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点击:718更新时间:2012-08-03 编辑:蕲春电子信息中心
蕲政办发[2012] 11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蕲春县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
蕲春县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实 施 方 案
为搭建好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行为,健全交易机制,提高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率和资产资源收益,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从源头上预防降低腐败风险,大力构建我县农村腐败风险防控体系。根据省、市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逐步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的具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透明、公正、简便、高效”的工作原则,建立政府引导、统一进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实现最大化,促进我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建设目标
各乡镇(办)必须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蕲春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法》(蕲政发 [2004]145号)文件等规定,对凡未达到《蕲春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农村集体组织出资的工程及货物、服务采购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各乡镇(办)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监察室,做到组织机构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操作流程统一。
(一)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乡镇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国土、城建、农办、财政、纪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订并执行本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2、核准属于本级监管资源交易申请及交易方式,制定进入中心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并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3、组织管理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
4、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县有关主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主要职责
各乡镇(办)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冠名为“蕲春县××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设主任一名,主任由财政所主任兼任;设副主任一名,由财政所分管村级“三资”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设工作人员若干名,人员从财政所内部调剂,要求政治过硬、素质较高、业务精通。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操作性工作;设交易中心窗口一个,并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办理相关业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受理规定额度内的交易项目的申报、信息发布,受理投标报名,并做好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交易保证金的管理。
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活动,包括邀请评标专家,组织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
3、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信息资料和交易场所等服务,负责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维护交易秩序。
4、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做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每月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报交易台账及统计材料。
(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及其主要职责
设立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各类项目交易是否按规定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2、监督交易各方廉政承诺执行情况、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以及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等情况。
3、检查乡镇、村(社区)两级干部是否干预、承揽本地工程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和交易纠纷。
4、严肃公共资源交易纪律,制定和完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7月底至8月上旬)。一是搭建交易平台,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二是制订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搞好交易大厅及办公场所设施建设。三是出台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乡镇办将在7月30号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县纪委监察局综合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8月中旬至9月底)。一是锁定村级资产资源,停止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和大宗物品购买等交易活动。二是摸清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属性,对现有的资产资源、工程建设等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造册登记,建立档案。三是运用“三资”清理成果,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分类筛选,确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并按照方案启动交易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督办阶段(2012年10月上旬至10月底)。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经管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各乡镇(办)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办。一是督办各乡镇交易中心建设情况,二是督办交易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县15个乡镇(办)公共资源交中心交易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交易平台其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健全组织。加强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办)必须从讲政治、保廉洁、树形象、改善党群关系的高度,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组织机构落实、人员调剂到位、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硬件设施具备的要求,完成交易中心组建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交易。各乡镇(办)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县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三)严肃纪律,保证公正。各乡镇(办)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认真及时做好工作衔接,按规定要求确保交易中心如期建立。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现场监督、重点检查、执法监察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指导,强化考核。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经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乡镇办公共资源工作交易活动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同时,县监察局要强化责任考核,将各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努力在全县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配合的体制和机制,确保我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现统一、规范、有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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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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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印发
蕲春县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点击:718更新时间:2012-08-03 编辑:蕲春电子信息中心
蕲政办发[2012] 11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蕲春县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
蕲春县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实 施 方 案
为搭建好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行为,健全交易机制,提高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率和资产资源收益,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从源头上预防降低腐败风险,大力构建我县农村腐败风险防控体系。根据省、市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逐步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的具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透明、公正、简便、高效”的工作原则,建立政府引导、统一进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实现最大化,促进我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建设目标
各乡镇(办)必须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蕲春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法》(蕲政发 [2004]145号)文件等规定,对凡未达到《蕲春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农村集体组织出资的工程及货物、服务采购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各乡镇(办)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监察室,做到组织机构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操作流程统一。
(一)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乡镇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国土、城建、农办、财政、纪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订并执行本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2、核准属于本级监管资源交易申请及交易方式,制定进入中心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并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3、组织管理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
4、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县有关主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主要职责
各乡镇(办)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冠名为“蕲春县××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设主任一名,主任由财政所主任兼任;设副主任一名,由财政所分管村级“三资”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设工作人员若干名,人员从财政所内部调剂,要求政治过硬、素质较高、业务精通。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操作性工作;设交易中心窗口一个,并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办理相关业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受理规定额度内的交易项目的申报、信息发布,受理投标报名,并做好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交易保证金的管理。
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活动,包括邀请评标专家,组织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
3、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信息资料和交易场所等服务,负责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维护交易秩序。
4、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做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每月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报交易台账及统计材料。
(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及其主要职责
设立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各类项目交易是否按规定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2、监督交易各方廉政承诺执行情况、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以及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等情况。
3、检查乡镇、村(社区)两级干部是否干预、承揽本地工程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和交易纠纷。
4、严肃公共资源交易纪律,制定和完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7月底至8月上旬)。一是搭建交易平台,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二是制订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搞好交易大厅及办公场所设施建设。三是出台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乡镇办将在7月30号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县纪委监察局综合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8月中旬至9月底)。一是锁定村级资产资源,停止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和大宗物品购买等交易活动。二是摸清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属性,对现有的资产资源、工程建设等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造册登记,建立档案。三是运用“三资”清理成果,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分类筛选,确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并按照方案启动交易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督办阶段(2012年10月上旬至10月底)。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经管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各乡镇(办)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办。一是督办各乡镇交易中心建设情况,二是督办交易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县15个乡镇(办)公共资源交中心交易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交易平台其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健全组织。加强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办)必须从讲政治、保廉洁、树形象、改善党群关系的高度,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组织机构落实、人员调剂到位、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硬件设施具备的要求,完成交易中心组建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交易。各乡镇(办)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县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三)严肃纪律,保证公正。各乡镇(办)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认真及时做好工作衔接,按规定要求确保交易中心如期建立。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现场监督、重点检查、执法监察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指导,强化考核。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经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乡镇办公共资源工作交易活动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同时,县监察局要强化责任考核,将各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努力在全县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配合的体制和机制,确保我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现统一、规范、有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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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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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印发