪习根、陈焱光.论知情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2).五原则论,认为包括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权利自由支配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参见张思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吉林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06.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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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利益的完整性标志。狭义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的社会价值作出的客观认识和评价。它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6]。在实践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必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公开某些人的隐私,但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第四,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针对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社会知情权的冲突。公众人物不参与公务活动,其私人信息一般和公共利益不相关,其隐私范围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说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范围更小。公众不仅关注公众人物在其领域内的不凡表现,更基于天生的好奇心关注他们的某些隐私。这应该是公众的一种合乎常理的兴趣,但这种兴趣是有限制的。限制的标准可以考虑与公众人物从事的事业紧密联系原则确定,那些与公众人物的事业直接相关的私人信息一般不属于隐私范围,其他的则属于隐私的范围,仍然受隐私权保护。
第五,利益衡量原则。利益衡量论是在承认法官
参考文献:
有自由裁量权和对法有权进行创造性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法理解释的方法论。法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洞,体现为权利设定的不完备,隐私权即是其中之一。未被明文规定而又应予保护的利益,有些是尖锐对立不可调和的,虽然在这种情形下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但利益衡量的结果只能是舍弃某一个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而保存另一个更具合理性的利益。在数种并非不可调和的利益的情况下,采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寻找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使不同权利都得到法律保护[37]。在公法中的诉讼领域和私法领域,利益衡量是确定法律优先保护哪种权利的主要标准[22]。因此在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时可以遵循该原则。
总之,隐私权和知情权作为权利谱系中年轻的权利,其各自的界定以及二者之间的边界的确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依然存在争论,在相关立法未能对二者做出全面而明确的界定时,我们依然要不断进行深入研讨,尤其是在网络信息以几何级数增长和传播的严峻形势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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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玉英.论隐私权与知情权[J].法学杂志,2001,(4).
[责任编校:周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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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法制建设】
社会科学家
SOCIALSCIENTIST
Jun.,2008
(No.6,GeneralNo.134)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高立忠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要:隐私、隐私权和知情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产生的范畴,国内外学者对这三个概念
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然而二者生来边界模糊,注定存在诸多冲突,直接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特殊表现,是价值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适当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尤显重要。
和法益的冲突,二者的冲突涉及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解决二者冲突应当遵循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恪守人格尊严原则、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五个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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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2-3240(2008)06-0071-04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成长起来的两种权利,然而二者生来注定存在诸多的冲突。而对普通公民来说,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隐私与公众的知情权之冲突尤为明显与剧烈,直接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
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在日本,隐私被称为私生活,是指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1]。在中国大陆地区,隐私一词是由Privacy翻译而来的,最早它被与阴私等同使用,但现在一般都称之为隐私[2]。在法学领域,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形成多种见解。首先是“信息说”,即不愿被窃取和披
活和切身利益,适当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尤显重要。义。随着隐私权研究的深入,国内学者对隐私的界定
一、隐私、隐私权与知情权
隐私、隐私权是两个不同又紧密联系的范畴,隐私权与知情权又是一对对立的权利范畴,针对这三个范畴的含义学者们展开了研究,提出了诸多不同观点。
(一)隐私
隐私作为一个范畴,最先在美国被提出,后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在美国,对隐私有许多不同的表述,有的认为隐私是一种保持安静的独处生活的权利;有的认为隐私就是我们对自己的所有信息的控制;有的认为隐私是对个人亲密关系的自决或者控制;有的认为隐私是对一大堆价值和权利的一个一般标签。在德国,通常认为隐私即私人秘密,泛指一切关于个人的事实和事件的知识,这些知识仅限于某个特定的圈子中的人所知道,并根据客观上应承认的利益和相关人真实的或可推知的意思,对这些知识不应做进一步传播。在法国,隐私被称为个人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
收稿日期:2008-05-14
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3]。隐私即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4]。其次是“私生活秘密说”或“信息安宁说”,即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5]。或认为隐私即私人生活的秘密,包括个人的人体秘密、性关系秘密以及其他生活情报秘密[6]。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4]。第三是“信息+安宁+决,认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定说”
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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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我
们认为第三种观点个更为可取。
(二)隐私权
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
(Warren)、布兰戴斯(Brandeis)合写的、法学家沃伦
《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题为《论隐私1890年发表在
权》“保护个人(TheRighttoPrivacy)论文中,文章提出:
基金项目:本文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指导项目《信息不对称与我国法治发展》(课题编号11524030)的研究成果(197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者简介:高立忠
71
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司(Pavesichv.NewEnglandMutualLifeIns.Co.)一案中,法院宣布隐私权是佐治亚州法的一部分,这是在美国将隐私权确立为普通法问题的第一个州,派维斯奇一案也因此成为普通法权利发展的一个经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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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的定义大致可分为广义、狭义区分说和广义、狭义未分说两类,前者具有代表性的说法为: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20]。此外还有诸多其他提法②。后者典型说法不一而足。知情权是在实质性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通过请求信息公开来实现的、对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权利[2]。知情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22]。知情权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依法享有了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法律命令应予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掌握的各种信息有知悉获取官方情报和非官方情报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则负有一切情报、信息公开的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的限制[24]。
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25]。行政知情权是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获取、知晓行政活动的宗旨、原则、依据程序及其结果的权利[26]。知情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外国组织有权了解国家的政治事务、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事务、个人的相应事务,而为了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国家机关和特定的社会组织有向社会公开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活动、资料和向知情权利主体提供方便的义务[27]。知情权即了解权,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依法了解与
上述众多提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对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设定宽窄有别,对知情权内容界定与说明详略不一,知情权涉及的法律领域宽窄不同。实际上,界定知情权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知情权的权利属性,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6]、宪法性权利[29]、集合性权利[30],包含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既有公权利属性又有私权利属性[14],知情权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
权”。1905年,在派维斯奇诉新英格兰共同生活保险公(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在世界上便无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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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的隐私权已成为一项跨越了宪法、行政法,甚至刑法、家庭法等各个领域的新兴权利[1]。在西方,关于隐私权定义的学说较典型的有“信息说”“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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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决定说”“综合说”。在我国该定义聚讼纷纭,有
观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主体的多寡,可分为集体隐私权和个人隐私权。集体隐私权是指集团、机构自己决以何种方式及在多大程定自己的信息(隐私)在何时、
度上向他人传播的权利[12]。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1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15]。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具体人格权[9]。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势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16]。隐私权是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面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的人体秘密、性关系决定权[17]。
秘密以及其他生活情报秘密的自由决定权[6]。隐私权是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权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18]。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个人隐私(私生活)进行独立支配并排除非法干涉的具体人格权[2]。隐私权定义的分歧体现在权利隐私权已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8]。隐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一种支配权,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内容通常包括信息隐私权、身体隐私权、通信隐私权、地域隐私权①。
(三)知情权
知情权相对于隐私权而言是一个年轻的权利范畴,它来自英语的“therighttoknow”一词,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率先使用。1945年1月23日,肯特・库
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14]。保密的除外)的权利[23]。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们享
主体范围、客体表述、内容界定、权利性质四个方面。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28]。
(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30.国内学者一般认为①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权包括私人生活秘密权、空间隐私权以及私生活的安宁权,参见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
②可参阅下列文献中学者的提法:张庆福,吕艳滨.论知情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1).皮纯协,刘杰.知情权与情报公开制度[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高景芳,朱立恒,潘智勇.略论入世后对知情权的法律保护[J].公安研究,2002,(7).温毅斌.小议知情权的法律属性[J].人权,2003,(5).黄德林,唐承敏.公民的知情权及其实现[J].法学评论,2001,(5).康健,付玲.知情权法律保障之探析[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颜海娜.论公民知情权的宪法确认[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5).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8-51.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0-81.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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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系和法律关系所承载的利益往往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交织的,由此产生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自然产生了两个权利的冲突。
如果按照冲突发生的范围划分,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两大类型:其一,公法领域内的冲突,主要指作为知政权权利主体与作为公权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权利冲突在法学领域并不鲜见,导致冲突的原因学者们认识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中国目前法治进程
中的权利冲突的原因有三:一是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力的具体执行者的公务人员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及公民个人信息保密权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知情权的矛经济的矛盾和冲突;二是中国正在发展中的法治和法治尚不完善、不完备的矛盾和冲突;三是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全社会公民权利意识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和冲突。简言之,经济发展因素,法治发展因这部素和权利意识[31]。有学者将原因界定为:这个人、分人与那个人、那部分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同一个人、同一部分人的不同的权利需要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个体间利益关系、财产关系的对立或分配有限制利益和财富而产生的矛盾[32]。有学者将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定在了事物的差别和不平等上[33]。还有人认为权利冲突的原因在于:一是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多样性,二是资源的有限性,三是缺乏对权利概念的认同,四是权利冲突的制度性原因就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即法律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模糊性[34]。我们更倾向于最后一种分析。
具体到隐私权和知情权,二者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特殊表现,适用于一般权利冲突的原因也适合于对二者冲突的解释。此外二者的冲突首先是权利价值的冲突。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为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防止他人侵犯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核心在于拒他人于个人私生活范围之外;而知情权的主旨是在法律上赋予公民知的权利,以满足了解的需要。从本质上讲,隐私权是阻止、限制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赋予人们获得某些信息的权利,二者相互对立,冲突在所难免。其次是二者保护法益的冲突。权利义务是法律对利益的确认,同时他们也构成法律对利益进行调整的有效机制[35]。权利是获得和保有利益的有效工具,每一种权利都指向特定的利益。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都有在法律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由此产生了利益追求的多样性。知情权不仅体现出个人利益,也体现出公共利益。而隐私权主要体现个人利益,隐私的根本属性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利益追求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社会关
法学界针对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进行了讨论①,一致认为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时应遵循相应的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原则应当涵盖下列内容:
第一,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法律原则上保护个人隐私,但这是按照个人的身份和角色确定的,当公权利领域内的知情权(知政权)与隐私权冲突时,由于个人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而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优于个人利益的地位,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某些个人利益应当被限制甚至舍弃,当个人踏入公共权力角色领地后,其原本属于私权利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不再具有保护的合法性根据,与公共利益和民主政治的直接利害性关联导致其不再属于个人的隐私,从而进入公开领域。
第二,权利协调原则。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通过在较小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在对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或程序上作出让步而使个人信息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实现,但是这种让步是最小限度的、相对性的,隐私权人的隐私只限于知情权人知晓,知情权人不得对该隐私加以扩散和传播。
第三,恪守人格尊严原则。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某些人的隐私时,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它是人的主体性地位、个性特征、独立性和社会地位的综合反映,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盾。其二,私法领域内的冲突,主要包括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法人或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它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36]。
三、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则
宽容协调原则,参见翁国民、汪成红.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①代表性的观点有:二原则论,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平衡利益、冲突[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三原则论,如认为包括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研究[J].法学研究,1990,(3).或认为包括平等和公平原则、价值衡量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参见徐亮.论隐私权.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05.114-115.四原则论,如认为包括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参见汪习根、陈焱光.论知情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2).五原则论,认为包括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权利自由支配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参见张思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吉林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06.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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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利益的完整性标志。狭义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的社会价值作出的客观认识和评价。它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6]。在实践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必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公开某些人的隐私,但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第四,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针对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社会知情权的冲突。公众人物不参与公务活动,其私人信息一般和公共利益不相关,其隐私范围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说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范围更小。公众不仅关注公众人物在其领域内的不凡表现,更基于天生的好奇心关注他们的某些隐私。这应该是公众的一种合乎常理的兴趣,但这种兴趣是有限制的。限制的标准可以考虑与公众人物从事的事业紧密联系原则确定,那些与公众人物的事业直接相关的私人信息一般不属于隐私范围,其他的则属于隐私的范围,仍然受隐私权保护。
第五,利益衡量原则。利益衡量论是在承认法官
参考文献:
有自由裁量权和对法有权进行创造性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法理解释的方法论。法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洞,体现为权利设定的不完备,隐私权即是其中之一。未被明文规定而又应予保护的利益,有些是尖锐对立不可调和的,虽然在这种情形下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但利益衡量的结果只能是舍弃某一个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而保存另一个更具合理性的利益。在数种并非不可调和的利益的情况下,采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寻找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使不同权利都得到法律保护[37]。在公法中的诉讼领域和私法领域,利益衡量是确定法律优先保护哪种权利的主要标准[22]。因此在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时可以遵循该原则。
总之,隐私权和知情权作为权利谱系中年轻的权利,其各自的界定以及二者之间的边界的确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依然存在争论,在相关立法未能对二者做出全面而明确的界定时,我们依然要不断进行深入研讨,尤其是在网络信息以几何级数增长和传播的严峻形势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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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周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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