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石材铺装合同(新中原)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室外石材铺贴-新中原)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制

二〇一五年一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砌体合同

总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咸阳市市民文化中心

文化场馆工程项目经理部

分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承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 咸阳市市民文化中心文化场馆室外工程。

1.2 工程地址: 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咸北大道以西,规划路以北 。

1.3 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咸阳市市民文化中心景观设计,设计范围为基地红线范围内至建筑外墙范围外的室外场地以及三层屋面广场和地下一层内街区域,包括入口广场,北部绿地,西部绿地,西部停车场,东

部停车场,滨水广场,一层内街,地下一层内街,三层屋面广场九个部分;设计内容包括硬质景观,绿化种植,场地照明,外墙泛光照明,小品标志

标识等几部分。基地南侧文化公园部分、红线外人行道和行道树等公共设

施。本工程景观工程设计面积:92686平方米,

1.4 分包方式: 包人工、包辅材、包小型机具

分包范围: 咸阳市市民文化中心文化场馆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图纸设

计及变更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等。具体范围由甲方决定 。

1.5 乙方单位概况:

营业执照注册号、有效期: [**************] 2020.4.29 ;

资质证书证书编号、有效期: B[1**********]03-6/4 ;

1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有效期(冀)JZ安许证字[2005]002615-3/7 2017.5.21。

第二条 工期要求

2.1 本工程于 2015 年 11 月1日开工, 2015 年 12 月 15 日分包工程竣工。

2.2 主要阶段性节点完成时间:

/ 。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 达到 合格 标准,确保达到 长安杯 验收标准,且满足各分项工

程质量验收标准。

3.2 质量标准: 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中质量要求的合格等级。确保实现“陕西省优质结构工程”、“陕西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长安杯”,争创中国建筑最高奖“鲁班奖”。如因乙方原因未达到以上五项验收标准,导致工程质量目

标未实现的,甲方按合同总价的5%予以罚款 。

3.3分项工程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

4.1 本合同按下列第( 2 )种方式确定结算单价:

(1)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计价法: / 元/㎡;

(2)其他计价方式,具体为:室外所有石材铺贴58元/㎡

上述合同价款均为 含税价 。(单价包含购买劳保用品和购置保险

的费用,材料倒运和完成工序所需的各项费用)甲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乙

方工程进度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每次付款数额相一致的税务发票

(在国家执行增值税前提供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实

2

行增值税后,根据国家税法实施细则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发票开具有关事

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4.2 工程量计算及确认规则: 依据施工蓝图、设计变更结合现场施

工范围,按实际施工计算工程量 。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5.1 支付方式: 铺装分项工程经验收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建设

单位每月付款到账后,甲方于10日内支付乙方当月已结算工程款的80%;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95%;剩余5%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

5.2 乙方申报已完工程量的时间: 每月25日 。

5.3 工程竣工结算条件:

(1)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2)乙方完工场清,其施工区域、生活区域清理干净,工人全部退

场;

5.4 工程竣工结算条件满足后,乙方在 15 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 20 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单。

5.5 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

款(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等)。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

乙方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

偿。

5.6 在甲方支付款项时,乙方应提交与当期支付金额一致的由工程

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由此造成

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 安全管理

6.1 本工程安全目标: 零安全事故 。

6.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甲方职业健康安

3

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的监督、管

理和指挥。乙方施工所需的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等劳动用品由乙方按

甲方要求自备。

6.3 乙方必须为本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应有上岗证且上岗证在有效

期内)不少于 1 名,并常驻工地。

6.4 乙方必须为其现场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

(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否则,结算时扣除该项费用。

6.5 本工程若发生伤亡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6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

7.1 工程质量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符合国家标

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和标准。如设计文件、合

同约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以质量要求较高

者为施工依据和验收标准。

7.2 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不合格的,合同价款不予支付,并

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但达不到合同

约定“长安杯”,结算单价下浮 5 %。

7.3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进行目标分解,确定各分项工程

(或者更进一步细分)的具体质量标准和施工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7.4 隐蔽工程完成后,须经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负责人及监理方签证

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拆除或开孔进行重新检验,有关拆除、重新覆盖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7.5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达

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

工期不予顺延。

7.6 本合同分包工程范围内,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第三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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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工程进度管理

8.1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目标及各主要阶段性节点工期目标

进行分解后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服从甲方管理。

8.2 其他阶段性工作完成时间,执行甲方下达的工期进度计划。

8.3 经甲方施工代表确认的以下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

(1)因自然灾害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2)因甲方原因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7日 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顺延工期的

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甲方应于 7日 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

复。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8.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的,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5000 元;如甲方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8.5 乙方主要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3000元。

8.6 按照甲方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进度明显延误,并且不能按照甲

方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 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必须达到“ 陕西省省级 文明工地”标准,否

则,结算单价下浮 5 %。

9.2 乙方应按约定的文明施工目标、标准进行施工,并遵循甲方关于

施工、办公、生活区域的安排和管理,因此发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达

不到甲方文明工地要求的予以一次500-1000元罚款。

9.3 甲方现场提供 / 间住宿用房,不足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其费用

自理),其他生活用具由乙方自理。乙方应保持现场生活区干净整洁,符

合文明工地要求。乙方生活区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比如电磁炉、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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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等,如有发现,甲方予以乙方5000-10000元罚款。

第十条 材料机具管理

10.1 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为:石材、砂子、水泥

乙方自备的材料、机械、工具为: 铺装工程施工涉及的工具用具、

小型机械、辅材等,即除甲方提供外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理,详见本合同第18.3条约定 。

10.2 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并负责所领用材料

机具的保管及维护保养。

10.3 材料(设施料)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超过约定消耗量的,

则超出部分应由乙方按市场价外加15%的管理费折价赔偿。双方约定各种

材料损耗率、工具损坏率为:

石材0.5 %、砂浆 1 %、模板材料 / /㎡、支撑方木 / /m³、架

管 / %、扣件 / %、卡具 / %;其他材料机具损耗率为0%。

10.4 乙方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工具,因违

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材料的倒运费用以包含,不再二次记取。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管理

11.1 乙方安排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是18至50周岁且其身体状

况均能适应工地环境及其工作性质的合法公民,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持

岗位证书由甲方压证管理。以上人员的工作考勤由甲方项目部统一管理,11.2 乙方进场前,应将其安排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登记造册,并加

盖公章后3日内报甲方备案。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变更现场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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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经甲方确认。

11.3 乙方应当与其聘用的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甲

方备案,并在甲方的监督之下按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养老补贴

(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后7日内,向甲

方提交其工资发放表进行备案并加盖乙方公章和签字。否则,甲方有权拒

绝支付工程款。

11.4 乙方应按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其进驻现场的所有人

员办理好“规范用工及劳动治安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1.5 乙方应对其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甲方

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

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11.6 在甲方按合同给付乙方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如支付工资不及

时,出现工人闹事,则甲方有权扣罚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 5 %;累计发生

两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7 在甲方资金暂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保证连续施工 2个月

并按时支付期间劳务人员的工资。

11.8 如乙方人员不服从甲方的管理、不配合甲方的工作或不符合施

工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乙方须在3日内无条件换人,并应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12.1 本分包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履约过程中,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

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款或罚款等。乙方完成分包工程内容并

经验收合格,作业人员全部退场后,甲方无息返还剩余保证金。

12.2 履约保证金必须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否则,甲方不予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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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

13.1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工程款,应承担应付未

付工程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损失。

13.2 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 如乙方中途提出涨价或变更合同条款等其他不合理要求,并因

此而停止、部分停止施工或消极怠工的,乙方每日承担违约金 2000 元;停工、部分停工或消极怠工时间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

承担违约责任。

13.4 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了按合同相应条款约

定承担违约金或实际损失外,还需按未完工程价款的 50 %另外赔偿甲方

因另行发包将承担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13.5 合同解除的,乙方作业人员及其机械设备、设施料等全部物资

应在合同解除后 2 日内无条件撤出工地,逾期每日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完成对已完工程量的核对,已完工程的质量

验收,乙方领用材料、机具的退还、核算,应扣款项的确认以及其他交接

工作。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在对工程现场拍照或邀请监理单位、建

设单位等独立第三方见证后,即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届时,甲方

拍摄的照片或独立第三方的见证记录,将作为界定乙方已完工程量、未完

工程量及已完工程质量的有效证据。

合同解除后 1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 1个月内完成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结算价款确定

后,甲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剩余工程款。

13.6 因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某分项工程的,或其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

要求且经甲方提出后仍未整改到符合标准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施工,并按其发生的实际费用、外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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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第三方施工费用高于其分包价格而拒绝扣除。

13.7 乙方不服从甲方施工管理制度或指令(关于违章作业的指令除

外)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该罚款应被理解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

金,有关罚款的适用情形及金额标准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13.8 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多项违约金、赔偿款的,合并

计算。

13.9 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

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若当期不足以扣减或当期未扣除的,甲方可在后

期扣除或另行追偿。

13.10 乙方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或者相同或类似的一般性质量

问题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且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授权

14.1甲方授权项目经理 杨福生(身份证号码 [***********] 联

系电话 [1**********] )行使以下职责权限: 签署结算单据,依据本合

同约定处理索赔事宜及其他甲方认为应该负有的职责权限 。

14.2 乙方授权项目经理 王庭树(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1**********] )行使以下职责权限: 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发料单,签收甲方发出的各类通知,确认结算金额,变更合同条款,处理索赔事宜等,该负责人必须始终驻守现场。乙方在进场后5日内,将其他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权限、人员名字、联系

电话等情况进行明确并书面报送甲方备案。如乙方未及时报送备案,由其

承担的法律后果 。

14.3 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

得授权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一概无效,且

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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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合同授权,必须及时书面通知

对方。

第十五条 送达

15.1 乙方可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向有权限的甲方人员当面送达,

由其签收。

15.2 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向乙方送达:

(1)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向有权限的乙方人员当面送达,或以

电话通知方式向其送达,甲方保留的语音通话记录、短信等可作为送达凭

据。

(2)甲方亦可按以下地址邮寄送达:

乙方地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518号 邮 编: 050000 收 件 人: 王庭树

收件人电话:[1**********] 15.3 一方送达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责任自

负。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 申请仲裁;

(2)向甲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

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印章,方才有效。

本合同中除填写空格部分外,手写修改之处必须加盖双方印章方才有效。

第十八条 材料 工作内容

18.1 落地灰必须回收、过筛重新利用,做到工完场清,否则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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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18.2 乙方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石材铺装包含工作:石材的排版,放线,筛砂,砂浆拌制,石材、砂浆场内运输等;包含零星工具有:铁锨、灰刀、水管、线绳、靠尺、架子车、灰斗车、砖车以及维修所需的材料及工具等;

石材放线工作由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乙方配合人数最少2人。

(2)冬季施工中需要按照冬季施工要求的措施用工(如:冬季烧热水)。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①未按期完工,甲方将依据本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并对乙方的工程款推迟支付。 ②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必须保证工程款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劳务工人手中,并提供有工人签字及劳务公司盖章的工资表,否则,次月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余款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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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1、《分包工作明细表》

2、《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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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室外石材铺贴-新中原)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制

二〇一五年一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砌体合同

总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咸阳市市民文化中心

文化场馆工程项目经理部

分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承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 咸阳市市民文化中心文化场馆室外工程。

1.2 工程地址: 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咸北大道以西,规划路以北 。

1.3 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咸阳市市民文化中心景观设计,设计范围为基地红线范围内至建筑外墙范围外的室外场地以及三层屋面广场和地下一层内街区域,包括入口广场,北部绿地,西部绿地,西部停车场,东

部停车场,滨水广场,一层内街,地下一层内街,三层屋面广场九个部分;设计内容包括硬质景观,绿化种植,场地照明,外墙泛光照明,小品标志

标识等几部分。基地南侧文化公园部分、红线外人行道和行道树等公共设

施。本工程景观工程设计面积:92686平方米,

1.4 分包方式: 包人工、包辅材、包小型机具

分包范围: 咸阳市市民文化中心文化场馆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图纸设

计及变更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等。具体范围由甲方决定 。

1.5 乙方单位概况:

营业执照注册号、有效期: [**************] 2020.4.29 ;

资质证书证书编号、有效期: B[1**********]03-6/4 ;

1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有效期(冀)JZ安许证字[2005]002615-3/7 2017.5.21。

第二条 工期要求

2.1 本工程于 2015 年 11 月1日开工, 2015 年 12 月 15 日分包工程竣工。

2.2 主要阶段性节点完成时间:

/ 。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 达到 合格 标准,确保达到 长安杯 验收标准,且满足各分项工

程质量验收标准。

3.2 质量标准: 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中质量要求的合格等级。确保实现“陕西省优质结构工程”、“陕西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长安杯”,争创中国建筑最高奖“鲁班奖”。如因乙方原因未达到以上五项验收标准,导致工程质量目

标未实现的,甲方按合同总价的5%予以罚款 。

3.3分项工程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

4.1 本合同按下列第( 2 )种方式确定结算单价:

(1)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计价法: / 元/㎡;

(2)其他计价方式,具体为:室外所有石材铺贴58元/㎡

上述合同价款均为 含税价 。(单价包含购买劳保用品和购置保险

的费用,材料倒运和完成工序所需的各项费用)甲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乙

方工程进度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每次付款数额相一致的税务发票

(在国家执行增值税前提供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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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增值税后,根据国家税法实施细则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发票开具有关事

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4.2 工程量计算及确认规则: 依据施工蓝图、设计变更结合现场施

工范围,按实际施工计算工程量 。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5.1 支付方式: 铺装分项工程经验收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建设

单位每月付款到账后,甲方于10日内支付乙方当月已结算工程款的80%;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95%;剩余5%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

5.2 乙方申报已完工程量的时间: 每月25日 。

5.3 工程竣工结算条件:

(1)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2)乙方完工场清,其施工区域、生活区域清理干净,工人全部退

场;

5.4 工程竣工结算条件满足后,乙方在 15 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 20 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单。

5.5 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

款(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等)。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

乙方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

偿。

5.6 在甲方支付款项时,乙方应提交与当期支付金额一致的由工程

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由此造成

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 安全管理

6.1 本工程安全目标: 零安全事故 。

6.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甲方职业健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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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的监督、管

理和指挥。乙方施工所需的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等劳动用品由乙方按

甲方要求自备。

6.3 乙方必须为本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应有上岗证且上岗证在有效

期内)不少于 1 名,并常驻工地。

6.4 乙方必须为其现场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

(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否则,结算时扣除该项费用。

6.5 本工程若发生伤亡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6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

7.1 工程质量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符合国家标

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和标准。如设计文件、合

同约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以质量要求较高

者为施工依据和验收标准。

7.2 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不合格的,合同价款不予支付,并

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但达不到合同

约定“长安杯”,结算单价下浮 5 %。

7.3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进行目标分解,确定各分项工程

(或者更进一步细分)的具体质量标准和施工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7.4 隐蔽工程完成后,须经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负责人及监理方签证

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拆除或开孔进行重新检验,有关拆除、重新覆盖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7.5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达

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

工期不予顺延。

7.6 本合同分包工程范围内,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第三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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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工程进度管理

8.1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目标及各主要阶段性节点工期目标

进行分解后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服从甲方管理。

8.2 其他阶段性工作完成时间,执行甲方下达的工期进度计划。

8.3 经甲方施工代表确认的以下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

(1)因自然灾害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2)因甲方原因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7日 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顺延工期的

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甲方应于 7日 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

复。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8.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的,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5000 元;如甲方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8.5 乙方主要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3000元。

8.6 按照甲方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进度明显延误,并且不能按照甲

方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 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必须达到“ 陕西省省级 文明工地”标准,否

则,结算单价下浮 5 %。

9.2 乙方应按约定的文明施工目标、标准进行施工,并遵循甲方关于

施工、办公、生活区域的安排和管理,因此发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达

不到甲方文明工地要求的予以一次500-1000元罚款。

9.3 甲方现场提供 / 间住宿用房,不足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其费用

自理),其他生活用具由乙方自理。乙方应保持现场生活区干净整洁,符

合文明工地要求。乙方生活区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比如电磁炉、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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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等,如有发现,甲方予以乙方5000-10000元罚款。

第十条 材料机具管理

10.1 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为:石材、砂子、水泥

乙方自备的材料、机械、工具为: 铺装工程施工涉及的工具用具、

小型机械、辅材等,即除甲方提供外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理,详见本合同第18.3条约定 。

10.2 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并负责所领用材料

机具的保管及维护保养。

10.3 材料(设施料)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超过约定消耗量的,

则超出部分应由乙方按市场价外加15%的管理费折价赔偿。双方约定各种

材料损耗率、工具损坏率为:

石材0.5 %、砂浆 1 %、模板材料 / /㎡、支撑方木 / /m³、架

管 / %、扣件 / %、卡具 / %;其他材料机具损耗率为0%。

10.4 乙方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工具,因违

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材料的倒运费用以包含,不再二次记取。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管理

11.1 乙方安排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是18至50周岁且其身体状

况均能适应工地环境及其工作性质的合法公民,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持

岗位证书由甲方压证管理。以上人员的工作考勤由甲方项目部统一管理,11.2 乙方进场前,应将其安排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登记造册,并加

盖公章后3日内报甲方备案。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变更现场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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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经甲方确认。

11.3 乙方应当与其聘用的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甲

方备案,并在甲方的监督之下按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养老补贴

(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后7日内,向甲

方提交其工资发放表进行备案并加盖乙方公章和签字。否则,甲方有权拒

绝支付工程款。

11.4 乙方应按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其进驻现场的所有人

员办理好“规范用工及劳动治安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1.5 乙方应对其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甲方

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

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11.6 在甲方按合同给付乙方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如支付工资不及

时,出现工人闹事,则甲方有权扣罚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 5 %;累计发生

两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7 在甲方资金暂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保证连续施工 2个月

并按时支付期间劳务人员的工资。

11.8 如乙方人员不服从甲方的管理、不配合甲方的工作或不符合施

工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乙方须在3日内无条件换人,并应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12.1 本分包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履约过程中,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

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款或罚款等。乙方完成分包工程内容并

经验收合格,作业人员全部退场后,甲方无息返还剩余保证金。

12.2 履约保证金必须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否则,甲方不予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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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

13.1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工程款,应承担应付未

付工程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损失。

13.2 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 如乙方中途提出涨价或变更合同条款等其他不合理要求,并因

此而停止、部分停止施工或消极怠工的,乙方每日承担违约金 2000 元;停工、部分停工或消极怠工时间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

承担违约责任。

13.4 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了按合同相应条款约

定承担违约金或实际损失外,还需按未完工程价款的 50 %另外赔偿甲方

因另行发包将承担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13.5 合同解除的,乙方作业人员及其机械设备、设施料等全部物资

应在合同解除后 2 日内无条件撤出工地,逾期每日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完成对已完工程量的核对,已完工程的质量

验收,乙方领用材料、机具的退还、核算,应扣款项的确认以及其他交接

工作。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在对工程现场拍照或邀请监理单位、建

设单位等独立第三方见证后,即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届时,甲方

拍摄的照片或独立第三方的见证记录,将作为界定乙方已完工程量、未完

工程量及已完工程质量的有效证据。

合同解除后 1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 1个月内完成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结算价款确定

后,甲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剩余工程款。

13.6 因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某分项工程的,或其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

要求且经甲方提出后仍未整改到符合标准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施工,并按其发生的实际费用、外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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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第三方施工费用高于其分包价格而拒绝扣除。

13.7 乙方不服从甲方施工管理制度或指令(关于违章作业的指令除

外)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该罚款应被理解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

金,有关罚款的适用情形及金额标准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13.8 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多项违约金、赔偿款的,合并

计算。

13.9 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

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若当期不足以扣减或当期未扣除的,甲方可在后

期扣除或另行追偿。

13.10 乙方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或者相同或类似的一般性质量

问题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且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授权

14.1甲方授权项目经理 杨福生(身份证号码 [***********] 联

系电话 [1**********] )行使以下职责权限: 签署结算单据,依据本合

同约定处理索赔事宜及其他甲方认为应该负有的职责权限 。

14.2 乙方授权项目经理 王庭树(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1**********] )行使以下职责权限: 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发料单,签收甲方发出的各类通知,确认结算金额,变更合同条款,处理索赔事宜等,该负责人必须始终驻守现场。乙方在进场后5日内,将其他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权限、人员名字、联系

电话等情况进行明确并书面报送甲方备案。如乙方未及时报送备案,由其

承担的法律后果 。

14.3 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

得授权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一概无效,且

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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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合同授权,必须及时书面通知

对方。

第十五条 送达

15.1 乙方可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向有权限的甲方人员当面送达,

由其签收。

15.2 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向乙方送达:

(1)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向有权限的乙方人员当面送达,或以

电话通知方式向其送达,甲方保留的语音通话记录、短信等可作为送达凭

据。

(2)甲方亦可按以下地址邮寄送达:

乙方地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518号 邮 编: 050000 收 件 人: 王庭树

收件人电话:[1**********] 15.3 一方送达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责任自

负。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 申请仲裁;

(2)向甲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

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印章,方才有效。

本合同中除填写空格部分外,手写修改之处必须加盖双方印章方才有效。

第十八条 材料 工作内容

18.1 落地灰必须回收、过筛重新利用,做到工完场清,否则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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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18.2 乙方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石材铺装包含工作:石材的排版,放线,筛砂,砂浆拌制,石材、砂浆场内运输等;包含零星工具有:铁锨、灰刀、水管、线绳、靠尺、架子车、灰斗车、砖车以及维修所需的材料及工具等;

石材放线工作由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乙方配合人数最少2人。

(2)冬季施工中需要按照冬季施工要求的措施用工(如:冬季烧热水)。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①未按期完工,甲方将依据本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并对乙方的工程款推迟支付。 ②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必须保证工程款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劳务工人手中,并提供有工人签字及劳务公司盖章的工资表,否则,次月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余款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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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1、《分包工作明细表》

2、《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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