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创新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创新

◎喻文莉

要: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模式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横亘在城乡统筹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障

碍,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从农村土地立法入手进行制度创新。应逐步开放农村土地市场,完善农村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机制,显化农村土地资产价值,使之与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相协调。

关键词: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创新

城市化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从城乡分野到城乡对立最终过渡到城乡融合的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它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性规律,更是消解城乡分治“二元结构”状态的最终途径。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不但意味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或二元经济的解体,更重要的是强调城乡文明相互融合和统筹发展。

世界现代史的历史经验表明,现代化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是从农村开始的。工业化、现代化往往都是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以二元经济为必经的发展阶段。只是西方国家在较短的时期内就完成了现代化的起始阶段,而我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长期依靠剥夺农民利益和推行城乡二元分治的发展模式来谋求经济的发展,这在城市与农村土地制度的二元性上体现得极为充分。在二元分治的模式下,这两类土地受制于不同的权利体系和制度安排。这一状况加剧了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发展不均衡的二元反差现象。现行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模式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问题无疑已经成为横亘在城乡统筹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障碍。因此,如何改变城乡土地二元体制,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已成为当前土地立法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建国以后,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历经变迁,时至今日已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系。然而,这一体系中的大部分法律法规是以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为目标,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基础,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反映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静态管理关系和管理制度,忽视了土地资产的动态配置规则,片面注重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分格局,而无视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工业化、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转型期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之反思与重构”,项目编号09JYB820052

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二元结构的逐渐解体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定,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城乡统筹的矛盾与冲突日益严峻和复杂化,土地法律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与挑战。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如何通过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改革来协调上述矛盾与冲突,并试图使之朝着协同、互动、

和谐的方向迈进作一初步探讨,以期裨益于未来的土地立法与研究。

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创新:对工业化、城市化的回应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在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域毅然摈弃传统的土地使用权无偿配置方式,在借鉴香港批租制度的基础上于非公益性建设用地领域建立了有偿、有期限使用、可流通的土地出让制度。这一制度首次实现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土地与使用者实现了最佳结合,优化了土地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土地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土地利用的效率最大化,并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其制度绩效是巨大的。在立法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逐步趋于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资源长期无偿使用的状况,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并激励人们高效、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城市土地立法的演进直接见证了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确认了改革的成果。

实践表明,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佳选择。而在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举步维艰。作为农村最主要的财产———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较低,土地的资产价值无法在土地利用者中得到显化,土地价格严重扭曲,农民难以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等改革与创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表达了农民要求突破制度框架,谋求自身发展的利益诉求。然而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设计却无法提供与现实需求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保障。综观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的农村工业化过程,鉴于土地制度对农业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都把土地制度的变革作为农村工业化的前提,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就是土地制度变革的过程。这一发展历程对我国亦不乏借鉴意义。随着二元结构的逐渐解体以及城乡统筹战略的确定,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亟待改革,使之与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相协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则是从农村土地立法入手进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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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的发展积累资金,优化集体土地资产的分配,保护工业化与城市化本质上就是要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

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使农村和统筹发展。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立足于改变城乡二元

经济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这一宏大的目标。笔者认为,农民以土地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并分享利益。虽然农实现这一目标的土地制度改革的进路有两条:一是农村土地村集体土地有着进入更广泛流转领域的强烈利益冲动和迫切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创新,这反映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后需求,但是立法还停留在最初的否定和限制阶段。我国《土土地经营规模化、产业化,实现规模效益的需求;二是集体》规定,农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村民住宅用地、地管理法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创新,这反映了农民希望以土地参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除此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并能够分享其中利益的诉求。之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必须先由国家征

收,再由国家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2007年3月16日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创新

众所周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物权法》第151之前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更多是农民条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仍然应当依照的自发行为,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1994年《土地承包《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立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的出台改变了这种绝对禁止流通的格局。该法确立了土法用权流转的限制使得正常的市场机制很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和保护机制,实现了对农用地法律地的配制中发挥作用。制度的重大完善,在尊重土地资源利用的公平性的同时,对事实上,立法的限制并没有阻碍集体土地商品化的趋势。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也给予了相应的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业化水平的快速递增和城市化规模的急剧扩张使得集体建的流动原本应是多方位的,但现行法律考虑到实际操作与农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在广大农村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且流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只承认“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转规模不断扩大,一个庞大的隐性市场正在悄然形成。集体

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带来的负面效应已不容忽视。例将耕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之外。《

的出台并未改变这一立法格局。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工业化、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屡遭破坏,建设用地供应

总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耕地资源的保护受到冲击,耕地占城市化的背景下已显得不合事宜。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

补平衡难以实现等等。快,产生了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的强烈需求。无论是实现

适度规模经济,发挥土地规模效应,还是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实践表明,限制甚至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扩大农民收入来源渠道都需要获取资金。现行法律制度设计行法律制度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的静态管理模式为使得承包经营权人无权向金融机构通过耕地抵押获得融资,背景,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基础而制定的,并未体现工业抑制了农地的价值担保功能,导致缺乏资金支持的农村经济化与城市化发展所应有的城乡文明融合的内涵,其建立的经发展缺乏后劲,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期盼再次落空。有鉴于济基础与城乡统筹的理念根本相悖。可见,现行立法对集体此,我们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农用地的流转法律制度,开放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限制性规定已经阻滞了社会经济的发村土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将耕地承包经营权展,亟需改革。承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流转,是纳入抵押权的客体,通过充分发挥耕地承包权的资金融通功保障农民分享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的要求,也能,显化农村土地的资产价值,以解决资金短缺的困境,促是逐步改变城乡土地二元体制的根本途径。进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以及非农产业的发展,进而增加农民(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的生产性土地收益。按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转

承认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否会导致大量耕地非农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农村村民才有权利申请宅化,进而影响农村建设的统一规划,危及耕地资源的保护,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甚至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笔者认为在耕地上设立抵押权并诞生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重工业

优先发展战略目标的历史产物,它是以城乡二元户籍制为基不会必然与耕地保护制度相悖,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是

础,以限制城乡人口流动为初衷,以农产品的统购统销为经完善和强化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

济背景,以宅基地的生存保障为唯一功能,以实现重工业优制等相关制度。

先发展战略为最终目标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该制度对于(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创新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非农产业的迅速促进农村的平和与稳定曾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时至今成长,农村建设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商日,伴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纵深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品属性和资产属性日益彰显,并不断从农业向非农业用途急加快,大规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正源源不断地涌入城市,乡剧转移,造成了耕地资源的大量流失和土地质量的严重退化。土农村已从静态的社会向日益流动的社会迈进。与此同时,与此同时,我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特别户籍制度的改革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土地的资产增值功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巨大但利用效率不高。毋庸置疑,能已日益彰显,耕作已不再成为农民的唯一谋生手段,土地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非农产业的迅速成长使得集体建设的社会保障功能趋于弱化。显然,宏观社会大背景已经发生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参与经济活动已成为必然。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至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经济社会基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有利础发生了根本动摇,以严格限制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宅基地使于减少建设用地的增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从而降低占用用权制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已经步履艰难,在经济社会转型

过程中引发了宅基地规模扩张与宅基地闲置、农民土地权益耕地的经济驱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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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农业经济2010/8

农民增收影响因素及对策探析

◎王明胜

要: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

本文通过对农民收入的现状进行综合探究,分析了影响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包括:内部、外部以及农民自身的一系列限制因素。就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民收入影响因素

对策

农民收入增长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经济,增加农民收”[1]改革开放30年来,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虽然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民整体上收入比改革开放前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悬殊、农民增收十分缓慢甚至徘徊不前等诸多问题仍然是制约农村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明确指出,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我国农业与国际接轨有所未有的大好机会,给推进

农村改革发展预备了许多有利条件,同时也正面临前全新的挑战,发展之路任重道远。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举步维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三农问题”更显突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更是阻碍了实现共产主义宏伟目标的进程。那么,制约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因素在哪里,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以及如何才能解决目前的诸多问题,都是解决“三农问题”无可避免现实。只有深入分析现实问题,剖析制约农民收入的诸多因素,才能确实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来提高和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变农民的生存现状,促进城乡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保障与耕地保护、宅基地的生存保障属性与土地资产属性、

公平与效率、公权限制与私权自由等矛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亟须改革。妥善协调上述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市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逐步开放农村土地市场,完善农村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机制,显化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充分发挥集体土地的资金融通功能,矫正被扭曲的土地价格,逐步改变城乡土地二元体制,进而促进城乡统筹的发展,是土地立法的未来走向。

脱了对土地的依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也不应当完全消除。农民祖祖辈辈生活在某一块土地上,向土地支出劳动,开垦、改良土地,对于这块土地本身就存在一种不可否认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基于长期的历史联系而形成的。即使不考虑农民生活保障的成分,这种利益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形成法律上的权利。更何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土地在农民生活保障方面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如何实现农村土地的生存保障和资产增值功能之间的平衡是立法者在相当长期间内的一个重要使命。

参考文献:

[1]杨家栋,泰兴方,单宜虎.农村城镇化与生态安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0.

[2]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76.

[3]喻文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嬗变的历史考察[J].中国土地科学,2009,(5).

[4]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08.

●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312000

三、结语

改革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是否意味着从二分格局走向与城市土地法律制度完全融合直到最后统一?笔者并无此意,在中国农村,土地承载了太重的负荷,它既担负着经济发展功能,又担负着社会保障功能。土地对农民而言,是最基本也是最大的社会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市场化趋势推动着中国农村的急剧变革,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和眷恋。通过否定农村土地权利的身份属性来改造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在法理上并不存在正当性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有害的。况且,即使大部分农民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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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创新

◎喻文莉

要: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模式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横亘在城乡统筹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障

碍,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从农村土地立法入手进行制度创新。应逐步开放农村土地市场,完善农村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机制,显化农村土地资产价值,使之与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相协调。

关键词: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创新

城市化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从城乡分野到城乡对立最终过渡到城乡融合的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它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性规律,更是消解城乡分治“二元结构”状态的最终途径。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不但意味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或二元经济的解体,更重要的是强调城乡文明相互融合和统筹发展。

世界现代史的历史经验表明,现代化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是从农村开始的。工业化、现代化往往都是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以二元经济为必经的发展阶段。只是西方国家在较短的时期内就完成了现代化的起始阶段,而我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长期依靠剥夺农民利益和推行城乡二元分治的发展模式来谋求经济的发展,这在城市与农村土地制度的二元性上体现得极为充分。在二元分治的模式下,这两类土地受制于不同的权利体系和制度安排。这一状况加剧了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发展不均衡的二元反差现象。现行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模式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问题无疑已经成为横亘在城乡统筹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障碍。因此,如何改变城乡土地二元体制,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已成为当前土地立法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建国以后,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历经变迁,时至今日已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系。然而,这一体系中的大部分法律法规是以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为目标,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基础,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反映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静态管理关系和管理制度,忽视了土地资产的动态配置规则,片面注重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分格局,而无视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工业化、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转型期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之反思与重构”,项目编号09JYB820052

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二元结构的逐渐解体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定,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城乡统筹的矛盾与冲突日益严峻和复杂化,土地法律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与挑战。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如何通过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改革来协调上述矛盾与冲突,并试图使之朝着协同、互动、

和谐的方向迈进作一初步探讨,以期裨益于未来的土地立法与研究。

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创新:对工业化、城市化的回应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在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域毅然摈弃传统的土地使用权无偿配置方式,在借鉴香港批租制度的基础上于非公益性建设用地领域建立了有偿、有期限使用、可流通的土地出让制度。这一制度首次实现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土地与使用者实现了最佳结合,优化了土地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土地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土地利用的效率最大化,并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其制度绩效是巨大的。在立法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逐步趋于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资源长期无偿使用的状况,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并激励人们高效、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城市土地立法的演进直接见证了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确认了改革的成果。

实践表明,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佳选择。而在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举步维艰。作为农村最主要的财产———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较低,土地的资产价值无法在土地利用者中得到显化,土地价格严重扭曲,农民难以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等改革与创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表达了农民要求突破制度框架,谋求自身发展的利益诉求。然而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设计却无法提供与现实需求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保障。综观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的农村工业化过程,鉴于土地制度对农业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都把土地制度的变革作为农村工业化的前提,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就是土地制度变革的过程。这一发展历程对我国亦不乏借鉴意义。随着二元结构的逐渐解体以及城乡统筹战略的确定,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亟待改革,使之与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相协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则是从农村土地立法入手进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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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的发展积累资金,优化集体土地资产的分配,保护工业化与城市化本质上就是要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

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使农村和统筹发展。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立足于改变城乡二元

经济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这一宏大的目标。笔者认为,农民以土地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并分享利益。虽然农实现这一目标的土地制度改革的进路有两条:一是农村土地村集体土地有着进入更广泛流转领域的强烈利益冲动和迫切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创新,这反映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后需求,但是立法还停留在最初的否定和限制阶段。我国《土土地经营规模化、产业化,实现规模效益的需求;二是集体》规定,农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村民住宅用地、地管理法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创新,这反映了农民希望以土地参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除此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并能够分享其中利益的诉求。之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必须先由国家征

收,再由国家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2007年3月16日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创新

众所周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物权法》第151之前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更多是农民条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仍然应当依照的自发行为,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1994年《土地承包《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立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的出台改变了这种绝对禁止流通的格局。该法确立了土法用权流转的限制使得正常的市场机制很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和保护机制,实现了对农用地法律地的配制中发挥作用。制度的重大完善,在尊重土地资源利用的公平性的同时,对事实上,立法的限制并没有阻碍集体土地商品化的趋势。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也给予了相应的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业化水平的快速递增和城市化规模的急剧扩张使得集体建的流动原本应是多方位的,但现行法律考虑到实际操作与农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在广大农村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且流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只承认“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转规模不断扩大,一个庞大的隐性市场正在悄然形成。集体

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带来的负面效应已不容忽视。例将耕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之外。《

的出台并未改变这一立法格局。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工业化、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屡遭破坏,建设用地供应

总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耕地资源的保护受到冲击,耕地占城市化的背景下已显得不合事宜。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

补平衡难以实现等等。快,产生了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的强烈需求。无论是实现

适度规模经济,发挥土地规模效应,还是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实践表明,限制甚至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扩大农民收入来源渠道都需要获取资金。现行法律制度设计行法律制度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的静态管理模式为使得承包经营权人无权向金融机构通过耕地抵押获得融资,背景,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基础而制定的,并未体现工业抑制了农地的价值担保功能,导致缺乏资金支持的农村经济化与城市化发展所应有的城乡文明融合的内涵,其建立的经发展缺乏后劲,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期盼再次落空。有鉴于济基础与城乡统筹的理念根本相悖。可见,现行立法对集体此,我们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农用地的流转法律制度,开放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限制性规定已经阻滞了社会经济的发村土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将耕地承包经营权展,亟需改革。承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流转,是纳入抵押权的客体,通过充分发挥耕地承包权的资金融通功保障农民分享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的要求,也能,显化农村土地的资产价值,以解决资金短缺的困境,促是逐步改变城乡土地二元体制的根本途径。进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以及非农产业的发展,进而增加农民(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的生产性土地收益。按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转

承认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否会导致大量耕地非农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农村村民才有权利申请宅化,进而影响农村建设的统一规划,危及耕地资源的保护,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甚至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笔者认为在耕地上设立抵押权并诞生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重工业

优先发展战略目标的历史产物,它是以城乡二元户籍制为基不会必然与耕地保护制度相悖,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是

础,以限制城乡人口流动为初衷,以农产品的统购统销为经完善和强化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

济背景,以宅基地的生存保障为唯一功能,以实现重工业优制等相关制度。

先发展战略为最终目标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该制度对于(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创新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非农产业的迅速促进农村的平和与稳定曾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时至今成长,农村建设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商日,伴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纵深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品属性和资产属性日益彰显,并不断从农业向非农业用途急加快,大规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正源源不断地涌入城市,乡剧转移,造成了耕地资源的大量流失和土地质量的严重退化。土农村已从静态的社会向日益流动的社会迈进。与此同时,与此同时,我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特别户籍制度的改革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土地的资产增值功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巨大但利用效率不高。毋庸置疑,能已日益彰显,耕作已不再成为农民的唯一谋生手段,土地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非农产业的迅速成长使得集体建设的社会保障功能趋于弱化。显然,宏观社会大背景已经发生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参与经济活动已成为必然。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至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经济社会基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有利础发生了根本动摇,以严格限制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宅基地使于减少建设用地的增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从而降低占用用权制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已经步履艰难,在经济社会转型

过程中引发了宅基地规模扩张与宅基地闲置、农民土地权益耕地的经济驱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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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农业经济2010/8

农民增收影响因素及对策探析

◎王明胜

要: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

本文通过对农民收入的现状进行综合探究,分析了影响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包括:内部、外部以及农民自身的一系列限制因素。就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民收入影响因素

对策

农民收入增长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经济,增加农民收”[1]改革开放30年来,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虽然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民整体上收入比改革开放前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悬殊、农民增收十分缓慢甚至徘徊不前等诸多问题仍然是制约农村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明确指出,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我国农业与国际接轨有所未有的大好机会,给推进

农村改革发展预备了许多有利条件,同时也正面临前全新的挑战,发展之路任重道远。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举步维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三农问题”更显突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更是阻碍了实现共产主义宏伟目标的进程。那么,制约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因素在哪里,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以及如何才能解决目前的诸多问题,都是解决“三农问题”无可避免现实。只有深入分析现实问题,剖析制约农民收入的诸多因素,才能确实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来提高和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变农民的生存现状,促进城乡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保障与耕地保护、宅基地的生存保障属性与土地资产属性、

公平与效率、公权限制与私权自由等矛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亟须改革。妥善协调上述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市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逐步开放农村土地市场,完善农村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机制,显化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充分发挥集体土地的资金融通功能,矫正被扭曲的土地价格,逐步改变城乡土地二元体制,进而促进城乡统筹的发展,是土地立法的未来走向。

脱了对土地的依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也不应当完全消除。农民祖祖辈辈生活在某一块土地上,向土地支出劳动,开垦、改良土地,对于这块土地本身就存在一种不可否认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基于长期的历史联系而形成的。即使不考虑农民生活保障的成分,这种利益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形成法律上的权利。更何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土地在农民生活保障方面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如何实现农村土地的生存保障和资产增值功能之间的平衡是立法者在相当长期间内的一个重要使命。

参考文献:

[1]杨家栋,泰兴方,单宜虎.农村城镇化与生态安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0.

[2]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76.

[3]喻文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嬗变的历史考察[J].中国土地科学,2009,(5).

[4]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08.

●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312000

三、结语

改革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是否意味着从二分格局走向与城市土地法律制度完全融合直到最后统一?笔者并无此意,在中国农村,土地承载了太重的负荷,它既担负着经济发展功能,又担负着社会保障功能。土地对农民而言,是最基本也是最大的社会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市场化趋势推动着中国农村的急剧变革,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和眷恋。通过否定农村土地权利的身份属性来改造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在法理上并不存在正当性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有害的。况且,即使大部分农民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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