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统计台账
(20 年)
山东省统计局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要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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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填写说明„„„„„„„„„„„„„„„„„„„„„„„„„„„„„„„„„„„„„„„„„„„„„„1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 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3 工业企业财务状况„„„„„„„„„„„„„„„„„„„„„„„„„„„„„„„„„„„„„„„„„14 工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7
填 写 说 明
一、本台账是按月整理、汇总和积累资料的基础性账册,是编制和提供工业统计报表的依据,必须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二、本台账包括工业生产台账和企业财务状况台账两种。
三、统计台账内的各项指标、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工业统计制度的规定。
四、企业要按时、不间断登录统计台账。台账账面要整洁,字迹要清楚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日期、数量、金额等按规定填写,没有错记、漏记、多记、混记的情况,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
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五、企业应当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实行电子台账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台账要求按月定期打印纸介质存档。
六、企业提供的工业统计报表数据应与台账数据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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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2 —
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 3 —
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 4 —
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 5 —
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 6 —
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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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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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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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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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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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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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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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财务状况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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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财务状况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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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财务状况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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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 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 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 — 17 —
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 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 、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 、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二、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本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 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 18 —
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并且只收取加工费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 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三、出口交货值
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在计算出口交货值时,要把外汇价格按交易时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四、本年生产量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 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2)统计时间:本年生产量反映的是本年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本年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本年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至于本年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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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或移后。
(3)准确度量: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 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1)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2)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3)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4)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5)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3. 工业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1)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2)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3)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4)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 20 —
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五、本年销售量
指本年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年生产和本年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不统计。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1. 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按照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遵从以下几种规定:
(1)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2)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3)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4)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5)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 统计产品销售量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才能统计其销售量,销售的次品不能计入产品销售量。
(2)企业直接从外购进产成品,只是更换了标签或包装的,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3)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预售不能算作销售。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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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 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遵从以下规定
(1)退回本年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本年销售量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退回本年内销售的不合格品,要在本年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本年生产量。
(2)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合格品,本年销售量不变,计入产品库存量中;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不合格品,本年销售量和本年生产量均不变。
(3)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做反映。
六、年初、年末库存量
指工业企业在年初、年末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检验合格并办了入库手续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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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存手续的产品。
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指标解释
一、年末资产负债部分
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款项。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的年末数填报。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应收账款净额” 期末数代替。
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末数填列。
产成品: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产成品”的期末数填报。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合计”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 — 23 —
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折旧: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 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二、营业费用部分
营业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经营费用。
三、管理费用部分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各项管理费用。
技术(研究)开发费: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不包括在“制造费用”中已经填报的“研发、试验检验费”。
四、财务费用部分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利息支出(净额):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该指标应填报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息净支出。
五、损益及分配部分
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 24 —
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成本”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本年应交增值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指企业在报告期应交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六、生产、销售总值及从业人员部分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计算公式为: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至12月各月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之和
12
或: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全部从业人员之和 24
其中:
全部从业人员月平均人数=月初全部从业人员合计+月末全部从业人员合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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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单
定稿时间:2010年 6月28日 交付时间:7月10日前,印好同薛老师联系
排版:李 定稿:李
顺序:封面背后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要
目录背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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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统计台账
(20 年)
山东省统计局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要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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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填写说明„„„„„„„„„„„„„„„„„„„„„„„„„„„„„„„„„„„„„„„„„„„„„„1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 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3 工业企业财务状况„„„„„„„„„„„„„„„„„„„„„„„„„„„„„„„„„„„„„„„„„14 工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7
填 写 说 明
一、本台账是按月整理、汇总和积累资料的基础性账册,是编制和提供工业统计报表的依据,必须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二、本台账包括工业生产台账和企业财务状况台账两种。
三、统计台账内的各项指标、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工业统计制度的规定。
四、企业要按时、不间断登录统计台账。台账账面要整洁,字迹要清楚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日期、数量、金额等按规定填写,没有错记、漏记、多记、混记的情况,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
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五、企业应当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实行电子台账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台账要求按月定期打印纸介质存档。
六、企业提供的工业统计报表数据应与台账数据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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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2 —
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 3 —
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 4 —
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 5 —
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 6 —
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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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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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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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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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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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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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表
注:填写“按企业主要产品计算的总产值”时,小企业要填写本企业所有产品的产值及相关指标;大中型企业填写的主要产品的产值
之和至少要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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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财务状况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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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财务状况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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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财务状况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账人签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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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 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 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 — 17 —
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 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 、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 、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二、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本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 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 18 —
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并且只收取加工费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 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三、出口交货值
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在计算出口交货值时,要把外汇价格按交易时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四、本年生产量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 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2)统计时间:本年生产量反映的是本年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本年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本年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至于本年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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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或移后。
(3)准确度量: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 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1)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2)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3)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4)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5)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3. 工业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1)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2)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3)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4)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 20 —
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五、本年销售量
指本年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年生产和本年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不统计。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1. 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按照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遵从以下几种规定:
(1)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2)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3)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4)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5)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 统计产品销售量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才能统计其销售量,销售的次品不能计入产品销售量。
(2)企业直接从外购进产成品,只是更换了标签或包装的,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3)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预售不能算作销售。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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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 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遵从以下规定
(1)退回本年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本年销售量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退回本年内销售的不合格品,要在本年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本年生产量。
(2)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合格品,本年销售量不变,计入产品库存量中;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不合格品,本年销售量和本年生产量均不变。
(3)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做反映。
六、年初、年末库存量
指工业企业在年初、年末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检验合格并办了入库手续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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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存手续的产品。
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指标解释
一、年末资产负债部分
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款项。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的年末数填报。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应收账款净额” 期末数代替。
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末数填列。
产成品: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产成品”的期末数填报。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合计”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 — 23 —
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折旧: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 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二、营业费用部分
营业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经营费用。
三、管理费用部分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各项管理费用。
技术(研究)开发费: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不包括在“制造费用”中已经填报的“研发、试验检验费”。
四、财务费用部分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利息支出(净额):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该指标应填报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息净支出。
五、损益及分配部分
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 24 —
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成本”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本年应交增值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指企业在报告期应交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六、生产、销售总值及从业人员部分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计算公式为: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至12月各月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之和
12
或: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全部从业人员之和 24
其中:
全部从业人员月平均人数=月初全部从业人员合计+月末全部从业人员合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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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单
定稿时间:2010年 6月28日 交付时间:7月10日前,印好同薛老师联系
排版:李 定稿:李
顺序:封面背后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要
目录背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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