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信息表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高架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高架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仅包括高支模施工安全管理、大型构件运输、吊装施工安全管理、桥面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高架工程其他专业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要求按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章 高支模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条 高支模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分公司实施部门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针对论证会各方提出的问题,总包单位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首段高支模应进行首件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其余段高支模施工前,应由监理组织验收,并将验收合格部分挂牌公示,未挂牌部位均视为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报告。
第九条 分公司实施部门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标段,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安全质量部对现场巡查发现问题视情节严重下发整改通知、不良行为记录、违约处罚、约谈相关人员等。
第三章高支模施工要求
第十条 高支模施工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规范、标准、方案实施,施工中遇到问题需要变更设计或方案时,应通过相应的程序办好变更手续,严禁随意变更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对地基为换填土的场地,应进行密实度试验,必要时应进行静载试验,以确保地基基础满足高支模的承载力要求。
第十三条 高支模应优先采用盘扣脚手架施工。所用的材料、构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要求组织进行验收,必要时应进行检验或试验,保证材料、构件满足结构受力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
第十四条 高支模体系使用前应进行承载力静载试验,静载试验过程中应做好堆载物防雨工作,防治荷载突然增大造成垮塌。静载试验后,经过监测、测量确认不均匀沉降满足设计要求,方可浇筑混凝土。
第十五条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
安全总监应轮流在现场监督检查混凝土浇筑施工。
第三章 高支模施工现场要求
第十六条 高支模施工垂直交通工具应采用固定梯笼。
第十七条 作业现场应设安全围护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高支架的两侧应采用安全立网完全封闭。
第十八条 高支模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对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的要求”有关条文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大雾、大雨天气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支架上的高处作业。雨后作业,必须采取安全防滑措施。
第二十条 在高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铺铁皮接着火星或移去易燃物,以防火星引燃易燃物。用火点周围应配备灭火器、灭火沙等防火设施,一旦着火,及时扑灭。
第二十一条 钢管高支架的高度超过周围建筑物或在雷暴较多的地区施工时,应安设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
第二十二条 架上作业应按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架面荷载应力求均匀分布,避免荷载集中于一侧,严禁超载。
第二十三条 架上作业时,不得随意拆除基本结构杆件,因作业的需要必须拆除某些杆件时,必须取得施工主管和技术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后方可拆除。
第二十四条 架上作业时,不得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未有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必须补设或改善后,才能上架进行作业。
第二十五条 高支架拆除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参加作业全体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在统一指挥下,
按照确定的方案进行拆除作业,注意事项如下:
(一)支架拆除要按照先上后下、先外后里、先架面材料后构架材料、先辅件后结构件的顺序,一件一件地松开联结、取出材料并随即吊下(或集中到毗邻的未拆的架面上,捆扎后吊下)。
(二)拆卸脚手板、杆件、门架及其他较长、较重,有两端联结的部件时,必须要两人或多人一组进行。禁止单人进行拆卸作业,防止把持杆件不稳、失衡而发生事故。拆除水平杆件时,把稳上端后,再松开下端联结取下。
(三)多人或多组进行拆卸作业时,应加强指挥,并相互询问和协调作业步骤,严禁不按程序任意拆卸。
(四)因拆除上部或一侧的附墙拉结而使架子不稳时,应加设临时撑拉措施,以防因架子晃动影响作业安全。
(五)拆卸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围护,并设专人看管,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拆卸作业区内。
(六)严禁将拆卸下的杆部位和材料向地面抛掷。已吊至地面的架设材料应随时运出拆卸区域,保持现场文明整洁。
第四章 大型构件运输、吊装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大型构件吊装前,项目部专业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方案、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的方案,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
项方案。
第三十一条大型构件运输,除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先查看路线,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制定运输方案,定出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龙门吊、大型吊车等吊装设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特
种设备检测管理机构检测、取得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导梁架、架桥机等非标准吊装设备,原则上应请具备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管理机构进行检测,取得准用证。
第五章大型构件运输、吊装现场要求
第三十三条吊装前,方案编制人员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方
案交底、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第三十四条吊装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操作、指挥、司索等人员,须经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三十五条现场安全要求
(一)平板拖车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且符合要求,严禁酒后驾驶。
(二)到达目的地时要停放在坚实平坦、周围无障碍物的地方,拖车应制动,车轮应楔紧。构件卸车后应放稳搁实,支撑牢固;
(三)指挥人员应以色旗、手势、哨子等进行指挥。操作前应培训全体人员统一熟悉指挥信号,指挥人应站在视线良好的位置上,但不得站在无护栏的墙头和吊物易碰触的位置上;
(四)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配挂好安全带或设安
全护栏。工作前严禁饮酒,严禁穿拖鞋、硬鞋或易滑鞋进行操作;
(五)桥面外围必须设置安全网或防护栏杆,操作人员应避开物件吊运路线和物件悬空时的垂直下方,并不得用手抓住运行中的起重绳索和滑车;
(六)凡起重区均应按规定避开输电线路(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执行),或采取防护措施,并且应划出危险区域和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停留和通行;交通要道应设专人警戒;
(七)起重所用的材料、工具(如风揽、地锚、滑车、吊钩、钢丝绳、卷扬机和卡具等)应经常检查、保养和加油,发现不正常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八)风缆横跨交通时,应遵照交通安全规定的高度,并且作明显的标志(如挂红布等)。牵引钢丝绳横跨路面时,应挖地坑埋置,坑面应铺上强度能承受来往车辆重量的盖板。牵引绳和变向滑轮在吊装中严禁一切人员在其内停留,变向滑轮应固定于牢固的物体或锚桩上;
(九)起吊较重、太长的物体,除绳索钩紧吊环外,还应加跨过底部安全绳索一道以作保险;并应平缓缓慢上升,两端用拉缆拉稳;
(十)凡起吊物体构件左右两侧有临时支撑固定者,必须在吊钩钩紧,吊索张紧后,方准除掉临时支撑;
(十一)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遇恶劣天气及5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高处起重作业。
第五章 桥面工程施工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桥面工程施工作业为高处作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
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59-2011)外,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对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经医务人员证明后,方可登高操作。凡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或因病精神欠佳和其他原因不适宜于高处作业的人,禁止进行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环境、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与操作无关的物件。
(三)超过2米的高处或悬空作业时,如无稳固的立足点或可靠防护措施,均应扣挂好安全带。
(四)安全带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合格。安全带应绑在稳固的地方,扣环应悬挂在腰部的上方,并要注意带子不能与锋利或毛刺的地方接触,以防摩擦割断。
(五)高处作业应着装工作服并佩戴安全带,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或光脚。所有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桥面上的砖、木条等零碎件均应用溜槽滑落地面。
(六)凡未搭设外脚手架平桥而必须探身进行外桥面工作或靠近桥顶操作者,应在外墙挂设安全网,必要时扣紧安全带。如桥两侧脚手架平桥距外桥边超过20厘米时,其空间也应挂设安全网。
(七)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八)凡遇恶劣气候、大雾、暴雨、雷电、下雪和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和高处作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需贯彻到分公司各部门及相关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培训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制度信息表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高架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高架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仅包括高支模施工安全管理、大型构件运输、吊装施工安全管理、桥面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高架工程其他专业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要求按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章 高支模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条 高支模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分公司实施部门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针对论证会各方提出的问题,总包单位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首段高支模应进行首件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其余段高支模施工前,应由监理组织验收,并将验收合格部分挂牌公示,未挂牌部位均视为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报告。
第九条 分公司实施部门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标段,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安全质量部对现场巡查发现问题视情节严重下发整改通知、不良行为记录、违约处罚、约谈相关人员等。
第三章高支模施工要求
第十条 高支模施工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规范、标准、方案实施,施工中遇到问题需要变更设计或方案时,应通过相应的程序办好变更手续,严禁随意变更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对地基为换填土的场地,应进行密实度试验,必要时应进行静载试验,以确保地基基础满足高支模的承载力要求。
第十三条 高支模应优先采用盘扣脚手架施工。所用的材料、构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要求组织进行验收,必要时应进行检验或试验,保证材料、构件满足结构受力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
第十四条 高支模体系使用前应进行承载力静载试验,静载试验过程中应做好堆载物防雨工作,防治荷载突然增大造成垮塌。静载试验后,经过监测、测量确认不均匀沉降满足设计要求,方可浇筑混凝土。
第十五条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
安全总监应轮流在现场监督检查混凝土浇筑施工。
第三章 高支模施工现场要求
第十六条 高支模施工垂直交通工具应采用固定梯笼。
第十七条 作业现场应设安全围护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高支架的两侧应采用安全立网完全封闭。
第十八条 高支模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对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的要求”有关条文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大雾、大雨天气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支架上的高处作业。雨后作业,必须采取安全防滑措施。
第二十条 在高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铺铁皮接着火星或移去易燃物,以防火星引燃易燃物。用火点周围应配备灭火器、灭火沙等防火设施,一旦着火,及时扑灭。
第二十一条 钢管高支架的高度超过周围建筑物或在雷暴较多的地区施工时,应安设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
第二十二条 架上作业应按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架面荷载应力求均匀分布,避免荷载集中于一侧,严禁超载。
第二十三条 架上作业时,不得随意拆除基本结构杆件,因作业的需要必须拆除某些杆件时,必须取得施工主管和技术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后方可拆除。
第二十四条 架上作业时,不得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未有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必须补设或改善后,才能上架进行作业。
第二十五条 高支架拆除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参加作业全体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在统一指挥下,
按照确定的方案进行拆除作业,注意事项如下:
(一)支架拆除要按照先上后下、先外后里、先架面材料后构架材料、先辅件后结构件的顺序,一件一件地松开联结、取出材料并随即吊下(或集中到毗邻的未拆的架面上,捆扎后吊下)。
(二)拆卸脚手板、杆件、门架及其他较长、较重,有两端联结的部件时,必须要两人或多人一组进行。禁止单人进行拆卸作业,防止把持杆件不稳、失衡而发生事故。拆除水平杆件时,把稳上端后,再松开下端联结取下。
(三)多人或多组进行拆卸作业时,应加强指挥,并相互询问和协调作业步骤,严禁不按程序任意拆卸。
(四)因拆除上部或一侧的附墙拉结而使架子不稳时,应加设临时撑拉措施,以防因架子晃动影响作业安全。
(五)拆卸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围护,并设专人看管,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拆卸作业区内。
(六)严禁将拆卸下的杆部位和材料向地面抛掷。已吊至地面的架设材料应随时运出拆卸区域,保持现场文明整洁。
第四章 大型构件运输、吊装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大型构件吊装前,项目部专业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方案、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的方案,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
项方案。
第三十一条大型构件运输,除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先查看路线,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制定运输方案,定出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龙门吊、大型吊车等吊装设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特
种设备检测管理机构检测、取得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导梁架、架桥机等非标准吊装设备,原则上应请具备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管理机构进行检测,取得准用证。
第五章大型构件运输、吊装现场要求
第三十三条吊装前,方案编制人员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方
案交底、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第三十四条吊装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操作、指挥、司索等人员,须经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三十五条现场安全要求
(一)平板拖车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且符合要求,严禁酒后驾驶。
(二)到达目的地时要停放在坚实平坦、周围无障碍物的地方,拖车应制动,车轮应楔紧。构件卸车后应放稳搁实,支撑牢固;
(三)指挥人员应以色旗、手势、哨子等进行指挥。操作前应培训全体人员统一熟悉指挥信号,指挥人应站在视线良好的位置上,但不得站在无护栏的墙头和吊物易碰触的位置上;
(四)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配挂好安全带或设安
全护栏。工作前严禁饮酒,严禁穿拖鞋、硬鞋或易滑鞋进行操作;
(五)桥面外围必须设置安全网或防护栏杆,操作人员应避开物件吊运路线和物件悬空时的垂直下方,并不得用手抓住运行中的起重绳索和滑车;
(六)凡起重区均应按规定避开输电线路(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执行),或采取防护措施,并且应划出危险区域和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停留和通行;交通要道应设专人警戒;
(七)起重所用的材料、工具(如风揽、地锚、滑车、吊钩、钢丝绳、卷扬机和卡具等)应经常检查、保养和加油,发现不正常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八)风缆横跨交通时,应遵照交通安全规定的高度,并且作明显的标志(如挂红布等)。牵引钢丝绳横跨路面时,应挖地坑埋置,坑面应铺上强度能承受来往车辆重量的盖板。牵引绳和变向滑轮在吊装中严禁一切人员在其内停留,变向滑轮应固定于牢固的物体或锚桩上;
(九)起吊较重、太长的物体,除绳索钩紧吊环外,还应加跨过底部安全绳索一道以作保险;并应平缓缓慢上升,两端用拉缆拉稳;
(十)凡起吊物体构件左右两侧有临时支撑固定者,必须在吊钩钩紧,吊索张紧后,方准除掉临时支撑;
(十一)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遇恶劣天气及5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高处起重作业。
第五章 桥面工程施工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桥面工程施工作业为高处作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
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59-2011)外,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对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经医务人员证明后,方可登高操作。凡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或因病精神欠佳和其他原因不适宜于高处作业的人,禁止进行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环境、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与操作无关的物件。
(三)超过2米的高处或悬空作业时,如无稳固的立足点或可靠防护措施,均应扣挂好安全带。
(四)安全带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合格。安全带应绑在稳固的地方,扣环应悬挂在腰部的上方,并要注意带子不能与锋利或毛刺的地方接触,以防摩擦割断。
(五)高处作业应着装工作服并佩戴安全带,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或光脚。所有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桥面上的砖、木条等零碎件均应用溜槽滑落地面。
(六)凡未搭设外脚手架平桥而必须探身进行外桥面工作或靠近桥顶操作者,应在外墙挂设安全网,必要时扣紧安全带。如桥两侧脚手架平桥距外桥边超过20厘米时,其空间也应挂设安全网。
(七)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八)凡遇恶劣气候、大雾、暴雨、雷电、下雪和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和高处作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需贯彻到分公司各部门及相关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培训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