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派经济学

如何建立我国金融业层次性混业经营模式

周肇光

内容提要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主动权,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稳定,应当调整现行的分业经营管理体制。中国金融业管理体制具有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为特点,这与国外许多国家的金融体制是不一样的。因此,中国不能照搬西方国家某一种混业经营管理体制,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即银行与证券、信托、保险等非银行机构的混业;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的混业;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混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的混业;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混业;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混业等。这种新模式给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更大的选择合作空间,它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适合自己发展的混业经营模式。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保护这种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得以顺利实现。

关键词 中国金融业层次性混业经营模式商业银行业务金融风险国家经济安全

中国加入WTO 以后,根据协议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营外币、人民币、证券、保险等业务,而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上实行混业经营模式。从国外金融业发展的情况看,混业经营管理有三种模式:一是全能银行模式。全能银行模式亦称综合型银行模式,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信托部、保险代理部等若干个业务部门,直接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和瑞士。二是母银行模式。它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主体,从而直接进行行业渗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和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三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它是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之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则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并以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日本等。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不利于中国金融业展开平等竞争。

收稿日期:2003-6-27

作者简介:周肇光(1952-),上海金融学院社科部主任、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实行混业经营管理体制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我认为,中国金融业选择何种混业经营模式,主要根据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中国金融业现行管理体制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为特点,这与国外许多国家的金融体制是不一样的。因此,中国不能照搬某一种混业经营模式,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

这种新型模式要求在制度安排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要允许银行与证券、信托、保险等非银行机构之间实行混业经营;二是允许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之间实行混业经营;三是允许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实行混业经营;四是允许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之间实行混业经营;五是允许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实行混业经营;六是允许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实行混业经营,等等。这种多层次的灵活的混业经营新模式,能给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更大的选择合作空间,使它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业务发展情况,确定适合自己发展的混业经营模式。只有这样,中国金融业才有可能在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中掌握主动权,以便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了实行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必须结合我国金融业现状,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从各个层面把握金融发展态势,使金融业更好地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一)

正确认识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这是建立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条件。

从世界金融业发展史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国金融业还是外国金融业,都存在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相互交替的历史演变过程,这是由当时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和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所决定的。其一,中国金融业经历了“统业——混业——分业”经营的历史演变过程。因为,早在建国初期,中国金融业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业经营;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于1984年开始先后组建了“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信托、租赁、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了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业务全方位交叉的混业经营模式;由于当时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商业银行定位不准,加之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经验不足,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增大了金融风险。为改变这种现状,1993年国务院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5年以后,国家又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 新形势的发展,中国金融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因此,在金融业发展战略上,需要

实行混业经营模式。

其二,外国金融业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经营的历史演变过程。美国就是典型一例。在19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以前,由于银行体系和证券业尚处于初创时期,因业务不发达、管理不协调等因素,形成了混业经营模式。随着1929~1933年的世界性危机爆发,震动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仅美国就有 11 000 多家银行倒闭或被兼并,银行体系陷入一片混乱之中。于是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同时经营证券等业务,投资银行也不得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避免银行资金流入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以确保银行业的稳定、安全,从而达到稳定金融秩序的目的。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欧美国家相继出现了“滞胀”问题,并在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出现了大量银行破产倒闭现象,金融业中分业经营法律体系已不能保证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因此,为了提高本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竞争力,保证本国金融安全和稳定发展,实行了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体制转换。美国于1995年5月,由众议院银行事务委员会通过了一项针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改革方案,鼓励银行界在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领域展开全面竞争。1999年11月,美国政府颁布了《金融业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依法实行混业经营。这种新的融合,反映了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大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凡是开放的国家金融业之所以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因为:(1)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需要混业经营。国际市场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尤其是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比较严重。如在借贷市场上,商业银行力求完整掌握借款方的情况,达到最大限度回避风险的目的;而借款方则想尽可能提供有利于达到借款目的的信息,这对贷款方来讲可能是不利的。这种信息供需矛盾就使得商业银行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确定环境之中。如果将商业银行和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合业经营,银行就有可能较为及时地、全面地掌握客户的财务、信用状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金融风险。

(2)银行经济效益不佳需要混业经营。在金融市场交易中,银行为了实现较低的单位成本,需要有较大的业务量规模,其规模水平与信息收集、数据处理的现代化操作水平有关。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通过证券市场融资,证券业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银行业的发展速度,实行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商业银行的利润率呈下降趋势,难以适应竞争的需要。

(3)全球金融一体化需要混业经营。随着全球金融业面向国际化、自由化、电子化

方向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络的发展。一方面技术引进产生了极为廉价服务的“网上经济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软件化和无形化使得原来的分业经营方式变得模糊,为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证券业提供了保护条件,金融业务活动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日益融合。在全球金融一体的背景下,分业经营法律制度失去了效力,世界各国政府不得不放松分业经营管制,使银行业务活动扩展到非银行领域,金融业的经营方式出现自由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新趋势。从中可以看出,金融业中实行混业经营方式的关键因素,在于信息化和自由化。因为,信息技术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自由化则为混业经营开辟了通道。

(4)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混业经营。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一国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调控主要采取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三个途径。因此,商业银行业务覆盖面的大小直接关系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效力的波及范围和程度。如果商业银行能进入证券业、保险业等非银行机构的业务,中央银行的政策效力就可以直接渗透到这些非银行机构,从而更好地实现中央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

(5)中国加入WTO 的需要。目前,我国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法律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 主要在存贷业务方面,活动空间很小,严重削弱了在金融产品、服务和价格等方面的竞争力。而外资银行恰恰在这方面占优势,不利于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因此,为迎接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的严峻挑战,中国金融业需要混业经营。

(6)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由于中国经济发展面临国有企业效益不佳、银行贷款风险增大的严峻形势,可采取措施适度利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以确保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同时,证券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单靠自有资金不能满足相关业务的需要,尤其是一些临时的大额资金需求,必须经过外部独资来解决。随着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证券业的融资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为此,一定程度上的混业经营能解决证券业融资问题。

(7)客户对金融品种多样性服务的需要。当前,一般的客户都希望能获得“一揽子”的全程金融服务,即多样性服务,这种要求也决定了金融业必需实行混业经营,不断满足多种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迎接外资银行的挑战。

(8)在机构上有了合作的趋势。如1999年中国银行和平安保险公司就签署了业务合作总协议,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到了2000年,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2001年,招商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又签署了合作战略伙伴协议。还有中国光大银行通过一系列重组和并购,已拥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此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也拥有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这些不同形式的组合,为金融业发展中的混业经营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9)近年我国银行法律制度也在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某些法律依据。如1995年国家出台的《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1 款规定,商业银行可经营代理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银行、保险一条龙服务。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由商业银行管理,1999年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证券交易,允许小比例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同时还规定新组建的长城(托管中国农业银行)、信达(托管中国建设银行)、东方(托管中国银行)、华融(托管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等业务,实际上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进行了交叉经营,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

这些事实证明,在中国金融业发展进程中,已不在是选择分业经营好还是选择混业经营好,而是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现象,这是一种任何人都无法否定的必然趋势。

(二)

正确认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正负效应的性质,这是建立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必要条件。

从国内外金融业过去实行的混业经营情况看,具有正负效应。

(1)金融业混业经营具有正效应。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金融业在市场经济这个广阔平台上展开竞争,通过优胜劣汰来提高效益,使混业后的金融业拓展规模边界,实现规模效应。二是有利于整合利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有限资源,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取得范围经济的合成效应和边际效应,使客户在一家银行即可得到综合化的“一条龙”金融服务。三是有利于稳定金融体系。在混业经营法律制度框架下实现银行业务多样化,经营范围广泛,有效降低业务品种风险,是有内在稳定性的。如证券市场可以和借贷市场互补,利差收益和手续费收益互补,从而使银行某一领域的业务亏损有其他业务盈利来弥补,以平衡商业银行财务盈亏状况。此外,还可以利用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内在要求,降低社会资金在不同领域的转换成本,提高整个市场的融资效率。

(2)金融业混业经营存在负效应。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因利益引诱和竞争压力,使商业银行短期资金流入竞争市场和投资银行进行垫头交易,银行也因为收益和风险不对称而引发道德风险等,由此也会带来信用危机的可能性。二是在混业经营下形成的更大范围的行为垄断,不仅使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产业安全,也会使股价作为经济指标

的作用失去效用,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会产生消极影响。三是在全球监管体系不健全和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善条件下,混业经营会加剧金融行业垄断,增加金融体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续性风险。四是我国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处理能力不高,表现为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运用水平不高,外部信息状况也不佳,实际表现为普遍的信誉评级制度、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透明度和标准化不高,成本加大。五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尚未完成,还没有形成较为规范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混业经营所需的约束条件难以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形成。如因经营机制上的缺陷,造成的风险外部化而收益内部化倾向,将诱使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者利用混业经营提供的方便进行违规操作,争取在证券市场上投机获利,这样就会加大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六是我国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未完全实现规范化运作,存在大量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或保险公司业务,必然会进一步加剧证券市场的狂热投机,从而影响证券市场或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

依法拓展多种形式的银行业务,强化金融监管意识,消除金融监管中的隐患,建立“三位一体”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建立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

根据我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国家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部分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这为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层次性混业经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作为商业银行应如何依法来拓展银行业务,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可以考虑:一是银行经营者首先要增强风险意识,坚持谨慎经营原则,调整经营方向,加强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发挥混业经营的优势互补效应,增强金融合作信誉度。二是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运作,实现银行债务重组、证券贷款和证券投资,从而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通过证券市场抵押贷款建立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之间的沟通渠道,使商业银行的相对安全方式介入证券市场,以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惜贷”问题。同时,要不断进行金融业务创新,实行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业务空间。四是通过投资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或外汇债券等,参加国际证券营销和银团贷款,在境外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以及向非银行机构投资,促进资产多元化,降低经营风险。五是银行可以利用自身营业渠道,大力开展中间业务。如分销企业债务、提供项目融资、资金结算与清算业务、代理基金托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等业务。六是加快银行体系改革,将国有商业银行通过改组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国家持股,全面推进区域性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商业银行进行并购,实现规模集团化经营,并按WTO 框架协议的要求,

有步骤地向外开放市场,走向国际化。七是建立网络银行,增强业务拓展的灵活性。美国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曾经说过“如果传统的银行业不对电子做出迅速反映,将成为21世纪即将灭亡的恐龙。”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是具有经营成本低、经济效率高、业务灵活性强、服务领域广、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以网络银行为手段实行混业经营,具有许多优势,因而受到银行和客户的欢迎。

在依法拓展多种形式的银行业务过程中,要强化金融监管意识,消除金融监管中的隐患,建立“三位一体”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金融监管是以适应分业经营要求为特点的封闭型体系,如中央银行监管一司负责对国有银行进行监管,中央银行监管二司负责对非国有银行进行监管,中央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司负责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尽管职责明确,但各自为阵,缺乏协调性,监管效果不理想。我国虽然未正式发生过金融危机,但近年来始终存在一些金融隐患。如银行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贷款比重较大;某些地方金融秩序混乱,非法集资现象突出;不规范运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多;证券、期货和股份制运行与操作的漏洞较多;金融立法和执法均有疲软之处,致使金融犯罪现象较为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正如著名经济学家程恩富教授指出的:“面对金融日趋自由化和美国为首的国际金融霸权的新态势,中国既要深化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迅速提升本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要循序渐进地适时开放金融领域,强调有理、有利、有节;还要加强对国际游资的防范与管理,严格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我认为这种观点应当值得重视,因为,程恩富教授为我们如何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思路。所以,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必须实施以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目前开始实行银监会)为主体、金融机构自我监管为核心、社会监管为补充的 “三位一体”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必须有三大监管目标,这就是:(1)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在监管机构上,要重新设置统一银行监管机构,便于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在监管内容上,应从目前的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有两类:即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前者指放款无法回收或投资无盈利或坏账导致的损失的风险;后者指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导致金融机构破产。故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把操作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在监管方式上,应以目前的现场稽核为主向非现场稽核转变。我国目前主要以现场稽核为主,但现场稽核受人力物力的制约,不可能涵盖所有金融机构。而采用非现场稽核就可以通过电子计算机联网实现监管目标,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随时审查和分析金融机构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依据报告和报表检查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现状。此外还应保证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金

融机构内部自我监控目标。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是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条件,外部监管必须辅之以完善的内控制度,才能起到防范风险的实质性作用。我国可借鉴美国花旗银行的“跟踪、回避、权限、制衡”原则来强化内部自我监控。其中,跟踪原则是指每个部门贷出的款项要注意跟踪检查,便于及时消除隐患。回避原则是指银行信贷员或领导处理某笔贷款时,如有自己的亲属参加,要事先提出回避。权限原则指贷款审批人对超过权限的贷款,要报上一级领导审批。制衡原则是指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需要相互制约,如发现问题不报告,要追究责任。(3)社会监管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开展社会稽核,通过审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效益的审计,保证其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督促金融机构贯彻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二是利用社会上独立的评估中介对金融机构的信用度进行评级,并公布评级结果,使其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

加大金融业混业经营法律制度建设力度,这是建立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根本保证。

在中国加入WTO 的新形势下,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就要认真地去对待它,特别是要加大混业经营法律调整的范围和力度。在这个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要求,积极主动地不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首先,要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监管条例》、《保险法》、《证券法》。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是在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管理体制下制定的,这与混业经营管理是相悖的,如果不及时加以修订,对我国金融业发展是不利的,更不利于金融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对不利于混业经营管理的一些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补充有利于混业经营发展的新规定,使之适应混业经营管理的迫切需要。其次,要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混业经营监管法》、《中国外汇法》、《期货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条例》、《保险资金运作管理条例》、《证券市场管理法》等,从法律上引导和规范混业经营行为的有序化,为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最后,要加强金融安全网的法制建设。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金融安全网的法制建设。主要是为了防范因一家银行倒闭,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众多存户挤兑,致使许多银行发生连锁倒闭的系统风险现象的出现。

金融安全网建设是金融法律调整中的一项重要工程,它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即通过设立存款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收取一定的保险金,对在该金融机构

的存款实行保险,以防止金融机构经营中所产生的系统风险。二是建立和完善最后贷款法律制度。中央银行充当最终贷款人,在金融危机期间向有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以防止银行连锁倒闭和金融危机的爆发。三是建立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如《证券法》、《国有商业银行法》等,对规范金融业务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至今还没有保证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依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因此,我们要面对中国金融业的现状和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这个严峻现实,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巴塞尔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的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从而加大防范金融风险的力度,达到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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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Establishing China’s Mixed Operation Mode in Finance

Industry on Multi Layers

Zhou Zhao guang

Abstract Under the trend of global finance integration, current system of separate operation should be modified so as to be initiativ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and maintain China’s finance security and its economic stability.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China’s   finance industry takes central bank as its leader, four state  owned commercial banks as its main body and develops mutually with other finance institutes, which is the very point differing from that of other countries. Therefore, China should establish the new mode of mixed operation on multi  layers

with China’s features rather than simulating western countries’ single mixed operation system, i.e. mixed operation of banks with such non  bank institutes as security, trust and insurance, of short  term financing with long  term financing, of commercial bank operation with investment bank operation, of policy finance operation with commercial finance operation, of banking finance institutes with non  banking finance institutes, of China’s banks with foreign banks, etc. The new mode provides finance institutes such as banking, security and insurance as well as non  finance institutes with broader cooperation space and let them choose their mixed operation mode on their own will. Measures should also be taken to guarante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new multi layer mixed operation mode.

Key words China’s Finance IndustryMulti layer Mixed Operation ModeCommercial Bank OperationFinance RisksNational Economic Security

如何建立我国金融业层次性混业经营模式

周肇光

内容提要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主动权,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稳定,应当调整现行的分业经营管理体制。中国金融业管理体制具有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为特点,这与国外许多国家的金融体制是不一样的。因此,中国不能照搬西方国家某一种混业经营管理体制,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即银行与证券、信托、保险等非银行机构的混业;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的混业;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混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的混业;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混业;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混业等。这种新模式给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更大的选择合作空间,它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适合自己发展的混业经营模式。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保护这种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得以顺利实现。

关键词 中国金融业层次性混业经营模式商业银行业务金融风险国家经济安全

中国加入WTO 以后,根据协议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营外币、人民币、证券、保险等业务,而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上实行混业经营模式。从国外金融业发展的情况看,混业经营管理有三种模式:一是全能银行模式。全能银行模式亦称综合型银行模式,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信托部、保险代理部等若干个业务部门,直接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和瑞士。二是母银行模式。它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主体,从而直接进行行业渗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和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三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它是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之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则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并以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日本等。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不利于中国金融业展开平等竞争。

收稿日期:2003-6-27

作者简介:周肇光(1952-),上海金融学院社科部主任、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实行混业经营管理体制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我认为,中国金融业选择何种混业经营模式,主要根据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中国金融业现行管理体制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为特点,这与国外许多国家的金融体制是不一样的。因此,中国不能照搬某一种混业经营模式,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

这种新型模式要求在制度安排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要允许银行与证券、信托、保险等非银行机构之间实行混业经营;二是允许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之间实行混业经营;三是允许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实行混业经营;四是允许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之间实行混业经营;五是允许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实行混业经营;六是允许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实行混业经营,等等。这种多层次的灵活的混业经营新模式,能给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更大的选择合作空间,使它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业务发展情况,确定适合自己发展的混业经营模式。只有这样,中国金融业才有可能在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中掌握主动权,以便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了实行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必须结合我国金融业现状,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从各个层面把握金融发展态势,使金融业更好地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一)

正确认识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这是建立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条件。

从世界金融业发展史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国金融业还是外国金融业,都存在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相互交替的历史演变过程,这是由当时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和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所决定的。其一,中国金融业经历了“统业——混业——分业”经营的历史演变过程。因为,早在建国初期,中国金融业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业经营;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于1984年开始先后组建了“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信托、租赁、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了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业务全方位交叉的混业经营模式;由于当时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商业银行定位不准,加之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经验不足,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增大了金融风险。为改变这种现状,1993年国务院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5年以后,国家又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 新形势的发展,中国金融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因此,在金融业发展战略上,需要

实行混业经营模式。

其二,外国金融业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经营的历史演变过程。美国就是典型一例。在19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以前,由于银行体系和证券业尚处于初创时期,因业务不发达、管理不协调等因素,形成了混业经营模式。随着1929~1933年的世界性危机爆发,震动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仅美国就有 11 000 多家银行倒闭或被兼并,银行体系陷入一片混乱之中。于是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同时经营证券等业务,投资银行也不得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避免银行资金流入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以确保银行业的稳定、安全,从而达到稳定金融秩序的目的。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欧美国家相继出现了“滞胀”问题,并在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出现了大量银行破产倒闭现象,金融业中分业经营法律体系已不能保证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因此,为了提高本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竞争力,保证本国金融安全和稳定发展,实行了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体制转换。美国于1995年5月,由众议院银行事务委员会通过了一项针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改革方案,鼓励银行界在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领域展开全面竞争。1999年11月,美国政府颁布了《金融业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依法实行混业经营。这种新的融合,反映了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大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凡是开放的国家金融业之所以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因为:(1)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需要混业经营。国际市场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尤其是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比较严重。如在借贷市场上,商业银行力求完整掌握借款方的情况,达到最大限度回避风险的目的;而借款方则想尽可能提供有利于达到借款目的的信息,这对贷款方来讲可能是不利的。这种信息供需矛盾就使得商业银行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确定环境之中。如果将商业银行和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合业经营,银行就有可能较为及时地、全面地掌握客户的财务、信用状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金融风险。

(2)银行经济效益不佳需要混业经营。在金融市场交易中,银行为了实现较低的单位成本,需要有较大的业务量规模,其规模水平与信息收集、数据处理的现代化操作水平有关。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通过证券市场融资,证券业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银行业的发展速度,实行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商业银行的利润率呈下降趋势,难以适应竞争的需要。

(3)全球金融一体化需要混业经营。随着全球金融业面向国际化、自由化、电子化

方向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络的发展。一方面技术引进产生了极为廉价服务的“网上经济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软件化和无形化使得原来的分业经营方式变得模糊,为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证券业提供了保护条件,金融业务活动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日益融合。在全球金融一体的背景下,分业经营法律制度失去了效力,世界各国政府不得不放松分业经营管制,使银行业务活动扩展到非银行领域,金融业的经营方式出现自由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新趋势。从中可以看出,金融业中实行混业经营方式的关键因素,在于信息化和自由化。因为,信息技术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自由化则为混业经营开辟了通道。

(4)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混业经营。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一国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调控主要采取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三个途径。因此,商业银行业务覆盖面的大小直接关系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效力的波及范围和程度。如果商业银行能进入证券业、保险业等非银行机构的业务,中央银行的政策效力就可以直接渗透到这些非银行机构,从而更好地实现中央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

(5)中国加入WTO 的需要。目前,我国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法律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 主要在存贷业务方面,活动空间很小,严重削弱了在金融产品、服务和价格等方面的竞争力。而外资银行恰恰在这方面占优势,不利于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因此,为迎接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的严峻挑战,中国金融业需要混业经营。

(6)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由于中国经济发展面临国有企业效益不佳、银行贷款风险增大的严峻形势,可采取措施适度利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以确保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同时,证券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单靠自有资金不能满足相关业务的需要,尤其是一些临时的大额资金需求,必须经过外部独资来解决。随着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证券业的融资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为此,一定程度上的混业经营能解决证券业融资问题。

(7)客户对金融品种多样性服务的需要。当前,一般的客户都希望能获得“一揽子”的全程金融服务,即多样性服务,这种要求也决定了金融业必需实行混业经营,不断满足多种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迎接外资银行的挑战。

(8)在机构上有了合作的趋势。如1999年中国银行和平安保险公司就签署了业务合作总协议,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到了2000年,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2001年,招商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又签署了合作战略伙伴协议。还有中国光大银行通过一系列重组和并购,已拥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此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也拥有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这些不同形式的组合,为金融业发展中的混业经营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9)近年我国银行法律制度也在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某些法律依据。如1995年国家出台的《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1 款规定,商业银行可经营代理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银行、保险一条龙服务。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由商业银行管理,1999年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证券交易,允许小比例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同时还规定新组建的长城(托管中国农业银行)、信达(托管中国建设银行)、东方(托管中国银行)、华融(托管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等业务,实际上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进行了交叉经营,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

这些事实证明,在中国金融业发展进程中,已不在是选择分业经营好还是选择混业经营好,而是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现象,这是一种任何人都无法否定的必然趋势。

(二)

正确认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正负效应的性质,这是建立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必要条件。

从国内外金融业过去实行的混业经营情况看,具有正负效应。

(1)金融业混业经营具有正效应。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金融业在市场经济这个广阔平台上展开竞争,通过优胜劣汰来提高效益,使混业后的金融业拓展规模边界,实现规模效应。二是有利于整合利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有限资源,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取得范围经济的合成效应和边际效应,使客户在一家银行即可得到综合化的“一条龙”金融服务。三是有利于稳定金融体系。在混业经营法律制度框架下实现银行业务多样化,经营范围广泛,有效降低业务品种风险,是有内在稳定性的。如证券市场可以和借贷市场互补,利差收益和手续费收益互补,从而使银行某一领域的业务亏损有其他业务盈利来弥补,以平衡商业银行财务盈亏状况。此外,还可以利用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内在要求,降低社会资金在不同领域的转换成本,提高整个市场的融资效率。

(2)金融业混业经营存在负效应。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因利益引诱和竞争压力,使商业银行短期资金流入竞争市场和投资银行进行垫头交易,银行也因为收益和风险不对称而引发道德风险等,由此也会带来信用危机的可能性。二是在混业经营下形成的更大范围的行为垄断,不仅使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产业安全,也会使股价作为经济指标

的作用失去效用,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会产生消极影响。三是在全球监管体系不健全和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善条件下,混业经营会加剧金融行业垄断,增加金融体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续性风险。四是我国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处理能力不高,表现为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运用水平不高,外部信息状况也不佳,实际表现为普遍的信誉评级制度、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透明度和标准化不高,成本加大。五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尚未完成,还没有形成较为规范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混业经营所需的约束条件难以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形成。如因经营机制上的缺陷,造成的风险外部化而收益内部化倾向,将诱使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者利用混业经营提供的方便进行违规操作,争取在证券市场上投机获利,这样就会加大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六是我国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未完全实现规范化运作,存在大量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或保险公司业务,必然会进一步加剧证券市场的狂热投机,从而影响证券市场或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

依法拓展多种形式的银行业务,强化金融监管意识,消除金融监管中的隐患,建立“三位一体”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建立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

根据我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国家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部分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这为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层次性混业经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作为商业银行应如何依法来拓展银行业务,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可以考虑:一是银行经营者首先要增强风险意识,坚持谨慎经营原则,调整经营方向,加强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发挥混业经营的优势互补效应,增强金融合作信誉度。二是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运作,实现银行债务重组、证券贷款和证券投资,从而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通过证券市场抵押贷款建立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之间的沟通渠道,使商业银行的相对安全方式介入证券市场,以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惜贷”问题。同时,要不断进行金融业务创新,实行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业务空间。四是通过投资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或外汇债券等,参加国际证券营销和银团贷款,在境外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以及向非银行机构投资,促进资产多元化,降低经营风险。五是银行可以利用自身营业渠道,大力开展中间业务。如分销企业债务、提供项目融资、资金结算与清算业务、代理基金托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等业务。六是加快银行体系改革,将国有商业银行通过改组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国家持股,全面推进区域性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商业银行进行并购,实现规模集团化经营,并按WTO 框架协议的要求,

有步骤地向外开放市场,走向国际化。七是建立网络银行,增强业务拓展的灵活性。美国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曾经说过“如果传统的银行业不对电子做出迅速反映,将成为21世纪即将灭亡的恐龙。”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是具有经营成本低、经济效率高、业务灵活性强、服务领域广、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以网络银行为手段实行混业经营,具有许多优势,因而受到银行和客户的欢迎。

在依法拓展多种形式的银行业务过程中,要强化金融监管意识,消除金融监管中的隐患,建立“三位一体”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金融监管是以适应分业经营要求为特点的封闭型体系,如中央银行监管一司负责对国有银行进行监管,中央银行监管二司负责对非国有银行进行监管,中央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司负责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尽管职责明确,但各自为阵,缺乏协调性,监管效果不理想。我国虽然未正式发生过金融危机,但近年来始终存在一些金融隐患。如银行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贷款比重较大;某些地方金融秩序混乱,非法集资现象突出;不规范运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多;证券、期货和股份制运行与操作的漏洞较多;金融立法和执法均有疲软之处,致使金融犯罪现象较为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正如著名经济学家程恩富教授指出的:“面对金融日趋自由化和美国为首的国际金融霸权的新态势,中国既要深化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迅速提升本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要循序渐进地适时开放金融领域,强调有理、有利、有节;还要加强对国际游资的防范与管理,严格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我认为这种观点应当值得重视,因为,程恩富教授为我们如何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思路。所以,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必须实施以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目前开始实行银监会)为主体、金融机构自我监管为核心、社会监管为补充的 “三位一体”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必须有三大监管目标,这就是:(1)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在监管机构上,要重新设置统一银行监管机构,便于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在监管内容上,应从目前的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有两类:即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前者指放款无法回收或投资无盈利或坏账导致的损失的风险;后者指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导致金融机构破产。故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把操作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在监管方式上,应以目前的现场稽核为主向非现场稽核转变。我国目前主要以现场稽核为主,但现场稽核受人力物力的制约,不可能涵盖所有金融机构。而采用非现场稽核就可以通过电子计算机联网实现监管目标,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随时审查和分析金融机构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依据报告和报表检查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现状。此外还应保证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金

融机构内部自我监控目标。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是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条件,外部监管必须辅之以完善的内控制度,才能起到防范风险的实质性作用。我国可借鉴美国花旗银行的“跟踪、回避、权限、制衡”原则来强化内部自我监控。其中,跟踪原则是指每个部门贷出的款项要注意跟踪检查,便于及时消除隐患。回避原则是指银行信贷员或领导处理某笔贷款时,如有自己的亲属参加,要事先提出回避。权限原则指贷款审批人对超过权限的贷款,要报上一级领导审批。制衡原则是指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需要相互制约,如发现问题不报告,要追究责任。(3)社会监管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开展社会稽核,通过审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效益的审计,保证其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督促金融机构贯彻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二是利用社会上独立的评估中介对金融机构的信用度进行评级,并公布评级结果,使其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

加大金融业混业经营法律制度建设力度,这是建立层次性混业经营新模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根本保证。

在中国加入WTO 的新形势下,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就要认真地去对待它,特别是要加大混业经营法律调整的范围和力度。在这个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要求,积极主动地不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首先,要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监管条例》、《保险法》、《证券法》。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是在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管理体制下制定的,这与混业经营管理是相悖的,如果不及时加以修订,对我国金融业发展是不利的,更不利于金融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对不利于混业经营管理的一些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补充有利于混业经营发展的新规定,使之适应混业经营管理的迫切需要。其次,要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混业经营监管法》、《中国外汇法》、《期货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条例》、《保险资金运作管理条例》、《证券市场管理法》等,从法律上引导和规范混业经营行为的有序化,为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最后,要加强金融安全网的法制建设。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金融安全网的法制建设。主要是为了防范因一家银行倒闭,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众多存户挤兑,致使许多银行发生连锁倒闭的系统风险现象的出现。

金融安全网建设是金融法律调整中的一项重要工程,它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即通过设立存款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收取一定的保险金,对在该金融机构

的存款实行保险,以防止金融机构经营中所产生的系统风险。二是建立和完善最后贷款法律制度。中央银行充当最终贷款人,在金融危机期间向有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以防止银行连锁倒闭和金融危机的爆发。三是建立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如《证券法》、《国有商业银行法》等,对规范金融业务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至今还没有保证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依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因此,我们要面对中国金融业的现状和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这个严峻现实,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巴塞尔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的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从而加大防范金融风险的力度,达到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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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Establishing China’s Mixed Operation Mode in Finance

Industry on Multi Layers

Zhou Zhao guang

Abstract Under the trend of global finance integration, current system of separate operation should be modified so as to be initiativ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and maintain China’s finance security and its economic stability.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China’s   finance industry takes central bank as its leader, four state  owned commercial banks as its main body and develops mutually with other finance institutes, which is the very point differing from that of other countries. Therefore, China should establish the new mode of mixed operation on multi  layers

with China’s features rather than simulating western countries’ single mixed operation system, i.e. mixed operation of banks with such non  bank institutes as security, trust and insurance, of short  term financing with long  term financing, of commercial bank operation with investment bank operation, of policy finance operation with commercial finance operation, of banking finance institutes with non  banking finance institutes, of China’s banks with foreign banks, etc. The new mode provides finance institutes such as banking, security and insurance as well as non  finance institutes with broader cooperation space and let them choose their mixed operation mode on their own will. Measures should also be taken to guarante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new multi layer mixed operation mode.

Key words China’s Finance IndustryMulti layer Mixed Operation ModeCommercial Bank OperationFinance RisksNational Economic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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