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1、夏、商时期:

土地制度是以氏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2、西周时期:

武王克商以后,采用‘分封亲戚、以藩屏周’的政策,把他的同姓宗亲和功臣谋士分封各地,建立诸侯国。分封地的主权和产权是周王的,诸侯只有财权和治权。全国的土地与臣民,名义上都属周王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当时的土地制度为井田制,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受封者常常擅自割让或交换土地,渐渐将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同时,随着新开垦的土地越来越多,私田的数量也在增加。私田的出现,对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起到腐蚀和冲击的作用。

3、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及战国初年,井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自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战国初期之后,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土地(如商鞅变法内容奖励军功)。同时,商人、货币持有人也通过买卖去的土地,他们和军功贵族一起成为新兴大土地所有者。

4、秦朝:

秦统一六国后颁发“使黔首自食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次登记,在于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

5、汉朝:

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

(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豪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其来源,有的是通过赏赐,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过抢占和买卖。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占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

6、三国时期:

三国时期的屯田制,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由曹操率先实行,196年曹操接受枣祗、韩浩的建议,招募流亡农民在许县附近实行屯田,后实行军屯。魏末晋初,由于国家对屯田的剥削日重,屯田的分成租甚至高达八二开或者七三开。赋役越来越沉重,屯田制逐渐瓦解。晋武帝时期两次下令罢屯田官,民屯宣告废止。

7、西晋时期:

为了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280年西晋颁布占田制。占田制中规定的占田数额,只是允许民户自行占有,并非由国家如数进行分配,而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指标,都要按照规定的课田亩数交纳田租。

8、北魏到隋唐时期:

国有制土地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三种形式存在。

私有制土地则是由于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780年实行两税法。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9、宋朝:

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一改过去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推行比较自由的土地买卖和民间借贷政策,导致地主豪强不断兼并土地。随后实施的王安石变法也只是暂时抑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势力。另一方面,“两税法”在实施中推行的“唯以资产为宗”“认田不认人”等做法,使得国家放松了对农民人身的控制,有利于佃农身份的合法化,中国历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10、明朝:

明朝建立后,开国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层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推行了“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黄册”即户口册,“鱼鳞册”即土地册,里甲制度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每个里甲实际上是一个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基层组织或合作社区,承担着赋役催征、社会教化、基层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职能。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构成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基层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有效机制,能够实现多重目标。

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积重难返,百姓承受的各种徭役杂派愈益繁重,而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断降低,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不少官员为保证国家赋役,提出了“一条鞭法”的建议,即把赋与役合并为一,丁(人口役)与粮(田租)合一,并把征集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万历九年,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变法后,赋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画地为牢”社会秩序日益式微,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了户丁税向地亩税的过渡,以及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11、清朝:

清朝初期,名义上延续了明朝的“一条鞭法”,事实上实行的是“一条鞭法”+丁银。丁银即按人丁征收税银,而不论其贫富如何,存在明显的社会不公。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巩固清王朝的统治,雍正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推行了“摊丁入亩”的改革举措,也就是把按人丁征收的税银,全部都摊入土地田赋中予以一并征收。“摊丁入亩”把之前部分按人头征收的赋税,完全改为按田亩征收,从而相当于实施了完全的地亩税,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赋役混乱的难题。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还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这既是因为中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传统影响,也是因为各朝代在变法中都是以国家名义确认土地私有制度。因此,奴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神圣原则在封建社会得以继承,并以新的形式与土地私有制度结合起来。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不仅表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而且更主要地表现为历代国家最高统治者所拥有的对国家土地籍册上的每一亩土地的最后处分权和户籍册上的每一个人口的直接课税权。

1、夏、商时期:

土地制度是以氏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2、西周时期:

武王克商以后,采用‘分封亲戚、以藩屏周’的政策,把他的同姓宗亲和功臣谋士分封各地,建立诸侯国。分封地的主权和产权是周王的,诸侯只有财权和治权。全国的土地与臣民,名义上都属周王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当时的土地制度为井田制,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受封者常常擅自割让或交换土地,渐渐将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同时,随着新开垦的土地越来越多,私田的数量也在增加。私田的出现,对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起到腐蚀和冲击的作用。

3、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及战国初年,井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自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战国初期之后,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土地(如商鞅变法内容奖励军功)。同时,商人、货币持有人也通过买卖去的土地,他们和军功贵族一起成为新兴大土地所有者。

4、秦朝:

秦统一六国后颁发“使黔首自食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次登记,在于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

5、汉朝:

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

(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豪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其来源,有的是通过赏赐,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过抢占和买卖。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占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

6、三国时期:

三国时期的屯田制,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由曹操率先实行,196年曹操接受枣祗、韩浩的建议,招募流亡农民在许县附近实行屯田,后实行军屯。魏末晋初,由于国家对屯田的剥削日重,屯田的分成租甚至高达八二开或者七三开。赋役越来越沉重,屯田制逐渐瓦解。晋武帝时期两次下令罢屯田官,民屯宣告废止。

7、西晋时期:

为了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280年西晋颁布占田制。占田制中规定的占田数额,只是允许民户自行占有,并非由国家如数进行分配,而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指标,都要按照规定的课田亩数交纳田租。

8、北魏到隋唐时期:

国有制土地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三种形式存在。

私有制土地则是由于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780年实行两税法。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9、宋朝:

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一改过去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推行比较自由的土地买卖和民间借贷政策,导致地主豪强不断兼并土地。随后实施的王安石变法也只是暂时抑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势力。另一方面,“两税法”在实施中推行的“唯以资产为宗”“认田不认人”等做法,使得国家放松了对农民人身的控制,有利于佃农身份的合法化,中国历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10、明朝:

明朝建立后,开国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层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推行了“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黄册”即户口册,“鱼鳞册”即土地册,里甲制度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每个里甲实际上是一个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基层组织或合作社区,承担着赋役催征、社会教化、基层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职能。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构成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基层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有效机制,能够实现多重目标。

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积重难返,百姓承受的各种徭役杂派愈益繁重,而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断降低,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不少官员为保证国家赋役,提出了“一条鞭法”的建议,即把赋与役合并为一,丁(人口役)与粮(田租)合一,并把征集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万历九年,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变法后,赋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画地为牢”社会秩序日益式微,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了户丁税向地亩税的过渡,以及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11、清朝:

清朝初期,名义上延续了明朝的“一条鞭法”,事实上实行的是“一条鞭法”+丁银。丁银即按人丁征收税银,而不论其贫富如何,存在明显的社会不公。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巩固清王朝的统治,雍正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推行了“摊丁入亩”的改革举措,也就是把按人丁征收的税银,全部都摊入土地田赋中予以一并征收。“摊丁入亩”把之前部分按人头征收的赋税,完全改为按田亩征收,从而相当于实施了完全的地亩税,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赋役混乱的难题。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还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这既是因为中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传统影响,也是因为各朝代在变法中都是以国家名义确认土地私有制度。因此,奴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神圣原则在封建社会得以继承,并以新的形式与土地私有制度结合起来。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不仅表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而且更主要地表现为历代国家最高统治者所拥有的对国家土地籍册上的每一亩土地的最后处分权和户籍册上的每一个人口的直接课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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